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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員養老保險基金

發布時間:2021-10-25 18:47:21

❶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有哪些

選擇投資渠道的原則應是:降低風險、增加贏利、保證流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是負債資金,在若干年後需要返還給投保人,這就決定了基金運營要以穩妥安全為原則;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的是儲蓄積累模式,保險金的給付主要依靠基金的增值收益,因此各基金運營單位必須要保證基金的保值與增值,實現基金的贏利;基金不管投資什麼渠道,在向農民支付時,都需要變現,為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應保證在需要時能夠及時變現,滿足支付的要求,這就需要有一定的流動性。
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在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基金運營以地方為主,主要是購買國債或存入銀行,一部分社保基金投資於資本市場。

❷ 養老保險轉養老基金養老基金是怎麼繳納怎麼算的

是這樣的,養老保險由2個帳戶構成,一是統籌帳戶,二就是個人帳戶。
而80%金額進入了統籌帳戶,通俗的講,就叫養老基金。

你提到你是單位方式交納的社保,那麼交納多少,以本人實際工資作為交納基數計算。
都交往社保局,單位代扣員工的社保費。

以單位買全社保為准,計算如下所示:
醫療保險:個人承擔2%,單位承擔8%;
養老保險:個人為8%,單位承擔20%;
失業保險:個人為1%,單位承擔2%;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1%;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1%;
公積金:個人7%,單位7%。
而工傷和生育保險的費用均由單位承擔。

舉個例子,為了計算方便,以工資為2000元/每月,那麼其需要交納的保費為:
醫療保險:個人交納2000*2%=40元,單位2000*8%=160元;
養老保險:個人交納2000*8%=160元,單位2000*20%=400元;
失業保險:個人2000*1%=20元,單位2000*2%=40元;
工傷保險:個人無,單位2000*1%=20元
生育保險:個人無,單位2000*1%=20元
公積金:2000*7%=140元,2000*7%=140元。
因此個人總計為:360元,單位總計為:780元。
計算的數據可能會與實際的有出入,但計算的方式是這樣的.

辭職之後,憑身份證原件,社保材料,比如醫保卡,養老保險手冊申請社保轉移手續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按個人方式續交,或者轉移到新單位續交社保2種處理方式。

國家政策,從2010年1月1日開始,養老保險不允許退保,只能轉移關系。

所有手續需要45個工作日就可以完成。

依照這個《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流程》,一個正常參保人員從提出申請,到最後完成辦結,在所有材料准備到位的狀況下,最快在一周之內就可以辦理完成,最慢也不會超過45個工作日就可以完成養老保險關系的跨省轉移,而且,在辦理轉移過程中,90%的工作是由申請人轉入與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操作。

第一步:參保人跨省流動前到原參保地社保機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第二步:參保人持繳費憑證、戶口、身份證等到新就業地社保機構申請接續關系。

第三步: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

第四步: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後15個工作日內,將清理申請人的參保繳費是否有欠費並辦理養老保險基金劃轉,終止申請人在當地的參保關系,向新參保地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最後一步:新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1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手續。

❸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是什麼意思

養老保險在社保中心分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如果調動工作,仍然在一個統籌區,轉移養老保險只需轉移個人帳戶,把個人帳戶轉移到新單位,統籌基金不用轉移。因為都在同一統籌區。

❹ 養老保險基金是按照什麼標准上解和下撥的

建立基金中央調劑制度各省最關注的就是上解、下撥的具體辦法是不是合理,是不是體現激勵和約束機制在里頭。這也是我們進行制度設計的時候重點考慮的問題,特別是上解和下撥主要靠一些參數,到底選哪些指標,這些指標基數如何確定。總的思路和想法是對那些貢獻的省份不能「鞭打快牛」,又不能使一些地方產生依賴想法。

在資金撥付方式上,中央調劑基金實行以收定支,也就是當年籌集的資金全部撥付到地方。撥付時根據籌集調劑基金的總額和全國離退休人數計算一個人均撥付額,然後再乘以各地離退休人數來撥付資金。這樣做既簡單明了,也做到了公平統一。所以根據這個辦法,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高、參保職工和就業人數多的省份上解的資金就較多,離退休人數多的省份得到的撥付資金也多。通過制度的內在機制就實現了養老保險基金在養老保險負擔較輕的省份和養老保險負擔較重的省份進行調劑,達到了均衡地區間基金負擔的目的,也達到了東部發達地區來支持中西部和老工業基地省份的效果。我們做了初步測算,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撫養比情況相似的省份,貢獻或者受益的金額是大體相當的。這樣的制度設計較好地體現了公平原則,應該說也是穩妥的,各地都是接受的。

來源:澎湃新聞

❺ 湖北省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部分流動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按現行規定,國家公務員是不用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湖北是否在試點啊?下面是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試行辦法,你可學習參考一下.
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試行辦法
為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管理,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勞社部發[2001]13號、勞辦發[1997]116號、鄂政發[1997]73號合鄂勞險[1996]45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經辦機構必須按照職工身份證為其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帳戶。
二、職工個人帳戶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社會保障號碼、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個人首次繳費時間、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個人當年繳費工資基數、當年繳費月數、當年記帳利息及個人帳戶貯存額情況大呢感。
三、職工個人帳戶從1995年1月1日其開始建立。1995年1月1日其按本人月繳費工資11%的數額劃入個人帳戶,其中個人繳費部分全部劃入個人上戶,其餘部分從單位繳費中劃入。1995年1月1日前,單位合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均不記入個人帳戶,單規定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
四、個人帳戶儲存額按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利率計算利息,年結算一次。記帳利率參考銀行同其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由省勞動保障廳每年予以公布。
五、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雷擊儲存額計算方法:即至本年底止個人帳戶雷擊儲存額在每個繳費年限結束以後按年度計算。其計算公式:至本年底止個人上戶累計儲存額=上年底止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1+本年記帳利率)+個人帳戶本年記帳金額×(1+本年記帳利率×1.083×1/2)。
六、單位或個人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視為欠繳,欠繳暫不記入個人帳戶,待其按規定補齊欠繳額後方可補記入個人帳戶。
七、經辦機構在繳費年度結束後,應根據職工個人帳戶的記錄,為每個參保職工列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發給職工本人,由職工審核簽字後,依年保存在《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中。《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由省勞動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制發。
八、個人帳戶的轉移。職工調動時,職工須持《養老保險手冊》到經辦機構辦理個人轉移手續。轉移辦法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在同一保險經辦機構轉移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個人帳戶基金。
(二)職工的養老保險關系在同一保險經辦機構轉移時,除轉移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外,相應轉移職工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包括上年個人帳戶本息之和當年個人帳戶劃入本金。基金轉移時,不得從轉移額中扣除管理費。
(三)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調入未開展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參保職工辦理中止繳納養老保險費、封存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後,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再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儲存額轉移手續。
(四)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個人帳戶的建帳及轉移按照《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文件執行。
(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職工調動工作時,單位和職工本人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必須在原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齊,否則不予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養老保險基金轉移手續。
九、個人帳戶的繼承。
(一)職工在職期間死亡的,繼承額為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
(二)離退休人員死亡的,繼承額為個人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
職工個人帳戶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帳戶的其餘部分,並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帳戶處理完後,予以封存。
十、經辦機構應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資料庫,將參保單位和職工的基本情況、繳費情況以及職工個人帳戶增減變動情況納入資料庫管理。
十一、本辦法生效以前已建立個人帳戶的予以保留,本辦法生效後按本辦法執行。
十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仍按現行計發辦法執行,今後如國家和省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十三、本辦法由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從下文之日其執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❻ 養老保險轉移手續

1、職工流動就業參保繳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職工離開本市,到其他地區就業的,先由繳費單位或本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卡。

《參保職工跨省流動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等有關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務大廳申請,清算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後,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以下簡稱《參保繳費憑證》);

3、再由本人持《參保繳費憑證》至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

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由雙方社保經辦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不用往返奔波。

(6)流動人員養老保險基金擴展閱讀:

2009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在29日轉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一)轉入地養老金支付壓力大。

但在實際操作中,轉移的大部分統籌基金仍不足以支付老齡化帶來的資金需求,給轉入地帶來很大的支付壓力。

(二)各省異地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政策仍存在分歧。

例如深圳地區,條例規定只有辦理了戶籍調動的人員,外地的視同繳費年限才予以確認,對於一些非戶籍的參保人員,他們之前在老家的視同繳費年限深圳市是不予認定的。

各個統籌地區關於重新招工就業後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相關規定都有所不同,損害了部分參保人員的利益。

(三)信息傳遞不順暢。對於企業職工跨省正常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從辦理轉移手續時間上看,目前還是不「圓滿」。

對於轉移時限問題,採取電話聯系和郵寄方式,由於溝通上存在障礙,時效上的確存在困難。

❼ 由單位轉成流動人口養老保險需要什麼手續和資料急

因工作調動轉醫保和養老保險關系需要的手續:
一、申請出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繳費職工於繳費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後,可以由本人或繳費單位攜帶以下材料到所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
(1)《申請》
(2)繳費職工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繳費職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請提供委託書及代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5)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
(6)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調動手續原件及復印件
(7)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出示《參保憑證》,申請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繳費職工向新就業地社會保險機構出示本人的《參保憑證》原件和復印件並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一),符合轉入條件的,由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向原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三、辦理基金轉移手續
原社保經辦機構收到《聯系函》後,核對有關信息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並辦理基金劃轉手續,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四、辦理接續保險手續
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攜帶以下材料確認轉移接續情況:
1、《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2、繳費職工的參加工作時間、視同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需要認定的,需出據繳費職工本人的《人事檔案》,
3、政策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辦理人在提出社保異地轉移申請後,再進行下一步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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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養老保險基金的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關於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全國基金管理情況。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地區基金管理情況。
第三條 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總公司的直屬國有企業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定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 第五條 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三)職工自願繳納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
(四)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七)財政給予的補貼;
(八)勞動合同制職工基金轉移的收入;
(九)其它收入。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根據支付養老保險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逐步實行企業全部職工按統一比例籌集。基金應留有部分積累,積累率為工資總額的3%,以後隨著經濟發展再逐步調整。
第七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企業的管理費用中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
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與工資總額同口徑)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一部分,並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企業和職工必須同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才能計算職工繳費年限。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第九條 經濟困難的企業確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能力時,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可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緩繳手續,經批准後執行。緩繳的具體辦法,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因破產或關停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清算企業財產中,優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一次性撥付該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用。一次性撥付離退休費用的具體數額,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統籌項目,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統籌的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費用。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其他養老保險費用,仍按現行規定的標准由原單位支付,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歸職工個人所有,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性予以支付。職工在退休前死亡時,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 第十三條 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國家給予的財政補貼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對存入銀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分別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對到期的基金銀行存款和用基金購買的債券,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及時辦理轉存或兌付。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根據本地基金月平均全額結算收入數額,從基金中留足1-15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周轉金。
第十六條 凡跨地區流動的新招勞動合同制職工,轉出與轉入地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予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轉移手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轉出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繳納標准(不扣管理費,不計利息)轉移。新招勞動合同制職工轉移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內部審計等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編制基金年度收支和管理服務費預、決算,報當地人民政府在預算中列收列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的基金和管理服務費收支的預、計算和會計報表、統計報表,按規定時間上報勞動部。
第十八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和節約的原則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務費,具體的提取比例由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准。管理服務費主要用於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車輛購置費、房屋基建修繕費、退休人員管理活動經費和其他必需開支的費用。管理服務費的使用,要符合國家的財經政策和有關規定,必須先提後支。管理服務費年度收支預算一經批准,要嚴格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有權稽核參加統籌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企業工資總額、離退休費用和在職職工、退休人員花名冊、核准計提基金的各個基數以及應支付的離退休費用。 第二十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對歷年滾存結余的養老保險基金,在保證各項離退休費用正常開支六個月的需要,並留足必要的周轉金的情況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則,可運用一部分結余基金增值。基金增值所獲得的純收益不計稅費。基金增值部分應全部轉入基金,不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
(一)購買國庫券及國家銀行發行的債券;
(二)委託國家銀行、國家信託投資公司放款。
第二十二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不得經辦放款業務,不得經商、辦企業和購買各種股票,也不得為各經濟活動作經濟擔保。
第六章 基金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管理服務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進行內部審計。
第二十四條 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事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企業代表、職工代表和退休人員代表組成,負責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務費使用情況的監督與檢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向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匯報基金管理情況必須事前聽取監事會意見。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要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機關和工會對養老保險基金以及管理服務費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帳目和原始憑證等資料。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單位逾期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日加收應繳數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位繳納的滯納金在該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職工弄虛作假,少數、不繳、拒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以書面形式責令其限期補繳。對逾期仍不繳納的單位,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以非法手段領取養老保險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違反第三章第十一條規定,未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費用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較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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