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內蒙古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咋報,百分多少報
百分之60低保戶百分之80
❷ 內蒙古醫保電話是多少
醫療保險是我國基礎的社會保障政策之一,為我國居民的健康提供基本的保障。一般來說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情況有所不同,因此報銷比例也有所差異,以下就北京職工醫療保險保險比例情況進行說明。上了醫保後,如果是在職職工,到醫院的門診、中國診看病後,18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才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1300元以上的費用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1300元以上的費用可以報銷報銷的比例是80%。而無論哪一類人,門診、中國診大額醫療費支付的費用的最高限額是2萬元。舉例來說,如果您是在職職工,在門診看病的花費是2500元,那麼500元的部分可以報銷50%,就是250元。如果是住院的費用,2009年一個年度內首次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無論是在職人員還是退休人員,起付金額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後住院的醫療費用,起付標准按50%確定,就是650元。而1個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住院費用)最高支付額是7萬元。住院報銷的標准與參保人員所住的醫院級別有關,如住的是三級醫院,從起付標准到3萬元的費用,職工支付15%,也就是報銷85%;3萬元到4萬元的費用,職工支付10%,報銷90%;超過4萬元到最高支付限額部分的費用,則95%都可以報銷,職工只要支付5%。而退休人員個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職(就是上述的)職工的60%,但起付標准以下的,都由個人支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主要是一些非臨床必需、效果不確定的診療項目以及特需醫療服務的診療項目,包括服務項目類如掛號費等,非疾病治療項目類如美容等,治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助聽器等,治療項目類如磁療等以及其他類如不孕症治療等。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具體如下:(一)服務項目類。(1)掛號費、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等;(2)出診費、檢查治療加中國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士等特需醫療服務。(二)非疾病治療項目類。(1)各種美容、健美項且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2)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3)各種健康體檢;(4)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5)各種醫療咨詢、醫療鑒定。(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1)應用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2)眼鏡、義齒、義眼、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3)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4)各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四)治療項目類。(1)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2)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3)近視眼矯形術;(4)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性治療項目。(五)其他。(1)各種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2)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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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內蒙古醫療保險基本政策內容
1975年參加工作2000年專制下崗2018年退休,問什麼時候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從退休之日每年續交著醫療保險費,具體有什麼規定,退休後醫保費需要再交多少年?
❹ 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金額是什麼意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金額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的開支范圍和開支標准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和從個人帳戶基金中支付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包括:住院醫療費用支出、門急診醫療費用支出、個人賬戶基金支出、其他支出。
醫療保險工作屬勞動保障業務范圍。參保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參保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外,全部作為統籌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
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門診和購葯費用,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及部分慢性病和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
❺ 醫保罰款金額標準是多少
騙取醫保基金的處理措施: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依法追回被騙取的醫保統籌基金;
二、對定點醫院處以騙取金額兩倍的罰款;
三、責令醫院進行書面檢查,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為期3個月的整改,並要求整改期間不得收治參保病人,整改期滿如達不到要求,將按規定取消該院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醫療保險基金是指國家為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單位和個人籌集用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專項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兩部分,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定比例共同繳納。
醫療保險工作屬勞動保障業務范圍。參保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參保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記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外,全部作為統籌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門診和購葯費用,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及部分慢性病和家庭病床的醫療費用。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
我國目前推行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籌集模式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模式,即通過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形成社會醫療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賬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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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內蒙古自治區2019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標准,個人及國家,自治區補助多少
2015年內蒙古交通事故賠償標准如下(適用於內蒙古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執行標准):
一、2015年度《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中「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
(一)農、林、牧、漁業:32896元;(90.1元/天,下同)
(二)采礦業:69061元;(189元)
(三)製造業:48816元;(133.7元)
(四)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供應業:70671元;(193.6元)
(五)建築業:41628元;(114元)
(六)交通運輸業、倉儲和郵政業:62654元;(171.6元)
(七)信息傳輸業、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61332元(168元)
(八)批發和零售業:43397元;(118.9元)
(九)住宿和餐飲業;34277元;(93.9元)
(十)金融業:77629元;(212.68元)
(十一)房地產業:40790元;(111.75元)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45672元;(125元)
(十三)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察業:61680元;(168.98元)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40393元;(110.6元)
(十五)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40251元(110元)
(十六)教育業:64026元;(175元)
(十七)衛生、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業:59351元;(162元)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55140元;(151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57429元;(157元)
二,《辦法》第九條中「護理費」按本標准一條(十五)項「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標准(110元)計算。
三,《辦法》第十一條中「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准」每人每天為100元。「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和住宿標准」每人每天不得超過320元。
四,《辦法》第十二條「營養費」按本標准三條一款的標准計算。(100元)
五,《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350元(20年:567000元)」
六,《辦法》第十四條「自治區人口平均壽命」70周歲;
七,《辦法》第十五條「自治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538元;(6個月:27228元)
八,《辦法》第十六條
「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20885元;
「自治區上一年度農牧區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9972元。
註:「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標准」按全區幾個盟市居
民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一)醫療費
醫療費=診斷費+醫葯費+住院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其他後續治療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
一、有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實際減少的收入
二、無固定收入的:
1、能證明的,
誤工費=誤工時間×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標准
2、不能證明的,
誤工費=誤工時間×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
護理費=護理人實際收入×護理天數
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報酬標准×護理天數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40251元(110元/天)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交通費
交通費=受害人+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天數×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准」每人每天為:100元。
(六)住宿費和伙食費
住宿費=實際發生合理住宿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住宿天數)
「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和住宿標准」每人每天不得超過320元。
伙食費=實際發生合理伙食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七)營養費
營養費=醫療機構酌情建議的數額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准」每人每天為:100元。
(八)傷殘賠償金
一、受害人在60歲以下: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20年×傷殘賠償指數;
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350元×20年=567000元×傷殘賠償指數
二、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50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三、受害人在75歲以上: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5年×傷殘賠償指數
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50元×5年×傷殘指數;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人身損害賠償計算表中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即就高不就低原則)。
傷殘賠償指數
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
五級:60%六級:50%七級:40%八級:30%
九級:20%十級:10%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使用年限
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
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喪葬費
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6個月
「自治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538元×6個月〓27228元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撫養人范圍受害人根據法律規定負有義務承擔撫養義務的人:
A,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B,雖已成年,但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撫養年限的起算和確定
A,未成年人的,計算到18周歲;
B,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計算20年;
60周歲以上或75周歲以上的,分別計算。
受害人有兩個以上需要撫養的被撫養人時
賠償義務人所應當賠償的也只是一份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額。
一、被扶養人在18周歲以下: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被扶養
二、被扶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三、被扶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周歲)〕÷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四、被扶養人在75周歲以上: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二)死亡賠償金
一、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
28350元×20年=567000元
二、受害人人在60-74周歲之間: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三、受害人在75周歲以上: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
28350元×5年=141750元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十三)人身損害賠償計算表中精神損害賠償金
精神損害賠償金=傷殘等級×每級補償標准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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