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甘肅 森林保險 條款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森林保險是以天然林或人工林生長中的林木,或已採伐待運的林木為保險對象的一種農業保險。北歐國家的森利保險比較發達。
在我國,森林保險的概念好像太籠統了,不過森林火災保險確實是有的,但因為風險過大,只有少數的一些大型財險公司才有能力承保。
『貳』 什麼是森林保險補貼
林地保險其實就是對森林進行保險,每畝生態公益林保險金額為500元。
據了解,生態公益林綜合險費率為2%,保險金額每畝500元,中央、省級及縣(市、區)財政保費補貼70%,林權所有者承擔30%(每畝0.3元)。商品林綜合險費率為3%。,保險金額每畝500元,投保面積在10000畝以下的種植戶及林業合作組織,中央、省級及縣(市、區)財政保費補貼70%,林權所有者承擔30%(每畝0.45元);投保面積在10000畝以上的大中型林業企業及其他林業經濟組織,省級以上財政補貼55%,林權所有者承擔45%(每畝0.675元)。
森林綜合保險責任范圍包括:火災、暴雨、暴風、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凍、台風、暴雪、雨凇、蟲害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導致保險林木受害必須重造,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負責賠償。
如果需要投保的話可以去當地的商業保險公司咨詢一下,比如PICC或者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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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森林保險的保險標的
凡是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等林木及砍伐後尚未集中存放的圓木和竹林等符合保險條件者均可參加森林保險。
『肆』 森林保險的保險金額
(一)按蓄積量確定保險金額 林木蓄積量=單位面積上立木蓄積量×總面積保額=總蓄積量×木材價格 按蓄積量確定保額時,其木材價格應使用國家收購的最低價格,賠款時應扣除殘值。 (二)按造林成本確定保險金額 這是按造林、育林過程中投入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來計算保險金額,一般包括:樹種費,整地、移栽費,材料、運輸費,設備、防護、管理費等。 由於森林是經過多年生長形成的,其成本也是逐年增加的,所以其保額呈倒塔形,可以分成若干檔次計算保險金額。
『伍』 森林保險
森林保險是以天然林或人工林生長中的林木,或已採伐待運的林木為保險對象的一種農業保險。北歐國家的森利保險比較發達。
在我國,森林保險的概念好像太籠統了,不過森林火災保險確實是有的,但因為風險過大,只有少數的一些大型財險公司才有能力承保。
『陸』 哪個保險公司賣林木保險
林木保險(Forest & Grove Insurance)是以林木生長期間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造成林木的損失為承保責任的保險。其中,林木按用途分為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炭薪林、特種用途林、苗圃林等。
『柒』 什麼是政策性森林保險
林權轉讓政策的相關法規政策
一、基本原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保農民平等享有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堅持統籌兼顧各方利益,確保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堅持尊重農民意願,確保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范有序;堅持分類指導,確保改革符合實際。
二、總體目標。用5年左右時間,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在此基礎上,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務,規范管理,逐步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三、明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
1.明晰產權。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可以通過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實產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保留少量的集體林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實行民主經營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為70年。承包期屆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或流轉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承包或流轉合同不規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對權屬有爭議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調處,糾紛解決後再落實經營主體。自留山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不得強行收回,不得隨意調整。承包方案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
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河道湖泊等管理機構和國有林(農)場、墾殖場等單位經營管理的集體林地、林木,要明晰權屬關系,依法維護經營管理區的穩定和林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勘界發證。明確承包關系後,要依法進行實地勘界、登記,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做到林權登記內容齊全規范,數據准確無誤,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承辦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3.放活經營權。實行商品林、公益林分類經營管理。依法把立地條件好、採伐和經營利用不會對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造成危害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商品林;把生態區位重要或生態脆弱區域的森林和林木,劃定為公益林。對商品林,農民可依法自主決定經營方向和經營模式,生產的木材自主銷售。對公益林,在不破壞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資源,開發林下種養業,利用森林景觀發展森林旅遊業等。
4.落實處置權。在不改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依法對擁有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進行轉包、出租、轉讓、入股、抵押或作為出資、合作條件,對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開發利用。
5.保障收益權。農戶承包經營林地的收益,歸農戶所有。徵收集體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額支付林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林木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林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經政府劃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農戶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戶;未承包到農戶的,要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要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嚴格禁止亂收費、亂攤派。
6.落實責任。承包集體林地,要簽訂書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確規定並落實承包方、
發包方的造林育林、保護管理、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責任,進森林資源可持續經營。基層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合同的規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1.完善林木採伐管理機制。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改革商品林採伐限額管理,實行林木採伐審批公示制度,簡化審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務。嚴格控制公益林採伐,依法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合理控制採伐方式和強度。
2.規范林地、林木流轉。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採取多種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流轉後不得改變林地用途。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的流轉,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提前公示,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收益應納入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分配和公益事業。
加快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平台,加強流轉管理,依法規范流轉,保障公平交易,防止農民失山失地。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師制度和評估制度,規范評估行為,維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
3.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多渠道籌集公益林補償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財政對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標准。建立造林、撫育、保護、管理投入補貼制度,對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林木良種、沼氣建設給予補貼,對森林撫育、木本糧油、生物質能源林、珍貴樹種及大徑材培育給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辦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徵收比例,規范用途,各級政府要將林業部門行政事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以及林業行政執法體系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要納入各級政府基本建設規劃,林區的交通、供水、供電、通信等基礎設施建設要依法納入相關行業的發展規劃,
特別是要加大對偏遠山區、沙區和少數民族地區林業基礎設施的投入。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經費,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對財政困難的縣鄉,中央和省級財政要加大轉移支付力度。
4.推進林業投融資改革。金融機構要開發適合林業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
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完善林業貸款財政貼息政策,大力發展對林業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健全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提高農戶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妥善處理農村林業債務。
5.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扶持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培育一批輻射面廣、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促進林業規模化、標准化、集約化經營。發展林業專業協會,充分發揮政策咨詢、信息服務、科技推廣、行業自律等作用。引導和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森林經營方案編制等中介服務健康發展。
五、加強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組織領導
1.高度重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一件大事來抓,擺上重要位置,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因勢利導,確保改革扎實推進。要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層層落實領導責任。建立縣(市)直接領導、鄉鎮組織實施、村組具體操作、部門搞好服務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內容和具體操作程序要公開、公平、公正。在堅持改革基本原則的前提下,鼓勵各地積極探索,確保改革符合實際、取得實效。要加強對領導幹部、林改工作人員包括農村基層幹部的培訓,強化調度、統計、檢查、督導和檔案管理工作。要嚴肅工作紀律,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決不允許借改革之機,為本人和親友謀取私利。要健全糾紛調處工作機制,妥善解決林權糾紛,及時化解矛盾,維護農村穩定。
2.切實加強和改進林業管理。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適應改革新形勢,進一步轉變職能,加強林業宏觀管理、公共服務、行政執法和監督。要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加強工作指導,改進服務方式。推行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要加強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健全政府主導、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蟲害、防亂砍濫伐的工作機制。建立科技推廣激勵機制,加大培訓力度,實施林業科技入戶工程。加強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建設,鄉鎮林業工作站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3.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積極參與改革,主動支持改革。各群眾團體和社會組織要發揮各自作用,為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貢獻力量。加強輿論宣傳,努力營造有利於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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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森林保險政策性保險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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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召開金融工作推進情況新聞發布會,通報了2018年上半年內蒙古保險業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379.54億元(人民幣,下同),內蒙古森林保險承保規模居全國首位,為近兩年大興安嶺火災賠付超2億元。
『玖』 什麼是森林火災保險
森林火災險是為提高林業抵禦風險的能力,建立森林保險服務體系而設立的政策性保險險種。
森林火災險的承包范圍是正常生長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投保人投保時應將其自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能選擇性投保。保險金額500元/畝,保險費率4‰,保險費2元/畝。保險期間為一年。
在保險期間內,由於火災造成保險林木死亡,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每次事故免賠率為損失面積的10%,最高不超過15畝。保險林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賠償金額=每畝保險金額×損失程度×受損面積×(1-免賠率)
(一)保險的森林范圍。凡國營、集體單位、以及聯合體、個人種植或承包的森林,均可向保險公司投保。
(二)保險責任范圍。保險森林發生以下范圍內的損失: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森林火災造成保險林木的損失;已採伐堆放在保險林區內的保險林木,因保險范圍內的火災造成的損失;發生火災時,被保險人為控制火災的蔓延採取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及由此造成的保險幼林的損失,均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三)除外責任。保險森林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火災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負經濟責任的火災損失部分;由於保險森林發生火災致使第三者的森林造成的損失,以及被盜及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四)保險期限。森林火災保險的保險期限定為1年,從約定起保日零時起到保險期滿日24時止,到期續保,另辦手續。
(五)保險金額。森林火災保險的保險金額按天然林、人工林劃分檔次,並以每畝為單位計算。也可以按樹齡分檔次按畝計算,但必須只考慮保成本,保險金額的確定要有控制。
(六)交保費。被保險人應在投保的當日一次交清保險費,中途不得退保。
(七)賠償處理。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時,應提供火災發生原因、時間、地點、面積和損失程度等書面材料和當地護林防火部門的證明以及保險單,經保險公司審核賠償。 保險森林受災後在1個月內被保險人不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或已確定賠償後3個月內不領取賠款,即作為自動放棄索賠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