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戶收到徐州市職工失業保險基金什麼意思
公戶如果收到徐州市的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說明你是失業的,然後才會給你發這個基金的。
Ⅱ 失業保險基金的作用
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
1.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2.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並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失業保險的五大作用
符合條件的失業參保人員可享受5項優惠政策:
一、可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根據繳費年限計算期限,期限為4~24個月,標准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可領取個人月失業保險金5%%的門診醫療費,住院的可申領住院醫療補助金;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保金期間死亡的,可按在職職工同等待遇對其家屬發放喪葬補助金一次性憮恤金;
四、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保金期間生育且符合國家計生政策規定的,可領取生育補助金;
五、領取失保金期間,免費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
Ⅲ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有哪些
失業保險基金的性質
失業保險基金是國家為保障職工暫時失業工作或轉換職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專項基金,是失業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這項基金屬於社會救濟性質,是國家對救濟對象基本生活的保證金,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要使其來源和使用維持在一定的水平上。所以,作為社會上每一獨立的經濟單位,都必須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標准與形式,及時足額地繳納失業保險費,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並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挪用。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根據1993年4月12日國務院頒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第四條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主要有:
①企業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指按照規定的標准,國有企業(也包括外商投資企業,部分省市擴大范圍後的縣、區級集體企業等)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這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
②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指將已籌集來的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後,由銀行按國家的規定利率支付的利息。這是失業保險基金的補充部分。
③財政補貼。指已籌集的失業保險基金在使用後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時,按照現行的財政管理體制,由地方財政進行補貼。這是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足部分。此外,還包括對失業保險基金儲備金進行增值的收入,運用生產自救費開展生產自救活動所獲的純收入,以及對未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進行處罰的滯納金收入等。
Ⅳ 管理費用中什麼叫待業保險費,什麼叫勞動保險費
勞動、待業保險費指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所支付的勞動保險、待業保險的費用。該指標根據會計「管理費用」科目歸納計算填列。
勞動待業保險是以前的說法,現在是指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
1、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2、養老保險金,是指職工因在一個企業工作到一定年限,不願繼續任職或因年老體衰、工殘事故導致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企業為保證其老有所養而付給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其來源是由職工所在企業以及職工在職時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納的,並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與專門機構管理。
Ⅳ 職工養老保險及待業費應計入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標准(試行)
為了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工作,特製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及標准。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以下簡稱扣除)項目,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在稅收規定標准內的,允許扣除。稅收規定不明確,財務會計制度有明確規定的,暫按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准則》、《企業財務通則》以及分行業財務、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兩則」及行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執行,允許扣除。稅收和財務會計制度均沒有規定的,由地稅局明確扣除項目和扣除標准。
一、存貨成本的扣除
存貨是指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銷售或耗用而儲存的各種有形資產。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委託加工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和商品等。
納稅人在權責發生制原則下,按「兩則」及行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方法核算並轉銷售產品的存貨成本,允許扣除。
二、計稅工資的扣除
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准。具體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
(一)經批准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納稅人,其工資發放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強以按實際提取數扣除。
納稅人工效掛鉤的工資、效益指標,因國家政策影響需要調整時,年終由省地稅局統一確定調整項目後,各地可按調整後的效益指標計算「兩低於」計稅工資扣除額。
(二)凡未實行工效掛鉤的納稅人,其計稅工資在月人均550元之內,按各市政府制定的標准據實扣除,高於月人均550元的,按550元計稅工資標准扣除。
(三)飲食服務業納稅人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允許扣除。
三、固定資產折舊費的扣除
納稅人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范圍和「兩則」及行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允許扣除。特殊情況,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按以下規定扣除
1、納稅人為驗證、補充相關數據,確定完善技術規范或解決產業化、商品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進行中間試驗,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30-50%.
2、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製造企業、汽車製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葯生產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採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3、納稅人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在保證上繳稅款不低落於上年的前提下,經省地稅局審批,其加速折舊額允許扣除,但折舊年限不得短於以下規定:
(1)房屋建築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二)固定資產(不包括土地)經國家統一組織的清產核資發生重估增值並按規定提取的折舊費,允許扣除。
(三)納稅人購置移動電話話機,凡有控購手續的,可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並提取折舊,允許扣除。
四、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其租賃費應在折舊費中列支,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後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五、轉讓固定資產支出費用的扣除
轉讓固定資產支出的費用,是指納稅人轉讓、變賣固定資產時新發生的拆卸、搬遷、整理等費用。
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的支出費用,允許扣除。
六、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扣除
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是指在改進固定資產的質量和功能的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凈支出,即全部支出扣除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的差額。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扣除。
(一)納稅人自有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資產的原值並提取折舊,允許扣除。
(二)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在「剃延資產」科目核算,按照租賃有效期或改良工程有效使用期孰短的原則進行核銷允許扣除。
七、無形資產攤銷的扣除
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長期使用,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和商譽等。
(一)納稅人應按照取得無形資產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1、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2、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3、自行開發並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
4、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市價計價;
5、除企業合並外,商譽不得作價入帳。
(二)無形資產應採取直線法攤銷,在規定的年限內允許扣除:
1、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凡法律、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2、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按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受益年限確定。法律和合同或企業申請書均未規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於10年的期限確定。
3、單獨購入的計算機軟體作為無形資產管理,按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進行攤銷;法律或合同沒有規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內平均攤銷。
八、遞延資產的扣除
遞延資產是指企業發生的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而應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攤費用。
(一)開辦費的扣除。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費用。包括工作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培訓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匯總損益和利息支出。
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取得營業收入時停止歸集,並同時開始進行攤銷,在不短於5年期間內分期平均攤入管理費用,允許扣除。
(二)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的扣除。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應在大修理的間隔時間內平均攤銷,允許扣除。
(三)其它遞延費用的扣除。其它遞延費用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分期平均攤銷,允許扣除。
九、簡易建築費的扣除
簡易建築費在第平方米200元標准以內(含200元)允許據實扣除。
十、礦山維簡費的扣除
計入成本的礦山維簡費允許扣除。具體標准為:
(一)金屬礦:
1、有色金屬礦:
錳礦石每噸9元
鎂礦石每噸5元
鉻礦每噸5元
脈金礦石每噸9元
砂金礦石每噸0.3元
其他有色礦坑內每噸8元,露天每噸7.2元,砂礦每噸3元
2、黑色金屬礦:
鐵礦石每噸6元
(二)非金屬礦:
粘土礦每噸7元
螢石每噸7元
石灰石每噸2元
白雲石每噸5元
硅石每噸5元
硫鐵、硼、磷、礬礦每噸7元
榆山石礦每噸1.5元
石棉、石膏、石墨、滑石礦每噸5元
其他非金屬礦每噸5元
(三)煤每噸10元
十一、保險費的扣除
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允許扣除。
納稅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允許扣除。
十二、差旅費的扣除
納稅人實行差旅費包干辦法的,其差旅費包干辦法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後,在包干標准內發生的差旅費允許扣除。
納稅人未制定差旅費包干辦法的,憑合法票據據實扣除。
十三、勞動保護費用的扣除
納稅人按照遼寧省勞動局、財政廳、稅務局《遼寧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准》(遼勞安字(1990)79號)購買勞保用品發生的勞保費用,允許扣除。其中勞保服年人均支出在150元以內部分允許扣除。特殊工種勞保用品必須到勞保商店購買,據實扣除。
十四、取暖費的的扣除
納稅人直接支付給供暖部門的取暖費,按當地政府制定標准據實扣除。納稅人支付給本企業無取暖設備職工的冬煤補貼,在年人均150元標准內據實扣除。
十五、防暑降溫費的扣除
納稅人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防暑降溫費,在年人均180元標准內據實扣除。
十六、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開發費的扣除
納稅人研製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必須是列入市及市以上各級經貿委或科委根據產業政策或宏觀發展綱要制定的各項技術規劃項目。
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分為國家、省、市三級。
(一)納稅人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允許扣除。企業當年某一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項目,如獲國家專項撥款,則此項費用的扣除額應是實際支出總額抵減撥款後的余額。
(二)盈利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增長未達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虧損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只能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三)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的,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於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予以抵扣;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後年度均不再抵扣。
(四)納稅人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允許扣除,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十七、職工子弟學校經費的扣除
納稅人實際支付給職工子弟學校教職員工的工資、獎金、學校的辦公用品、教學用品、差旅費、房屋的租金、維修費以及水費、電費等允許扣除。
十八、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
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按允許扣除計稅工資額總額的2%、14%、15%分別計算扣除。
季節性生產企業招用的臨時工,工作時間超過一個生產經營周期並有勞動部門出具用工合同的,可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十九、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的扣除
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允許扣除。
二十、職工死亡喪葬補助的扣除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喪葬費按各市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發給;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按各市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發給;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按職工困難補助標准發給,供養子女至18周歲為止,供養沒有工作的父母至死亡為止。
納稅人在標准內實際支付的上述費用允許扣除。
二十一、業務招待費的扣除
納稅人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扣除:
全年營業收入在1500萬元以內的(含1500萬元),不超過年營業收入的5‰;超過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5000萬元,但不足1億元的(含1億元),不超過該部分營業收入的2‰;超過1億元以上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1‰。
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其中工業企業按銷售凈即銷售收入扣除銷售折讓與銷售折扣後的收入額為基數計算扣除。
二十二、訴訟費用的扣除
納稅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標准支付的應由納稅人負擔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允許扣除。
二十三、住房補貼的扣除
納稅人按規定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在住房周轉金中支付。納稅人交納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工資總額的5%)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在稅前扣除。無住房周轉金的納稅人給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據實扣除。
二十四、資產損失的扣除
納稅人的資產在使用和存儲過程中,由於各種不可抗拒的原因使資產遭到毀壞和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後允許扣除:
(一)固定資產的損失。包括經營用、非經營用、在建工程、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損失。
(二)流動資產的損失。包括存貨(含因材料毀損而轉入待處理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現金、其它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帳款、長期投資、短期投資等損失。其中壞帳損失和商品削價損失按以下規定處理:
1、壞帳損失是指因債務人破產或者死亡,以其破產或者遺產清償後,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或者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咽回的應收帳款。納稅人按規定提取壞帳准備金(工交企業按年未應收帳款余額的3‰-5‰計提,其他行業按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3‰以內計提)的,按年末應計管理費用的壞帳准備金數額扣除。納稅人當年發生的壞帳損失超過應提壞帳准備金的部分,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後允許扣除;納稅人不建立壞帳准備金的,其發生的壞帳損失,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按當期實際發生數額一次或分次扣除。
2、商品削價准備金是指商業企業按規定提取用於彌補商品削價損失的准備金。納稅人可按月預提商品削價准備金,年末按庫存商品余額的3-5‰清算,計入當期商品銷售成本,允許扣除。
納稅人資產損失不履行報批手續、資產損失原因不明以及由於個人瀆職造成的損失,不允許扣除。
二十五、賠償金和違約金的扣除
納稅人依據勞動部關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的標准,實際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允許扣除。
二十六、稅金的扣除
納稅人按稅收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等允許扣除。
二十七、管理費的扣除
管理費是指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或主管部門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用。
(一)納稅人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允許按下列標准扣除。
1、經批准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其中,工業企業可按商品銷售收入1%以內提取;商品流通企業可按商品銷售收入凈額的0.5%以內提取;旅遊及飲食服務企業可按營業收入的0.5%以內提取;修理修配企業可按營業收入的2%以內提取。
2、經批准按確定的合理數額支付的。
(二)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准在不超過其銷售收入1%以內或按確定的數額支付給主管部門的管理費,允許扣除。
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期內未上繳的管理費不允許扣除。
二十八、工商管理費的扣除
私營企業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允許扣除。
二十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扣除
納稅人應按不低於上年底在職職工(含固定工、合同工、臨時工計劃外用工)總數1.7%的比例(含已安排人數)安置殘疾人就業,安置1名盲人或重殘疾人按2名殘疾人算。
納稅人安置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比例的,差額部分,應按不低於納稅人所在市上一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額的50%標准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允許扣除。
三十、河道維護費的扣除
納稅人按銷售或營業收入的1‰比例繳納的河道維護費,允許扣除。
三十一、各項收費、基金的扣除
納稅人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收取,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允許扣除。
納稅人交納的各項收費,屬於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允許扣除。
除上述規定者外,其他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不得扣除。
三十二、貸款利息的扣除
貸款利息按下列不同情況扣除:
(一)納稅人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銀行規定利率應提取的利息數額扣除。
(二)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於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扣除。
(三)納稅人逾期貸款發生的加罰息,允許扣除。
(四)納稅人向職工集資的利息支出,按年利率10%標准扣除。如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高於10%時,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扣除。
三十三、匯總損益的扣除
匯兌損益是指納稅人外幣存款、外幣現金以及外幣債權、債務等外幣帳戶,由於記帳的時間和匯率不同而產生的摺合為記帳本位幣的差額。納稅人發生的匯兌損益應區分不同情況計入當期損益或有關資產價值。匯兌凈損失允許扣除。
(一)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如果為凈損失,計入開辦費。如果為凈收益,從企業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線法在5年內轉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應按稅法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清算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應按稅法規定計入清算期間應納稅所得額。
(四)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匯兌損益,在該項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可直接計入該資產的成本。
三十四、資金佔用費的扣除
納稅人上繳的資金佔用費,資產所有者與納稅人是投資關系的,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若是借貸關系的,年利息率在10%以內的部分,允許扣除。
三十五、廣告費的扣除
納稅人為宣傳本單位產品及經營項目等實際支付的廣告費,凡取得國家稅務機關監制的廣告專用發票的,允許扣除。
三十六、銷售大包干費用的扣除
財務管理健全、能夠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工業企業專門從事銷售的機構和人員實行「銷售大包干」的,其包干方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包干費用允許扣除:
「銷售大包干」費用一般控制在納稅人當年銷售收入額的3%以內。個別納稅人需要提高提取比例的銷售大包干,經市地稅局審批後,可做適當調整。
「銷售大包干」費用包括:工資、獎金、各種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差旅費、電報電話費、業務洽談會等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它費用。
實行「銷售大包干」人員的計稅工資不得重復扣除。
三十七、外貿企業傭金的扣除
傭金是價格的組成部分,是付給中間商的一種報酬。外貿企業付給國外企業或個人的傭金是根據出中合同規定的傭金率和付傭金方法進行支付的。付佣方法一般有明佣、暗佣、累計傭金三種。
納稅人支付的傭金,憑收款方出據的合法憑證,在不高於出口交易額5%以內的部分允許扣除。
三十八、進出口商品配額費的扣除
進出口商品配額費是指納稅人在經營有配額限制的商品地進出口業務中,為有償取得配額而向中國進出口商會交納的投標支出款項。配額分主動配額和被動配額兩種。
納稅人按投標書所規定的價款支出的進出口商品配額費允許扣除。
三十九、地方所得稅的扣除
投資方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回利潤補繳稅款時,外商投資企業按應納稅的所得額3%計算上繳的地方所得稅,允許投資方扣除。
四十、捐贈的扣除
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所稱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盈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所稱社會團體,主要是指: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
稅務機關在納稅檢查中查增的所得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基數。
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四十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扣除的項目
(一)資本性支出。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包括納稅人以貨幣資金、實物、無開資產等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二)無形資產轉讓、開發支出。指納稅人購置或自行開發無形資產並已形成無形資產所發生的費用。
(三)各項行政性處罰支出
1、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2、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款和罰金。指納稅人違犯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以及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
3、其他行政性處罰支出
(四)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指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因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後,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
(五)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指納稅人超出稅法規定的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范圍,以及超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
(六)各種贊助支出。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七)擔保損失支出。指納稅人為其他單位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擔保,因被擔保方不能依法履行合同而由納稅人承擔責任發生的損失。
(八)各種福利性支出。指職工宿舍修理費支出、人壽保險費支出等。
(九)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指除上述各項外,與納稅人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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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企業收到職工失業保險基金該計入哪個會計科目
職工失業保險費在列支的時候是記入管理費用的。
管理費用屬於期間費用,在發生的當期就計入當期的損失或是利益。
企業應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管理費用的發生和結轉情況。該科目借方登記企業發生的各項管理費用,貸方登記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管理費用,結轉後該科目應無余額。該科目按管理費用的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具體項目
公司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稅金、技術轉讓費、無形資產攤銷、咨詢費、訴訟費、開辦費攤銷、上繳上級管理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董事會會費、財務報告審計費、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
公司經費
總部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董事會會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
勞動保險費
指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價格補貼、醫葯費(包括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基金)、異地安家費、職工退職金、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休幹部的各項經費以及實行社會統籌基金。
Ⅶ 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
您好,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一規定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正式建立。但該規定僅限於國營企業,其適用范圍主要包括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和企業辭退的職工等四類人員。1993年國務院發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其適用范圍從原來的四類人員擴大到七類九種人員,即:撤消和解散企業的職工,停產整頓企業被精簡的職工,企業辭退、除名或開除的職工,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的其他職工。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也納入失業保險范圍。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關於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事業單位在單位所在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按時申報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該條例的實施標志著失業保險制度已形成了完整的體系,按照條例規定,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和各類事業單位(如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都在參加失業保險的范圍之內,對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抵禦失業風險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除上述立法之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還先後頒布了《關於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方面也取得了明顯進展。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失業保險法律體系。但由於我國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窄,基金承受能力弱,統籌程度不高等弊端,不能完全適應建立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都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完善的失業保險體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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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什麼是失業保險基金,其來源是什麼
失業保險基金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在暫時失業工作期間的基本生活而設置的一項專項基金,是實施失業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和保證,是失業人員領取保險金等待遇以及參加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的資金來源。失業保險基金是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最核心內容,否則,失業保險制度就會落空。 失業保險基金的特點:一是強制性。即:繳費義務人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否則構成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無償性。即:國家徵收社會保險費後,不需要償還,也不需要向繳費義務人支付任何代價。三是固定性。即:國家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的需要,實現規定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對象、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在徵收時,不因繳費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而調整。固定性還體現在失業保險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的使用制度上。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1)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企事業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指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的用於失業保險的款項。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是指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的用於失業保險的款項。這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 (2)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失業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得的利息收入。將征繳上來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並如基金,這是保證基金不貶值的重要措施。 (3)財政補貼。財政補貼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發展失業保險事業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責,在失業保險費不能滿足需要時,也有責任通過財政補貼的形式保證基金支出的需要。 (4)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主要指滯納金。滯納金收入是指因企事業單位、個人拖欠失業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滯納金不包括罰款收入。
Ⅸ 什麼是勞動待業保險費
勞動、待業保險費指企業向保險公司投保所支付的勞動保險、待業保險的費用。該指標根據會計「管理費用」科目歸納計算填列
Ⅹ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保險基金問題
錯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