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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發布時間:2021-10-26 07:44:47

1. 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主要內容 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而制定的社會保險、救助、補貼等一系列制度的總稱。現代國家最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之一。作用在於保障全社會成員基本生存與生活需要,特別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並傷殘、失業、生育、死亡、遭遇災害、面臨生活...

2. 全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1998年起每二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 2.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帳號,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俱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 ,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職工調 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 3.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月標准為職工退休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人月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等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3. 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養老保險制度是政府或單位通過法律或合同形式,使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勞動者在老年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力隊伍後能得到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
我國自1997年開始實行統一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005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再次進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城鎮現行制度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企業繳費工資總額的20%左右,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
到達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發放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4. 全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主要內容為:1.統一企業和職工的繳費比例;2.統一個人賬戶的規模;3.統一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意義是: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全覆蓋,人人皆有保障,才是改革的出發點和終極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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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國現階段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啥

主要內容 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而制定的社會保險、救助、補貼等一系列制度的總稱。現代國家最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之一。

6. 中國現階段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我國原有的養老社會保險的組織管理的治理結構是一種以垂直分工為特徵的組織管理體系。它通過對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權力層次進行設計,在組織的不同角色之間形成一種上下級關系。可以把它稱為基於科層權力關系的養老社會保險組織管理的治理結構模式。這種組織形式是一種組織內部功能分化、垂直、分層的金字塔式的組織形式。在這里,不同層級政府屬下的社會保障職能部門,是這一組織管理體系的核心,它承擔了政策制定、保費徵收、基金管理、投資運用、養老金發放、爭端處理等多項職能。因而,「它是一種特殊的政企合一的模式」。在我國養老社會保險的起步階段,由於社會保險發展水平比較低,市場組織與社會組織發育相對不成熟,在這種情況下以這種科層制為特徵的組織管理模式有其合理性。從組織治理結構的績效來看:第一,這種結構能使最高層管理部門擺脫了日常事務,成為有力的決策結構,並使各個職能部門充分發揮其管理的主動性和靈活性。
第二、這種結構擴大了有效控制的幅度,對管理人員的水平要求比較高,因而有利於組織管
理中業務管理人才的培養。第三,伴隨著垂直分工,組織必然要求進行分權,這可以促使組
織中各個層次的成員在一定程度上對環境採取較為靈活的應對策略,從而使組織的靈活性增
強。同時,由於各個部門獲得一定的分權,而且,崗位管理人員的職位升遷與部門的業績有
著相應的關聯,因而各個職能部門之間也會產生比較和競爭,這在一定程度上會提高組織的
效率。 然而,這種以科層制為特徵的組織管理體系的局限性也是顯而易見的。(1)這種組織
管理體系需要的管理人員多,管理成本比較高,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其管理的經濟性就比較差。
(2)這種組織管理體系是以分權為紐帶的管理模式,集權與分權的關系比較敏感,一旦處理
不當,不僅削弱上級對下級的管理和監管力度,而且容易產生本位主義,由此削弱整個組織
的協調一致。(3)這種以垂直分工為特徵的組織管理體系,管理層級比較多,隨著垂直分工
的進行,組織的控制難度加大,這就有可能導致整個組織管理能力的分散和組織資源利用的
低效甚至無效。(4)這種組織管理體系具有明顯的委託-代理關系,但由於養老社會保險基金
是混賬管理,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的產權界定不夠明確,因而這種委託-代理關系只是名義
上的,沒有實際的契約約束力。同時由於這種組織管理中的激勵機制不足,導致作為代理人
的養老社會保險組織機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都不足。
我國的養老保險規定職工繳費工資高於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以所在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職工繳費工資低於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個人身份參加養老保險的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作為個人繳費基數,可選擇的檔級為60%、80%、100%,基於目前社平工資逐年提高,考慮到個人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增加40%的檔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部分省市略有調整),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8%繳納;隨著我國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不斷改革以及參保人數的迅速增加,組織管理規模的擴大和業務量的增加,進行職能部門的整合是組織創新的必然選擇,這種整合是以我國的職能機構的合並為基礎的。從我國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組織管理體系來看,也就是把分屬不同部門的管理職能統一集中到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來管理。這種整合,由於一方面繼續強調政府在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不可或缺的職責,故此需要繼續維持一套以行政權力關系為紐帶的垂直的組織管理的治理結構。另一方面,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各級層次的政府需要把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業務職能單獨列出,由職能部門行使獨立的管理職能。這樣,基於科層權力關系的養老社會保險組織管理的治理結構就轉向基於垂直分工與水平分工並存的科層制養老社會保險組織管理的治理結構。這種組織管理的治理結構有兩條主線,一條是從行政權力關系來看,體現的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行政關系;另一條是從業務關系來看,體現的是由不同層級政府屬下的養老社會保險業務機構組成的關系。這是一套具有科層組織典型特徵的組織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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