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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要素是

發布時間:2021-11-10 13:04:34

1. 保險單五要素是什麼

保單是否有效
明確繳費方式
確保保單個人信息無誤
保險責任與保障需求相匹配
保險收益是否抵禦通脹

2. 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及其內涵

保險合同構成要素包括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主體,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①保險人。保險人又稱承保人,即保險業務的經營人,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同時約定當發生保險事故時,承擔損失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我國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②投保人。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必須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③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④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即為指定領受保險金的人,故又稱保險金受領人。受益人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二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指定或約定並在合同中註明。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為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合同的客體就是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保險合同的客體是與保險標的聯系在—起的,但並不是保險標的本身。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保險經濟保障,即在約定條件下因保險事故發生釀成保險標的的損害或損失,保險人予以補償或給付。這種保險保障並非再創造一個相同的標的,而是恢復投保方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價值水平。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保險合同的內容,即保險條款,是指規定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有關事項的文字條文,是當事人雙方履行合同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分為基本條款、附加條款、保證條款。

3. 保險五要素是什麼

保險五要素的主要指: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及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指符合保險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一般來講,可保風險應具備的條件包括:

1、風險應當是純粹風險。

即風險一旦發生成為現實的風險事故,只有損失的機會,而無獲利的可能。

2、風險應當使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3、風險應當有導致重大損失的可能。

重大的損失是被保險人不願承擔的。如果損失很輕微,則無參加保險的必要。

4、風險不能使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

要求損失的發生具有分散性。因為保險的目的,是以大多數人支付的小額保費,賠付少數人遭遇的大額損失。如果大多數的保險標的同時遭受損失,保險人通過向被保險人收取保險費所建立起的保險資金根本無法抵消損失,從而影響保險公司的經營穩定性。

5、風險必須具有現實的可測性

在保險經營中,保險人必須制定出准確的保險費率,而保險費率的計算依據是風險發生的概率及其所致保險標的損失的概率。這就要求風險具有可測性。

(3)保險合同的要素是擴展閱讀:

目前可以提供大病保障的險種從性質上分,主要有三類:

1、主險

可單獨購買,一般保障期限都較長,價格中等,大病保障充分,是最主要的大病險。

2、附加險

價格便宜,大病保障充分,但保險期限較短,不可單獨購買,續保時要面臨再次核保。因此客戶的最大風險是真正風險來臨時,可能無法擁有保險。

3、組合險

由若干個險種捆綁銷售,價格較貴,一般都包括大病、意外、壽險等綜合保障,大病保障相對不足。

4. 保險合同的要素是什麼意思

保險合同構成要素包括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一)保險合同的主體
保險合同主體,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人。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①保險人。保險人又稱承保人,即保險業務的經營人,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同時約定當發生保險事故時,承擔損失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我國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②投保人。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必須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③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④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即為指定領受保險金的人,故又稱保險金受領人。受益人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二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指定或約定並在合同中註明。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為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合同的客體就是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保險合同的客體是與保險標的聯系在—起的,但並不是保險標的本身。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保險經濟保障,即在約定條件下因保險事故發生釀成保險標的的損害或損失,保險人予以補償或給付。這種保險保障並非再創造一個相同的標的,而是恢復投保方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價值水平。
(三)保險合同的內容
保險合同的內容,即保險條款,是指規定保險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有關事項的文字條文,是當事人雙方履行合同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分為基本條款、附加條款、保證條款。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5. 保險合同是由什麼組成

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可以具體分為哪些
合同的要素主要是指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就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保險當事人(投保人、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保險合同的內容就是保險條款,包括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
保險合同的種類:
一、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質分類,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與給付性保險合同。
1.補償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的責任,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限,並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合同。各類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中的醫療費用保險合同都屬於補償性保險合間。
2.給付性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金額由雙方事先約定,在保險事件發生或約定的期限屆滿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標准金額給付的合同。各類壽險合同屬於給付性保險合同。
二、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在各類財產保險中,依據保險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保險合同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1.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中的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應以事先確定的保險價值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如果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全部損失,無論該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如何,保險人均應支付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的全部,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如果保險事故僅造成保險標的的部分損失,則只需要確定損失的比例。該比例與保險價值的乘積,即為保險人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同樣無須重新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估量。在保險實務中,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於某些不易確定價值的財產,如農作物保險、貨物運輸保險以及以字畫、古玩等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
2.不定值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條件下,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當事人需確定保險價值,並以此作為保險人確定賠償金數額的計算依據。通常情況下,受損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但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遭受損失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如果實際損失大於保險金額,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僅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實際損失小於保險金額,則保險人的賠償不會超過實際損失。大多數財產保險業務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三、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按照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與一切險合同。
1.單一風險合同
單一風險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如農作物雹災保險合同,只對於冰雹造成的農作物損失負責賠償。
2.綜合風險合同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承保兩種以上的多種特定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這種保險合同必須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項風險責任,只要損失是由於所保風險造成,保險人就負責賠償。
3.一切險合同
一切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風險以外的一切風險,由此可見,所謂一切險合同並非意味著保險人承保一切風險,即保險人承保的風險仍然是有限制的,但這種限制通過列明除外不保風險的方式來設立。在一切險合同中,保險人並不列舉規定承保的具體風險,而是以「責任免除」條款確定其不承保的風險。也就是說,凡未列入責任免除條款中的風險均屬於保險人承保的范圍。
四、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與超額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金額與出險時保險價值對比關系,保險合同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類型。
1.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等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2.不足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3.超額保險合同。指保險金額大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對於上述三種不同類型的保險合同,若一旦發生保險事故而需要進行保險理賠時,保險人通常採取的處理方式分別可簡單歸納為:足額保險,十足賠償;不足額保險,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超額保險,超過部分則無效。
五、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標的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1.財產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通常又可分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等。
2.人身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又可分為人壽保險合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等。
六、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按照保險承保方式分類,保險合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1.原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
2.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為了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險人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對象是原保險合同的保險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可以具體分為哪些相關內容,如果要訂立保險合同的話,是需要有雙方當事人,並且需要有保險標的,保險內容等具體條款的。要是你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華律網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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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險合同的要素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合同的內容
(1)從保險法律關系的要素上看,其內容構成有:
A.主體內容。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B.權利義務部分。包括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費及其支付辦法、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的開始、違約責任等。
C.客體部分。保險合同的客體是被保險人對其財產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險利益。
D.其他聲明事項部分。包括其他法定應記載事項和當事人約定的事項。
(2)從條款的擬定上看,其內容構成有:
A.基本條款。由《保險法》以列舉方式直接規定,由保險人擬定。
B.特約條款。是《保險法》所列舉條款以外的條款,由雙方共同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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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險合同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合同的要素主要是指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就保險合同來說,保險合同的主體是保險當事人(投保人、保險人(在我國就是保險公司))和關系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一般只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出現));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注意,不是保險標的本身);保險合同的內容就是保險條款,包括基本條款和附加條款。基本條款就是2樓所說的,附加條款就是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自行協商一致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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