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安機關需要保險公司人員協查客戶投保情況,都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按機關需要,保險公司人員協查客戶投保情況,需要公安局提供的調查理由和原因
㈡ 保險公司協查棵干什麼的
防止騙保的,保險公司都小氣的很
㈢ 什麼是協查令
協助調查令, 一般為兩個不同地的部門之間,或者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之間的命令,要求對方予以協助調查,並有正規回復的公文。
㈣ 協查通告什麼意思我欠了別人的錢,無力償還,現在我被協查通告了,
協查通報是指上級機關以書面的形式要求下級機關協作調查某個事項,一般來說被協查通報的事項大多都是涉嫌違法或違規的事項。協查通報不僅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提出要求,還有通告下級機關對類似事項提高警惕,充分重視,引以為戒的含義。 通緝令是指公安機關依法通緝本該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後脫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從監獄中逃跑的罪犯而製作的法律文書。通緝作為公安機關通令緝拿應當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偵查活動,通緝令是公安機關為執行此項活動發布的法律文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中作出了明確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㈤ 什麼是協查通報
協查通報是指上級機關以書面的形式要求下級機關協作調查某個事項。一般來說被協查通報的事項大多都是涉嫌違法或違規的事項。協查通報不僅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提出要求,還有通告下級機關對類似事項提高警惕,充分重視,引以為戒的含義。
㈥ 公安局配合協查是什麼意思
協查是指上級機關以書面的形式要求下級機關協作調查某個事項。一般來說被協查的事項大多都是涉嫌違法或違規的事項。
協查一種行政行為,協查的對象是尚不明確的違法行為,不一定是犯罪,因此並不一定附合立案條件。公安機關肯定不會以電話通知個人的方式來發布協查通知或者通緝令的。
一、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報案,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發現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司法機關。
舉報,是檢舉和揭發的總稱。所謂舉報,是指單位和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報案、控告
報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將其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司法機關的行為。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揭發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並要求依法處理的行為。
㈦ 協查通報和通緝令有什麼區別
通緝令與協查通報的區別:
1.兩者性質有所區別:
協查通報是指上級機關以書面的形式要求下級機關協作調查某個事項,一般來說被協查通報的事項大多都是涉嫌違法或違規的事項。協查通報是一種行政行為,不屬於刑事訴訟范圍。
通緝令是指公安機關依法通緝本該逮捕而在逃的或者被拘留、逮捕後脫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從監獄中逃跑的罪犯而製作的法律文書。通緝是一種刑事偵查手段,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2.兩者使用的對象有所區別:
通緝令的對象是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服刑期間外逃的罪犯。
通報協查的對象是尚不明確的違法行為,不一定是犯罪。
3.兩者發布的機關有所區別:
協查通報不僅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提出要求,還有通告下級機關對類似事項提高警惕,充分重視,引以為戒的含義。
通緝令是公安部應各省級公安機關的請求而發布的緝捕在逃人員的命令。
(7)保險公司協查是啥意思擴展閱讀:
正通緝是公安機關為查獲,緝捕在逃嫌疑犯而依法發布的命令,又稱作通緝令。一般分為命令性通緝和協捕性通緝。
通報是公安機關為協同作戰而溝通的情報,常常分為協查通報和重大犯罪信息通報。公安機關已經將各地的通緝令,協查通報作為犯罪信息納入犯罪情報資料儲存系統。
㈧ 公安的協查通報是啥意思,是不是代表立案
協查通報是指上級機關以書面的形式要求下級機關協作調查某個事項。一般來說被協查通報的事項大多都是涉嫌違法或違規的事項
㈨ 公安的協查通報是啥意思,是不是代表立案
協查通報是指上級機關以書面的形式要求下級機關協作調查某個事項,一般來說被協查通報的事項大多都是涉嫌違法或違規的事項。所以並不代表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立案來源
一、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報案,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發現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司法機關。
舉報,是檢舉和揭發的總稱。所謂舉報,是指單位和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報案、控告
報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將其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司法機關的行為。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揭發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並要求依法處理的行為。
三、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後、被發覺之前主動向公安司法機關投案的行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司法機關自行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肩負著打擊各種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任務,當其在執行公務中,一旦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時,就應當主動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