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理財產品的質押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的概念及性質
所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是指投資者以理財產品為標的而設立質權,以此來對自身債務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有對理財產品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我國《物權法》將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大類,理財產品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與股票.債權.提單等質押屬同一類型。
可以質押的理財產品的種類
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和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是最適合質押的,因為這兩種產品到期後可以收回本金,不存在風險,完全可以擔保主債權。
非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的價值存在不確定性,質押存在一定風險。如果質押的話,必須降低質押率,是其所擔保的主債權下降。
對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不能直接在商業銀行設定質押。這些產品實際上也是可以質押的,但應在其發行機構辦理質押。
『貳』 可以質押的理財產品的種類有
您好,可以質押的理財產品的種類有: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和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非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的;對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等。
『叄』 個人質押貸款支持的理財產品有哪些
押的理財產品范圍。一般優先選擇投資策略穩健,具有穩定收益的理財產品辦理質押業務,如保本型、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一般不涉及高風險類的非保本型理財產品。
第三、在質押公示方面,一般都參照存單質押或應收賬款質押的公示方法。有的銀行採取「交付」的方式,由客戶將購買理財產品的交易協議書、權益須知、產品說明書、證實書等「類權利憑證」原件交付銀行保管,有的銀行採取「登記」的方式,在「中征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台」進行質押登記。
第四、採取必要措施保障銀行的優先受償權。有的銀行採取賬戶凍結加到期抵銷的方式,即對理財產品本金收益返還賬戶進行凍結操作,並約定在借款人到期未歸還本息時,將理財本金及收益與貸款產生的債務之間相互抵銷。有的銀行要求借款人設立質押融資專用賬戶,作為理財產品本金、收益歸集的專用賬戶,約定為保證金賬戶,對存入該賬戶的理財本金、收益均按照保證金質押的要求來管理,以此保障優先受償。
第五、合理設定質押率和貸款金額、期限。一般會綜合考慮理財產品的風險類型、投資標的等因素來設定相應的質押率,保證理財收益本息在覆蓋貸款本息有一定的盈餘邊際,開展的理財產品質押貸款一般為短期貸款,貸款到期日不超過理財產品的到期日。
『肆』 理財產品能不能作為質押物如果可以,如何找到法律依據支持
這個是看銀行的。因為不同的理財產品投資不同的東西。像交行的話,風險等級2R以下的可以提供質押。
『伍』 可以質押的理財產品的種類有
可以質押的理財產品的種類有: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和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非保本浮動收益類理財產品的;對商業銀行承銷的理財產品等。
『陸』 理財產品的可質押有什麼用處
隨著股市振盪的加劇, 大量的資金難以承受巨額浮虧而選擇斬倉出局。與此同時, 高企的物價也讓它們難以找到合適的去向。 有些銀行則能夠審時度勢,適時的推出了"可質押"的理財產品, 這樣既為這筆資金找到了暫時的去處,而且其"可質押" 特性又使投資者可以及時捕捉可能隨時出現的"抄底"機會。 近期,工行、交行、招行等均有可辦理質押貸款的理財產品推出。 以興業銀行"萬匯通"外幣保本型理財產品為例, 投資幣種為港元或美元,投資期1年,預期年化收益4.3%、5. 15%。該產品收益率並無明顯優勢, 但由於新增了質押功能而受到資金關注。 相關專家認為,根據規定可以質押的產品僅限於風險水平較低, 有本金保障的產品。這些產品由銀行自己發行,風險可以控制, 只需凍結質押物就可以做到,所以操作起來比較方便。 但是該類產品的質押目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礙, 盡管全國政協委員馬蔚華曾提出《 關於准許以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質押融資》的提案, 但是只有最終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條文才能最終得到法律的認可。 此外,投資者還要比較融資回報收益率與同期貸款利率的高低。 如果質押獲得資金的回報收益率等於甚至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質押就得不償失了。
『柒』 個人理財產品質押貸款有何風險
當前市場上的個人理財產品多種多樣,在作為一種合同權利進行權利質押時要考慮具體理財產品的法律關系。但以個人理財產品的合同權利作為權利質押的標的設定質權,在法律上存在爭議,在操作中存在風險。
法律有何爭議
所謂權利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擁有的某種財產權利出質,以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享有就其權利轉讓優先受償或者將權利憑證實行兌現受償的權利。權利質押是質押的一種重要形式,它以擔保債權的履行而設立。一般認為,以所有權以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利而作的債權擔保是權利質押的基本屬性。因此,可以出質的權利必須是:私法上的權利、可讓與的財產權以及有權利憑證或有特定機構管理的財產權。
我國《擔保法》第75條規定了權利質押的種類:一是債權質押,是以有價證券表示的債權,其權利不能脫離證券而行使,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倉單、提單;二是股權質押,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三是知識產權質押,依法可轉讓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中的財產權;四是普通債權。
《擔保法》第75條第4項以「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未作明確的規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明確規定了「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這種情況。
在實踐中,對「其他權利」的界定頗有爭議。傾向於擴大解釋的「肯定說」認為,只要符合可出質權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財產權均可以出質;「否定說」認為,應嚴格遵守法定質押原則。如果沒有法律上的規定,其他權利均不得出質;第三種觀點認為,符合出質權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權利原則上可以出質,但如果權利本身不具有商業上的穩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則不宜作為質押的標的。
操作中有何風險
在權利質押的操作上有兩個重要問題,就是對出質人權利的限制和擔保物權公示的問題。在我國的立法上都把權利質押作為質押的一種,並與動產質押相提並論,但事實上,權利質押的成立和實現方法與動產質押有很多不同,動產質押生效的要件是「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而權利質押尤其是一般債權和股份、股票作為標的物的權利質押,其公示方式類似於抵押,以向質權人交付權利憑證或進行質押登記作為生效的要件。
但是個人理財產品作為合同權利質押這樣一種普通債權質押,既無權利憑證可以交付,也無管理機關可以登記,所以以個人理財產品操作權利質押,連起碼的「物權公示」都做不到,對「出質人行使權利限制」更是無從談起。
所以,以個人理財產品作為權利質押標的,是否屬於擔保法75條第4項「其他權利」,要結合具體的理財產品來考慮;而為規避操作上的風險,則需要對現有理財產品針對性地進行法律改造設計,以使理財產品符合權利質押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