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被保險公司坑了怎麼辦
根據追問回答的情況來看,這很難說,被坑了。
目前,國內的保險市場存在類似的普遍問題和現象。
客戶不明白保險消費的是什麼,盲目的認為是儲蓄或投資,所以,總是產生很多類此遺憾的事情。
就目前的情況看,屬於退保,保險公司會按照現金價值退保給客戶,所以,不存在法理上的任何問題,廚衛客戶能夠證明在銷售環節中有誤導欺詐行為,但是,客戶負有舉證責任,這對客戶來說,很難。
同時,客觀的講,客戶需要對自身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畢竟,保險產品退保,不會退還原始保費,這應該是普遍的常識,不是多高深莫測的難題。
至於現金價值的多少問題,應該是有產品形態決定的,所有產品都是經過保監會審查備案的,所以,你無法說明保險公司的退保金違規或違法。
建議重新審視保單,尋求專業代理人的幫助,進行保單分析,看看是否有續保的價值,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修正,退保,是客戶最後的選擇,要慎重。
㈡ 據說被刑拘過的人就有案底了,不能做保險代理人了真的嗎
被刑拘過的人是不可以做保險代理人的。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第十三條《資格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持證人自領取《資格證書》之日起三年未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其《資格證書》自然失效。
第十四條以下人員不得申請領取《資格證書》:
(一)曾受到刑事處罰者;
(二)曾違反有關金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處罰者;
(三)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不宜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者。
(2)不要被保險代理人套路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㈢ 做保險沒有前途的,害人又害己,希望代理人趕緊逃跑不被欺騙了
人活著才沒有前途。及算你活報100歲,能逃過死亡嗎?
做保險的人,是把別人責任,讓眾人來承擔,是社會救助的一個方面。
如果你是寡婦,在你丈夫離開的時候,你會說,這個死鬼,什麼也沒說就走了,要是早兩年花上千數八百買上點保險。給我們留下十幾萬多好,我們該怎麼活呀???
如果你是個孩子,在你的父母有一個離開的時候,如果你是????
如果你僅僅是為了賺錢而加入到保險公司,為了維持生計去賺錢,你與哪些奸商有什麼不同呢?
保險公司也是,只為了自己的利益,把什麼兩個月掛零了,三個月考核不達標辭退了等等做法,目的很明顯,把該給代理人的錢的一大部分扣在公司了,你干一件賺一半,幹不了三年你賺不到你想賺的錢,但是他們是不會讓你干好三年的。
保險代理人制度需要改進了 脫落的保險代理人對社會的影響不是很好。對未來的保險業發展有很大的影響的。希望各方面給予關注
㈣ 被保險公司忽悠簽了保險代理人合同,如何證明我和保險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而不是
1、就該保險公司在招聘時的許諾沒有兌現,確實屬於欺騙行為。
2、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之間簽訂代理合同,即該合同同意保險公司授予保險代理人銷售其名下的保險產品。這是一份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因此該合同不能夠證明存在勞動(僱傭)關系。
3、這個維權有難度。建議干滿一個月後拿到相應的報酬後,離開就是。問題是:你們被要求繳納入職保證金了沒有?如果沒有,那麼可以直接走人。如果有保證金,別忘了追討。
一、保險代理人合同是什麼?
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保險代理合同是合同的一種。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代理合同以保險人的名義為保險人開展業務,並據此接受代理手續費。因此,保險代理合同簽約實質上規定了保險代理的性質是明示代理,而非默示代理。保險代理合同的簽約既可以發生在法人之間,即保險人和保險專業代理或兼業代理人之間;也可發生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間,即保險人和保險個人代理人之間。具體而言,保險代理合同簽訂的目的在於明確雙方當事人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一方面,它通過規定保險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和違約責任,約束代理人的行為,從而在法律上保護了保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它規定保險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代理許可權內所從事的代理業務活動,保險人必須承認並承擔責任,且按合同規定給予代理手續費,從而保護保險代理人的利益。
二、保險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一樣嗎?
保險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不是同一種合同。保監會日前下發《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與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簽署個人保險代理合同時,應當在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於勞動合同,同時,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險營銷員適用公司員工管理制度。關於保險代理人合同和勞動合同,代理制保險營銷員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 保險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員工,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是代理合同關系,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范范圍。保險代理合同關系主要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民法典》、《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等法規的約束。只有保險公司員工與其所在公司才是勞動關系,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新勞動法的實施對保險代理人制這種營銷模式沒有根本性的影響。保險代理關系有別於勞動關系。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民法典的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常見問題:關於保險代理人合同以及勞動合同的問題之前經常產生誤解,大家經常認為這兩份合同可以合並成同一種或者是可以互相替代,但是近些年銀監會對於該領域的內容進行了調整,明確表示公司不得強迫員工簽訂保險代理人合同,及時自願簽訂也必須在勞動合同中強調二者不可互相替代。
㈤ 保險代理人被保險公司騙了怎麼辦
你被他們的保險代理人忽悠了,並不是這個保險公司騙了你。不過你本人也有一定的責任,因為你沒有仔細看合同。
現在保險代理人之所以能忽悠甚至欺騙投保人的一個主要原因在於,大部分投保人都不看保險合同,或者說保險合同很難看懂,其實這是意識不夠,購買保險的費用是比較高的,尤其是期繳保險,全部下來的錢可以買一輛不錯的汽車,我想任何人購買汽車前都會先對這個汽車進行了解,最少也會對汽車有認識才會購買,但是花同樣的錢購買保險,卻只是聽代理人一說就購買,豈不是違背了平時花大錢錢購買東西做法。
很同情你,遇到了不良的保險代理人。不過你自己以後也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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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對待這個保險公司的套路,你知道多少
別說保險公司套路深,只要是銷售公司,它都有自己的經營辦法和策略,我們來看看保險公司在世界五百強的排名,世界500強最少有50家保險公司,中國有7家,他們的背景都是國企,每年為中國的金融做出了多少的貢獻,每年國家的多少基建投資,債券等都是保險公司投資購買。世界保險公司百年以上者多得數不勝數,作為民生穩定和幸福生活助推器的保險在歐美國家是收到如何的重視和民眾的平等對待。
保險公司的套路無所謂很深,是國家體制讓他們鑽的空子。相比移動收月租鑽空子的套路,終究不如保險公司老薑辣,藏得深。在我的感覺當中,保險公司無孔不入,之所以歷來順水順風,默默無聞,低調生存,與世無爭,深藏不露,採取的套路無非就是拉大放小,看位置看貢獻放水養魚罷了,更可靠的還有強制險了,這可是壟斷性質的,好處不必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