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一下,有個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我怎麼知道它合不合法
先查詢該公司注冊信息,初步判斷公司性質與風險;然後看理財產品合同,即使是網路銷售也會有電子合同,查看該產品投資什麼標的,如何流通與交易。
② 沒有金融許可證做理財產品是否合法
是犯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且往往還牽涉到金融集資詐騙
③ 600億理財產品騙局曝光多少人被捕
自2015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周伯雲又在互聯網上開設「善林財富」、「善林寶」、「幸福錢庄」、「廣群金融」等線上理財平台,對外大肆銷售非法理財產品,涉案金額600餘億元。
4月24日晚間,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車-上海」發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伯雲等8人今被批捕》。
善林金融微信公眾號歷史文章分為善林動態、行業聚焦、國際形勢、正能量類(雞湯文)等多個類型,而在4月11日,也就是在善林金融董事長周伯雲自首後,該公眾號發布的文章類型就變為正能量類「雞湯文」一種。
善林金融官方認證的微信公眾號目前依然每日更新,而內容都是類似的「雞湯文」。
錢砸進去了。能不抱希望嗎?
消息來自網易。
④ 理財產品有什麼風險
一般情況下,目前基本上產品都是有風險的,除非合同文本協議上註明是保本產品,沒有註明的都是有本金損失的風險,具體風險程度要視產品的投資標的范圍,投資需謹慎。
購買理財產品前,建議您閱讀合同,留意投資標的范圍,風險介紹等。
⑤ 用公款買理財產品,犯罪嗎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 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 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的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建議電詢馬成律師團電話:136,+8683,+6125,也可登錄馬成律師團刑事辯護網咨詢。我們會提供最專業的法律服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⑥ 女子買理財血本無歸,還被抓起來要坐牢,啊,怎麼回事
您好!杭州的廖阿姨今年剛六十齣頭,平日里閑來無事,手頭又比較寬裕,一直想著找一個回報率高一點的項目做做投資。
2015年9月初的一天,廖阿姨的小姐妹王某告訴她一種名為「萬達復利」的理財產品,聲稱這種理財產品的「收益率」高達40%。
在廖阿姨將信將疑之際,王某請來了她自己的介紹人蔡某,讓她給廖阿姨講解這種能「賺大錢」的產品。
據蔡某講解,這份理財產品需要投資人先花費一萬元購買數量為一萬的「萬達幣」獲取資格,之後就能每天定期收到利息。
除此之外,廖阿姨如果能推薦別人購買該產品就可以獲得推薦獎,甚至被推薦人再次推薦其他人購買時,廖阿姨也能獲得「見點獎」等動態收入。
另外,當直接推薦的人數達到9人時,就能夠成立報單中心,在報單中心報單的人也能為廖阿姨帶來獎勵。
聽了這些「美好藍圖」的廖阿姨心動了。
小心謹慎的廖阿姨先投入1萬元購買一單進行嘗試,之後,果然每天都能收到該理財產品打入她賬戶內的利息,這讓她一下子卸去了防備。
沒過幾天,她除了自己繼續投資之外,還推薦其他親朋好友參加,為了能夠獲得更多推薦獎勵,廖阿姨還自己出資,為自己的老公、女兒、弟弟購買了該理財產品並放在自己名下。這樣一來,推薦人數很快達到了9人,於是,廖阿姨成立了報單中心開始為他人報單賺取獎勵。
不知不覺,廖阿姨的直接或者間接推薦客戶人數已超過50人,總投入70多萬元,投資項目做的也是紅紅火火。
但到了2015年的12月底,利息突然就停發了。不知緣由的廖阿姨趕緊找到蔡某詢問,蔡某一開始推說是廖阿姨操作不當,後來乾脆說她也支付不出,在廖阿姨多次催討之後也只退還了一部分錢款。
廖阿姨把自己賺的6萬元錢和上家退還的7萬多元都拿去還錢,後來還借錢還別人,但是仍然不夠填窟窿。
眼看血本無歸,加之無法應對投資人的不斷催討,2016年1月19日,廖阿姨和一些投資人一起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一段時間之後,公安機關告知廖阿姨,她從事的是傳銷活動,同時,因她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要對她進行傳喚審查。
廖阿姨這下可真是慌了神,自己明明因為傳銷遭受了巨大的損失,怎麼還成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嫌疑人?
這就要從傳銷組織的特徵說起了。傳銷組織必須通過不斷的發展下線,收取下線的入門費,會員費等費用維持組織的生存,並達到不斷騙取錢財的目的。
廖阿姨雖然在加入的時候,是因為誤信傳銷組織的宣傳,但當她為了賺取"拉人頭"的各種獎金而積極發展下線,成立報單中心為他人報單,並且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時,她的性質就發生了變化,從被害者轉化成,為傳銷組織生存和壯大發揮重要作用的參與者。
由於廖阿姨等人的報案,其背後的大型傳銷組織被曝光。而直至案發,廖阿姨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數共計50餘人,層級達到三層以上,涉案金額70餘萬元,按照刑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已經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
最近,臨安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廖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
庭審中,公訴人問廖阿姨:「這個沒有任何實際產品的項目卻有這么高的回報率,有沒有想過錢從哪裡來?」
廖阿姨滿臉後悔:「一開始也不相信的,但後來聽他們講什麼互聯網金融,有高收益……主要是被高額的回報蒙蔽了理智。觸犯了法律,我現在十分後悔。」
最終,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廖阿姨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與此同時,廖阿姨的上家王某、蔡某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也正在審理中。
(資料來源:錢江晚報)
⑦ 理財產品可以私人發行嗎,合法嗎,合理沒被舉報的話會不會被抓
是設立公司,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理財的!
⑧ 理財產品逾期經偵說不算經濟案件,那我應該怎麼操作難道坐等么
理財產品如果只是逾期,的確不算經濟案件,只能算是合同糾紛。除非發行理財產品的公司攜款潛逃或主動投案才可以上升到經濟案件。例如很多P2P公司負責人是因為攜款潛逃或主動投案,才被立案調查的。
因此選擇理財產品,一定要到正規、合法的平台,比如銀行。雖然利息收益可能會比較低,但本金是比較安全的。
⑨ 銀行員工私賣理財產品構成刑事犯罪嗎
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或者挪用資金罪
銀行員工私售理財產品,一般是指銀行員工未經本行、上級行審批或授權,未向監管機構備案,沒有遵從正規的銷售流程和相關規定,私下向客戶出售所謂的「理財產品」的行為。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第一是飛單。飛單並不是法律概念,在銀行業,飛單是指未經上級行授權或批准,員工藉助銀行平台,擅自銷售第三方發行的金融產品,第三方與銀行之間不存在委託銷售合約關系。應當注意到,員工擅自銷售的第三方金融產品是真實的金融產品,僅是沒有通過銀行官方銷售。2012年底,華夏銀行某支行濮某私自銷售「中鼎」系列產品即是典型的飛單事件。
第二是私售銀行停售的理財產品。銀行或第三方曾經發行並銷售過某理財產品,後來停止銷售。個別員工藉助銀行平台,假冒銀行名義,向客戶出售已經停售的理財產品,沒有將募集到的資金劃入銀行專戶,而是將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這種私售,可能是私售本行停售的理財產品,也可能是私售第三方停售的理財產品。
第三是私售虛假理財產品。銀行員工編造銀行或第三方發行的理財產品,製作虛假理財產品協議書等文件,偽造銀行印章或盜蓋銀行真實印章,誘騙客戶購買虛假理財產品,將募集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使用。員工私售虛假理財產品,一般具有詐騙客戶資金性質。
⑩ 理財是不是違法犯罪
理財如果是違法犯罪,那麼銀行賣的理財產品就都是非法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