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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榮祿博士談保險四句話

發布時間:2021-11-04 15:43:07

① 想找一本電子書,是鄭榮祿博士的《學習的革命》電子版

《學習的革命》(未正式發行的樣書)

② 為什麼每月4件是鄭榮祿講壽險從業人員的合格標准文字

就是因為我們的保險從業人員他也應當有個培訓會議。不過每一個月的4月份他應當都是假圖那個內容的,所以這也不是很奇怪的東西呀。

③ 鄭榮祿博士常說"一個人五年的時間,是否發生變化,以及發生什麼樣的變化

一個人五年的時間是否發生變化以及發生怎樣的變化,取決於你和哪些人在一起,聽了哪些不一樣的課程,或者讀了哪些不一樣的書,環境可以改變人的一生。

環境對人的影響是不可小覷的,環境的好與壞直接決定這個人未來的方向。如果處在一個和諧向上的環境中,自身也會附帶正能量,成為一個積極向上的人;可是如果處在一個帶來消極影響的家庭里,自身也會染上那些惡習。每個人都生活在不同的環境中,養成了各種各樣的行為習慣,但是卻很少有人能意識到,環境對人的人生有很大影響。

(3)鄭榮祿博士談保險四句話擴展閱讀:

在人的發展過程中,外因始終都是通過內因在起作用的,外因起到的是推動的作用。唯物辯證法認為:事物的變化發展是內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內因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根據,外因是事物變化發展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

事物的發展首先是事物本身的運動和變化,是事物內部矛盾雙方相互作用的表現和結果,而事物的矛盾運動又總是和事物外部的影響分不開的,這種影響是通過加強或削弱矛盾雙方的某一方面而表現出來的。因此外部影響又是通過其內部矛盾起作用。因而內因和外因的關系是辨證的。

④ 為何要進行再保險(鄭博士談再保)

鄭雲瑞再保險的性質
再保險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危險責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轉嫁給其他保險人承擔的保險合同,是保險業者之間分散風險責任的方法,而責任轉移是再保險的核心所在,以原保險
人基於直接保險合同所承擔的責任為保險的對象,從這個意義上說,再保險屬於責任保險。再保險合同當事人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原保險人將要支付保險金而遭受的損失由再保險人給予補償。
換言之,原保險人因直接保險合同所規定的危險事故發生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再保險人根據再保險合同的規定承擔原保險人的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因此,再保險合同又可稱為損失補償的保險合同。再保險人是以原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為再保險事故,而以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承保的責任為標的。
責任保險說認為,再保險是責任保險,但是再保險意義上的責任保險,並非一般意義上的責任保險。按照通常意義上的責任保險,其保險責任發生的原因是:應當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依法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是第三人要求被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再保險則是以原保險人的填補責任發生為再保險人承擔責任的要件,而不管其發生的原因或者被保險人是否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此外,再保險合同的成立是以原保險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條件,再保險的填補責任如果沒有原保險的存在,那麼,則沒有存在的必要,這是一般責任保險所不具備的。也就是說,一般責任保險並非以任何保險為前提條件,而僅僅以是否存在賠償責任為條件。再者,再保險的填補責任,是受到原保險合同內容和條件的約束,這是再保險合同的特殊性所在,因而再保險是有條件的責任保險。
原保險人所承保的業務在超過其自身能夠承擔的危險責任時,必須謀求減輕過重的責任,否則,可能喪失其經營上穩定性,甚至可能導致經營失敗。責任的減輕屬於危險責任的轉移,由於原保險人責任的減輕,對於前來投保的業務,便可以大量接受。再保險一方面使原保險人增加承保能力,獲得了更多的保險費收入;另一方面,再保險使被保險人的財產和經濟活動獲得了更大保障。在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因危險轉移所形成的利害關系,是一種榮辱與共的關系。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利用為危險責任轉移關系而長期使另一方當事人受到損害,否則,雙方的再保險關系無法維持。通過再保險,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均獲得各自的利益,原保險人因獲得再保險保障,可以盡其所能拓展業務,增加保險費收入,而再保險人則因承擔危險責任的轉移而獲得再保險費收入,這項收入因與原保險人利害與共的關系,可以繼續增加,而再保險功能進一步得以發揮,從而使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均從再保險中獲益。
再保險的功能
再保險的基本功能是為了分散風險,原保險人為避免承保的標的遭受巨額損失,或者因災害頻繁發生而影響其正常的業務經營活動,因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業務分出給其他保險人,通過再保險的方式將一些保險人的承保力量聚積到一起。具體說來,再保險具有以下功能:
第一,分散危險責任。根據大數法則,保險人承保業務數量越多,風險的分散就越徹底,保險經營的財務穩定性就越好。保險業務由保險人承保之後,利用再保險方式,由接受再保險的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部分保險責任,從而減輕了原保險人承擔的責任。由於再保險業務交換的結果,一方面對不良危險盡可能地分散,另一方面盡量交換危險較少的業務,從而使所承保業務的平均質量有較大的提高。
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經營安全是保險業的最基本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將承擔的風險及時分散,同時將自留的風險責任均衡化。保險公司所承保業務的保險金額通常大小不一,有高有低,而且相差懸殊,對於保險金額巨大的危險單位,雖然有非常可觀的保險費收入,但往往由於風險責任過於集中,很可能影響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因此,保險公司為了避免自己承保的業務遭受巨額損失,影響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要麼放棄巨額風險業務或者僅承保一部分業務,將保險金額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要麼全額承保之後,再另行安排再保險。因此,保險公司在承保一項巨額風險業務之後,將超過承保能力的風險分保出去,以保障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承保業務的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承保的責任大小,將超過部分安排再保險,通過層層再保險,巨額風險被一次又一次地平均化,使風險在眾多的保險人之間分散。
第二,擴大承保能力。保險公司是經營被保險人轉嫁的各類風險的企業,就每一危險單位而言,是否發生保險事故有其偶然性,難以預測其發生的規律。但通過對同類保險事故長期的數據的積累和分析研究,可以發現近似保險事故發生的頻率。這種大數法則是近代保險業賴以生存的數理基礎。根據大數法則,經營風險的保險人只有大量地接受風險,才能平衡風險責任,增加保費收入,穩定業務成績。但保險人的承保能力又受到其資本金和責任准備金等因素的制約,資本較少的保險人難以承保巨額的保險業務,即使財力雄厚的保險人,其承保能力也是有一定限度的,特別是承保巨額風險。原保險人在將其所承保的業務分出之後,減輕了本身所承保的責任,將其風險分散到再保險公司,增加了其保險能力,從而可以接受超過自身財力的較大金額的危險。
保險公司在其所承保的業務中,保險金額大小不一,而且有時相差巨大,特別是保險公司在承保巨額風險時,保險金額過大,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必然影響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這對保險公司不僅存在巨大的風險,而且對被保險人也極為不利,因而這種行為被法律所禁止。為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保障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世界各國的保險立法均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的最高自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加公積金總額的一定比例,有的國家規定5%,有的國家則規定10%,超過部分則必須辦理再保險,否則,將受到保險監管機構的處罰。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保險公司的賠償能力則可能出現瑕疵,一旦發生特大保險賠償,被保險人則很可能因保險公司喪失償付能力而得不到應有的補償,從而使保險制度失去其應有的意義和功能。
為此,《保險法》第一百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例如,某甲保險公司的資本金加公積金總額為6億元人民幣,那麼,甲保險公司所承保的每筆保險業務或者每個危險單位的最高自留額不得超過6000萬元人民幣。如果沒有再保險制度,超過6000萬元人民幣的業務,甲保險公司就不能承保。顯然,這不利於甲保險公司與其他保險公司進行公平的競爭,而且不能承保大額保險業務,嚴重影響甲保險公司保險費的收入。因此,通過再保險,保險公司擴大了承保能力。
第三,穩定經營成果,增加經營收益。保險人在經營業務過程中,決定盈利的主要因素是保險費的收入和賠付的支出。如果保險賠付和經營成本超過其保險費收入,保險人則出現虧損;如果保險賠付率非常低,保險人則盈利。由於每年的保險賠付率是不確定的,保險人難以對經營狀況作出准確的判斷。然而,保險人通過再保險,可以減少保險賠付率的變動幅度,從而穩定業務經營。在損失較少的年份,雖然因付出再保險費而減少了盈利的數額,但是在損失較多或者發生巨額損失時,則可以減少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通過再保險將自身的責任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從而每年均能獲得均衡的利潤。
再保險增加原保險人收入
保險人分出業務,應向再保險人支付相應的再保險費,分出業務雖然導致保險費的外流,但由於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減少、保險能力的增加,因而增加了保險費的收入。再保險也是原保險人增加收入的一種途徑,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是分保手續費的收取。分保手續費分為固定分保手續費和累進計算分保手續費,固定分保手續費按照分出保險費的一定百分比計算,而累進計算分保手續費則是根據賠付率在一定的范圍內變動。不管再保險合同執行年度的經營結果如何,再保險人必須接受分入業務,因此,分保手續費對分出公司———即原保險人———來說是一種「旱澇保收」的收益。
其次是保險費准備金的提留。在比例再保險合同中,根據保險慣例,分出公司通常要扣留40%的保險費准備金,一年後再返還給再保險人。扣留保險費准備金的目的在於如再保險人一旦出現支付危機,可以用以承擔其未了的再保險責任。因此,客觀上增加了分出公司的運營資金,擴大了業務量,進而增加了收入。
再次是分保費繳付時間差的利用。再保險合同的分保費一般按季度或者每半年繳付,分出公司從投保人收到保險費到繳付分保費之間有一個時間差,因此,分出公司可以把數量可觀的分保費進行投資,從而獲得收益。
從宏觀上看,再保險制度的建立,在整個保險業可以建立起分散風險的網路,徹底分散經營風險。再保險業務的要求高於直接保險,要求有較高的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這有助於提高保險業的經營管理能力。由於再保險業務離不開國際再保險市場,通過與國際再保險公司的分保聯系,加強了同國外保險公司的溝通,增進了對國外保險業的了解,學習到國外先進的保險技術和成功的保險經驗,促進我國保險和再保險的健康、快速的發展。
(作者系華東政法學院法學博士、副教授)

⑤ 鄭榮祿博士如何把團隊焦慮時間轉化為學習時間

鄭榮路博士如何把團隊焦慮時間轉化為學習時間的,他有本事。

金融保險學博士進保險公司 年薪

第一 金融保險學博士 做外勤 的大有人在

第二 外勤收入比內勤高

第三 內勤分兩種人 1走後門的 2從外勤轉內勤的

第四 我建議你做外勤。

第五 保險行業博士學歷最有用的是精算師 這個需要考執照 有這個才行

第六 保險外勤流行傭金制度 沒年薪

⑦ 中國太平人壽保險鄭崇祿

你說的是鄭榮祿吧? 他是太平人壽原總經理,在平安過來的,去年離開了太平人壽回到平安大學做校長,沒多久又離開了平安。鄭榮祿博士是太平第一個提出培養三高團隊的人,為太平人壽的發展立下了不可磨滅的汗馬功勞,太平人壽今天得以高速發展,鄭榮祿博士功不可沒

⑧ 保險精算學博士在保險公司就業情況如何

讀出來你就是人材,拿到相關資格認證你就是"大老".年薪百萬不是夢~~~真想有你那好的機會啊!!!
全國就那麼十幾個人,你說有多吃香~~~

⑨ 鄭榮祿為什麼要做壽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壽險一般保障的是當家庭經濟承擔者因意外或疾病導致身故,能夠讓家庭收入大幅減少的風險而重疾險保障的是家庭成員罹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筆醫療治療費用,使家庭出現巨大流動性缺口的風險。由此可見,兩者的保障范圍是不一樣的。
一般情況下,對於壽險來說,不管是什麼原因最後導致發生身故或者全殘的情況,保險公司都是需要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壽險更多代表的是家庭責任金,即我們在家庭中應該承擔的照顧責任。比如孩子的撫養費、父母的贍養費、家庭中貸款的償還等等,所以一般來說需要的保額會比較高。
而重大疾病保險雖然也有身故賠償,但是疾病侵襲的概率相對較高一些,因此保費一般會比較高,且保額一般無法覆蓋壽險所需要的保額。
因此,我們配置保險,建議先從自己家庭的風險識別開始,然後確定自身的保障需求和范圍,最後從每個類別的保險產品挑選出自己需要的,畢竟適合的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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