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術外包(ITO)和業務流程外包(BPO)
信息技術外包(ITO)系統操作服務:銀行數據、信用卡數據、各類保險數據、保險理賠數據、醫療/體檢數據、稅務數據、法律數據(包括信息)的處理及整合系統應用服務:信息工程及流程設計、管理信息系統服務、遠程維護等基礎技術服務:承接技術研發、軟體開發設計、基礎技術或基礎管理平台整合或管理整合等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企業內部管理服務:為客戶企業提供企業各類內部管理服務,包括後勤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工資福利服務、會計服務、財務中心、數據中心及其他內部管理服務等企業業務運作服務:為客戶企業提供技術研發服務、銷售及批發服務、產品售後服務(售後電話指導、維修服務)及其他業務流程環節的服務等供應鏈管理服務:為客戶企業提供采購、運輸、倉庫/庫存整體方案服務等此外,還有一種知識流程外包(KPO),是服務外包的高端部分。它們都是基於IT技術的服務外包,ITO強調技術,更多涉及成本和服務,BPO更強調業務流程,解決的是有關業務的效果和運營的效益問題。BPO往往涉及若干業務准則並常常要接觸客戶,因此意義和影響更重大。不僅IT行業需BPO,而且BPO的每項業務都離不開IT業務的支持,從而產生IT外包機會。境內外包和離岸(國際)外包
境內外包是指外包轉移方(外包商)與其外包承接方(供應商)來自同一個國家,外包工作在國內完成。離岸(國際)外包是指外包轉移方(外包商)與其外包承接方(供應商)來自不同的國家,外包工作跨國完成。發包方和接包方
發包方,也就是發包商,一般來自勞動力成本較高的國家和地區,如美國、西歐、日本。接包方,也就是外包供應商,來自勞動力成本較低的國家和地區。世界主要的服務外包承接國有7個,即歐洲的愛爾蘭、捷克和亞洲的中國、印度、菲律賓、馬來西亞和新加坡。據商務部預計,2010年全球服務外包市場規模將達到6000億美元。而按照印度的估計,到2010年左右全球有一萬億美元的ITO、有一萬億美元的BPO。另據分析,全球離岸服務外包市場規模未來幾年將保持20%以上的增長速度。但是,國際服務外包仍處於發展的起步階段,世界最大的1000家公司中,大約70%尚未向低成本國家外包任何商務流程,迄今國際服務外包業務只佔全部業務流程的1%-2%。隨著跨國公司經營理念的進一步變革,非核心業務的離岸外包將成為大的趨勢,國際服務外包市場前景十分廣闊。可以預見,未來5—10年將是我國服務外包發展的黃金時期。服務外包的業務內容
1、20個城市服務外包行業投資可行性分析報告中國政府提出到2013年,實現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300億美元,新增100萬大學生就業,這為投資者進入這個領域提供了無限商機。目前,20個試點城市為承接國際外包服務業,相繼頒布了相關優惠措施,展開了緊鑼密鼓的招商行動。推出投資可行性分析報告,講述目標城市的基礎環境,包括法律政策環境、人居環境、交通環境、信息電信基礎四個方面;人才環境,包括人才的質量、數量和成本;市場需求,包括本地需求和國際的離岸需求;服務商的需求,包括跨國和本地服務商;從高處著眼,從全局入手,進行了橫向對比和深入解剖,對於投資將是一盞明亮的指南燈。2、信息技術外包(ITO)軟體開發服務、網站建設服務、商業盡職調查、異地市場研討、供求配對平台、網路資訊服務等。3、商業流程外包(BPO)注冊管理服務、辦公室租賃服務、電話代接代轉、異地商務秘書、會計報稅代理等。4、知識流程外包(KPO)專業策劃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專業培訓服務、政策法規調研、企業文化建設、人力資源規劃等。5、招聘流程外包(RPO)招聘流程培訓/咨詢、校園招聘外包、專業項目人才招聘、長期招聘職能外包、普通代理招聘。海外離岸外包服務
海外離岸業務外包(海外離岸企業服務外派)在中國發展已將近10年。提高了國內企業的形象、搭建了國際框架、同時為海內外業務進行搭建了橋梁。著名的海外離岸業務主要有香港公司、BVI公司、開曼公司、英國公司、美國公司、百慕大公司、薩摩亞公司、開設離岸帳戶.....等等。中國的第三產業(服務業)經濟向國際邁開了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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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保險代理公司可行性報告財務分析
可行性報告是企業工作中非常常見的一種文檔。根據組織的不同,可行性報告也分很多種。我們一般說的可行性報告,指的大多為企業進入新領域、投資新項目是的前期分析活動。它是在市場細分的基礎上,企業投資新市場、新產品或改變經營策略的依據,是企業內部統一思想,統一認識的工具.是評估項目風險與回報的最初級文件,是對投資者的第一份承諾書。可行性報告根據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純市場型、純技術型以及市場技術混合型。目前的可行性報告多為混合型,從目標項目所處的市場環境並結合技術角度展開論證、進行分析。市場分析是一般可行性報告的中心。在市場分析時,可以建立整套的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論證,如財務指標、客戶指標、企業成長性指標等。如果工程技術在項目評估中占據重要地位,技術分析則是必要的可行性報告是一般企業開始新項目時是必不可少的,是企業上項目,要資金的關鍵文件。應當說,沒有可行性報告:企業憑借領導人的聰明才智也可能成功,產品也可能暢銷,但是只能碰運氣,而非長久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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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保險代理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範文
我也需要啊,你有的時候,我們互相通個氣啊---
⑷ 關於加入保險公估公司可行性報告
申請人:擬設立保險公估公司的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可由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承擔具體事務)
(—)申報材料:
1、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全體合夥人簽字的《保險公估機構設立申請表》;
2、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3、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
4、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3年財務報表;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6、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規劃等;
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8、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材料,業務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復印件;
11、住所或者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12、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13、擬訂的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兩份)
(二)、審查原則及標准:
1、注冊資本或出資應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人民幣2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
2、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3、有具備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4、持有《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基本資格證書》的員工不得少於2人,總數應當不少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7、擬設立的保險公估機構不得與已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重名。
(三)審查期限:
1、由所在地保監局受理申請,由中國保監會審批。
2、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所在地保監局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四)、注意事項:
許可證的換發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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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申請保險代理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1.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發起人
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有相應的發起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為2-200人。依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一些特定主體,如機關、社團等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此外,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機會主義行為,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也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2.注冊資本達到法定的額度
注冊資本是全體股東所認繳的股本總額,也是保險代理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各國對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一般都規定了最低注冊資本。我國2004年的《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要求,保險代理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但2009年新頒布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則提高了注冊資本額度,其第7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經營區域不限於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注冊資本都應該是實繳貨幣資本。
3.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准則,也是公司設立的基礎性文件。它由發起人股東制定,規范了公司設立的目的、經營范圍、組織機構、權利行使方式等基本問題,對公司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設立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相應的章程。
4.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保險代理業的社會影響很大,保險代理工作也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因此,為了保障保險代理公司的順利運營,也需要經營管理人員具備豐富的保險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保險法》第121條要求,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監管規定》第20、21條進一步明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以及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二)持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格證書;(三)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五)誠實守信,品行良好。
5.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健全的組織機構是指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健全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以及其他重大事項: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決策機構,對最高權力機構負責,接受監督機構的監督;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監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三個機構相互獨立、相互制約,有助於充分保障公司股東的利益,確保公司依法獨立地開展保險業務。
6.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住所是指公司的決策機構或者主要經營場所,它是公司開展業務活動的中心場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是確定公司糾紛案件管轄法院、准據法、送達地址的基本依據。保險代理公司要想順利地開展活動,也必須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工作場所和條件。
7.有符合規定的公司名稱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軟硬體設施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或者「保險銷售」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