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責任中的保額增加是什麼意思不要用書面語回答
保額增加就是增加保險金額的意思,保險金額就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發生時保險公司需要給付的保險金。比如:被保險人一旦發生重大疾病,可以領取10萬重大疾病保險金,10萬就是原合同的保險金額。投保人可以通過申請變更合同內容,將保險金額從10萬增至15萬或20萬,當然保費也會隨之按照一定比例增加。
B. 給付保險金什麼意思
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給付的金額;或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對物質損失進行賠償的金額。
保險金的賠償給付是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方法。原則上保險補償以現金履行賠償給付責任。但是,對於財產保險,也可以採取修復、重置等辦法補償損失。明確保險金的賠償給付辦法,有利於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
(2)以增加保險金擴展閱讀:
保險的作用:
一、保險必須有風險存在。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風險則無保險。為了應用大數原則,有可能受益的風險不在可保范圍內,因此商業保險機構一般不承保此類風險。
二、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
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三、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系。保險制度是採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C. 用將來保險金給付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共有三種:紅利、退保金和保險金給付。保單所有人選擇紅利的領取方式有三種:支付現金,一般保單生效後一至二年,保單所有人可以現金方式取得紅利。累積生息,保單所有人只取利息收入,把紅利留存在保險公司累積,由保險公司運用生息,但可以在任何時候提取紅利。抵繳保費,保單所有人可以用紅利來購買增額繳清保險,即將紅利作為一次繳清的保費,用以提高原保單上的保險金額紅利領取方式可隨顧客喜好選擇,這樣除了體現保單的投資效用外,一者增加了壽險商品本身具有的保障功能,減輕顧客的保費負擔;二者又可增加保障額度,使商品更具吸引力。領取退保金壽險保單的保險期限較長,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環境的變化,有的保戶可能會發生事先從未預料的情況,如經濟陷入困境交不起保費等客觀原因而發生退保行為或轉換成其它保單。保險金給付保險金是指當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保險人根據合同約定給付的金額,人壽保險中的保險金可以分為滿期、死亡、意外事故死亡以及殘廢等保險金。為了滿足人們購買壽險的不同需求,使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能更有效、更有計劃地安排生活,保險合同規定允許投保人選擇保險金n付的不同方式。由保險公司保存保險金。定期向受益人支付利息。由於保險金的留存為保險公司提供長期資金來源,所以這種給付方式比較靈活,支付的利息較高。按固定金額向受益人分期給付保險金。一般按月給付固定保險金,直到付完本金和利息為止。允許受益人在任何時候提取全部或部分保險金,如果受益人尚未領完本息就死亡了,剩餘的本息由受益人的繼承人繼續領取。定期向受益人給付等額保險金。分期給付金額取決於保險金數額、約定的利率和給付次數,以年金方式按期給付。如果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超過預定利率,應將超過的部分也付給受益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未領完全部保險金之前死亡,則把剩餘保險金分期給付給第二受益人。這種給付方式對經濟上還不能自立的受益人是有利的。一次總付現金方式。如果保單所有人對保險金給付沒有作出選擇,保險公司會採取一次總付現金方式。這種方式存在兩個缺陷:一是在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況下,或者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後不久死亡的情況下,不能起到提供充分保障的作用。二是不能使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除其債權人索債。
D. 保險金預留是什麼意思
這個預留金和清單中的暫列金額是一個概念,是包含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於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的調整以及發生索賠、現場確認等的費用按單位工程費的7-8%,無標底按工程概算5-6%合同法規定,預留金按工程結算造價的3%~5%計取
E. 重大疾病保險金以每5年單利5%的幅度增額是什麼意思
就是增額分紅,通過分紅的方式增加保額,但是這樣的險種保費高,增額緩慢
F. 保險金受益權放棄聲明書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小康之家華彩人生
(B)終身壽險(萬能型)合同」。
1.您與我們訂立的合同
1.1合同構成
本合同是您與我們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單、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及其他您與我們共同認可的書面協議。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們收取首期保險費並同意承保後開始生效,我們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憑證。本合同生效日以保險單記載的日期為准。我們自生效日零時起開始承擔本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
保單年度、期交保險費應交日均依據生效日進行計算。本合同生效日以後每年的對應日是保單周年日。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作為對應日。
1.3投保年齡
指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齡為
18周歲至60周歲。
1.4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合同,如果您認為本合同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合同,我們將無息退還您所交納的全部保險費。
解除合同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合同及有效身份證件。自我們收到您解除合同的書面申請時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在猶豫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2.我們提供的保障
2.1保險金額
(1)基本保險金額
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投保時的基本保險金額須符合我們當時的投保規定。若基本保險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金額為准。
(2)保險金額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為保單賬戶價值的105%與基本保險金額兩者中的較大者。
2.2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為被保險人終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2.3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身故或全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我們按身故或全殘當時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2.4基本保險金額的變更
下列情形會引起基本保險金額變更:
(1)交納追加保險費
在我們收到您的追加保險費後,基本保險金額按追加保險費等額增加。
(2)部分領取保單賬戶價值
在您部分領取保單賬戶價值後,基本保險金額按所領取的金額等額減少。
如果減少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低於我們規定的最低金額,我們可以將其調整為該最低金額。
(3)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本合同有效期內,您可以申請增加或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①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
您可以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但每個保單年度最多隻能申請1次。在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時,須同時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本合同生效滿1年;
-在被保險人65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之前申請;
-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增加基本保險金額;
-以前各期和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均已交納。
在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時,您必須按照我們的規定提供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增加基本保險金額的證明、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經我們審核同意後,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從下一個結算日的次日零時起生效。
②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
在本合同生效1年後,您可隨時向我們申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每個保單年度最多隻能申請1次。
經我們同意後,減少的基本保險金額從下一個結算日24時起效力終止。
2.5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8)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本合同終止,我們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如果您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而被保險人在增加基本保險金額生效之日起2年內因自殺導致身故,我們對該次增加的基本保險金額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3.保險金的申請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您或者被保險人在被保險人身故前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將及時在保險單上批註。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無法確定被保險人與受益人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除另有指定外,全殘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3.2保險事故通知
請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通知我們。
如果因為通知延遲導致勘查、檢驗等費用增加,增加部分應由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通知延遲除外。
3.3保險金申請
申領各項保險金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1)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合同;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有權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或驗屍證明;
(5)如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須提供法院出具或承認的司法裁判文書;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全殘保險金的申領
(1)由全殘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合同;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雙方認可的殘疾鑒定機構出具的殘疾程度鑒定書;
(5)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3.4保險金給付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將及時作出核定:
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且不需要調查的申請,我們將在材料齊全後10個工作日內做出理賠決定並向受益人反饋理賠決定。
對10個工作日內不能確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或不能確定給付金額的申請,我們將在材料齊全後第10個工作日之前將進展情況通知受益人,並說明可能需要的時間。
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受益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我們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3.5失蹤處理
如果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失蹤,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們以法院判決宣告死亡之日作為被保險人的死亡時間,按本合同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受益人應於知道後30日內向我們退還已給付的保險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確定。
3.6保險金申請時效
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向我們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4.保險費的交納
4.1保險費的種類
本合同的保險費分為期交保險費和追加保險費。
期交保險費
投保時,您可以和我們約定期交保險費每期交納的金額,並在保險單上載明。約定的金額須符合我們當時的投保規定。
您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交納期交保險費。您在交納首期期交保險費後,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交納以後各期的期交保險費。
期交保險費的交費期間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追加保險費
如果下列條件均符合,您可以隨時交納追加保險費:
(1)約定期交保險費每期的交納金額不低於6000元;
(2)以前各期和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均已交納;
(3)每次交納追加保險費的金額不低於1000元,並且須為100元的整數倍。
我們可以改變交納追加保險費的條件,您在追加保險費時可向我們查詢。
4.2增加期交保險費
您在交納以前各期和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後,可以向我們申請增加期交保險費的每期交納金額,增加後的金額不得高於6000元,且每個保單年度最多隻能申請1次。
經我們審核同意後,您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交費日期和增加後的期交保險費金額,向我們交納以後各期的期交保險費。
如果申請當時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低於我們規定的最低金額,我們可按照本條款「2.4基本保險金額的變更」的約定將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調整為該最低金額。
在增加期交保險費後的首個保單年度,您應交納的期交保險費中的該次增加部分歸屬於第1保單年度,此後各保單年度應交納的期交保險費中的該次增加部分依次歸屬於第2及以後各保單年度。期交保險費中投保時約定部分、各次增加部分歸屬的保單年度各自分別計算。無論增加的期交保險費歸屬於哪個保單年度,均從實際進入保單賬戶後開始計算利息。
4.3期交保險費緩交
您交納首期期交保險費後,如果保單賬戶價值足以同時支付風險保障費用及保單管理費,您可選擇暫緩交納期交保險費,我們按本條款的約定收取風險保障費用及保單管理費,本合同繼續有效。如果您暫緩交納期交保險費,那麼以後每次交納期交保險費時,須按順序依次補交以前各期緩交的期交保險費,最後交納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所補交的期交保險費分別歸屬到相應的保單年度,並從實際進入保單賬戶後開始計算利息。
4.4初始費用收取
您每次交納保險費後,我們按所交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費用,扣除初始費用後的保險費按照本條款「5.4保單賬戶價值」的約定計入保單賬戶價值。
期交保險費的初始費用
期交保險費的初始費用按期交保險費所歸屬的保單年度收取,初始費用占期交保險費的比例見下表:
歸屬的
保單年度
每期期交
保險費
第1個保單年度
第2個保單年度
第3個保單年度
第4至5個保單年度
第6至10個保單年度
第11個保單年度及以後
0~6000元部分
50%
25%
15%
10%
5%
4%
超出6000元
部分
5%
5%
5%
5%
5%
4%
追加保險費的初始費用
初始費用占追加保險費的比例不超過5%,具體比例按照我們當時的規定確定。
4.5持續交費獎勵
自第2保單年度起,如果您以前各期期交保險費均已交納,並且當期應交期交保險費在期交保險費應交日或其後的60日內交納,我們將在您交納當期期交保險費後,按該期期交保險費的一定比例給付持續交費獎勵至保單賬戶,並按本條款「5.4保單賬戶價值」的約定計入保單賬戶價值:
歸屬的保單年度
第2至3個保單年度
第4個保單年度及以後
獎勵比例
1%
2%
如果本合同已增加期交保險費,對於按前述規定按期交納的當期期交保險費中增加部分的保險費,若其歸屬於第2或以後保單年度,則分別按其所歸屬的保單年度及相應的持續交費獎勵比例給付持續交費獎勵。
追加保險費和補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險費均不享有持續交費獎勵。
5.保單結算
5.1保單賬戶
我們在收到首期期交保險費(銀行轉賬的自款項到賬)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於核保、體檢等原因除外)建立保單賬戶。
5.2結算利率
每月最後一日為結算日。在結算日我們根據監管機構的規定,結合實際投資狀況,確定當月的結算利率,並在結算日起6個工作日內公布。結算利率為日利率,保證不低於零。
保單賬戶利息在每月結算日24時或本合同終止時根據計息天數按單利結算。
在結算日24時結算,計息天數為本合同當月的實際經過天數,日利率為公布的結算利率。
在本合同終止時結算,計息天數為本合同當月的實際經過天數,日利率為本合同規定的年保證利率對應的日利率。
5.3年保證利率
本合同的年保證利率為2.5%,年保證利率對應的日利率為2.5%/365。
本合同生效後,在每年的12月31日,若當年末保單賬戶價值小於「根據年保證利率計算的保單賬戶價值」,我們將保單賬戶價值調升至「根據年保證利率計算的保單賬戶價值」。
在本合同終止時結算的,若保單賬戶價值小於「根據年保證利率計算的保單賬戶價值」,我們不再根據年保證利率調升保單賬戶價值。
「根據年保證利率計算的保單賬戶價值」是指假設當年的結算利率均等於年保證利率對應的日利率,並按照本條款「5.4保單賬戶價值」的約定計算得到的保單賬戶價值。
5.4保單賬戶價值
本合同保單賬戶價值按如下方法計算:
(1)保單賬戶建立時,保單賬戶價值等於已交保險費減去相應的初始費用及首期風險保障費用;賬戶建立前,已交保險費按我們收到保險費當時的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如果存在該利息,則該利息計入保單賬戶;
(2)您繼續交納保險費的,保單賬戶價值按該次所交保險費扣除相應初始費用後的余額等額增加;
(3)結算保單賬戶利息後,保單賬戶價值按保單賬戶利息等額增加;
(4)收取風險保障費用後,保單賬戶價值按收取的風險保障費用等額減少;
(5)收取保單管理費後,保單賬戶價值按收取的保單管理費等額減少;
(6)我們按本合同約定,根據年保證利率調升保單賬戶價值的,保單賬戶價值增加到調升後的金額;
(7)給付持續交費獎勵後,保單賬戶價值按給付的獎勵金額等額增加;
(8)您部分領取保單賬戶價值後,保單賬戶價值按您實際領取的金額及按合同約定收取的「部分領取手續費」金額等額減少;
(9)我們因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申報錯誤,按照本條款「9.2年齡性別錯誤」的約定更正保單賬戶價值的,保單賬戶價值變更為更正後的金額;
(10)我們按本合同約定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後,保單賬戶價值直接降為零;
(11)我們按本條款「5.5風險保障費用」的規定退還合同終止當月未經過天數所對應的風險保障費用的,保單賬戶價值按退還的風險保障費用等額增加;
(12)若出現約定的其他影響保單賬戶價值的情形,保單賬戶價值按約定增加或減少。
5.5風險保障費用
風險保障費用是對被保險人身故、全殘保障應收的保障成本,具體金額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風險保額等確定。風險保障費用在合同生效日及以後每個結算日從保單賬戶中扣除。合同生效日至生效後首個結算日不足一月的,對應的風險保障費用按合同生效日至生效後首個結算日的實際天數計算。結算日收取的風險保障費用標准見本合同風險保障費用表。除發生保險事故導致本合同終止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我們退還合同終止當月未經過天數所對應的風險保障費用至保單賬戶。
如果根據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等情況需要增加風險保障費用的,我們將於保險單上批註。
5.6保單管理費
保單管理費是為維護保險合同而收取的管理費用。我們將於每個結算日從保單賬戶中扣除保單管理費,保單管理費為每月5元,我們可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全國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進行調整,但其調整幅度將不超過前述指數自上次保單管理費調整時起至本次保單管理費調整時止的累計漲幅。若我們調整保單管理費收取標準的,將及時通知您。
5.7寬限期
本合同有效期內,在每月結算日24時,如果保單賬戶價值不足以同時支付風險保障費用及保單管理費,則自該結算日的次日起60天為寬限期。
寬限期內,我們仍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除您欠交的風險保障費用及保單管理費。
如果您在寬限期結束時仍未交納保險費,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當日24時起效力中止。
6.保單賬戶價值的部分領取
6.1部分領取保單賬戶價值
(1)本合同有效期內,您在猶豫期後可以申請部分領取保單賬戶價值,但須同時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①被保險人當時仍未發生保險事故;
②領取金額和領取後的保單賬戶價值均符合我們規定的最低金額要求。
(2)您申請部分領取保單賬戶價值時,須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①保險合同;
②部分領取申請書;
③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3)我們在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您給付部分領取的保單賬戶價值。對每一保單年度的前兩次部分領取,我們不收取「部分領取手續費」;對同一保單年度以後的各次部分領取,我們每次收取「部分領取手續費」20元,「部分領取手續費」直接從所給付的保單賬戶價值中扣除。
我們可以改變上述「部分領取手續費」的收費標准,但最高不超過每次50元。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復
7.1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間,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7.2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內,您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您應填寫復效申請書,我們會要求您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我們會對材料進行審核,做出是否同意復效的決定。
經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您按我們的規定補交保險費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您和我們未達成協議的,本合同終止。
8.合同解除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續
您在猶豫期後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解除合同申請書;
(3)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本合同終止。我們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險費,我們會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9.其他需要關注的事項
9.1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我們會向您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我們會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您和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您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應收取的風險保障費用或者降低基本保險金額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我們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9.2年齡性別錯誤
投保時,您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我們有權更正並根據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與性別收取以後的風險保障費用。如果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我們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超過2年的除外。對於解除合同的,我們將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2)如果我們已收取的風險保障費用高於應收取的風險保障費用,我們將多收的風險保障費用無息計入保單賬戶價值,但如果被保險人已發生保險事故,我們將在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時,無息退還多收的風險保障費用。
(3)如果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並且距保險事故發生時間最近一次已收取的風險保障費用低於應收取的風險保障費用,我們將按照該次已收取的風險保障費用與應收取的風險保障費用的比例調整當時的風險保額,身故或全殘保險金相應調整為身故或全殘當時的保單賬戶價值和調整後風險保額之和。
9.3未還款項
我們在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果您有欠交的風險保障費用、保單管理費或其他未還清款項,我們會在扣除上述欠款後給付。
9.4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您與我們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我們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與我們訂立書面的變更協議。
9.5聯系方式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您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等聯系方式變更時,請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若您未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我們按本合同載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9.6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爭議處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G. 保險金對被保險人有何影響
拒賠1:未如實告知
《保險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今後如果因為類似的原因被保險公司拒賠,消費者一定要心裡有數,自己具體到底是什麼情況,能否用這新《保險法》第十六條來反駁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
拒賠2保險事故與投保險種不對應
買什麼樣的保險,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比如,壽險可以保疾病身故,也可以保意外身故;意外險則只能保障意外身故或意外殘疾,最多有附加的意外醫療。若發生的保險事故與所投險種完全「風馬牛不相及」,保險公司當然會拒賠。
拒賠3保險除外責任
壽險、家庭財產險以及其他責任保險中都有「免責條款」。不同險種在此條表述中會有一定差別。比如,健康醫療險中通常將罹患艾滋病(AIDS)列為除外責任,將戰爭、核武器等導致的事故列為除外責任。家財險中通常把地震列為除外責任。車險中通常把無證、非法證件駕駛、酒後駕駛等情況下發生的事故列入除外責任。
拒賠4「觀察期」免責
健康保險常有免責期(或曰觀察期、等待期)的規定,指的是保險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時期內,即使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不同的產品責任觀察期也不相同,如短期醫療險的觀察期一般為30天,重大疾病的觀察期一般為90天、180天或者1年。但免責期一般只在第一次投保時才設立,第二年開始在同一保險公司續保則不存在免責期了。
拒賠5代簽名
《保險法》對於被保險人是否要在保單上書面簽名,有了新的表述,具體為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拒賠6非近因
根據《保險法》原理,所謂近因是指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失起決定作用的,有支配力的、最有效的或是直接促成後果的原因。如果造成事故的數個原因連續發生,前因與後果間有因果聯系,且未中斷,即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若干有因果聯系的原因所致,則數個原因都是在第一個原因的引發下不可避免的發生的;若各原因雖有先後之分,但是不存在任何時間上或者空間上的因果關系,則因果關系斷裂。
拒賠7未及時報案
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拒賠8未按期繳納保險費
《保險法》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這給予投保人一定緩沖繳費的時間一般被稱為"寬限期"。
拒賠9未提供必要材料
《保險法》及最近出台的《人身保險業務基本服務規定》表示,保險公司在接到保險事故通知後,應當及時告知相關當事人索賠注意事項,並指導其提供和確認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當保險公司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時,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方,要求其補充提供。
拒賠10弄虛作假
拒賠11理賠超過時效
《保險法》的具體表述為: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拒賠12客戶自身擴大的損失
拒賠13自殺免責
保險法》對於"自殺",已經明確增加了一條細致的新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拒賠14保障過期
祝好,還請多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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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支付寶的「保險承保保證金」是什麼意思
它是一種對保險的保證金。
I. 保險金責任
不予理賠。保險合同約定,自6月1日0時起承擔保險責任,5月30日未到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不用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保險也是經濟合同,按合同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