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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保險如何分割

發布時間:2021-10-24 15:22:04

1. 婚內保險離婚時夫妻雙方如何分割

經過三年多的戀愛,張濤與瑩瑩步入婚姻殿堂。婚後第三年,活潑可愛的兒子萌萌降生了。為了照顧家庭和孩子,瑩瑩便在家做起了全職太太,一家三口可謂十分美滿。··張濤是個非常善於理財的人,對自己和家庭都非常有規劃,總想給家庭多一些保障,因此除了常規的銀行存款、基金、股票等投資外,還特意為全家人購買了各種保險。婚後不久,張濤就給自己買了一份分紅型保險,給妻子買了一份養老保險。兒子萌萌出生後,他又給自己買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險,並將兒子萌萌作為指定受益人。可惜花無百日紅。隨著夫妻雙方工作、生活差距的拉大,張濤和瑩瑩之間越來越沒有共同語言。瑩瑩覺得張濤終日忙於工作,很少顧及自己;張濤則深感委屈,認為自己這么辛苦都是為了妻子和孩子。倆人不斷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而妻子揮霍的生活作風也讓張濤越來越看不慣了。於是兩人決定分道揚鑣,各走各路,然而雙方在保險的分割上卻產生了重大分歧,無法協商一致,最終只得鬧上了法庭。庭審中,張濤認為保險是經過雙方協商購買的,並且都指定了明確的受益人,因此可以視為是婚內財產的約定,不同意進行分割。而妻子瑩瑩則認為,這幾份保險的保險費都是婚後共同支付的,因此應該進行分割。經過法院多次調解,聽取保險公司的意見,雙方經過再三權衡,就保險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各人名下的保險歸各自所有,自行繳納保費,張濤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仍由張濤繼續繳納保費,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律師解惑起訴惡意轉移財產,有時效限制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 譚芳 律師一、本案中張濤所購買的保險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受益、知識產權的受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明確只歸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上述所稱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我國已經從法律上規定了社會保障性質的養老保險金的財產定性,但對於當事人自行出資購買的商業保險所產生的保險利益卻並未涉及。本案中,商業保險的利益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一方個人財產,對於其性質的認定不能一概而論,而是應當根據保險的種類及保險的具體條款來進行確定。二、具有理財性質的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可以分割嗎?隨著保險產品的不斷推陳出新,現代商業保險的性質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變,除了傳統的風險防範作用外,商業保險作為理財工具的一種,也獲得越來越多人的青睞,成為夫妻投資收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一些分紅型保險和養老保險。該類保險在購買時,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義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後也以夫妻共同財產定期繳納保費,目的則是為了將家庭財產達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將該類保險利益在離婚訴訟中認定為個人財產,對另一方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將保險合同仍判歸為一方(通常為投保人)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後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或者變現保單現金價值,並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對方作為分割折價。三、指定孩子為受益人的人身意外保險可以分割嗎?人身意外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一種人身保險。對於該類保險在離婚糾紛中能否分割的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爭議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據《保險法》該保險利益屬於第三人的利益,故該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離婚訴訟中,該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賠償金屬於未能確定的財產權益,故該保險合同的利益也並不確定,因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另一種觀點認為,上述保險雖然指定了第三人為受益人,但保險金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投入的,所以只要保險合同具有現金價值,在離婚時就可以進行分割。[律師提醒]最近,微博@上海家事律師網 接到許多關於商業保險如何分割的咨詢私信,有些人希望通過購買保險來避免將來的財產糾紛,也有些人是在婚姻亮起紅燈後就保險分割問題爭論不休。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商業型保險作為一種新型的理財投資手段,現存法律並未對其分割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由於法律制度尚不夠完善,保險產品日趨繁多,類型日趨復雜,有的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於無法准確定性的保險產品一般不予處理,建議當事人在解除婚姻關系後與保險公司根據 《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另行協商處理。

2. 離婚分割財產保險怎麼分

1、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為投保人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的人身保險,並以自己或親屬為受益人,該人身保險利益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由於人身保險合同的收益具有預期性、不確定性、長期性,決定了在離婚案件處理人身保險利益分割時的難度。司法實踐中處理方法是分割保險單日的現金價值。現金價值是當投保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人壽保險公司應該退還投保人的部分責任准備金。
3、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為投保人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的人身保險,以子女為受益人,該人身保險利益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至於房子,離婚時最好的方法是協商確定,彼此互讓一下,畢竟曾為夫妻,雙方協商以當地的市場價格估算一下,若要評估,還得好幾千元的評估費。房子評估,須雙方協商由某一具有評估資質的單位就可以,不需要法院指定,否則,一方找一家評估,另一方不同意評估價格,若在法庭上提出異議,還得重新浪費錢財再評估一次。

3. 人壽保險離婚時如何分割

如此一來,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過程中,如何處理尚處於有效期內的子女人身保險,就成了大家越來越關注的問題。根據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人身保險產品按設計類型可以分為普通型、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筆者將按照設計類型的不同討論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的分割問題。關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利益分割盡管人身保險產品可以被劃分為多種類別,但都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繼續為子女投保來確定分割保險利益的具體方式。首先,如果雙方都願意繼續投保,原有的保險合同內容可不作變更,在尚有保險費用未交納的情況下,由雙方各半承擔。將來可能產生的保險利益由雙方按份平均所有,當事人有具體約定的除外。其次,如果僅有一方願意繼續投保,無論離婚後該方對未成年子女是否擁有撫養權,均可以繼續為子女投保。此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將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變更為願意投保方,並由其交納以後的保險費用和確定保險受益人。由於已交納的保險費用是由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的,因此,法院可以判令願意投保方給付另一方部分相關財產利益,具體數額為:如果在判令雙方離婚時解除保險合同,根據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保險人應返還保險現金價值的二分之一。由於解除保險合同時所返還的現金價值會遠遠低於繼續履行合同帶來的保險效益及可能產生的收益,所以如此的計算方式可以降低因離婚而解除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險的概率,從而減輕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所帶來的沖擊。再次,如果雙方都不願意繼續投保,法院可以讓雙方自行辦理退保手續,退還的保險現金價值平均分割。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利益分割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是相對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而言的,主要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人身保險。分紅型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萬能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設立有保底收益投資賬戶的人壽保險。此類產品為投資賬戶提供最低收益保證,並定期結算投資收益。投資連結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的人壽保險。此種保險通常不設定最低保證利率,投資收益可以在賬戶價格波動中反映出來。因此,若具體投資賬戶運作不佳或隨股市波動,投入該投資賬戶的投資收益可能會出現負數。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4. 離婚時保險如何分割

1.離婚時雙方均已取得養老保險金的,由於數額已經確定,同其他財產一樣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對於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可以明確確定保險數額的,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領到手的。法律未明確規定,但一般認為可以按照夫妻共同的財產,分割時進行抵抗。
3.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婚姻存續期間養老保險賬戶中的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可以要求分割或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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