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的案例分析
新的保險法明確規定,投保後兩年後,保險公司不能以不如實告知為理由拒賠。
現在的問題在於新保險法2009年10月1日才生效,這個案子是否可以根據新保險法進行處理,此事涉及專業法律問題,找個律師咨詢下。如果適用新保險法,保險公司一定要賠付的。
㈡ 保險營銷有哪些成功案例
現在產品都是靠營銷才賣的出去,案例很多。不如你使用保保網的微信通,可以將行業信息一網打盡/
㈢ 常見保險問題及典型案例
價錢糾紛問題,理賠問題,續保問題,退保問題,承保問題,
案例:1995年8月30日,福州市二輕物資供應公司經理林澤炎經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林群多次勸說,買了5萬元的重大疾病險,年繳費900元,限定交費期限為20年。並立即支付轉賬支票。8月31日,款項轉到平安在福州工商行的戶頭上,此時林澤炎還未通過體檢。9月1日下午6點半,林澤炎在游泳時溺水身亡,9月4日,家屬將情況告知平安公司,平安公司即派人調查,此時核保尚未通過,保單未發出。最後,平安公司按國際慣例,向林的家人賠付了5萬元的全數賠償。這一賠保案創下當時國內兩項第一,即投保時間最短,和沒有保單的情況下全額賠保。
分析:1、我想這份保單被保險人雖然沒有拿到。但是他肯定是簽字過了。所以認定為這份保險單是生效的。我也按照國際慣例說一下。只要被保險人簽字了,而且錢交過了。那麼這份保單不管到沒到被保險人手裡就已經生效了;一般是錢到的日期算為生效日期。所以平安的做法是沒有任何錯誤的和失職的。
2、案例中說的核保沒有完成,是因為被保險人的體檢結果還沒有出來。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可以認為體檢結果沒有出來,這份保險單就不生效?錯了。保險單生效的日期其實應該按照雙方簽定的日期。而且關鍵是在本案中被保險人的死亡跟健康原因沒有任何關系。
3、還有一句話我很有興趣。就是「經理林澤炎經平安保險公司業務員林群多次勸說,」。證明這個業務員的水平不怎麼樣呵呵。
4、從平安保險公司方面考慮一下。他們會認為這個賠償也可以,不賠償也可以。只是不賠償可能會有一點麻煩。
而被保險人的保額很低,只有五萬元,那不如就拿這個案例為自己做廣告了,可能還會有更多的收入呢。這就是捨不得孩子套不著狼。這會大大提高平安在人民心中的地位。這可比什麼TV的廣告費少多了。所以一舉兩得。所以就出現了這個案例。
我寫不了那麼多,你具體再自己想一下吧。
㈣ 保險業的著名案例
國內首例102萬大型跨國理賠現身新華保險
2008年12月10日,新華保險功勛總監金愛麗率團緊急奔赴日本東京「癌研有明醫院」,將102萬元理賠金親自送到這位出險的旅居日本的汪先生手中。由此,國內壽險行業首例大額跨國理賠服務在新華保險誕生。
經了解,此位王先生於2006年11月在新華保險投保了100萬保額的「健康天使重大疾病保險」。前不久在日本當地的常規身體檢查中被醫院確診為小細胞肺癌,並在日本東京「癌研有明醫院」接受治療。當新華保險接到這位客戶的跨國理賠申請後,充分考慮保障客戶利益,新華保險功勛總監金愛麗立即向公司報案;尤其在首次進行大型跨國理賠且尚無先例經驗的情況下,新華保險相關部門負責人特批以「理賠綠色通道」推進相關工作。
保險公司跨國理賠案件的處理難度較大,牽扯到眾多方面的問題,在處理時間上往往會拖延很長。由於此次跨國理賠保險理賠額度較大達到102萬元,需要通過再保險公司、國際SOS組織的協作,且在日本醫院不針對保險公司以外機構和個人提供相關資料的情況下,新華保險遇到了跨國理賠手續復雜、信息聯絡不暢等困難,金愛麗總監急客戶之所急,一方面安撫客戶和業務員,一方面積極和有關部門積極協調。終於在12月10日不顧旅途勞累於當晚趕往日本「癌研有明醫院」,見到客戶核實身份後迅速辦理了全部理賠單證的簽字手續,十分鍾後理賠金即到帳。客戶滿懷感激,「新華保險是世界上最好的保險公司!」
從賠案發生到理賠結束,理賠工作是否及時高效,決定了客戶對保險企業及產品的忠誠度,這更是驗證保險企業業務品質、服務質量、工作效率的最關鍵環節,是保險企業賴以生存的「生命線」。從充分保障客戶利益出發的新華保險,自成立以來堅守「客戶滿意度提升」的唯一評價標准、「客戶價值增長」的唯一服務目標和「以客戶為中心」的唯一服務理念,致力於為客戶提供誠實守信、盡心盡責、方便快捷的服務體驗,堅持搭建優質的客戶服務平台,特別是高品質的理賠服務平台。
對於新華保險此次誠信、高效的大型跨國理賠服務,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教授表示,「新華保險對待所有的客戶,無論國內國外一視同仁。只要有需要理賠的地方,不管客戶在世界的哪一個角落,新華保險都會把理賠金在最短的時間內送到客戶手裡。新華保險用行動維護了中國保險業的國際形象。」同時,郝演蘇教授也提示民眾,「保險是經濟危機環境下最安全的保護傘。」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院長王穩則表示:「老百姓對保險行業最大的意見就是理賠難,而新華保險一貫重視理賠工作,在新華保險理賠就是不難。希望不久的將來百姓對保險行業有類似的誤解。」
作為中國壽險行業連續三屆全國十大保險明星、北京市保險行業形象大使,一直把理賠工作視為壽險事業最重要環節的金愛麗則建議,「對於這種大型跨國理賠服務,國際理賠手續應盡量簡單化,同時保險行業應建立大額跨國理賠專項工作機制」。
㈤ 關於幾個保險案例的分析,很簡單~急用
第一個問題;熊某敗訴,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法規定,因為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而隱瞞的事實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是由於是業務員陳某的違規操作,未能按照正常手續辦理保險業務,陳某需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個:鄉政府勝訴,既然雙方已經約定保費到11月份繳清,而保險公司也已經簽發了保險單了,就要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了。保險事故的發生是在7月份,並未超過約定的繳費期限,所以保險公司不得以此為理由拒賠。
第三個:范先生和李女士平分保險金。無論范小姐的本意如何,但是在填寫投保單的受益人時,她填寫了法定,保險金就變成了范小姐的遺產了。那麼范先生和李女士作為范小姐的父母,是絕對的法定繼承人。所以他們都有權利繼承范小姐遺產。所以就由他們倆來均分這筆保險金了。
㈥ 一個關於保險金的案例..進來分析一下.
1、這是報紙上報道的一個真實的案例,在真實結果中,是法院組織雙方調解,結果是前妻拿3萬,現妻拿17萬;
2、在報紙上的分析是不論給前妻還是現妻,都是值得商榷的;
3、從前妻的角度來說,應當給前妻,理由是98年投保時妻子是她,是投保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也是被保險公司所認可的,離婚後,投保人一直沒有變更受益人,也說明了投保人是認可給她的;
4、從現妻的角度來說,應當給現妻,理由是身故受益權是期待權,在被保險人身故前是不確定的,在其身故前尚未成就,只有在被保險人身故的一瞬間,其身故受益人的受益權才得以成就,而在本案中,被保險人身故時,其合法妻子是現妻,當然應當給現妻了;
5、個人傾向於給現任妻子;
6、在本案中,我所看出,這個爭議的發生與保險公司的審核不嚴是有關系的,當然,這個是98年的事情了,十年前我國保險市場很不規范,才造成了這樣的糾紛,現在我相信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對於這樣不明確的身故受益人指定都是不會接受的,也不會出現這樣的糾紛了。
㈦ 保險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保險公司的主張不正確。
保險利益,又稱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我國《保險法》第11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於被保險人將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失,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維持原有的利益。對於人身保險利益的具體認定,我國《保險法》第52條作了列舉規定,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具有保險法所規定的關系,在法律上視為有保險利益。
趙為公公投保時有保險利益是無疑的,後來雖然離了婚,但趙是指定受益人C的母親,這種血緣關系並不因婚姻變更而終止,所以仍然存在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原則與財產保險有些不同,國際上習慣是要求在訂約時必須有保險利益,而事故發生時萬一保險利益已不存在,也不影響要保人的保險權益。因為人身保險中有儲蓄的因素,投保人最後所得,是他自己交納保險費的積累,所以合同訂立之後,即使保險利益滅失,也不應影響要保人的權益。
人身險因保期長,最長的達二三十年,在這么長的保險期限內家庭成員關系發生變化是難免的。保險合同訂立後,只要要保人履行交納保險費等義務,保險合同就有效。趙為公公投保後,盡管中途婚姻關系發生變化,但她能繼續按月交納保險費,至被保險人身故,從未間斷,所以這份保單是有效的。因此,趙某有權作為監護人領取這筆保險金。
㈧ 一個關於保險投保成功的案例,讓人感動的事跡。
這不簡單,最近的墜機事件,理賠情況都出來了。
很好的數據。
保險業緊急行動,啟動綠色通道,迅速開展「8·24」伊春飛機墜毀事故保險理賠工作,部分保險公司相關負責人趕赴伊春空難的事故現場,在第一時間送去保險理賠金並慰問受傷客戶及遇難者家屬。
截至8月26日15時,「8•24」墜機事故遇難人員中已確認有35人在20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險,預計賠付2543.98萬元。目前,相關保險公司已向13位遇難人員家屬支付賠款431.95萬元。
對倖存者的投保排查也已開始,目前已確認21人在9家保險公司投保了27份保單。
㈨ 保險案例分析
1、第一題,受益人指定的是前妻,那麼應該是前妻受益,因為保險合同上寫受益人時寫的是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而不是寫的「妻子」,所以如果離婚,要及時變更受益人。而且在法律上來說,保險屬於受益權,受益權是大於繼承權的。賠付給前妻,不會作為財產而留給現在的妻子。
2、不會賠償,所謂「醫療事故意外」指:「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門診、住院手術導致醫療事故」是除外責任的話,保險公司拒賠是完全合理的。
㈩ 財產保險案例分析
保險公司應當要進行賠償。
1、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某廠,沒有隱瞞車輛實際所有人的主觀故意。
2、以李某為投保人購買保險,與行駛證相一致,符合保險公司的投保要求。
3、以李某為投保人為車輛投保,沒有減少保費,並且相對於法人車輛而言,還多繳納了保費。
4、李某為所有人還是某廠為所有人,並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5、某廠或是李某為車輛所有人,並沒有增加車輛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