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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不得有下列哪些行為

發布時間:2021-11-04 18:49:05

A. 保險兼業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您好,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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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哪些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C. 保險公司在銷售費用上有哪些違規行為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2004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3號):
第五十六條 保險機構不得委託非法的保險代理人為其展業;不得接受非法的保險經紀人介紹的保險業務;不得向任何非法的保險代理人或者保險經紀人支付手續費、傭金或者類似的費用。

第六十條 保險機構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提供或者承諾提供保險費回扣或者違法、違規的其他利益。
《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監管部門一般按照此條處罰經常為虛列經營費用)
第一百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

D. 簡述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進行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具體詳見《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搜索即可!
一是修訂了信息披露的定義。《辦法》在6號令的基礎上,擴大了信息披露的范圍,將媒體、公司網站上的說明和介紹、產品說明會、銷售人員的說明和介紹、電話回訪以及定期寄送的報告資料等都納入信息披露范圍。

二是強化了保險公司對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要求法律責任人和總精算師確保產品說明書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新型產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與保險條款及產品說明書保持一致;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負責管理,禁止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使用與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三是規范了投連險的信息披露。《辦法》從五個方面規范了投連險的信息披露。1、投連險賦予投保人在猶豫期內享有將保險費轉入投資賬戶選擇權的,應當在投保單和保險條款中予以明示,同時明確了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所享有的權利;2、細化了投連險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尤其是明確了利益演示的相關要求;3、要求保險公司每周公布一次投資賬戶單位價格,同時要求在公司網站披露投資賬戶單位價格的歷史信息;4、細化了半年度信息公告的內容,修訂了保單狀態報告的有關內容;5、增加產品風險提示的要求,規定保險公司在保單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相關費用時及時催告投保人。

四是規范了萬能險的信息披露。《辦法》從三個方面強化了萬能險的信息披露。1、細化了萬能險產品說明書的內容,要求必須進行風險提示,披露產品基本特徵、保單賬戶運作原理、收取的各項費用等內容,並對利益演示的方式、要素、披露期限等進行了規范;2、規范了結算利率的披露途徑、頻率等,規定披露日利率和年利率,要求公司在公司網站上保留最近10年來各月結算利率的歷史信息;3、修訂了保單狀態報告的相關內容,增加了保單信息、賬戶價值變動信息、各月結算利率等內容。

五是規范了分紅險的信息披露。《辦法》從三個方面規范了分紅險的信息披露。1、細化了分紅險產品說明書的內容,要求必須進行風險提示,披露產品基本特徵、紅利分配、利益演示、猶豫期和退保等內容;2、細化了利益演示的具體要求,規定了演示的要素、內容、披露期限等;3、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提供紅利通知書,披露分紅政策、紅利分配額度等內容。

六是規定了信息披露不力的法律責任。對客戶回訪不力的行為設定了處罰依據;按照《保險法》規定,對違反《辦法》的其他行為設定了處罰依據。

E.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遵循公平競爭原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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