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監管的方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我做如下解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保險監管包含保險業的組織監管、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的監管、保險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管、保險業的自律管理等。
學理上,各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不同、歷史時期不同,有關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曾經採取過截然不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
1.公示主義。公示主義亦稱公告管理,是國家對保險業最為寬松的一種監督管理方式,適用於保險業自律能力較強的國家。其含義是國家對於保險行業的經營不進行直接監督,而將其資產負債、財務成果及相關事項公布於眾的管理方式。
2.准則主義。准則主義亦稱規范管理,是由國家通過頒布一系列涉及保險行業運作的法律法規,要求所有的保險人和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並在形式上監督實行的管理方式。該方式適用於保險法規比較嚴密和健全的國家所採取。
3.批准主義。批准主義亦稱實體管理,是國家保險管理機關在制定保險法規的基礎上,根據保險法規所賦予的權力,對保險業實行的全面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其監管的內容涉及保險業的設立、經營、財務乃至倒閉清算。其監管的內容具體實際,有明確的衡量尺度,是對保險業監管中最為嚴格的一種。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六章規定了「保險業監督管理」,第133條至第157條,共24條,規定了保險業監督管理。涵蓋了保險監管的內容,主要有市場准入監管、公司股權變更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內部控制監管、資產負債監管、資本充足性及償付能力監管、保險交易行為監管、網路保險監管、再保險監管、金融衍生工具監管等方面。如有疑問或者詳細咨詢,關注首席保典,歡迎私信。
『貳』 保險監管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市場准入和退出的監管。
第一、保險組織應依法設立、登記,並以此經營保險業務。我國保險組織的形式為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保險公司的市場准入表現為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保險組織必須具備比一般工商企業設立更為嚴格的條件,這是世界各國保險法的普遍規定。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了設立保險公司的五項條件。設立保險公司的一般程序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在保險公司的變更和退出上也有相應的規定:保險組織的變更包括保險組織的合並、分立、組織形式的變更及其他事項變更,首先要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其次要經過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最後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如果涉及到減少實收貨幣資本金時,必須通知債權人。保險公司的終止分為保險公司的解散、撤銷和破產三種形式。保險公司的解散和撤銷都要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但由於人壽保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涉及的社會面廣,故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公司不得解散。當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時,經我國保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但對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其准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則由我國保監會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2)保險經營的監管
第一、保險經營的業務范圍我國《保險法》按保險標的的不同將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分為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兩大類。
第二、保險費率與保險條款的監管。在我國對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執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而對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擬定,但應當報我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保險人惡性競爭行為的監管。為了規范保險市場、防止惡性競爭,遵循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保險法》對保險人在保險業務中的行為作出一些禁止性規定。
第四、對再保險經營與本國民族保險業的保護。在我國,再保險公司也要分業經營。為了保護民族保險業的發展,對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優先向本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對外國保險公司則有選擇地逐步讓其進入。
第五、對承保責任限額的規定。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必要通過保險公司業務量的限制控制其責任限額,從而分散風險,穩定經營。
(3)保險財務的監管
第一、最低償付能力的監管。償付能力是指保險組織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第二、各種保險准備金的監管。保險准備金是保險公司的負債。保險公司應有與准備金等值的資產作為後盾,才能完全履行保險責任。各種准備金有: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保險保障基金
第三、公積金的監管。公積金是保險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保險公司提取公積金,是為了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和增加公司資本金。
第四、對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監管。保險資金運用是現代保險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同時,由於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其資金運用狀況,直接影響著公司的賠付能力。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於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4)保險中介人的監管
第一、保險代理人的監管。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監管的內容有:保險代理人的設立、保險代理人的執業管理。
第二、保險經紀人的監管。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根據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在我國保險經紀人限於組織。保險經紀公司在辦理保險經紀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保險經紀人的性質上具有居間、代理、咨詢的性質。監管的內容有:保險經紀人的設立、保險經紀人的執業管理。
第三、保險公估人的監管。保險公估人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監管的內容有:保險公估人的設立、保險公估人的執業管理。
『叄』 保險監管的含義是什麼
保險監管是指一個國家對本國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一個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通常由兩大部分構成:一是國家通過制定保險法律法規,對本國保險業進行宏觀指導與管理;二是國家專門的保險監管職能機構依據法律或行政授權對保險業進行行政管理,以保證保險法規的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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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保險監管的方式有哪些
由於各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不同、歷史時期不同,有關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曾經採取過截然不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 (1)公示主義。公示主義亦稱公告管理,是國家對保險業最為寬松的一種監督管理方式,適用於保險業自律能力較強的國家。其含義是國家對於保險行業的經營不進行直接監督,而將其資產負債、財務成果及相關事項公布於眾的管理方式。 (2)准則主義。准則主義亦稱規范管理,是由國家通過頒布一系列涉及保險行業運作的法律法規,要求所有的保險人和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並在形式上監督實行的管理方式。該方式適用於保險法規比較嚴密和健全的國家所採取。 (3)批准主義。批准主義亦稱實體管理,是國家保險管理機關在制定保險法規的基礎上,根據保險法規所賦予的權力,對保險業實行的全面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其監管的內容涉及保險業的設立、經營、財務乃至倒閉清算。其監管的內容具體實際,有明確的衡量尺度,是對保險業監管中最為嚴格的一種。
『伍』 保險監管的方式可能有
保險監管主要分成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的監控,通常保險監管機構是會選擇將兩種監管方式相結合的手段來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的,這樣更能達到監管的效果。
一、保險監管的方式有哪些?
1、非現場監控與公開信息披露
2、現場檢查
二、具體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保險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第一百三十五條 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三、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監管
《保險法》規定,對於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監管分為審批和備案兩條軌道。
從產品備案上看,1年期以上的保證保險產品不再需要先行獲得銀保監會審批,融資性保證保險產品亦無需如此。保證保險產品在經營使用後,須由財產保險公司總公司作為產品備案申報主體,向總公司營業場所所在地銀保監局 (產品使用范圍超過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或產品使用地銀保監局(產品僅在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備案。具體而言,保證保
險產品首先通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自主注冊平台"報送,平台對提交的注冊材料進行自 動審核,對材料完整的實時予以注冊,產品注冊完成後即可使用;而後方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通過"保險產品電子化報備和管理信息系統"向銀保監局備案,由該系統進行備案及發放備案號等後續操作。
從產品監管上看,融資性保證保險產品無需由銀保監會監管, 保證保險產品將由銀保監局進行屬地監管,統一由銀保監局跟蹤監測、防範潛在風險、實施非現場檢查。
從審批制到備案制,險種報備從產品審批轉為自主、在線、實時的產品注冊,險種監管也由事前審批改為事中、事後監管。圍繞事中監管,通知要求銀保監局對問題產品及時採取監管措施,並引導銀保監局強化其對於條款費率、風險控制等的事中監管,不斷提高產品監管專業化能力和水平,如從資產負債匹配、信息披露、內部控制等方面進行保險資金運用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