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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演變

發布時間:2021-10-24 23:56:20

⑴ 簡述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怎樣建立、發展起來的。

1951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後,城鎮建立了職工勞動保險制度並覆蓋城鎮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及供養直系親屬;同時,農村建立了面向鄉村孤老殘幼的「五保」制度,面向農民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文革」期間,勞動保險制度被取消並演變為「企業保險」。

1978年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我國對傳統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改革。到2008年,社會保險覆蓋面日益擴大,待遇水平逐年提高,基金收支規模快速增長,制度運行平穩。以養老保險為例,2007年覆蓋人數達到2.01億,基金收支分別達到7834億元、5965億元。

努力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目標。

NO.1 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歷程

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歷程,根據不同時期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目標、重點和重大政策舉措,可劃分為改革探索、制度框架初步形成與統籌城鄉發展三個階段。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歷程根據不同時期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目標、重點和重大政策舉措,可劃分改革探索、制度框架初步形成與統籌城鄉發展三個階段。

1978至1992年間的改革探索時期

這一時期,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是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實行以承包為主的多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在這種改革背景下,社會保障改革的指導思想定位於服務企業改革的需要,國家把社會保障改革作為企業改革的配套措施來進行,以單項制度改革為突破口。

在改革步驟上,首先從改革城鎮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和建立失業(待業)保險制度入手,再隨著有關企業改革政策的出台,陸續制定了其他相關的社會保障改革措施。在養老保險方面,1984年,國家在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開始了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試點;1991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先由市、縣級統籌再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在失業保險方面,1986年為了配合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國務院頒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首次在我國建立了企業職工待業保險制度;1993年國務院修訂了該規定,發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進一步擴大了待業保險的覆蓋范圍,提出由企業繳費建立待業保險基金,用於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

1993年至2004年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時期

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把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框架的五個組成部分之一,明確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內容。隨後,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按照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確定的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來進行,重點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制度,目標是建立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在養老保險方面,1995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並在全國試點,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在醫療保險方面,1995年,在江蘇省鎮江市、江西省九江市進行試點,探索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1996年試點擴大到38個城市。在工傷保險方面,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范了工傷保險的認定條件、待遇標准和管理程序,建立工傷保險基金。1994年,原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對生育保險的實施范圍、統籌層次、基金籌集和待遇支付等進行規范。

1997年以來,我國社會保障改革步伐加快,國務院於1997年發布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統一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8年發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了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模式和改革方向;1999年發布了《失業保險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覆蓋范圍、籌資辦法、繳費比例、享受條件和保障水平。同年,國務院頒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進一步規范了城市貧困居民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2004年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覆蓋范圍、籌資辦法、繳費比例、享受條件和保障水平。

為配合國企改革,妥善處理分流下崗人員和保障城鎮貧困人員基本生活,1998年後逐步建立「一個中心、兩個確保、三條保障線」的政策體系。2000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並在遼寧省試點,探索社會保障制度從單項制度推進向系統建設轉變、以覆蓋國有企業為主向以覆蓋城鎮從業人員轉變的經驗,3年試點取得了較大的成功。

到2004年底,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主要內容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初步形成。

2005年以後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統籌發展時期

2005年以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的出台,標志著我國經濟社會進入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統籌城鄉發展的時期。

在這一大的背景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進入統籌城鄉、全面覆蓋、綜合配套、統一管理的階段。2005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現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由職工向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拓展,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強化激勵約束機制,建立長效機制;2006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推進農民工和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制度建設;2007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全國建立兜底性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時將醫療保險由職業人群拓展到城鎮非職業人群。
NO.2 實現兩個創新一個突破

實現從企業保障到社會保障的轉變,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保障網;創新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提出了建立多層、多元、多樣化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理論。

1.制度、機制和體制方面的創新。實現從企業保障到社會保障的轉變,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保障網。創新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五項社會保險全面實現了社會統籌,建立了用人單位、勞動者共同繳費、政府給予補助的籌資機制。成立了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機構,實行政策制度與管理分開,提高統籌層次,推行屬地管理和社會化管理服務。

2.創新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為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減員增效,為市場競爭中的弱者——下崗和失業人員等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失業保險、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實現了4000多萬國有企業下崗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平穩地退出國有企業,進入勞動力市場,未造成大的社會震動,創造了世界奇跡。

3.理論上的突破。針對上世紀90年代末養老保險差額繳撥管理下,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拖欠嚴重的現象,提出了建立獨立於企事業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理論。2008年,針對「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目標,提出了建立多層、多元、多樣化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理論,特色內含有如下五個方面:一是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二是基本保險與補充保險相結合;三是統一性和特殊性相結合。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制度上必須統籌考慮、整體設計、統一管理,防治制度設計的「碎片化」而加大運行中的摩擦。同時要正視我國城鄉之間、地區之間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性,在統一的制度和法律規范下,充分考慮和體現這種差異,給地方一定的彈性空間。特別是在農村,要繼續發揮家庭和土地保障的作用,實施城鄉有別的社會保障項目和辦法。四是歷史、現實和未來相結合。既要逐步償還體制轉軌的歷史債務;又要保障現有待遇享受人員的切身利益,並逐步縮小有保障群體與無保障群體、保障水平高與保障水平低的群體之間的利益落差;還要為未來人口老齡化高峰作準備。
NO.3 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經驗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堅持服務經濟社會改革和發展全局;立足於國情,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制度建設、法制建設和服務管理並重。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堅持服務經濟社會改革和發展全局。社會保險制度是一項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綱領性文件,它決定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終極目標,決定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制理念和階段性目標。1992年前轉換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成功,以及1993年後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2005年以來統籌城鄉發展取得的初步成績,重要因素之一是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服務於黨的路線方針,恰好地處理了作為局部的社會保險事業與作為整體的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既推動企業轉換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減少企業富餘人員,又堅持黨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是簡單地把富餘人員推向市場,而是堅持以人為本理念,建立下崗再就業服務中心,保證下崗人員基本生活,提供培訓、轉崗和再就業能力,幫助他們再次進入勞動力市場,緩沖了當時背景從就業直接到失業的社會和個人震動,建立失業保險制度,完善失業保險政策,調劑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崗職工生活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改革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則進一步推動了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了社會保險和社會經濟的互動發展。

2.立足於國情,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在以經濟效率為中心和經濟總體發展水平還比較低的總體背景下,致力於保障職工基本生活,堅持了低水平、廣覆蓋和保基本的原則,避免高福利傾向;考慮了城鄉間、地區間經濟發展差距,制度政策不搞一刀切,倡導建立多層次的制度安排,中央頒布指導性文件,地方自主調整實施,適應部分發達地區、效益好的企業和高收入群體的保障需求,拓展了企業年金制度和補充醫療保險等制度發展空間,基本形成了社會基本保險、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構成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險體系。考慮了制度轉軌和社會轉型,將歷史遺留問題與發展、現實問題統籌考慮,避免了前蘇聯「休克」式地改革給人民、經濟社會帶來的巨大創傷,政策制定和完善中,既強化政府責任又履行單位和個人義務,突出社會保障的公平效應,兼顧制度運行的效率,重視長效機制建設和可持續發展。

3.制度建設、法制建設和服務管理並重。既重視制度建設又加強經辦管理,科學地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服務標准,加強城市社區和鄉鎮社會保障組織建設,充實經辦服務工作隊伍,改善經辦條件;推進經辦管理服務的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以參保人員利益和服務便利為中心,不斷提升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從以經濟保障為主轉變為經濟保障和服務保障並重。積極推動法制建設,加強監察執法,擴大監察執法范圍,完善監察程序,健全執法機構,加強執法隊伍建設,為社會保障體系提供法制保障。
NO.4 面臨的挑戰和今後發展

當前,應按照黨的十七大「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完善以社會保險為主體的社會保障體系,養老和醫療保險具有覆蓋群體多、資金量大、制度復雜等特點,是建設的重點。

社會保障制度面臨的挑戰和突出問題

當前,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與十七大目標有差距,面臨著一系列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四方面:一是制度存在缺失,廣大農民、大部分農民工和城鄉無收入老年居民目前尚無養老保障制度安排。退休人員醫療待遇未實行社會化管理。二是覆蓋面窄。2007年我國1.53億60歲以上老人中,只有4400萬人能夠享受定期待遇,不足三分之一;在7.7億勞動人口中,參加了養老保險的僅有2億,佔26.5%;在5.9億城鎮人口中,參加醫療保險的僅有2.4億,不足40%。三是管理體制不順。社會保障事務管理分散在多個部門,不利於政策的統一規范。基金在地方管理,導致提高統籌層次難,跨統籌地區調劑基金和轉續養老保險關系困難。四是歷史負擔沉重。關閉破產國有企業、困難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共約2000萬人,由於資金問題未納入醫療保險制度。

同時,我們還面臨人口老齡化、就業形式多樣化、城鎮化的挑戰。目前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與西方已老齡化的國家相比,我國具有未富先老、老年人口規模大、老齡化速度快、高峰期持續時間長的特點。預計本世紀30年代進入老齡化高峰期,老年人口將達3.5億~4.5億,負擔系數大幅增加,養老支出急劇增加。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用是在職職工的4倍,老齡化導致醫療保險支出急劇增加,基金支付風險大。我國正處在工業化、城鎮化加快發展階段,大量農民工流動就業的現象將會長期存在。靈活就業數量和比例上升,傳統的以「單位」為對象的社會制度不能適應這種分散化、流動性強的就業格局。

社會保障制度未來發展方向

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已經進入了「以工促農,城鄉支援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發展階段,社會保障進入統籌城鄉發展階段。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既要遵循自身的規律,又要服務於經濟社會大局,為此必須做到如下兩點。

1.堅持正確的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全面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2.樹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理念,應堅持多元、多樣、多層次。多元化制度應符合城鎮、農村以及城鄉間流動群體特點。多樣化制度應符合正規企業職工、靈活就業人員、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城鎮無職業居民等不同特點和需求。多層次是指國家基本保險、單位補充保險和商業保險以及政府福利項目結構,以滿足不同收入群體的保障需求。樹立發展型社會保障理念,立足於建立長期可持續發展的機制。在社會保障基本模式的選擇上,應以單位和個人繳費性的社會保險制度為主體,其它福利制度為輔助,強化繳費義務與待遇權利的對應關系,建立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機制。

改革目標

完善以社會保險為主體的社會保障體系,改革的重點是醫療和養老保險制度。

1.養老保險

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完善養老保障體系對策主要體現為「全、統、實」三個方面。

「全」就是實現城鄉全覆蓋,重點是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和養老補貼制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基礎性養老金加個人賬戶」的模式,覆蓋從業人員。養老補貼制度覆蓋城鄉60歲以上無保障低收入老人。

「統」就是提高統籌層次,實現基礎性養老金全國統籌,理順中央與地方責任。中央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單位徵收養老保險費,負責基礎性養老金發放,缺口由中央負責。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由省級經辦機構管理與負責。

「實」就是做實個人賬戶,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的分別管理和建賬,互不擠占,真正變現收現付為部分積累。堅持個人賬戶基金市場化投資運營方向,加強基金監管體制、法規體系、組織隊伍和能力建設,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2.醫療保險

完善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政策,通過財政補貼和調劑失業保險基金,降低失業保險人員醫療保險繳費負擔;通過多方籌資妥善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障問題。

探索建立穩定可靠、合理增長的籌資機制,合理調整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創新就醫結算管理方式,逐步解決參保人員門診就醫保障問題。

當前,失業、工傷與生育保險政策體系已基本建立,並且主要覆蓋職業人員,下一步任務是繼續完善政策法規標准、擴大覆蓋面、健全管理服務、提高待遇水平。

⑵ 我國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

不懂什麼意思呢

⑶ 社會保障發展史上,有哪些標志性事件

 社會保障制度是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逐漸形成並發展起來的,是人類社會不斷協調發展、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
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簡史
 (一)社會保障制度的萌芽時期(1601—1882年)
 1、標志
 英國政府於1601年頒布了歷史上第一部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伊麗莎白《濟貧法》(舊《濟貧法》)。於1834年頒布了新《濟貧法》。

 2、背景
 英國的圈地運動和工業化。
 3、保障特點
 舊《濟貧法》:就業保障(強迫勞動)+財政補貼(福利救濟)
 新《濟貧法》:國家為責任主體的政府救濟

 (二)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時期(1883—1934年)
 1、標志
 德國俾斯麥政府於1883年頒布了《疾病社會保險法》,1884年頒布了《工傷事故保險法》,1889年頒布了《老年和殘障社會保險法》。
 2、背景
 工業化和德國工人運動
 3、特點
 針對工人實行的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 問題:為什麼會在德國首先建立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
 1、經濟上:歐洲工業革命完成,德意志統一後超過英、法。
 2、政治上:
 a、德國的工人運動:一方面工人受資本家的壓迫很重;另一方面,德國盛產哲學家,無產階級思想影響工人運動。
 b、鐵血宰相開拓海外殖民地,攘外必先安內。
 3、理論上:新歷史主義的理論。

 (三)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時期(1935—1947年)
 1、標志
 1935年美國頒布 了《社會保障法》
 2、背景
 1929年到1933年的世界性經濟大危機
 3、特點
 社會保障制度從社會保險為主的保障制度步入綜合性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



 為什麼美國出台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保障法》?
 1、經濟上:1929——1933年,經濟大危機導致經濟衰退,失業增加,社會危機劇增。
 2、政治上:羅斯福新政。危機→政府幹預+擴張性財政政策+提高社會總需求。
 a、舉辦公共工程 b、擴大社會保障開支 c、拉動消費 d、促進就業
 3、理論上:凱恩斯主義經濟學。



 (四)社會保障制度的繁榮時期(1948—1979年)
 1、標志
 1948年英國第一個宣布建成「福利國家」 。
 2、背景
 第二次世界大戰
 3、特點
 社會保障制度的全球化、保障范圍的全民化、保障項目的全面化、保障水平的攀升化。

 (五)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時期(1979年至今)
 1、標志
 實施福利政策的英國積極對福利制度進行改革 。
 2、背景
 20世紀70年代,石油價格兩次大幅度上升,國際金融體系瓦解 。
 3、特點
 西方福利國家紛紛提高工人和僱主的繳費比例,削減社會保障支出。
 二、社會保障制度產生的經濟條件
 (一)18世紀的歐洲工業革命,使社會生產的形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實現了生產的社會化。
 (二)社會化大生產逐步打破了農業社會人身依附的主從關系,家庭的生產職能開始退化,要求社會保障代替家庭保障。
 (三)生產社會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使社會財富大量增加,從而為社會保障提供了物質基礎
 三、社會保障制度產生的社會政治條件和思想理論基礎
 (一)社會保障制度產生的社會政治條件
 工人的堅決斗爭是把社會保障制度產生的可能性變為現實性的決定性因素。

 (二)社會保障制度產生和發展的思想理論基礎
 1、德國新歷史學派提出的福利國家理論,是社會保障制度賴以產生的直接理論基礎;
 2、英國經濟學家庇古的《福利經濟學》,為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公平化原則;
 3、凱恩斯經濟理論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國家制定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理論依據;
 4、《貝弗里奇報告》成為西方社會保障思想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 四、對社會保障制度產生與發展的基本評論
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成果,它的發展與人類社會的發展進程與總體趨勢是基本一致的。
 1、立法先行
 這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社會政策和一種國家制度安排的特徵的具體體現。
 2、循序漸進
 大多數國家在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方面,是採取循序漸進方式的。
 3、不斷完善
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進程一方面是在增長性地發展,另一方面也是在不斷調整。
 第四節 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與變遷
 一、我國社會保障的傳統與淵源
 1、天命主義禳餌論:最原始的救災救荒思想。
 (商湯)巫術救荒「乞雨」,天子→「天帝」(萬物有靈),各種災禍皆由天帝決定,人類社會想要免除災難的侵襲,保障生存的權利,就必須向天地禳壽,以求寬恕。


 2、大同社會論:烏托邦思想(春秋戰國)
 a、孔子:大同社會《禮記•禮運》
 b、東晉《抱撲子》記載鮑敬言的話。
 另外:墨子「兼愛交利」,老子「小國寡民」,莊子「至德之世」,孟子「井四制度」。
 3、社會互助論:中國儒家思想的又一組成部分。
 4、倉儲後備論:是一種主張建立穀物繼續以備荒並救濟貧民的社會思想。
 (西周→唐→金)賈誼《論積貯疏》
 5、社會救濟論:貧困救濟→國家責任,災後救濟→皇恩。
 6、優待撫恤:

 二、新中國建立前的社會保障
 (一)國民黨:
 制度建構:1929年國民政府廣東建設廳勞動法起草委員會即起草過《勞動保險草案》,1944年國民政府社會部擬定過《社會保險方案草案》。
 (二)中共: 根據地(蘇區)1932年、1933年《勞動法》(照搬蘇聯)。
 東北解放區:1948 《東北公營企業戰士暫行勞動保險條例》。
 三、新中國建立後的社會保障
 (一)新中國成立初期的社會保障建設時期(1949——1956年)
 這一時期的社會保障面對的主要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部分內容涉及到城鎮居民。
 1、社會保險
 新中國成立初期的社會保險,賦予了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雙重二元結構的特徵。
 一重二元是城市與農村之間社會保障制度的差異;
 另一重就是城市內部存在著企業單位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同。

 1951年政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該條例至今未宣布失效)。
 1952年6月,政務院頒布了《關於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
 1955年4月,政務院頒發了《關於女工作人員生育假期的通知》,初步建立了女工作人員的生育保險制度。
 1955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起了養老保險制度。

 2、社會救濟與社會福利
 1956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高級農業合作社示範章程》,確立了面向鄉村孤老殘幼的「五保」制度;
 這一時期中央政府或其職能部門就職工福利、社會福利事業、福利工廠、生活困難補助等社會保障問題發布了一系列的法規性文件。


 3、社會優撫
 自新中國成立之日起,政府就非常重視對於有特殊革命貢獻者的褒獎和撫恤,首先於1950年由內務部頒發了《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除此之外,內務部還頒布了4個有關軍人優撫的條例:《革命烈士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疾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和《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
 關於對於現役軍人的優待和退役安置,1955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以及國務院於同年5月發布的《關於安置復員建設軍人工作的決議》對其作了詳細規定。

 (二)社會保障制度的調整時期(1957——1966年)
 這一時期的重點是對勞保福利進行整頓。整頓的方針是簡化項目,加強管理,克服浪費,改進不合理的制度。
 195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上批准了《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退休暫行規定》),它應該說是中國第一部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的單獨立法。
 衛生部於1957年制定和頒發了《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犯法的規定》,首次將職業傷害列入了工傷保險的范疇,實現了工傷保險和職業病保險的融合。

 1965年9月,為了加強公費醫療的管理,衛生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出了《關於改進公費醫療管理問題的通知》,對公費醫療制度作了適當改革,如第一次在醫療保險中引進了個人承擔掛號費的機制。
 國務院於1965年6月發布了《關於精簡退職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問題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退職老職工的生活困難問題。
 國務院於1958年3月頒布了《關於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建立了義務兵退伍復員制度。

 (三)社會保障的停滯期(1966——1978)
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的十年,國家並未制定過真正的社會保障法規。社會保障進入了停滯並遭到嚴重破壞的階段,有社會統籌功能的勞動保險由此變成了自我封閉的企業保險。

 對改革前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評價
 1、國家負責
 2、單位包辦
 3、板塊結構
 4、全面保障
 5、封閉運行
 6、缺乏效率


 (四)社會保障的改革和全面發展時期(1978年至今)
 1、恢復性改革階段 (1978~1991年)
 1978年以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典型特徵是「企業保險」,而1978~1991年這一階段主要是維持、鞏固和完善這種制度模式,因此這一階段的主要目的還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恢復被"文化大革命"破壞的養老保障制度。

 2、探索性改革階段 (1991~2000年)
 1991~2000年這10年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探索性改革階段,也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形成的重要時期。在這個時期,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主要由以下4個重要法規文件構成:
 第一,1991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開始嘗試性的社會養老保險結構的改革實踐。
 第二,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正式決定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

 第三,1995年3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具體確定「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實施方案,確定「統賬結合」是中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
 第四,1997年7月國務院頒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解決養老保險制度多種方案並存的破碎局面。


 3、 「做實」試點階段 ( 2000~2006年)
 2000年,國務院決定選擇遼寧省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頒布了《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決定從2001年7月開始在遼寧省進行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工作。
 2003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黑龍江和吉林兩省進行擴大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工作,提出在總結遼寧省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兩省的試點,為完善我國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積累經驗。
 2005年12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從2006年起又將試點改革擴大到除東三省之外的八個省、區、市,包括天津、上海、山東、山西、湖北、湖南、河南和新疆。

 4、 「全覆蓋」改革階段 ( 2006年至今)
 2006年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明確提出到2020年建立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 2007年中共十七大報告再次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到2020年,中國政府要在一個十幾億人口的大國做到全民保障。這不僅是中國人民的福音,也是對世界養老保障制度的一個重大貢獻。
 2007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確定了「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明確了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

 對社會保障改革的基本評價
 1、成就巨大
 2、教訓深刻
 指導思想中忽略公平、建制理念中依然採取制度分割與身份差異的取向、推進策略中缺乏對制度規律的尊重或者將制度規律與現實國情因素對立起來。
 3、任重道遠
 社會保障理念不清、體系結構殘缺、立法滯後、責任模糊。
 4、前景光明
 我國將建立一個由政府主導、責任分擔、機制健全並且能夠滿足城鄉居民全面保障需求的社會保障體系。

⑷ 從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中反映了什麼問題 歷史解答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確定,社會保障制度越來越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相關研究也逐漸受到學術界的高度重視。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研究,是社會保障制度研究的重要領域,更是總結和借鑒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經驗教訓的重要途徑。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具有以下特點:首先,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具有歷史性,經歷了一個建立、發展、變化、困境、改革的長期歷史演變過程。其次,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具有階段性,不同時期西方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同特點,使得它們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變化呈現出階段性特點。最後,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具有國別特色,這種國別特色既與各國社會經濟和歷史文化傳統密切相關,也與各國社會保障制度自身的發展演變直接相關。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必須立足於我國的基本國情,也要借鑒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經驗和教訓。這就要求我們在研究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時,既要研究現狀,也要研究發展演變,還要研究不同時期的特點,更要研究國別特色及其成因。這樣才能全面系統地認識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一般規律和不同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國別特色,才能為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提供更加系統、具體的借鑒。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演變的研究,是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研究的基礎。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經過長期的發展演變才達到現在的程度和水平,可以說,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現狀的所有方面,包括制度構成、基本原則、國別特色、制度模式、思想理論、保障觀念、面臨問題以及改革道路等,都與這種制度本身的發展演變有著直接聯系,都可以從對這種制度的發展演變所進行的系統研究中找到答案。正是基於上述現實目的和學術意義,我們組織國內外長期從事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研究的學者,在對主要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演變進行系統研究的基礎上,撰寫了這套「西方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叢書」。目前,我國學術界對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研究已經取得一些重要的成果,但是,這方面的研究工作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兩點:第一,比較偏重於對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現狀的研究,缺乏對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演變進行系統研究;第二,比較偏重於從經濟學角度對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進行研究,缺乏對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多角度、跨學科研究。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與這種制度的長期發展變化密不可分,社會保障制度也不只是經濟學問題,它涉及社會發展的許多領域,社會保障制度研究也必然涉及許多學科,是一項綜合性跨學科研究。「西方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叢書」以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演變為主要研究內容,綜合利用社會保障學、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歷史學、倫理學等多學科研究方法,深入研究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演變進程,分析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不同歷史階段的發展特點及其原因,系統總結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演變的經驗與教訓。「西方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叢書」選擇西方主要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演變為研究對象。英國和瑞典都是福利國家型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代表性國家,德國和美國都是社會保險型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代表性國家。每種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兩個代表性國家,不僅有利於更好地反映不同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發展特點,也有利於對同一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不同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對比;既有利於發現不同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國家之間社會保障制度的區別,也有利於發現同一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國家之間社會保障制度的差別,從而更好地反映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別特色。日本不僅是一個社會保障制度具有獨特性的發達國家,也是一個與我國具有許多相同歷史文化傳統的亞洲國家,研究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對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具有更為直接的借鑒和啟示意義。作為多位學者合作研究的成果,「西方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叢書」中的每本著作都將體現各自的不同風格,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我們所提倡的。但是,該叢書的主要研究內容則是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演變及其背景與影響,它系統研究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發展和改革的整體進程;深刻揭示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與經濟、社會和政治發展變化的相互關系;深入研究西方國家不同時期社會保障制度發展變化的階段性特點及其背景;系統闡述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內容構成、制度模式、理論觀念的發展變化;深入分析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面臨的困境、改革的不同道路及其原因;客觀評價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效果與作用、經驗與教訓;系統總結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對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所具有的借鑒與啟示。作者簡介:沈潔,1954年生,社會福利學博士,現任日本浦和大學綜合社會福利學培教授,兼任日本高知女子大學研究生院教授,華中師范大學博士生導師社會福利研究中心主任,主工研究課題為各國社會福利制度比較、老人福利、女性福利。出版日文版專著有《「滿洲國」社會事業史》;主編著作有《各國社會福利制度》等,參加編寫的著用有《日本社會福利發達史》等。中文版專著有《日本老人福利制度》《日本的社會與人》等,譯著有《社會福利基礎理論》等。目錄:第一章社會保障制度的萌動時期第一節救貧立示的過程第二節社會保險制度的形成第二章社會保障制度表成長確立時期第一節社會保障制度模式的爭論第二節生活保護制度的確立第三節社會福利制度的確立第四節失業保險與勞災保險制度的確立第五節全民醫療保險制度的確立第六節養老保險制度的確立第三章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時期第一節社會福利事業的快速發展第二節由經濟型向民生生活型社會保障轉換時期第三節實現全民醫療保障制度第四章社會保障制度的調整和重組時期第一節社會保障制度的調整與改革第二節改革的突破口:創建老人中健制度第三節改革醫療供給體系第四節創建基礎養老金制度第五節社會福利制度改革第五章社會保障制度的轉型時期第一節世紀交替時期社會保障改革的動向第二節養老保險的基礎結構改革第三節基礎結構改革的鑰匙:護理保險制度第四節轉型時期福利改革的兩種趨向第六章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的結構第一節日本社會保障的基礎結構第二節醫療保障制度第三節養老保障制度第四節失業保障制度第五節社會救助制度第七章反思與思考第一節構建自助、互助、公助的社會保障機制第二節發展以社區居民為運作主體的社區福利第三節老人福利政策的選擇決定社會保障制度的方向第四節發展社區非營利組織是福利政策和一項新選擇

⑸ 社會保險制度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

我國真正有意義的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是從1986年開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1986年4月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在我國首次提出了社會保障的概念,提出要有步驟地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
1993年通過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把社會保障制度列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框架的五大環節之一,標志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入體系建設的新時期。
這里先簡要回顧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
養老保險:
為配合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1986年我國開始推行退休費社會統籌。
1991年國務院頒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提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規定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費用由國家、企業和職工三方負擔。
1993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城鎮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
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對統帳結合的規模、結構和養老金計發辦法進行明確界定。
醫療保險:
我國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首先是引入個人分擔機制,實行公費、勞保醫療費用與個人掛鉤、定額包乾的辦法,隨後引入社會統籌機制。
1998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主要內容有:建立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費的機制,切實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失業保險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為配合勞動合同制和企業破產制的推行,1986年國務院頒布並實施《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開始建立和完善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制度。
1993年國務院頒布《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擴大了適用范圍和享受失業保險的對象范圍,調整待遇標准和增加救濟的內容。
1998年全國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會議,決定建立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求凡是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
1999年國務院頒布《失業保險條例》,把失業保險的覆蓋面擴大到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2010年10月,我國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並於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確立了中國社會保險體系的基本框架。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已經比較成熟,該法對其實施細則也作了具體規定。 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中,還有一些轉型期的特殊產物不能不提到,最典型的就是「養老金雙軌制」的退休制度:不同工作性質的退休人員實行不同的養老金制度。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實行由財政統一支付的退休養老金制度;而企業職工則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我們前面所講到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是指企業職工,而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則享受著超出三界之外的特殊優待:他們無需繳費,卻可以領取遠高於企業職工的退休金。這是中國養老制度中最不公平的一個地方。
在各個社會保險主體中,政府無疑起到了主導作用,但在不同的養老金制度下,政府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在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政府的作用更大,某種程度上仍在「一手包辦」。但是在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險中,政府的作用更多的只是制定、推行政策,而把相關政策執行落實的,卻是各企業。企業是社會保險繳費的主體,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和發展。

⑹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演變歷史

建國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走過了一條曲折發展之路,經歷了1949—1955年的創建時期、1955—1965年的調整時期、1966—1977年的「文革」時期、1978—1985年的重建時期、1986年至今的改革時期。

(一)社會保障制度創建時期

新中國成立後,全國社會保險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樣,得到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從1949年到1955年,一系列發展社會保險事業的政策措施開始制定施行,全國開始著手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和體系。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做出要在我國「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決定。隨著社會保障事業的蓬勃開展,實踐使人們認識到在全國建立一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此背景下,1951年2月,由政務院公布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工保險條例》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以前社會保險工作上「各行其是」的現象,該條例於1953年經政務院修正,進一步擴大了社會保險的范圍,並提高了某些社會保險的待遇標准。《勞保條例》是新中國第一部關於社會保險的法規文件,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設以及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隨後,國務院於1955年發布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等3個暫行辦法,確立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的制度。從1951年《勞保條例》的制定試行,到1953年經過修改後的《勞保條例》的公布,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和病假期間生活待遇3個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保險體系基本建立,從此以後,我國社會保險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1]

(二)社會保障制度調整時期

1956年,隨著社會主義三大改造的完成,社會主義制度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基本建立起來。為了與當時社會、經濟形勢發展相適應,從1956年到1965年,中央政府對社會保障政策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國家逐步修改、補充了幹部和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通過發布《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工作年限計算等幾個問題的補充通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使退休制度更加健全。1958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上批准了《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本規定在全國工人、職員中統一了退職條件和退職待遇標准,放寬了退職條件,適當提高了退職待遇標准,使工人、職員的退職問題得到了比較妥善的解決。在醫療保險制度上,也進行了調整和完善。1965年9月,中央在批轉衛生部黨委《關於把衛生工作重點放到農村的報告》的批示中指出:「公費醫療應做適當改革,勞保醫療制度的執行也應當適當整頓。」根據中央的批示,衛生部、財政部發布《關於改進公費醫療管理問題的通知》,勞動部、中華全總發出了《關於改進企業職工勞保醫療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這些規定使醫療保險制度更加適合當時的實際。[2]1956年國家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女工保護條例(草案)》,加強了對女工的保護。同時,我國社會保險的范圍由過去只局限在有條件的國營企事業單位,逐步擴大到商業、外貿、糧食、供給合作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質、水產、國營農場、造林等13個產業和部門,隨著保險范圍擴大,受保人數迅速增加。到60年代中期,我國已經建立起以國家和單位為核心、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三)社會保障制度的停滯期

始於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國進入「十年動亂」時期。這10年期間,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從整體上受到嚴重的沖擊,社會保障事業被當做「資本主義」、「修正主義」的東西加以批判,在曲折和動盪中艱難發展。

1968年12月國家撤消了負責救災救濟、社會福利等事務的內務部,負責勞動保險事務的工會也陷入癱瘓狀態。1969年財政部規定:國營企業一律停止提取勞動保險金,原在勞動保險金開支的勞保費用,改在稅前列支。這一規定使國家的勞動保險蛻變為企業保險,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分割為國家、企業、鄉村3個相互封閉和脫節的板塊。「十年動亂」中主管社會福利事業的領導機關處於癱瘓狀態,許多基層單位的相應機構被解散;工人文化宮、俱樂部被破壞、被搶占;許多從事這項工作的幹部和積極分子受到迫害。據統計,1978年全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只有728所,收養人員5.74萬人,與1964年相比,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下降了52%,收養人員數量下降了60%。[3]

這期間,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並沒有完全停滯。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探索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到1976年,農民合作醫療制度的參合率已達到90%以上,在農村基本上能做到「小病不出隊,中病不出社,大病不出縣」,有效地解決了農民的看病問題。農村合作醫療模式被世界銀行和世界衛生組織譽為「發展中國家解決衛生經費的唯一範例」。

但從整體上看,這一時期,由於受到「文革」的沖擊,各種保險設施、管理機構被取消,基金制度被廢除,職工正常的退休、退職工作被迫停止,社會保險的組織基礎和財政基礎被破壞殆盡,整個保險工作陷入癱瘓,出現停滯甚至倒退的情況。

(四)社會保障制度重建時期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結束了「文化大革命」帶來的動亂,中國進入社會主義發展的新階段。在1978年到1985年這7年期間,社會保障制度得到恢復和發展,各項社會保障工作陸續展開。

1978年2月,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的第48條、49條、50條分別對勞動者的福利,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的物質幫助,革命殘疾軍人、革命烈士家屬等的生活保障問題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同時國家重設民政部門,恢復其職能。1978年6月2日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這兩個辦法的頒布標志著國家恢復重建退休制度。1980年10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確立了我國特殊的養老制度——離休制度。1980年3月,國家勞動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關於整頓和加強勞動保險工作的通知》,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開始依照通知的相關規定對由於「文革」中斷的企業社會保險工作進行了全面整頓和恢復。在社會福利、優撫和救濟方面,1984年3月,以籌集、管理和使用殘疾人福利基金,舉辦殘疾人福利事業為己任的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在北京成立。1984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幫助貧困地區盡快改變面貌的通知》,扶貧工作列入了國家的最高議事日程。

這一時期所做的工作主要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恢復正常的社會保障制度,對「文革」時期造成的某些後果進行挽救性的修補。

(五)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時期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隨著我國國企改革的探索發展,原有的強調由國家和單位「一管到底」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新的形勢下顯得僵化,國家開啟了建立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社會保障制度的探索。1986年,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統籌制度,拉開了社會保險改革的序幕。改革一直持續至今,經歷了兩個不同的階段:

1.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探索階段

1993年,中國共產黨十四屆三中全會明確闡述了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社會保障制度改變目標。在此背景下,全國人大、國務院出台了一系列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對職工享有的社會保險項目作出了規定、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1998年以來,我國建立了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障、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這三條保障線制度,保障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及城鎮困難家庭的生活。

2.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深化階段

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共中央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開始進入城鄉統籌發展和制度創新完善的新階段。

我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嚴重失衡,在制度設計中長期忽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進入新世紀以來,黨和國家開始重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2003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全國部分縣(市)試點。2005年國務院頒布《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提出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2007年,國家開始在全國農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市,2003年國務院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工傷保險制度。2009年中央出台了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回歸公益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並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體現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從理念到體制的重大改革。

這一時期,國家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標、原則,逐步建立起了以社會保險為主體,包括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住房保障以及慈善事業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但改革過程中出現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社會保障基金供給不足、社會保障法制化進程緩慢、轉製成本等問題也亟待解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仍然任重道遠。

⑺ 簡述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與發展!

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目的在於使勞動者在生、老、病、死、傷、殘、失業時給予生活保障。主要包括養老、工傷、失業、醫療、生育保險等。這里,主要講一講養老保險。
一、養老保險的概念及特點
養老保險,是指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夠依法獲得經濟收入、物質幫助和生活服務的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又分為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我下面講的主要是指基本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險種之一,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社會保障體系的范疇。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的政府行為,全體勞動者必須參加。養老保險事務由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機構負責經辦。無論在任何國家,養老保險都是依法規范並以社會保險形式所體現的一種政府行為,其基本原則是: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養老保險的基本內容包括覆蓋范圍、制度模式、享受條件、待遇標准、基金籌集、管理體制等方面。
養老保險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一是強制性。國家通過立法,強制用人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履行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繳納養老保險費,待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保障退休以後的基本生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和利益得失來決定是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是互濟性。隨著生產的發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口壽命延長,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僅僅依靠家庭和企業或單位養老的傳統格局已經難以維持。所以,必須由國家建立起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按照「大數法則」在社會的范圍內統一籌集資金,統一調劑使用,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均衡企業負擔和分散風險。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企業或單位、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互濟。
三是普遍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是所有勞動者,由於養老保險的范圍廣,被保險人享受待遇的時間長,費用收支規模龐大,所以具有普遍性的特點。世界上凡是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都是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在全社會統一立法、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和統一制度組織實施的。
二、養老保險的由來和發展
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是人類文明與社會進步的標志和成果,又是階級斗爭的結果。社會保險制度最早始於德國。在德國,工人階級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和基本的生存權利,進行長期的斗爭,斗爭的內容就包括解決勞動者的生、老、病、死、傷、殘等問題。資產階級為了緩和階級矛盾,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採取了「鞭子加白糖」的政策,一方面對工人運動進行血腥鎮壓,另一方面認為「鎮壓不是唯一途徑,還應改善工人的福利,改革社會弊端」,以維護其長期統治地位,並於19世紀80年代,第一次以帝國議會法令的形式,制定並公布了疾病、工傷和養老三項社會保險法,成為社會保險的創始人,同時也標志著社會保險從此進入了國家立法的階段。
進入20世紀,資本主義國家危機四起,生產下降,企業破產,銀行倒閉,經濟蕭條,許多國家,比如奧地利、英國、瑞典、美國等相繼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從時間上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56年—1966年,這十年為保險制度的建立發展階段。其主要標志為:一是全面實施了《勞動保險條例》;二是普遍建立了企業保險機構;三是全面開展了企業保險業務。
第二階段,1966年—1976年,這十年為社會保險制度的破壞階段。一是管理機構被取消,二是退休費用社會統籌被取消。給我國社會保險的發展造成了嚴重後果。
第三階段,1976年—1986年,這十年為社會保險制度的恢復階段。1976年,「文革「結束,我國進入了新的歷史發展時期。特別是1978年6月國務院頒布實施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即國發(1978)104號文件,對工人的退休條件,待遇支付標准等做了詳細規定,並一直執行到現在(25年)。養老保險制度的恢復,對於保障廣大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促進生產發展和社會安定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第四階段,1986年以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提高階段。針對舊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覆蓋面窄、社會化程度低、保險層次單一、權利和義務不統一、管理體制不健全等問題,結合我國國情提出了新的改革思路:
一是開展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改「企業保險」為社會保險。
二是實行了城鎮企業職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制度,改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一方負擔為多方負擔。
三是改革了養老金計發辦法。
四是建立了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新模式。
在不斷改革和試點的基礎上,1997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即國發(1997)26號文件,這個文件,標志著我國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其內容很多,這里主要介紹以下內容:
1、 統一制度的目標和原則
到20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應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要實行社會互濟和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和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開、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基本生活等原則,要把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緊密結合起來。
2、 統一和規范費率
統一和規范費率是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文件規定: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本企業工資總額的2xxxx;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於本人繳費工資的xxxx,1998年起每2年提高一個百分點,2002年個人繳費為xxxx,2003年個人繳費微%,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xxxx,有條件的個人繳費提高速度還應適當加快。
3、 個人帳戶
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是建立統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要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1xxxx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由法定繼承人領取。
4、 實行新的退休養老金計發辦法
實行統一制度後,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執行原待遇標准,新參加工作的人員直接進入新
制度,即「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對於「中人」,即統一制度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職工,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加一塊過渡性養老金,即「中人」實行過渡辦法。
三、我縣社會保險工作開展情況
寧城縣社會保險工作始於1987年,十幾年來,養老保險由國有企業擴展到集體、私營、個體企業,險種由養老保險擴展到工傷、生育保險,各項事業都有了長足的發展。
一是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進一步擴大。把新辦企業、第三產業、非公有制經濟作為擴面工作的主攻方向,從造成斷保的源頭抓起,在職工下崗、分流、一次性解除勞動關系之前介入,擴大了養老保險覆蓋面。截止目前,全縣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事業單位210xxxx,參保職工1686xxxx,實現了全覆蓋。參保離退休人員464xxxx,參統率為10xxxx。
二是工傷、生育保險工作步入了規范化的軌道。規范了職工工傷、生育的申報、審定、鑒定、待遇支付等一系列環節和手續,保證了政策的嚴肅性,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目前全縣參加工傷、生育保險的企事業單位20xxxx,參統職工1404xxxx。
三是及時足額發放了離退休養老金。全部實行了社會化發放。本著「就近、安全、方便、快捷」的原則,在全縣設立了4xxxx養老金發放點,為每人辦理一個存摺,離退休人員可以隨時憑折領取。2002年,共發放離退休養老金251xxxx元,發放工傷保險金8xxxx元,發放生育保險金3xxxx元。
四是退管服務工作有了新的突破。在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管理體制的同時,按照國務院「一外三化」的要求,積極籌建離退休人員活動中心,為建立起全方位、多層次的獨立於企業事業之外的管理服務社會化體系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⑻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過程

一、我國農村居民社會保障的制度變遷與發展現狀30餘年的改革開放,是從農村承包責任制開始的。農村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實質上直接影響著計劃經濟時代依託在集體經濟基礎之上的農村社會保障。在這樣的情形下,如果面向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不隨之改革並加以完善,農村居民的生活風險便會持續增長。因此,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政府有關部門便開始在農村開展相應的社會保障改革試點。上個世紀80—90年代的農村社會保障改革
1、(1)農村五保供養制度。(2)農村救災保險(3)農民養老保險。(4)農村合作醫療。(5)農村其他社會保障試驗。除上述的幾個方面外,在一些農村地區還自發出現過其他社會保障試驗,如建立農村老年人集體福利設施、興建農村幼兒園,以及為農村子女教育提供補貼,等等。農村扶貧雖然難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但確實取得了良好的減貧效果。總之,20世紀80—90年代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為建立新型的農村居民社會保障體系起到了一定的先行試驗作用。
2、新世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真正意義的農村居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是進入本世紀以後才開始的。
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建立通過在全國范圍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困人口全部納入保障范圍,穩定、持久、有效地解決全國農村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它是一項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全面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我國醫療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大力增加對農村醫療保障投入後,農民看病貴、看不起病的問題正在得到緩解。在建立農村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同時,國家還加大了對農村公共衛生事業的投入。
(3)探索建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於農村以家庭為主的養老模式不再可靠而且,在養老保障上存在的巨大城鄉差距,直接損害了社會公平,阻礙了和諧社會的建設。在這種背景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呼之欲出。
(4)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繼續完善。全國取消農業稅,五保供養被全部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即政府替代農民成為供養農村五保戶的責任承擔者。
(5)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扎實推進。
(6)農民工參與社會保險取得新進展
(7)農村救災能力不斷提高
(8)其他社會保障除了上述外,面向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安排與政策措施還有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總之,經過近幾年的努力,我國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進展較快,一個以最低生活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社會養老保險三大制度為支架,輔之以其他社會保障制度或政策措施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正在加速形成。

⑼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1951年,國家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標志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正式建立。迄今,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可以劃分為兩個大的階段。
第一階段:從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制度安排是「國家—單位(集體)保障制」,具有國家負責、單位(集體)包辦、板塊結構、全面保障、封閉運行等特徵。在城鄉二元分割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包括勞動保險制度、公費醫療制度等在內的主要制度安排面向城鎮居民;在農村,除自然災害救濟及災荒年份的生活救濟外,基本上只有依託農村集體經濟的農村合作醫療與五保制度。
第二階段: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和城鎮國有企業改革、勞動體制改革的推進,使原有社會保障制度失去了組織基礎與經濟基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與社會結構的分化,又對社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安排產生急切的需求。在這種形勢下,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進入全面改革時期。1986年國務院制定有關待業保險的法規,1994年選擇江蘇鎮江、江西九江作為醫療保險改革試點,1995年推動統賬結合模式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試點,1998年實行住房體制改革,1999年建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3年開始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2004年「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被寫入憲法,2007年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啟動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2010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國社會保障制度逐漸走上了政府主導、責任分擔、社會化、多層次化的發展道路,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並日益呈現出「國家—社會保障制」的特徵。
2010年10月,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二五」規劃建議提出,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可以預見,在「十二五」時期,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將向定型、穩定、可持續的發展階段邁進,人人享有基本社會保障的目標將逐步成為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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