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信用保險項下國內保理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簡稱「中國信保」)是國務院批准成立的唯一一家承辦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政策性保險公司。該公司成立一年多來,外經貿企業對出口信用保險的認識逐步提高,但在實際業務開展過程中,企業還存在著一些疑慮和問題。為此,本報記者專門采訪了中國信保總經理唐若昕先生。
記者:中國信保業務的政策性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唐總:2001年國務院批准成立我公司的方案中,提出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一家政策性公司。那麼,中國信保的政策性究竟體現在哪些方面呢?首先,中國信保的政策性是由其主要任務決定的。中國信保的主要任務是:依據國家外交、外貿、產業、財政、金融等政策,通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手段,支持貨物、技術和服務等出口,特別是高科技和高附加值的機電產品出口。因此,我們有責任支持和推動國家對外開放的一系列政策和戰略的落實。如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走出去」
戰略的貫徹,外經貿市場多元化戰略、以質取勝戰略、科技興貿戰略和大經貿戰略等的實施;外交方面的國別政策、金融方面的國家外匯儲備和國家金融安全也與我公司業務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通過信用保險支持高科技和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還可以改善國民經濟的產業結構,貫徹國內產業方面的政策。
其次,國家為確保我公司能夠順利完成上述政策性任務,也給予了我公司多種財稅優惠政策:一是由財政部從預算中列支了我公司的資本金;二是對我公司的經營業務免徵營業稅等流轉稅;三是對公司企業所得稅實現「先征後返」。投保信用保險的出口企業,則可以通過我們的豐富產品和優惠費率而享受到這些政策優惠。
記者:據了解,貴公司把提高業務增長速度作為今年的重要工作目標。對此,貴公司是怎樣考慮的?
唐總:多年以來,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規模一直徘徊在占出口總額的1%左右的水平,與世界平均12%的水平相距甚遠,出口信用保險支持出口的力度過小已經引起多方面的關注。為此,我公司經過內部有關部門和分支機構的反復研究,初步勾畫出了三年發展的籃圖,具體設定了今年的預定目標,總體設想是:要使出口信用保險的規模實現超越國民經濟發展速度和超越出口發展速度的大幅度增長,最終實現跳躍式發展。公司今年的具體業務目標是:承保額比去年翻一番。
記者:您能否介紹一下今年一季度中國信保的業務發展情況?
唐總:去年下半年開始,我公司業務開始有所起色。今年一季度,我們的業務已經步入快速發展的軌道。在沿海地區,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發展迅速,與去年同期相比,承保額增加了150%左右。其主要原因是:前一階段,有關部門和我公司的營銷宣傳開始逐步見效;不少企業對信用保險的認識有所提高,對信用保險的積極作用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各級政府對信用保險的支持力度不斷增強;我公司內部規章制度已經制定,運作機制正常,服務更加規范,效率有所提高。業務的快速發展也是我們預料之中的情況。
記者:中國信保打算如何實現多種業務全面發展和積極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融資功能?
唐總:出口信用保險主要有三種業務,即一年以內的短期險業務、一年以上至十年的中長期業務和與出口相關的擔保業務。目前,這三種業務發展的情況還處於起步階段,我們要確保各種業務的全面增長,同時,我們以短期險業務方面有突破性進展為重點。中長期業務量也要配合國家「走出去」戰略有成倍的增長。由於擔保業務是中國信保的新業務,我們要大膽探索直接為企業出口提供擔保的融資業務,積極推動出口信用保險項下的融資功能發揮。融資功能的發揮也有利於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當前,外貿企業的資金緊張狀況依然嚴重,加上欠退稅情況十分嚴重,出口信用保險項下融資功能的發揮有相當大的空間,也有利於外經貿企業的壯大發展。目前,我公司已經與中國銀行、中信實業銀行和招商銀行簽訂了合作協議,我們還正在與其他商業銀行積極探討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發展融資業務的可能。
記者:去年下半年,中國信保推出了「優先支持重點和優質客戶」
戰略,目前進展情況如何?
唐總:去年,我公司適時推出了「優先支持重點和優質客戶」戰略,其目的是盡可能在公司發展的起步階段,充分發揮出口信用保險對擴大出口的支持力度。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這一戰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我們為「重點和優質客戶」提供了更加優質的服務,更加便捷的通道,更加靈活的費率。截止到2002年年底,我公司共有「重點和優質客戶」
51家,只佔我公司保戶的5%,但其短險保險金額已經佔到我公司總體規模的40%。
記者:據說,中國信保最近將推出一系列短險新產品,這些產品有什麼特點?
唐總:要履行國家賦予中國信保的職責,就必須加強對外經貿企業的支持力度,就必須使產品更加貼近市場,滿足出口企業的各種不同需求。因此,公司從初建伊始就狠抓新產品的開發,專門設立了產品開發部門。今年5月8日,我們將向市場推出五項短險新產品,它們具有不同的特點,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滿足出口企業的多種需求。新產品的條款充分考慮了保戶的利益。例如: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統保保險這一產品可以最大程度支持企業以非信用證方式擴大出口。在這一產品項下,企業將其出口的所有非信用證出口業務均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投保額達到相當規模;中國信保則會給企業一個非常優惠的費率,這一費率使應用該產品的企業大大降低相關費用。再如:我們專門推出了短期出口信用證保險產品。一些企業往往認為在信用證付款條件下,出口應收賬款的收匯風險是很低的。但是,國際市場風雲變幻,信用證的貿易風險也是客觀存在的。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和最近的阿根廷金融風暴等無不說明,信用證貿易也不是絕對安全的,也不能高枕無憂,更何況投保信用證保險的費率只相當於統保費率的一半左右,是企業完全能夠承受的。山東是我公司業務規模最大的地區,其主要經驗就是企業投保信用證保險業務的規模較大。為了特別支持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的出口,我們還專門設計了短險的「特定合同保險」,以此滿足出口企業以非信用證的支付方式的出口。同時,為支持企業充分利用分期交貨收款方式進行貿易,我們還推出「買方違約保險」,以滿足企業擴大出口的需要。
記者:在理賠方面,中國信保有什麼新的服務措施嗎?
唐總:保險公司的賠付一直是保戶十分關注的重要問題,也是某些保戶對保險公司有意見的地方。中國信保作為政策性公司,一直十分重視對保戶的賠付工作。例如:國際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對企業應收賬款的拖欠接受可能損失的報告時間一般為四個月,也就是說,只有在應收賬逾期四個月後,保險公司才接受企業的可損報告,中國信保成立以後認真研究了出口信用保險項下的逾期賬款問題,作出了應收賬款一過期就可以向我公司提出可損報告決定。這樣做的目的在於:一是為企業盡快取得理賠作準備;二是有利於盡最大可能降低此筆業務的可能損失;三是如果損失真的發生,也可以為下一階段的商賬追收創造有利條件。這樣的做法在國際上也屬先進的,是不多見的,同時,也是把應收賬款的管理寓於過程之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發生損失的可能。
記者:中國信保在支持西部大開發方面有什麼舉措?
唐總:西部地區市場發育尚不充分,對外開放的程度不夠,對外貿易規模仍然偏小,外經貿企業風險意識不強,對出口信用保險的利用率很低。因此,我們決定對西部地區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採取更加靈活和優惠的費率政策,這有利於發揮出口信用保險對西部地區出口的積極作用,也完全符合國家對西部的大開發政策。國際上不少發達國家對其欠發達地區也採取了類似的優惠和扶持政策,也就是說,對西部地區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給予更多的靈活措施和優惠辦法完全符合國際通行作法。
記者:那麼,中國信保如何支持中小企業出口呢?
唐總:公司成立以來,中小企業的擴大出口一直是我公司的支持重點,在我們的保戶中,有相當數量的企業屬於中小企業(按原外經貿部標准,年度出口額低於1500萬美元的企業)。從保險的大數原理出發,我們對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有一定的規模要求,如投保短期險統保一般要求投保險金額達到100萬美元,對投保短期險的「票保」需要達到50萬美元的合同金額。這種做法也是國外一些信保機構的習慣做法。但是,對中小企業來說,在很多情況下,投保規模達不到規定的水平,有的只有幾十萬或十幾萬美元。為了支持中小企業的擴大出口,我們主動降低了「門檻」,中小企業投保小金額的業務我們也將積極受理,這樣做既符合國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也是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通行作法。
記者:據我所知,有些外經貿企業認為中國信保保險費率水平偏高,您對此有何看法?
唐總:保險費率水平高低一直是企業和保戶十分關注的問題。出口信用保險的費率水平與出口貿易的信用期限有著密切的聯系,與出口對象國家或地區的風險情況有很大的關聯,與買家的經濟實力和信用等級直接相關。因此,當企業產品、技術或服務出口到新興市場,採取非信用證結算方式,又是「票保」,而且回款期限又較長,那麼保險費率水平自然較高一些;反之,當我們出口到美、日和歐盟等傳統市場,以信用證結算,又採取統保的方式,回款期又較短,其費率肯定是較低的。
就一般而言,如果把國家扶持因素考慮進去,我們的費率同國際平均水平基本一致。當然,有些企業,採取「逆選擇」的方式,投保的都是高風險國家,或資信差的買家,自然感到費率較高。如果這些企業採用統保方式,費率就會大大降低。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⑵ 人保保險基礎知識書
財產保險基本險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專為企事業單位提供保障的一個險種。任何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都可在保險標的范圍內。投保金銀珠寶等珍貴物品須事先與人保財險公司進行特別約定,但有價證券等不在本保險范圍內。在本保險項下,人保財險對火災、爆炸、雷擊等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對由於暴雨、洪水、台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被保險人故意行為等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需履行一定的義務,這是人保財險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⑶ 買了一份保險中的保險是什麼意思
保額就是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賠付的保險金。
「基本保額」的概念,在我國《保險法》中並無體現,但是按照保險原理,「保額」一詞應是保險金額的簡稱,所以「基本保額」應該就是指保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
基本保額與投保金額的不同在於:基本保額是保險合同項下計算不同保險項目之最終保險責任的基本參數,而投保金額不過是當事人約定這一基本參數時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也就是說,基本保額既可以被雙方當事人約定為等同於投保金額,也可以被約定為大於或小於投保金額,甚至在同一份保險合同的不同保險項目中可以出現不同的基本保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⑷ 公眾責任險保單終止後,我司將按比例退還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
公路、橋梁、電站、港口、賓館、住宅等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土木建築工程項目均可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
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條款
一、物質損失部分
(一)責任范圍
1、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本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2、對經本保險單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本公司亦可負責賠償。
3、本公司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單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但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
定義
自然災害: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台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被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被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6、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9、除非另有約定,在被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10、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三者責任部分
(一)責任范圍
1、在本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2、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
3、本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准。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2、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築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3、下列原因引起的賠償責任: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3)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4)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三、保險金額
(一)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金額應不低於:
1、建築工程一一被保險工程建築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原材料費用、設備費用、建造費、安裝費、運保費、關稅、其他稅項和費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
2、施工用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一一重置同型號、同負載的新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所需的費用;
3、其他保險項目一一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商定的金額。
(二)若被保險人是以被保險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概算總造價投保,被保險人應:
1、在本保險項下工程造價中包括的各項費用因漲價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被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據此調整保險金額;
2、在保險期限內對相應的工程細節作出精確記錄,並允許本公司在合理的時候對該項記錄進行查驗;
3、若被保險工程的建造期超過三年,必須從本保險單生效日起每隔十二個月向本公司申報當時的工程實際投入金額及調整後的工程總造價,本公司將據此調整保險費;
4、在本保險單列明的保險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最終的工程總價值,本公司據此以多退少補的方式對預收保險費進行調整。
否則,針對以上各條,本公司將視為保險金額不足,一旦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將根據本保險單總則中第(六)款的規定對各種損失按比例賠償。
四、總除外責任
在本保險單項下,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3、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三)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四)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六)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
(七)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五、賠償處理
(一)對被保險財產遭受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但對被保險財產在修復或重置過程中發生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二)在發生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的損失後,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確定賠償金額:
1、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以將被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准。但若修復費用等於或超過被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2項的規定處理;
2、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以被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准,但本公司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3、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與物質損失賠償金額之和以受損的被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三)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四)在發生本保險單第三者責任項下的索賠時:
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五)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六、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謹慎選用施工人員,遵守一切與施工有關的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四)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4、在被保險財產遭受盜竊或惡意破壞時,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5、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後,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6、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被保險財產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於其他被保險財產中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並糾正該缺陷。否則,由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七、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五)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財產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六)比例賠償
在發生本保險物質損失項下的損失時,若受損被保險財產的分項或總保險金額低於對應的應保險金額(見四.保險金額),其差額部分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則按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金額與應保險金額的比例負責賠償。
(七)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⑸ 給付了重大疾病險後本公司不再承擔本合同項下身故保險金是什麼意思
這就是壽險給付型重疾保險的競合條款
投保人重大疾病給付與身故給付是不可以兼得的,這類保險觸發理賠的情況有兩種:1,客戶發生保險規定的疾病,一次性給付客戶保險約定的金額,保險終止;2,客戶未發生保險約定的疾病直到死亡,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盡,終止合同
通俗的說,這個條款就是:這份保險只給付一次保險金,如果客戶發生重大疾病,那麼就給付大病保險金,終止合同,未來客戶去世時不再給付死亡保險金。如果客戶無疾而終或意外死亡,而合同沒有發生過重疾給付的話,那麼保險公司一次性支付死亡保險金。
⑹ 保險合同上的基本保險金額是什麼意思
基本保險金額是保單上明確標注的金額,保險金額是能拿到的保險賠付金額,有些保險條款的基本保險金額和保險金額是一致的,有些條款的保險金額是以基本保險金額為單位計算的。實際上基本保險金額是一個計算單位。
基本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在投保時約定,但須符合保險公司當時的投保規定,約定的保險金額將在保險單上載明。
(6)本保險項下指擴展閱讀:
基本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的區別:
1、概念不同:
基本保險金額實際上一個計算單位。而保險金額則是指一個保險合同項下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在後期實際能領取到的保險金額最低不能低於基本保額。
2、理賠金額不同:
在有些保險合同的條款中,基本保額和保險金額的區別並不明顯,例如在人身意外險的保險條款中,基本保額往往和保險費是一致的,但在有些保險合同的條款說明中,保險金額往往是以基本保險金額為單位進行計算的。
例如在一些分紅型保險產品中,保險金額往往是以基本保額為參數進行計算的,而後期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金額往往也是大於基本保額的。
⑺ 保險合同項下權利是個人財產嗎
抵押合同
抵押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郵政編碼:傳真:
抵押權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電話:郵政編碼:傳真:
簽訂合同日期:年月日
簽訂合同地點:省(市)市縣(區)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為確保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其有
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
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為(詳見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大寫)
元整,抵押率為百分之,實際抵押額為元整。
第三條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1.抵押財產中的待甲、乙雙方封存後,
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2.抵押財產中的由甲方交乙方保管,並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元整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第四條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中的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於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項下借款延期,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押貸款。第五條甲方用作抵押的有價證券在抵押期內到期時的處理方式,甲、乙雙方約定如下:第六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第七條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第八條本合同生效後,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並,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第十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的;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第十一條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第十二條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第十三條違約責任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1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2.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2項的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的,乙方可以停止發放主合同項下貸款,或視情況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4.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萬分之的違約金。5.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6.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的違約金。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8.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第十四條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第十五條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
法院起訴。第十六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
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還清時自動
失效。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⑻ 「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是什麼意思
勞動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勞動保險基金是國家為舉辦社會保險事業而籌集的,用於支付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所享受的保險金和津貼的資金。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⑼ 平安保險第三者責任險保單內容
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9)本保險項下指擴展閱讀
1、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2、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3、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承保風險擴大。本保險單終止後,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4、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採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5、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保險財產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並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
6、比例賠償
在發生本保險物質損失項下的損失時,若受損保險財產的分項或總保險金額低於對應的應保保險金額,其差額部分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按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金額與應保保險金額的比例負責賠償。
7、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8、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後,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並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9、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⑽ 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是什麼意思
要看國企還是個企,
國企國家擔,個企個人擔,
不過他們都不想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