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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監管的主體是

發布時間:2021-10-30 03:59:45

① 如何加強我國保險市場監管

加強保險行業市場監管,制止惡性競爭的措施:

一是要繼續完善保險監管方面的立法和保險業務法;二是加快建立保險組織的防範風險和守法內控機制;三是建立和完善保險業統一的自律規則和社會監督機制。

(一)完善保險立法 首先,立法上應當明確保險監管的原則、監管的重點、方式和模式。

確立保險監管的原則,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一是在不阻礙保險業務發展的同時,必須維持保險體系的穩定,即保持發展與穩定之間的平衡;

二是不要把有效的風險防範與消除風險兩者混淆,就是說,不是通過監管而取消新的保險產品,而是確保這些產品的發展有效的風險管理為基礎;

三是避免為監管而監管,而是通過監管遏制保險機構在競爭壓力下採取可能影響保險體系穩定和損害投保人利益的行為。

其次,保險立法要統一機動車輛對第三者的責任強制保險和網上監管。

機動車輛保險,一直是保險監管的重點,而目前雖然已有24個省、市、自治區政府規定實施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但各地規定不一,案件管轄、適用規定發生沖突,因此,亟需頒布全國統一的法規以解決地方規定無法解決的法律管轄權的矛盾,也是進一步完善保險法律體系的需要,為保險業的監管提供實體監督的法律依據;

同時,還要加快健全對網上保險宣傳廣告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鑒於網上廣告傳播快,覆蓋面廣,手段先進,費用低,易於操作等優勢,故網上的保險廣告將會以驚人的速度發展,因此保險監管立法也應延伸至這一領域。

② 農業保險監管責任主體

目前,我國已形成以《保險法》為核心,保險行政法規和規章為主幹,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由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四個層次構成的保險監管法制體系。
第一個層次,《保險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險法》,標志著我國保險法制建設邁出了里程碑性的一步。該法對於規范保險市場、保護被保險人利益、落實保險監管職責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適應保險業對外開放和改革發展的需要,該法先後於2002年和2009年進行了修改。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險法》更加註重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堅持防範化解風險和規范市場秩序,進一步完善商業保險經營規則和監管制度框架,解決了保險公司業務范圍過窄、資金運用渠道有限、保險監管手段和處罰力度不足等一系列問題。新《保險法》立足保險業實際,從根本上提升了保險業法治水平,為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第二個層次,保險行政法規。我國保險法制體系中,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有3部:一是2001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該條例有效促進了外資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較好適應了我國加入WTO以後的保險業的發展形勢;二是2006年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順利運行,促進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2012年制定的《農業保險條例》,為我國農業保險的持續穩定發展提供了切實可行的制度保障。
第三個層次,保監會部門規章。根據《保險法》授權,中國保監會有權制定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截至2014年10月,中國保監會現行有效的保險行政規章共50部。根據調整對象的不同,保監會部門規章主要分為七大類,即保險經營主體管理類、保險產品規范類、資金運用規則類、人員管理類、償付能力監管類、經營規則類、貫徹依法行政類。
第四個層次,規范性文件。作為對上位法的補充,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是我國保險監管法制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根據調整對象的不同,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主要分為九大類,即綜合類、機構管理類、財產保險類、人身保險類、資金運用類、財會類、保險統計類、中介類、稽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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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我國是如何對保險行業的監管

(一)擬訂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訂業內規章。
(二)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三)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四)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五)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訂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六)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七)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八)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九)制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十)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④ 我國保險監管的第一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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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保險監管體系建設取得積極成效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保險監管體制機制也幾度變更。1950年1月,保險業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1952年,保險業劃歸財政部管理。1959年,保險業再度被劃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1965年,人民銀行、財政部明確國內保險業務由財政部管理,國際保險業務由人民銀行管理。改革開放以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負責保險監管。1998年11月,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方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依法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標志著我國保險監管走向了專業化、規范化的新階段,我國保險監管制度體系不斷發展完善。
(一)監管法規不斷健全。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相關法律為核心、行政法規為支撐、部門規章為主幹、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等四個層次構成的保險監管法規體系。一是法律層面。1995年《保險法》正式頒布,並分別於2002年、2009年兩次進行修訂,完善了保險經營行為基本規范和保險監管主體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中也分別對海
上保險和保險犯罪進行了規定。二是行政法規層面。國務院曾於1983年頒布《財產保險合同條例》,1985年頒布《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加入WTO後,國務院分別於2001年出台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2006年出台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2年出台了《農業保險條例》,對保險經營管理的一些重點領域進行了專門規范。三是部門規章層面.保監會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共50部,大體分為經營主體、產品費率、資金運用、專業人員、償付能力、依法行政等六個方面,夯實了保險監管的制度基礎。四是規范性文件層面。保監會及各派出機構針對監管實際,制定了大量的規范性文件,為加強和改進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監管體系初步形成。認真落實國家金融監管部署,保險監管體系建設取得積極進展。一是監管框架逐步完善。改革開放初期,保險監管以市場行為監管為主。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首次提出償付能力概念,1998年保監會成立後,提出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並重。隨著國有保險公司實施股份制改革,2003年保監會發布指標規定,償付能力監管實質性起步。隨著保險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上市,2006年保監會發布指導意見,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監管,探索建立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場行為為支柱的監管框架,並於2009年設立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公司治理監管委員會。新形勢下,保監會於2012年啟動了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根據國際金融危機後的監管改革趨勢,強化公司治理監管。二是監管組織逐步健全。保監會目前設置16個職能部門和2個事業單位。從2000年開始,保監會陸續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平行設立了36個保監局。為加強基層市場監管,保監會於2010年在蘇州、煙台、汕頭、溫州、唐山五個地級市試點設立區域保監分局。三是監管格局逐步建立。加強與黨政部門、司法機關、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等的溝通合作,推動社團組織發揮自律、維權、協調等作用,支持新聞媒體、會計審計、評級機構、消費者等發揮監督作用,初步形成了專業監管、部門辦作、行業規范、社會監督的大監管格局。
(三)監管手段日益豐富。不斷創新和豐富監管方式方法監管的執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一,是分類監管。從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內控合規、財務、資金運用,業務經營等方面對保險公司實分類監管,提高了監管效率。二是非現場監管。建立保險監管統計制度體系,積累保險數據資產,加強市場運行和保險風險的監測、分析、預警,提高非現場監管效力。推動保險業和保險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三網一庫」,基礎架構,開發保險統計信息系統等25個應用系統,設立保險信息平台公司,推進監管電子政務建設。三是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規程和手冊,規范檢查流程和標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現場檢查效率。組織開展綜合性、系統性和專項檢查,提高現場檢查的針對性。加大違法違規處罰力度,對保險機構和高管人員實施「雙罰」,提高監管威懾力。四是信息公開。建立保險信息披露制度,發揮保監會官網、新聞發布會、微博微信、行業網站等平台作用,及時發布保險新聞、統計數據、行政許可和處罰等信息。五是其他手段。逐步建立保險保障基金等制度,率先在我國金融業創建了市場化的風險自救機制,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堅實屏障。
一、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基本
思路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是一項復雜系統工程。必須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深化改革理念,加強頂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順應保險業發展趨勢,遵循監管規律,立:足我國實際,借鑒國際經驗,落實「抓服務、嚴監管、防風險、促發展」要求,深化保險監管改革,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保險監管制度,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市場在保險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監管作用,推動保險業發揮風險管理和財富管理功能,建設具有中國特色和時代特徵的現代保險業,服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二)總體要求。一是遵循基本規律。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鑒國內外保險監管的歷史經驗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險發展和監管規律。要堅持保險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險監管與保險業發展相適應,監管制度與保險監管需要相適應。要發揮市場配置保險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完善市場激勵和約束機制,激發市場活力,提升市場運行效率。要健全法律法規,依法嚴格監管,維護市場秩序,防範保險風險,彌補市場不足和解決市場失靈。要從保險市場實際出發,把握階段性特徵,科學確定監管目標、原則和支柱。
二是體現中國特色。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最核心的要求是立足國情,符合我國保險業發展和監管實際。要圍繞國家全面深化改革戰略及總目標,推進保險監管制度現代化。要把握我國保險業處於發展初級階段、保險深度和密度低於世界平均水平、保險服務能力不強的特徵,堅持在加強監管中促進行業發展,推動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要把握我國保險消費者還不理性、經營主體還不成熟、市場機制還不健全的特徵,完善市場規則,強化公司治理和市場行為監管,營造良好市場環境。要把握我國保險業基礎薄弱、發展迅速、正在轉型升級和成為全球主要保險市場的特徵,兼顧審慎性與經濟性,合理確定監管約束特別是償付能力和資本約束的標准。
三是順應時代趨勢。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最鮮明的要求是把握國際金融改革的最新動向,順應當今國際保險監管的變革趨勢。要把握國際保險監管趨於統一的趨勢,在形成監管框架、制定監管制度、完善監管規則中,更加註重保護消費者權益,注重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注重公司治理、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和資本約束監管。要把握國際保險監管強調自主的趨勢,結合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實情和自身利益訴求,匯集各家之長,積極推進我國保險監管改革,在國際保險市場和保險監管改革中爭取更大話語權。
(三)主體框架。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要立足我國經濟社會和保險發展實際,總結保險監管實踐,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努力構建中國特色的「3-4-3」保險監管主體框,即三個監管目標、四項監管原則、三大監管支柱。
1.監管目標。一是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險產品服務相對復雜,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廣泛存在,要通過保險監管,加強對保險供給者行為的約束,防止保險消費者權益受到惡意侵害。消費者權利保護是理性消費行為的重要保障,要通過保險監管,加強對消費者安全、知情、選擇、求償、公平交易、監督等權利的保護,促進合理消費,優化保險資源配置,提升保險市場運行效率。我國保險業服務廣度、深度還十分有限,要通過保險監管,推動保險業為消費者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二是防範市場風險。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穩定運行與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與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直接相關。要強化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涵蓋承保、信用、市場、操作、流動性、信譽等各類風險的全方位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囊括風險識別、評估、計量、監測、控制、處置等各環節的全流程風險防範機制。要強化保險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和風險管控,加強保險監管的外部約束和風險防範,築牢防範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三是促進市場繁榮。只有繁榮發展的保險業,才能為消費者和經濟社會提供更加全面豐富的風險保障。要完善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讓各類市場主體有序競爭。要完善市場體系,優化市場結構,推動市場主體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增強綜合競爭力。要爭取政策法規支持,推動保險業發揮功能作用,在現代金融、社會保障、災害救助、社會管理和農業保障等五大體系建設中發揮支柱作用。
2.監管原則。一是維護公平與促進效率相統一。正確處理市場與政府的關系,堅持使市場在保險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推動保險資源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堅持更好發揮監管作用兼顧效率和公平,營造競爭環境,規范市場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穩定運行。
二是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相統一。建立有效的保險監管治理機制,統籌協調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順應保險創新趨勢,強化功能監管和全流程監管,加強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監管協調,推進監管的統一性和連續性,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注重整體風險防範,改進機構監管,加強保險集團和法人機構監管。
三是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相統一。在注重防範單一保險機構風險的同時,分析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對保險業的整體影響。關注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的風險狀況,重視金融風險的跨境與跨行業傳遞,重視逆周期監管,防範順周期對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放大效應。
四是原則監管與規則監管相統一。完善保險監管法規,制定標准明確、程序規范的具體規則,提高監管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注重運用原則監管,提高監管的指導性、靈活性、適應性,為鼓勵創新、增強市場活力創造空間。
3.監管支柱。一是公司治理監管。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現代保險企業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強化市場主體自我約束的內生機制,也是加強保險監管的微觀基礎。要強化公司治理監管理念,完善制度機制,深化股權監管,突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強化公司章程約束,提高董事、監事和管理層專業水平,完善制衡機制,強化公司治理的剛性約束。要推動公司治理從「形式規范」向「治理實效」轉變,防範治理僵局、管控薄弱、資產安全、高管瀆職等風險,從保險市場源頭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是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重要內容,是風險監管的主要手段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最終防線。要借鑒吸收國際上償付能力監管的最新成果,結合我國保險市場實際,按照風險導向、中國特色、國際可比的原則,加快建設我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要強化定量資本、定性監管、市場約束等三方面要求,完善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整體架構和具體規則。要嚴格落實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約束。
三是市場行為監管。市場行為監管是確保市場健康有序運行的重要保障,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直接方式。要明確市場行為監管的邊界和內容,發揮好市場機制和政府監管的作用。要加強市場行為監管的統籌規劃和系統管理,建立市場行為監管與公司治理監管、償付能力監管等制度的聯動與觸發機制,形成有效銜接、相互協調的市場風險防範體系。
三、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著力點
現在我國保險監管改革既面臨著難得的歷史機遇,又面臨著重大的歷史考驗,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任務很重,必須在一些重點領域和環節不斷取得突破。
(一)加強保險公司治理和內控監管。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是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基石,也是防範化解保險風險的第一道防線。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監管水平,強化市場主體自我激勵約束的這一內生機制,夯實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制度保障。一是強化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實董事會的全面與首要責任及履職要求,加強董事資格審查,完善董事培訓機制,建立健全董事會及成員的履職評價與問責機制,增強董事的盡責履職能力,提高董事會專業、高效、勤勉水平。二是強化內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地位。制定保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引導保險公司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完善內部控制機制,提高內控執行力。強化保險總公司對分支機構的管控責任。三是強化集團監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險集團防火牆制度,規范保險集團內部資源整合和關聯交易。制定保險集團並表監管辦法。建立保險集團風險控制標准。強化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監管。四是強化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在公司治理中的關鍵地位。健全保險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關鍵崗位專業人員資質管理制度。加強董事會秘書管理,強化總精算師、合規責任人、審計責任人等關鍵崗位職責,增強經營管理層的執行力。加強對司高管層高管層的穩健薪酬和執業行為監管。
(二)改進市場行為監管。市場行為監管是對保險業務全流程監管的重要內容,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直接手段。要注重標本兼治,制定科學規則,明確監管重點,抓好制度落實,提高市場行為監管的有效性。一是加強市場監測檢查。堅持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相結合,不斷豐富保險監管工具箱。構建涵蓋各類風險的風險模型和監管指標體系,加強對風險的識別、評估、預警、控制和處置。改進現場檢查方法,規范檢查流程和標准,提高現場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二是改進保險產品監管c積極推進費率市場化改革和條款標准化、通俗化,探索建立產品創新保護機制,鼓勵行業產品創新和結構調整。完善監管規則,改進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標准,建立科學的費率形成、條款執行、事後評估、產品糾正等全過程監管機制。三是強化保險中介監管。完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准人退出制度,強化公司法人治理和內控建設。穩妥推進保險營銷體制機制改革。創新保險兼業代理監管制度,探索兼業代理法人機構集中管理模式。加強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制定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建立互聯網保險的經營行為、數據信息、信息安全等技術標准,健全數據獲取、電子簽名、隱私保護等法規制度,促進互聯網保險規范運行。五是加強反保險欺詐工作。構建政府主導、執法聯動、公司為主、行業協作四位一體的反保險欺詐工作體系。
(三)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以風險為導向、符合我國實際、具有國際可比性的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提升保險業風險管理能力,是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任務。一是完善資本約束機制。科學把握我國保險公司實際風險狀況,按照共同而有差別的原則,建立與風險緊密掛鉤的資本要求。建立定量風險和定性風險相結合的綜合評級機制,科學評價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生風險,全面反映公司風險狀況。完善逆周期資本監管制度。二是強化全過程風險監管。充分運用定量監管、定性監管和市場約束等手段,形成對風險的事前、事中和事後全過程監管。建立和完善保險公司流動性風險監管體系。完善償付能力壓力測試體系,健全償付能力J預測分析和風險預警系統。三是完善資本補充機制。建立健全多層次和多元化的資本補充機制,支持保險公司創新和豐富資本補充工具,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利用國內外金融市場和各種社會資本,增強保險業資本實力。
(四)完善保險法規體系。法規制度具有長遠性和根本性的特徵。完善保險監管法規制度,必須抓好三項工作。一是做好「一法兩條例」的相關工作。積極推動《保險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修訂,加快研究制定《巨災保險條例》。二是加快制度的「廢改立」工作。本著急用先建的原則,加快建立健全市場准人退出、治理理賠難和銷售誤導、網路保險、資金運用等關鍵監管環節的規章制定工作。探索負面清單模式下的監管方式,擬定保險業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方案。三是推動相關領域保險立法工作。加強保險宣傳和溝通協調,推動相關立法工作,進一步明確商業保險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商業保險參與現代金融、社會保障、農業保障、防災減災、社會管理等五大體系建設的制度安排。
(五)積極推進監管信息化建設。加大信息化建設投入,加快構建「兩地三中心」的數據管理架構。完善信息化建設標准體系,搭建一體化的保險信息監管應用平台。推進保險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司化、專業化運營,深化保險數據開發利用,建設全國統一規范的行業運行和風險數據採集研究中心,構建「一站式、智能化」的保險監管信息
公共服務系統。研究探索保單登記、通賠通付、第三方支付、數據託管等服務領域,不斷開發數據衍生應用領域。探索保險業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強監管政策引導和制度約束,從維護金融安全穩定的戰略高度,提升全行業信息安全意識,抓住信息設備購置、軟體應用、維護維修、日常保障等重點領域,全面加強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
(六)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作用。行業自律是實現金融穩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強各級保險行業協會建設,發揮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功能作用,防範化解保險風險,提升服務、協調和專業能力。建立覆蓋全行業的自律體系,增強自律公約束力,依法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促進行業科學發展。
(七)充分利用保險監管派出機構資源,加強基層保險監管工作、、加強監管自身建設,是提高監管科學性有效性的內在要求,要進一步加強監管組織、機制和隊伍等建設,提高監管能力,提升監管質量與效率。修訂《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監管職責,完善派出機構內設部門設置。堅持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統一,完善保監會機關內部協作機制,促進監管的統籌協調、溝通會商相信息共享。完善保監會機關部門與派出機構之間的縱向聯動機制,促進監管的統一規范、協作有力。逐步擴大法人機構屬地監管試點,有序推進屬地監管常態化。建立健全監管績效評價機制。積極探索因地制宜的差異化監管。

⑤ 如何加強我國保險市場監管

一、國際保險業監督發展趨勢

在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險業的國際化程度不斷加深各國保險市場相融性不斷增強保險業的國際依賴程度不斷提高一國保險市場日益成為全球保險市場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業的這種國際化趨勢使得一國保險市場的發展非常容易同時受到國際國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和沖擊為了避免本國保險業出現重大波動和災難性風險確保本國保險業安全和健康發展各國紛紛制定政策措施全面加強本國保險業監管一方面各國相應地調整了宏觀保險監管目標把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作為保險監管的首要任務綜合起來看各國保險監管主要有四大基本目標一是保持社會公眾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二是增進社會公眾對保險體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減少和打擊保險行業的犯罪另一方面各國通過制定法律制度對保險監管部門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要努力維護本國保險市場的穩定;二是要依法監管充分尊重保險機構的經營自主權;三是要平衡和協調消費者與保險行業間的利益;四是要加快本國保險業的改革與創新;五是要通過有效監管增強本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六是要堅持市場化原則保護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在宏觀監管目標和法律制度的導引下各國保險業監管出現了明顯的變化償付能力監管力度不斷加大產品監管的市場化趨向日益明顯混合監管體制正在建立普遍強調保險公司要建立信息公開披露制度電子信息技術的推廣和應用速度加快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督體系的若干設想

從總體上看我國保險業監管法律法規體系與保險業發展的客觀要求還很不適應尚未形成一套科學的監管指標體系保險業監管制度尚待進一步健全我國即將加入WTO國內保險業必然要與國際接軌客觀上也要求我們遵照國際慣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

1.進一步確立開放型的現代保險業監管目標和理念

首先要從全球保險業國際化的發展趨勢出發調整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目標努力維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國保險業健康、安全、有序地發展;全面提升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作用強化政府監管兼顧保險市場的效率與公平其次建立和完善以保險監管機構為主體、保險機構內部控制為基礎、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為補充的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管理體系不斷提高我國的保險監管水平再次要堅持對保險業的依法合規化監管避免監管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克服治標不治本的短期監管行為逐步使我國保險業監管向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在監管內容和方法上也要進一步更新觀念鼓勵保險創新降低監管成本

當初在保檢監管中要逐步實現以下轉變一是由單純的業務合規性監管向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並重、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的方向發展;二是由非現場檢查為主向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相結合方向發展盡快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系統;三是由傳統的手工檢查向手工檢查與計算機檢查互補、以計算機檢查為主的方向發展;四是由對保險違法「創新」的事後管制向事前防範、正確引導保險機構的創新活動、將保險監管和保險創新有機地結合起來的方向發展此外還要注意根據不同時期監管政策的要求和保險機構的自身特點努力尋找政府保險監管與保險機構內控的最佳結合點和結合方式切實將保險監管政策融入保險企業完善內控、加強管理的工作之中努力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2.盡快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迅速發展以及中國加入WTO進程的加快現有的保險法律法規在許多方面已經明顯不適應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要求為此我們要及時修改和充實現行的保險法律體系盡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慣例的保險法律法規體系為保險公司依法經營、保險業監管部門依法監管創造條件當前我們要依據保險市場開放的現狀、加入WTO後外資保險機構的設立和經營情況、國際保險監管趨勢的變化抓緊修訂《保險法》並盡快修改制定與之相配套的法律和規章全面清理與WTO基本原則和對外承諾不相符的內容充分發揮保險法律的引導和保障作用為保險業健康發展提供一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同時要加大保險執法監督力度堅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險執法水平

3.努力改進保險業監管方式和手段

一是進一步突出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要在堅持市場行為監管與償付能力監管並重的同時通過綜合運用最低資本充足率制度、資產負債評價制度、保險保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償付能力監測指標體系逐步使嚴格的償付能力監管成為保險業監管的核心維護保險行業穩定切實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推進保險業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保險業監管信息系統要制定和完善全行業信息化建設規劃和具體信息標准構建開放型的中國保險業信息網以及完善的保險監管信息系統及時披露保險機構的業務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要充分運用現代電子化手段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確性加強對保險業風險的實時監管要建立和完善保險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做到有嚴密的風險控制、經常的風險監測、及時的風險報告、審慎的風險評估並按不同的監管責任提出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的預備方案妥善處置保險業風險

三是根據國際審慎監管原則嚴格保險機構市場准入優化保險機構體系嚴格掌握外資公司市場准入標准合理把握外資保險機構的發展規模和發展速度;同時要建立嚴格的市場退出機制堅決淘汰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公司防止行業性風險的爆發

四是把道德風險的防範提升到應有的水平突出對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職責行為和職業道德操守的監管嚴把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准入關建立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退出機制建立對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的談話與誡免制度、業績監測與考評的指標體系等防止發生道德風險

五是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完善監管責任制要通過選拔、培訓等各種方式努力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抓緊培養一支高素質的監管隊伍要明確和完善監管責任制認真開展內審和監察工作嚴肅查處在監管中嚴重違規違章問題加強對保險監管的再監督保證保險業監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加強對國有保險公司的監管

把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管與金融機構監事會的監督檢查結合起來強化以財務監督為核心的監督檢查力度把年度定期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以專項檢查為重點促進國有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要加強同保險監管部門的聯系相互通報有關信息和情況進一步健全國有保險公司的監管機制提高對國有保險公司的監管效率從而形成保險監管部門與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相結合的監管體系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保險業監管的新路子

5.要強化保險機構內部控制和行業自律機制

保險機構內部控制是政府保險監管的基礎目前我國保險機構內部控制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個別保險機構的內部管理和控制還很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內部監督和制約對此我們要借鑒國際經驗按照《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的要求不斷強化各項內部管理機制、基礎管理制度和內部監督體系特別是要加強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嚴格分離資金運用業務與保險業務建立獨立有效的投資決策機制、投資風險評估機制和投資行為監督機制切實防範和化解保險風險與此同時要加快保險業自律組織體系建設保險行業協會要發揮行業協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功能認真指導和監督各會員貫徹執行各項政策法規和遵守同業規則制止保險機構之間的不正當競爭努力成為政府監管部門的有效補充

6.藉助中介機構力量加大現場檢查力度

由於受保險信息披露質量、監管成本、監管資源等方面因素的制約保險監管信息往往與實際情況存在一定誤差為了確保保險監管發揮應有的功效我們還應藉助獨立審計等中介部門的力量對保險機構的財務報表和會計記錄進行檢查並籍此進一步分析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情況和風險狀況增強對違規違法事實認定的法律效力

7.加強保險業監管的國內和國際合作

隨著保險競爭的加劇和保險信息化的發展保險與銀行、證券相互滲透的趨勢正在加快由此導致了監管交叉和監管真空問題對此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與銀行業、證券業等監管部門的協調和合作定期進行業務磋商交流監管信息解決混業經營趨勢下的分業監管問題支持保險公司拓寬業務與此同時要加強與各國保險監管部門的交流與合作積極加入國際保險同業監管組織認真學習國外保險監管的先進經驗及時掌握國際保險業監管發展的最新動向加快與國際保險業監管接軌的步伐

⑥ 論我國保險監管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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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論我國論我國論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法律制度摘要:改革開放之初,我國曾一度實行金融業混也經營模式,但導致了一系列嚴重的問題。20世紀80年代中期,改為實行分業經營體制。先後出台了《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一系列法律對分業經營體制進行了確認。隨後相應的金融業分業經營模式的法律監管體系也建立起來了。本文將立足我國的實際,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法律監管制度進行論述。關鍵詞:金融業分業經營法律監管一、我國金融業監管法律體系內容及評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頒布或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等金融法規,這些法規構成了以銀行業監管為核心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基礎內容,標志著中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初步形成,監管開始走向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大量吸收借鑒國際先進銀行業監管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監管實際,以法律形式系統的建立了對政府機構的監管制約和問責機智,既明確了監管職責、強化了監管手段和措施,也進一步規范和約束了監管權力的運用,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次立法創新。為進一步加強監管,人民銀行、銀監會還相繼發布了一系列行政規章,作為銀行業監管法律、法規所必要和有益的補充,明確了銀監會對機構、業務監管等方面的具體內容、操作程序和方法。在機構監管方麵包括:《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關於向金融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資機構在中國設立常住代表機構的管理辦法》、《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在業務方面主要包括:《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利率管理暫行規定》、《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等。這一系列法規法條完善了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在具體分業監管的職能部門上,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為標志,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最終形成,它履行原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審批!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等的職責及相關職責,而中國人民銀行不再承擔上述金融監管職能,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發揮中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範與化解金融風險中的作用,仍保留部分監管職能。由此,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形成一行三會「三駕馬車」的平行配置。但目前我國金融法規和規章也存在許多弊端亟待解決,如數量非常龐大,其中有些年代久遠,已經與其後頒布的法律相抵觸,但既未被廢止也未予以適當修訂。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金融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清理工作。此外全國人大也應根據金融業發展的形勢進行相應的立法工作。二、我國金融業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一)監管目標不夠明確。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金融監管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有效實施,又要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這實際上是將金融監管目標與貨幣政策目標等同看待,強化了貨幣政策目標,弱化了金融監管目標,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二)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我國銀監會作為國務院下屬機構,在業務操作、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職責時,較多地服從政府甚至財政部的指令。銀監會分支機構在實際監管中很難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約,當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觸動地方政府的利益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機構施加壓力,從而弱化了監管作用。(二)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從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置來看,我國基本上屬於分業監管模式。但是,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的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因而在實際操作中,常常導致監管過程脫節,多頭、分散,使監管環節出現諸多漏洞。(三)現行監管制度不利於金融創新。在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下,銀行參與證券業務被限制,一些具有轉移風險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產品和金融工具無法在市場立足,影響到證券機構的運作及策略,證券市場表現出很強的短期投機性和不穩定性。(四)現行監管制度不利於金融業的規模集中。現行分業監管制度,不利於銀行業向「全能銀行」發展,影響其國際競爭力的提高;對於證券、保險的嚴格限制、融資及投資渠道的缺乏、傳統單調的業務品種,加劇了同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使證券、保險行業競爭力下降。三、完善我國金融業法律制度體系的思考1.制訂統一的金融監管法,構建以金融管理局為主的新的金融監管體制。從中國現行體制看,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三會並列,各自監管對象所在的行業界限分明。這種以金融機構為監管對象的分業監管體制,在金融機構向混業經營方式發展時,立刻就暴露了它的局限性,如保險基金進入證券市場時,保監會對流入證券市場的資金風險就無法監管了。證監會可以對流入證券市場的保險資金運作風險進行監管,但一旦發現問題卻無法處理,因為該筆資金的運作者保險公司不歸它管轄。因此制訂統一的金融監管法,構建以金融管理局為主的新的金融監管體制非常必要。2、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再監管制度我國要根據國際上有關銀行信息披露的管理,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針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能力較弱,各商業銀行要參照國際銀行業慣例,不斷提高限性,我國應致力於補充監管主體的建設,即金融同業公會的建設。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共同著手起草金融機構破產的有關法規,規范市場退出中的資產清算、債務清償及操作程序,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健全存款保險制度。3、完善涉外金融機構監管立法,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合作體制,維護中國金融安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越來越多的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中國商業銀行也加快了向境外發展的步伐。中國的金融己經融入國際金融體系。如何防範國際金融風險對中國金融安全的威脅,是我們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在這方面,採納巴塞爾一系列文件提出的原則、規則和建議,與世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一起加強合作,構建穩定完善的國際金融監管體制,是最有效的防範國際金融風險的方法。參考文獻[1]汪鑫:《金融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2]周英著:《金融監管論》,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3]謝伏瞻著:《金融監管與金融改革》,中國發展出版社2002年版[4]賀小勇著:《金融全球化趨勢下金融監管的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2年

⑦ 我國目前採用的保險監管方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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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人壽保險定價方法是營業保費等價公式法。
營業保費等價公式法的基本公式是營業保費的精算現值等於未來保險給付、費用和利潤的精算現值。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目前要求的定價方法就是營業保費等價公式法。在這種方法下,人壽保險費計算應考慮以下三個要素:死亡因素、利率因素和附加費因素。因此,人壽保險費是依據預定死亡率、預定利息率、預定費用率來計算的,此三項稱為計算人壽保險費的三要素。營業保費等價公式法最主要的有點是如果給定了保費的基本假設,即死亡率、利率、費用、稅收補貼和利潤附加時,只進行有限的計算就可以很容易地計算出費率。對於簡單的壽險產品,這種方法是極其有效的和可行的。營業保費等價公式法的最大確定是這些公式沒有表明每個保單年度利潤的變化,特別是當壽險合同具有比較復雜的保險金給付,要求使用變化的利率和利潤附加時,這種方法的計算是及其復雜的。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定價技術得到充分的提高,這種方法也逐漸很少被使用。

⑧ 保險監管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市場准入和退出的監管。
第一、保險組織應依法設立、登記,並以此經營保險業務。我國保險組織的形式為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保險公司的市場准入表現為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保險組織必須具備比一般工商企業設立更為嚴格的條件,這是世界各國保險法的普遍規定。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了設立保險公司的五項條件。設立保險公司的一般程序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在保險公司的變更和退出上也有相應的規定:保險組織的變更包括保險組織的合並、分立、組織形式的變更及其他事項變更,首先要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其次要經過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最後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如果涉及到減少實收貨幣資本金時,必須通知債權人。保險公司的終止分為保險公司的解散、撤銷和破產三種形式。保險公司的解散和撤銷都要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但由於人壽保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涉及的社會面廣,故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公司不得解散。當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時,經我國保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但對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其准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則由我國保監會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2)保險經營的監管
第一、保險經營的業務范圍我國《保險法》按保險標的的不同將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分為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兩大類。
第二、保險費率與保險條款的監管。在我國對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執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而對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擬定,但應當報我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保險人惡性競爭行為的監管。為了規范保險市場、防止惡性競爭,遵循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保險法》對保險人在保險業務中的行為作出一些禁止性規定。
第四、對再保險經營與本國民族保險業的保護。在我國,再保險公司也要分業經營。為了保護民族保險業的發展,對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優先向本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對外國保險公司則有選擇地逐步讓其進入。
第五、對承保責任限額的規定。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必要通過保險公司業務量的限制控制其責任限額,從而分散風險,穩定經營。
(3)保險財務的監管
第一、最低償付能力的監管。償付能力是指保險組織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第二、各種保險准備金的監管。保險准備金是保險公司的負債。保險公司應有與准備金等值的資產作為後盾,才能完全履行保險責任。各種准備金有: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保險保障基金
第三、公積金的監管。公積金是保險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保險公司提取公積金,是為了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和增加公司資本金。
第四、對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監管。保險資金運用是現代保險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同時,由於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其資金運用狀況,直接影響著公司的賠付能力。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於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4)保險中介人的監管
第一、保險代理人的監管。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監管的內容有:保險代理人的設立、保險代理人的執業管理。
第二、保險經紀人的監管。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根據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在我國保險經紀人限於組織。保險經紀公司在辦理保險經紀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保險經紀人的性質上具有居間、代理、咨詢的性質。監管的內容有:保險經紀人的設立、保險經紀人的執業管理。
第三、保險公估人的監管。保險公估人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監管的內容有:保險公估人的設立、保險公估人的執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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