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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死亡保險賠償標准

發布時間:2021-11-13 08:40:24

① 復員軍人車禍死亡該如何賠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北京市統計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統計數據進行調解。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下列原則對當事各方的總損失進行調解:

(一)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二)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三)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四)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第三者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第三者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承擔全部原因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後,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一)機動車一方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70%賠償責任;

(二)機動車一方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一方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30%賠償責任;

(四)機動車一方無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20%賠償責任。

無第三者保險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非機動車、行人一方無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後,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的賠償責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60%的賠償責任。

各種賠償項目及計算標准如下:

(一)醫療費 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葯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後續治療等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調解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可參照調解結案時的時令標准進行計算。

(二)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當事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當事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四)交通費 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宿費 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 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 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喪葬費 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撫養人是指當事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撫養人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當事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二)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標准》第九條的規定計算,按照賠償責任比例分擔,但計算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交通事故當事人或者死者近親屬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由當事人或者死者近親屬自行協商。

② 軍人傷亡賠嘗標准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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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3-6-14 14:05:02 來源: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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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軍人權益,激勵軍人履行職責,英勇戰斗,不怕犧牲,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依照本規定設立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對因戰、因公死亡或者致殘的軍人以及因病致殘的義務兵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

第四條 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領導下的軍人保險行政管理機構主管全軍軍人傷亡保險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全軍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管理。各級後勤機關負責本級軍人傷亡保險工作。具體業務由軍人保險機構承辦,未設軍人保險機構的單位,由後勤財務部門承辦。

第五條 軍隊各級審計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軍、傷亡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 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六條 軍人傷亡保險基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個人繳納;

(二)中央財政撥入;

(三)軍隊調劑安排;

(四)基金運營收益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渠道。

第七條 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志願兵,每人每月按不超過全軍軍人月平均工資收入的1%繳納保險費,具體繳費標准、辦法由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審定。義務兵、供給制學員不繳納保險費。

第八條 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由總後勤部每年向國家申請。軍隊調劑安排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由總後勤部列入年度預算。

第九條 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存儲、劃撥、核算與運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運營收益全部納入傷亡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條 各單位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必須上繳全軍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不得自行使用。

第十一條 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統管,專門用於軍人傷亡保險金的給付和個人繳納保險費的退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二條 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會計規則》組織實施。

第三章 保險受益人

第十三條 軍人死亡保險受益人為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軍人可以在前款規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額;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軍人傷殘保險受益人為軍人本人。

第四章 保險給付

第十五條 軍人傷亡保險給付金額,以全軍幹部月平均工資收人為計算單位。具體數額,由總後勤部根據工資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 軍人死亡保險金按照下列標准給付:

(一)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72個月;

(二)因公犧牲的,48個月。

第十七條 軍人傷殘保險金按照下列標准給付:

(一)因戰致殘的,特等42個月,一等36個月,二等甲30個月,二等乙24個月,三等甲18個月,三等乙12個月;

(二)因公致殘的,特等36個月,一等30個月,二等24個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個月,三等乙6個月;

(三)因病致殘的,一等24個月,二等甲18個月,二等乙12個月。

第十八條 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志願兵退出現役時,未曾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退還個人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和利息。利率由總後勤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應利率確定。

第十九條 軍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殘的,不予給付傷亡保險金:

(一)懼怕執行作戰和其他可能發生危險的任務而自殘或者自殺;

(二)犯罪或者其他違法行為;

(三)酗酒或者其他蓄意違紀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給付保險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軍人傷亡保險金的給付和個人繳納保險費的退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辦理。

第二十一條 軍人傷殘後己領取保險金,因殘情加重提高傷殘等級的,按提高的傷殘等級標准補齊差額;再次致殘的,按新的殘情評定等級,發放傷殘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 軍人因戰、因公失蹤並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後,又重新出現的,受益人應當退還已經領取的死亡保險金。

第五章 傷亡性質認定與評殘

第二十三條 軍人傷亡性質認定,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軍人傷殘、病殘等級評定,依照《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和《革命傷殘軍人評定病殘的條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 軍人傷殘評定工作,依照《軍隊評定傷殘等級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軍人保險機構對傷亡性質認定或者傷殘等級評定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有關部門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軍人保險機構。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出具假證明。偽造公文。證件或者擅自更改傷亡性質、傷殘等級騙取傷亡保險金的;

(二)不按照規定存儲,劃撥,結算和運營傷亡保險金的;

(三)虛報冒領傷亡保險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標准發放傷亡保險金的;

(五)貪污、挪用傷亡保險金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妨害軍人傷亡保險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傷亡保險辦法。由總後勤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傷亡保險辦法,由武警總部依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領導下的軍人保險行政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

總後通知調整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准

《解放軍報》2006年9月18日電總後勤部日前下發《關於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規定從9月1日起,師職以下現役軍官、局級和專業技術4級以下文職幹部、士官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月標准,暫按幹部職務等級和士官軍銜級別確定。

我國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月標准原為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本人月工資收入的1%。這次下發的《通知》規定,正師職(專業技術4-6級,正局級)的月標准為30元,以下按職務等級依次遞減,排職(專業技術14級,辦事員)為12元;六級士官的月標准為20元,以下按軍銜等級依次遞減,一級士官為8元。國家按個人繳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補助,逐月記入個人賬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只積累不消費」,即軍人在服役期間享受軍隊的公費醫療,退役後將保險金移交地方或發給本人,以滿足與地方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

為保證六級以上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後與地方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接軌,《通知》規定,在2006年9月1日前被評定為六級以上殘疾等級且已退還個人繳費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所在單位聯(後)勤財務部門從10月起負責為其重新建立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每月按規定數額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在9月1日後被評定為六級以上殘疾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不再退還個人繳納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每月按規定數額繼續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個人繳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並記入個人賬戶。被評定為六級以上殘疾等級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退出現役時,由所在單位聯(後)勤財務部門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總後勤部《關於軍地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問題的通知》規定,辦理保險關系轉移和保險金給付手續。

《通知》還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作出規范:士官考取軍隊院校後,所在單位聯(後)勤財務部門應將其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入軍隊院校財務部門。執行供給制學員待遇的,個人賬戶由軍隊院校續建後予以凍結;執行士官待遇的,個人賬戶由軍隊院校按規定續建和管理,本人按規定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個人繳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畢業時,軍隊院校財務部門將其退役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到接收單位。批准轉業、復員暫未離隊仍在軍隊領取工資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繼續參加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按規定繳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費,國家按個人繳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補助。被取消軍官、文職幹部身份或士官資格,改按義務兵退伍,以及被開除軍籍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本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本金和利息給付。義務兵被除名或開除軍籍的,不享受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待遇。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規定,軍隊軍以上幹部、移交政府安置的離退休幹部暫不參加退役醫療保險。義務兵享受退役醫療保險,但不繳納保險金。軍人退出現役時,由有關部門將保險金移交地方,與地方醫療保險制度接軌;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險金發給本人。如軍人犧牲或病故,保險金可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軍人傷亡保險政策制度作出調整

內容摘要: 四總部修訂頒發軍人傷亡保險規定 總後同時頒發軍人傷亡附加保險規定總後勤部同時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附加保險規定》(以下簡稱《附加規定》),共5章26條,對軍隊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辦法做出調整改革。

取消個人繳費,較大幅度提高軍人傷亡保險補償水平

中國軍網據解放軍報北京9月5日電安發亮、記者范炬煒報道: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日前修訂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軍人傷亡保險政策制度作出調整。

《規定》共9章39條,主要明確和規范了以下事項:取消個人繳費規定,軍人傷亡保險所需資金由國家承擔;歸並烈士和因公犧牲軍人死亡保險金標准;按照軍人死亡保險金補償水平略高於地方其他社會成員的原則,參照工傷保險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確定因公犧牲軍人死亡保險金標准;突出對殘疾軍人工資收入損失的補償,殘疾保險金標准按照本人月工資收入和相應月數計算確定,較大幅度提高軍人傷亡保險補償水平;形成軍人傷亡保險金標准動態化、規范化調整機制。

總後勤部同時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附加保險規定》(以下簡稱《附加規定》),共5章26條,對軍隊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辦法做出調整改革。《附加規定》強調,軍人傷亡附加保險應當體現軍人職業特點,遵循崗位風險越大、補償水平越高的原則。購買軍人傷亡附加保險所需經費納入軍費預算安排,軍人不繳納軍人傷亡附加保險費。

總後財務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當前,全軍部隊堅持以軍事斗爭准備為龍頭,不斷提高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的能力,軍事訓練、科研試驗、維穩處突、搶險救災等任務重、風險大。《規定》的頒發,充分體現了胡主席和中央軍委對全軍廣大官兵的關心愛護,對於減輕軍人後顧之憂,維護軍人合法權益,激發廣大官兵戰斗精神,更好地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都具有重要意義。

關於《附加規定》,這位負責人介紹說:通俗地講,軍人傷亡附加保險待遇,就是對非戰爭時期被認定為因戰、因公、因病死亡或者致殘的軍人,在享受傷亡保險的基礎上,根據其崗位風險程度不同,採取購買商業保險的辦法,再給予一定的傷亡附加保險金。軍人職業崗位不同,風險也不同,特別是航天、航空、航海、科研試驗等特種崗位,在崗位訓練和執行任務過程中,面臨更大風險,付出更多奉獻與犧牲。軍隊建立傷亡附加保險,建立差異化保險補償機制,體現了軍隊特殊崗位的風險特點,對激勵官兵在高風險崗位建功立業,有效保障軍隊完成急難險重任務,進一步增強部隊吸引力、凝聚力和戰鬥力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和《附加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③ 軍人非正常死亡賠償標准

要看是因為什麼死亡,如果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九條 現役軍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後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海防執勤或者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現役軍人因公犧牲,由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
第十一條 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
第十二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准,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四條 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五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④ 退伍軍人死亡喪葬費

一般是有的
喪葬費
第37條 職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工傷保險條例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喪葬費領取流程:
帶上戶口本,死者身份證,醫保兩證一卡(卡要全部消費掉,卡交上去,就不發回來了),火化大廳開據的三張收據到死者單位調檔;
如死者檔案不在原單位,原單位會根據你所提供的單據給你辦理一個綠色調檔證,同時,將留下三張收據中的一張收據;
可持綠色調檔證到所在地區的勞動就業局(部門)的檔案室調個人檔案;
子女辦理調檔,得先讓死者配偶寫出委託書,才能辦理,其中檔案部門的工作人員會讓你將死者的戶身份證、火化收據復印交予檔案室;
調出死者檔案後,其中一張自己保存,拿著最後一張收據(火化收據)到死者所在的社區,讓社區主任在收據背面蓋上所在社區的圓印章;
工作人員會根據你提供的個人檔案里的工資數據與電腦里的數據進行核對,核對後打出四張表,表的內容為喪葬費400元(地區略有不同)加上10個月的工資;
辦理該事的人會在四張表上蓋上個人名章,後到社保大廳結算處進行復核後,再蓋上復核的工作人員的個人名章,爾後再回到先蓋章的地方讓部門主管領導再蓋上個人名章;
辦理完後,歸還個人檔案到勞動部門,歸還檔案後,讓檔案部門在四張表上再蓋上圓印章,此時表有有三個個人名章和一個圓印章;
其中一張存放在檔案里,另處三張再送到社會保險公司進行結算,辦理完後的一個月後,全部喪葬費打到死者的工資卡中(注:當月工資正常發放)。

⑤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傷亡保險規定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軍人權益,激勵軍人履行職責,英勇戰斗,不怕犧牲,捍衛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依照本規定設立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對因戰、因公死亡或者致殘的軍人以及因病致殘的義務兵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 第四條 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領導下的軍人保險行政管理機構主管全軍軍人傷亡保險行政工作,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全軍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管理。各級後勤機關負責本級軍人傷亡保險工作。具體業務由軍人保險機構承辦,未設軍人保險機構的單位,由後勤財務部門承辦。 第五條 軍隊各級審計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軍、傷亡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進行審計監督。
[編輯本段]第二章 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六條 軍人傷亡保險基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個人繳納; (二)中央財政撥入; (三)軍隊調劑安排; (四)基金運營收益;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渠道。 第七條 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志願兵,每人每月按不超過全軍軍人月平均工資收入的1%繳納保險費,具體繳費標准、辦法由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審定。義務兵、供給制學員不繳納保險費。 第八條 中央財政負擔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由總後勤部每年向國家申請。軍隊調劑安排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由總後勤部列入年度預算。 第九條 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存儲、劃撥、核算與運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運營收益全部納入傷亡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條 各單位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必須上繳全軍軍人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不得自行使用。 第十一條 軍人傷亡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統管,專門用於軍人傷亡保險金的給付和個人繳納保險費的退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二條 軍人傷亡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會計規則》組織實施。
[編輯本段]第三章 保險受益人
第十三條 軍人死亡保險受益人為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軍人可以在前款規定的受益人中,指定特定的受益人及其受益份額;未指定特定受益的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軍人傷殘保險受益人為軍人本人。
[編輯本段]第四章 保險給付
第十五條 軍人傷亡保險給付金額,以全軍幹部月平均工資收人為計算單位。具體數額,由總後勤部根據工資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 軍人死亡保險金按照下列標准給付: (一)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72個月; (二)因公犧牲的,48個月。 第十六條 軍人傷殘保險金按照下列標准給付: (一)因戰致殘的,特等42個月,一等36個月,二等甲30個月,二等乙24個月,三等甲18個月,三等乙12個月; (二)因公致殘的,特等36個月,一等30個月,二等24個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個月,三等乙6個月; (三)因病致殘的,一等24個月,二等甲18個月,二等乙12個月。 第十八條 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志願兵退出現役時,未曾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退還個人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和利息。利率由總後勤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應利率確定。 第十九條 軍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殘的,不予給付傷亡保險金: (一)懼怕執行作戰和其他可能發生危險的任務而自殘或者自殺; (二)犯罪或者其他違法行為; (三)酗酒或者其他蓄意違紀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給付保險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軍人傷亡保險金的給付和個人繳納保險費的退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辦理。 第二十一條 軍人傷殘後己領取保險金,因殘情加重提高傷殘等級的,按提高的傷殘等級標准補齊差額;再次致殘的,按新的殘情評定等級,發放傷殘保險金。 第二十二條 軍人因戰、因公失蹤並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後,又重新出現的,受益人應當退還已經領取的死亡保險金。
[編輯本段]第五章 傷亡性質認定與評殘
第二十三條 軍人傷亡性質認定,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軍人傷殘、病殘等級評定,依照《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和《革命傷殘軍人評定病殘的條件》執行。 第二十五條 軍人傷殘評定工作,依照《軍隊評定傷殘等級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軍人保險機構對傷亡性質認定或者傷殘等級評定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有關部門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軍人保險機構。
[編輯本段]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出具假證明。偽造公文。證件或者擅自更改傷亡性質、傷殘等級騙取傷亡保險金的; (二)不按照規定存儲,劃撥,結算和運營傷亡保險金的; (三)虛報冒領傷亡保險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標准發放傷亡保險金的; (五)貪污、挪用傷亡保險金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定,妨害軍人傷亡保險工作的。
[編輯本段]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傷亡保險辦法。由總後勤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傷亡保險辦法,由武警總部依照本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全軍軍人保險委員會領導下的軍人保險行政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⑥ 一個三十五年的軍官死了可以賠償多少錢

按去年的新規,軍人陣亡國家一次性補償一百萬,另加一份賠償額度三十萬的商業保險

⑦ 現役軍人病故後怎麼補償

保險費60萬

⑧ 軍人傷亡保險賠償金

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日前修訂頒發《軍人傷亡保險規定》,總後勤部同時下發《關於軍隊統一為現役軍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對軍人傷亡保險政策制度作出重大調整改革。
調整改革後的軍人傷亡保險政策制度,將通過軍人保險和商業保險相結合的保障方式,大幅度提高軍人傷亡補償水平,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的保險金標准分別提高6倍和4倍。
領取軍人傷亡保險金的具體規定為:(調整前)
(1)軍人傷亡保險給付月標准為1200元(本標准從2000年8月1日起執行,此前的仍按850元執行)。
(2)軍人死亡,保險的受益人為軍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軍人傷殘保險的受益人為軍人本人。
(3)軍人傷亡保險金的審批程序,由傷亡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填寫《軍人傷亡保險金申請表》,附殘情評定或死亡性質認定材料,逐級審核上報至軍區、軍兵種聯勤(後勤)部財務部審批。
(4)軍人傷亡保險金給付,由傷亡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依據批準的保險給付金額,填寫《軍人傷亡保險金發放表》,辦理一次性支付。、
(5)軍內調動,不轉移個人繳納的傷亡保險費。
(6)幹部和士官退出現役時,未曾領過傷亡保險金的。退還個人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和利息。
(7)本規定從1998年8月1日起執行(此前傷亡的,不發給傷亡保險金)
第十五條軍人傷亡保險給付金額,以全軍幹部月平均工資收人為計算單位。具體數額,由總後勤部根據工資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軍人死亡保險金按照下列標准給付:
(一)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72個月;
(二)因公犧牲的,48個月。
第十七條軍人傷殘保險金按照下列標准給付:
(一)因戰致殘的,特等42個月,一等36個月,二等甲30個月,二等乙24個月,三等甲18個月,三等乙12個月;
(二)因公致殘的,特等36個月,一等30個月,二等24個月,二等乙18十月,三等甲12個月,三等乙6個月;
(三)因病致殘的,一等24個月,二等甲18個月,二等乙12個月。
第十八條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志願兵退出現役時,未曾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退還個人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和利息。利率由總後勤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相應利率確定。
調整後新標准:
按照新制度規定,烈士保險金由原來的8.64萬元提高到60萬元;
因公犧牲保險金由原來的5.76萬元,提高到30萬元;
1級至10級殘疾保險金從5.04萬元至0.48萬元,提高到14.5萬元至1.75萬元不等。
同時,增加了現役軍人病故保險,現役軍人因免責以外情形病故的,給予5萬元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
這次調整改革軍人傷亡保險制度,通過軍人保險和商業保險相結合的保障方式,大幅提高軍人傷亡補償水平,是新形勢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軍隊政策制度改革的實際步驟,充分體現了胡主席和中央軍委對廣大官兵的關心愛護,對於減輕軍人後顧之憂,維護軍人合法權益,激發廣大官兵戰斗精神,具有重要意義。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⑨ 六級傷殘軍人傷亡險和人身傷害險能賠償標准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18個月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30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以上是為你解答的六級工傷傷殘賠償標准,但不同地區,賠償標准也不一樣。更准確的,推薦至去找個你本地區的資深律師問,會更能幫到你些、更准確、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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