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存款保險條例》穩步落地,銀行破產後儲戶存款怎麼辦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按照一定比例標准向特定機構繳納一定保險金,當自身發生危機時(如兌付風險、破產等),由存款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等方式來保障其清償能力的一項制度。在這一制度下,一旦銀行發生破產倒閉等事件,存款保險機制啟動,提供財務救助或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保費是由銀行等金融機構交納,存款人無需交費。
值得注意的是,存款保險制度在全球通行的一個做法是,只對自然人存款承擔賠付責任,企業存款不在賠付之列。
⑵ 銀行卡 你的存款 受 存款保險條例 保障啥意思
存款保險條例,是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對存款人的存款進行保障。是一種存款保險制度,只要在正規銀行存款都受保障,希望可以幫助到樓主,望採納。。。
⑶ 您的存款受存款保險條例為什麼不能取款,要沒收卡,不能轉賬
這有可能是自己的銀行賬戶出現問題了,可以由本人持身份證和銀行卡,去發卡銀行查詢一下
⑷ 每次轉賬信息都提示存款保險條例什麼意思
就是希望你能辦理存款保險。銀行如果倒閉,最多賠你50萬,超過部分就不管了。如果有保險,會按保險金額賠付了。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⑸ 為什麼存款保險條例最高只能賠償50萬元呢
國務院頒布的《存款保險條例》中明確規定:銀行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本息50萬元,為何賠償限額是50萬而不是100萬或者1000萬?有《存款保險條例》的保駕護航,在存款這種理財方式中起到了積極地促進作用,至少可以保證大多數人的存款資金安全穩定,但是誰都知道理財處處充滿風險,沒有百分之百的保障,超過50萬元以上的存款怎麼辦?風險責任界定非銀行方面的,又怎麼辦?所以存款不可能存進銀行就高枕無憂了。
非銀行存款風險責任
客戶存款資金損失非銀行責任。客戶存款進了銀行,由於個人的銀行卡、網銀賬號密碼保管不善,存摺、存單丟失等情況下造成的存款損失,銀行是不負責賠償的。發現銀行存款資金受損後,不管裡面還剩多少余額,一定先去銀行掛失,然後再報警。平時一定要妥善保管銀行存款的卡、單、折,不要隨意泄露銀行存款信息,以免遭遇存款資金損失。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存款人的防範意識也在不斷加強,但是新的風險正在不停地往外冒出,存款人一定要防患於未然,不要覺得銀行就是百分之百的「保險櫃」。當然了,銀行存款有保險制度,也按時繳納了存款保險費用,50萬以下風險損失可以賠償,銀行金融機構也不會輕易倒閉的,存款依然是最保險最安全的理財方式。
⑹ 有存款保險條例的保護,我們的存款可以高枕無憂了嗎
有存款保險條例的保護,我們的存款就可以安全了嗎?很多人會提出這樣的問題。其實這里涉及到存款保險條例制度、公司破產制度、金融體系開放等各方面的問題。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下,我們放在銀行的存款,究竟安全還是不安全?
隨著中國金融改革開放的逐步放大,外資銀行也即將進入我們的生活。這對傳統銀行帶來挑戰的同時,也倒逼國內銀行要做得更好。對於我們老百姓來講,在多了選擇機會的同時,也可以享受到更加專業、優質的服務。
⑺ 存款保險條例的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了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第五條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執行。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范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第六條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制定並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准,報國務院批准;(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四)歸集保費;(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第九條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准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第十條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余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第十一條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一)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第十二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第十三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第十四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第十五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第十七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第十八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二)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前款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第二十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一)違反規定收取保費;(二)違反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三)違反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一條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一)未依法投保;(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第二十二條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接管、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⑻ 您在我行的本外幣存款依照《存款保險條例》受到保護,保費銀行交,本息有保障!
保險協議存款業務是指商業銀行以自有資金(或理財資金)直接投資保險資管機構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計劃,並持有到期,保險公司以資管計劃資金存入資金需求行作為保險協議存款的業務。
2014年11月30日,醞釀21年之久的存款保險制度終於揭開了面紗,央行、國務院法制辦發布《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拓展資料
一、存款保險是什麼?
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這一制度在國際上被普遍應用,目前世界已有超過110個國家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一、存款保險對銀行是強制的嗎
不是必須強制性的,根據《存款保險條例》通過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在條例中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
二、存款保險中的被保存款與受保存款分別指什麼
存款保險中的被保存款也即保費基數:等於本外幣各項存款—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款—境外同業存放—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核定不予保險的存款,本外幣各項存款包括本金和應付利息,被保存款是計算保費的基礎.存款保險中的受保存款: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50萬)以內的部分. 三、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是儲存在銀行的款項,是貨幣資金的組成部分。根據我國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每一企業都必須在中國人民銀行或專業銀行開立存款戶,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企業的貨幣資金,除了在規定限額以內,可以保存少量的現金外,都必須存入銀行,企業的銀行存款主要包括:結算戶存款、信用證存款、外埠存款等。銀行存款的收支業務由出納員負責辦理。每筆銀行存款收入和支出業務,都須根據經過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
⑼ 收到簡訊說本外幣存款受到存款保險條例,保費銀行交是什麼意思
你好,這是由人民銀行統一安排的存款保險宣傳,也就是你在銀行辦理的存款受到存款條例的保護。
⑽ 存款保險條例只保護50萬之內的存款,那超過50萬的部分還安全嗎
現在去銀行存款仍然是普通老百姓最主要的理財投資方式,因為相對於其他理財產品來說,銀行存款是最安全的一種,銀行存款基本上都是保本保息。
更關鍵的是,目前銀行存款受到存款保險條例的保護,只要是存款本息在50萬之內,不管銀行出現什麼情況,都可以無條件的把錢拿回來,即便銀行破產了,客戶50萬之內的存款仍然會有存管保險基金委員會代為償還。
也正因為有足夠的資產做保障,所以即便在銀行出現較大壞賬的情況下,銀行仍然能夠承受一定的損失,有足夠的資本用於償還客戶的存款,這進一步鞏固了用戶存款的安全。
第三、就算銀行破產了,仍然可以通過重組或者拍賣等方式來償還客戶的存款。
大家都知道假如某個銀行因為經營不善出現破產了,那50萬之內的存款會由存款保險基金委員會代為償還,這部分錢肯定是100%安全的,沒有任何風險。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超過50萬的存款就拿不回來,實際上在銀行因為經營不善陷入困境的時候,銀行一般會通過兩種方式來處理。
第1種方式是資產重組,由更有實力的銀行來接收銀行的資產,同時把銀行的負債也承擔下來。這樣客戶的存款就會轉移到另一家銀行上面,甚至連銀行存款賬戶都不用更改,只需要辦理一個變更手續就可以。比如90年代海發行破產的時候,個人業務部分就是由工商銀行承接,然後海發行的個人存款全部轉到了工商銀行名下,客戶可以正常從工商銀行取回個人存款。
除此之外,即便銀行出現經營不善,沒有銀行願意重組,那就只能走破產程序,但監管部門不可能讓銀行出現嚴重壞賬的情況下才會走破產程序,肯定是壞賬率達到一定的程度之後就會採取強制措施,以防銀行資產損失過大。所以即便銀行破產了,通過拍賣資產仍然有足夠的資產用於償還客戶存款。
一般情況下,銀行破產之後,支付完破產清算費用以及員工工資和社保之後,就會優先用於償還個人的存款,按照目前各大銀行不良率來看,拍賣資產完全足以覆蓋所有的個人用戶存款,只是單位存款可能會有點風險。
所以從整體來說,不論是監管體系還是銀行的資產質量,或者是銀行自身的管理水平以及破產之後的處理方式,都能夠確保銀行個人超過50萬存款的安全,所以大家不必過於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