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法律上,保險合同適用《保險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問題上應優先適用什麼
這涉及法律適用的問題,原則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相對而言,保險法是特別法,應該優先適用,保險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現在是民法總則)
『貳』 人身保險合同都適用於哪些法律
人身保險合同屬於特殊的民事合同,按我國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出現糾紛,人身保險合同應優先適用《保險法》;如果《保險法》未做出規定的,如要約、承諾的認定和效力等問題,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如果在《合同法》中未做出相關規定,還可適用《民法通則》。
另外,亦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條例,如對保險欺詐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等。
對於上述法律實施以前的人身保險合同,原則上適用當時的法律。
『叄』 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是被包含在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之中的。
2、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是以各種有形的物質財產、相關的利益及其責任為保險標的所訂立的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造成所保財產或利益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或在約定期限屆滿時,由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協議。
3、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對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討論通過《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一次修正。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有:
二十七、保險糾紛
317、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2)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3)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4)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5)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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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保證保險合同有什麼法律特徵
你說的保證保險合同是不是就是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有以下特徵:
擔保合同的特徵
1 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的合同關系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而且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務范圍不得超過主合同債權的范圍。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系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滅。四是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擔保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是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訂立在先,擔保合同隨後訂立。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於被擔保的合同的,若被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並不因之而無效。」《擔保法》第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或者抵押權。
2 補充性
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 責任財產的補充,即擔保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從而使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得以擴張,或使債權人就特定財產享有了優先權,增強了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補充,即在主合同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並不實際履行。只有在主債務不履行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才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
3 相對獨立性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盡管屬於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與被擔保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生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於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生效力,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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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保證保險合同有什麼法律特徵
作為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性具體是指保險人並不必然履行賠付義務。
保險合同法律特徵之一的射幸性的含義是指:保險人並不必然履行賠付義務,射幸合同以不確定性事項為合同標的,為人們所常說的撞大運。與人們平常生活中訂立合同以確定性事件為標的的原則不同。因而常容易激發人們的投機心理,帶來道德風險,所以人們一般認為射幸合同為不正當的。
保險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徵
1、保險合同是雙方或者多方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即不能由當事人與自己簽訂合同。一般保險合同是由一個投保人與一個保險人訂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數。保險合同還必須是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第三者對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進行非法干預。
2、保險合同是當事人藉以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的協議。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目的是在於取得對意外損失的經濟補償,或特殊需要時的經濟補救,保險人之所以承保危險的目的是通過危險分擔取得經營利潤和社會效益。
3、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合法行為。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其合同內容及程序均必須合法,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在合同成立生效後,雙方必須依約定履行,否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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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保證保險合同中
保證保險合同分為:
1、合同保證保險: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經濟損失,由保險人代替被保險人賠償。
2、忠誠保證保險:雇員如盜竊、貪污、侵佔、非法挪用、故意誤用、偽造、欺騙造成經濟損失。
主要由僱主投保。
2、產品質量保證險:被保險人製造不能到達效能的產品給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
你所說的關於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保險=信用保險,而不是保證保險。
1、一般商業信用保險:賒銷信用保險、個人貸款信用保險、貸款信用保險。
2、出口信用保險:簡訊、中長期。
『柒』 如何認定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
依據《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保險合同的效力認定是通過對其所進行的調查來完成的。保險合同的效力調查,是以我國《保險法》、《合同法》等法律規范為依據,結合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來進行的。通過對保險合同效力的調查而形成的認定,在總體上,可分為有效合同的認定與無效合同的認定、有效合同中的部分無效條款認定等情形。
保險合同的效力調查與認定沒有固定模式,只能以個案方式存在。因此,對積累案件資料和案例分析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捌』 保證保險合同與借款合同之間存在什麼關系
保證擔保和一般擔保區別就是連帶責任問題。如果債權人對保證人資格審查不嚴肯定面臨債務違約的風險。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違約或者無力歸還貸款,保證人按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組織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證人。
內容
保證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定擔保形式。保證合同作為保證擔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作為合同的核心內容。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手段,是以轉嫁被保險人即債權人所面臨的投保人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風險為目的的一種保險。保證保險合同是以經營信用風險為合同的主要內容。
主體
涉及保證合同的法律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而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就是購房借款合同中的債務人和債權人。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無需對價條件;而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是以收取保險費為前提,表現為雙方有償的權利義務關系。
性質
保證合同作為購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屬合同,與主合同之間存在著主從關系。保證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它本身不能獨立存在。而保證保險合同與主合同之間不具有主從關系,兩者處於並存關系。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便產生獨立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合同表現為單務無償合同,而保證保險合同則屬於雙務有償合同。
范圍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失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未做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而在保證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履行保證保險責任僅限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限度內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對於違約金、逾期利息、罰息等等均不屬於賠償范圍。
程度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取決於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即投保人未能按期履行約定的還款責任事實是否發生。
其次,除了法律或保證合同另有約定外,保證人一般沒有實體法上的免責事由。而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時,對合同約定的免責事項如戰爭、行政或執法行為以及被保險人未對投保人作資信調查等情況均可免除保險責任。
適用法律
編輯
作為一種法定的擔保形式,處理保證擔保法律關系應適用《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保險作為一種保險形式,其法律性質區別於保證擔保,不屬擔保的范疇。相應地,處理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應當是《保險法》而不是《擔保法》。因此,除了合同雙方在條款中事先約定外,保險公司無權要求銀行必須先處置抵押物後才能行使索賠權。當然《保險法》對保證保險的規定尚是一片空白,盡快完善保險法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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