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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標的的不可估價性

發布時間:2021-10-24 06:10:26

① 車險中保險標的的評估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是2004年5月經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的一家全國性、綜合性保險中介機構,具有河北省發改委核發的價格評估機構乙級資質,是河北省保險中介行業協會副會長兼公估委員會主任單位,是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河北省高速交警總隊備案認可的服務企業。公司經營范圍:保險標的承保前的檢驗、估價及風險評估;保險標的出險後的勘驗、鑒定、估損及理算;保險事故疑難案件調查;二手車及車輛貶值的評估;其他社會資產價格評估等。

② 與財產保險合同相比,人身保險合同具有( )的特點。

A,B,C,D
答案解析:
[解析]
與財產保險合同相比,人身保險合同具有五個方面的特點:保險標的的不可估價性、保險金額的定額性、保險金義務履行的給付性、保險期限的長期性和保險責任准備金的儲蓄性。

③ 保險經營中為何要規定保險利益原則拜託各位了 3Q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其本質內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須對投保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單方面宣布保險合同無效;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不屬於保險利益限度內的額外利益。而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兩層含義: 1、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資格。 2、)保險利益是認定保險合同有效的依據。此所謂的保險利益原則的內涵。 具體構成需滿足三個條件: 1、具備法律上承認並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2、具備可以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利益。 3、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認或能夠確認的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的確定是為了通過法律防止保險活動成為一些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從而確保保險活動可以發揮分散風險減少損失的作用,因此保險利益原則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廢。 〈一〉保險利益原則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機行為的發生。保險合同是投機性合同(射悻合同)當事人義務的履行取決於機會的發生或是不發生,即保險金的給付以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生為條件,具有一定的投機性,這與賭博相類似。如果允許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財產作為保險標的,以自己作為收益方進行投保,那麼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他就不承擔任何損失而獲取遠遠超過保險費的保險給付,保險活動就完全成為投機賭博行為,而喪失了具有轉移風險減少損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險賠償金的接受者,對保險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規定受益方須有保險利益,必然使得投機性大大增加。 〈二〉依通說,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是防止道德危險的必備要件。道德危險是保險理論中的固有名詞,是指被保險人為了索取保險人賠款而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的發生或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放任損失的擴大。受益方是保險金給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險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險利益為前提,那麼為了獲取保險賠償,往往會出現故意破壞作為保險標的人或物的行為,從而導致道德危險。保險利益原則的使用較好地避免了這個問題。 〈三〉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方請求的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如若不堅持保險利益原則,受益方請求的損害賠償額超過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也就是說獲得和所受損失不相稱的利益,這將損害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更深層次將否認或是減損保險活動的價值。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否認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使用,誠然,人身保險中並沒有超額保險或是重復保險,這一切源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具有不可估價性,但是筆者認為,損失補償原則畢竟是保險活動的根基,無論人身保險或是財產保險均受其影響,只是所受影響的程度不同罷了。即使人身保險中也不能大大超過保險利益投保,也應有個額度的限制,此額度的基礎就是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 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對以下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此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在財產保險中,凡可使投保人產生經濟利害關系的標的,都具有保險利益。

④ 怎樣理解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須建立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基礎上。而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兩層含義:
1、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資格。
2、)保險利益是認定保險合同有效的依據。此所謂的保險利益原則的內涵。
具體構成需滿足三個條件:
1、具備法律上承認並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2、具備可以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利益。
3、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認或能夠確認的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的作用與意義
保險利益原則的確定是為了通過法律防止保險活動成為一些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從而確保保險活動可以發揮分散風險減少損失的作用,因此保險利益原則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廢。
〈一〉保險利益原則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機行為的發生。保險合同是投機性合同(射悻合同)當事人義務的履行取決於機會的發生或是不發生,即保險金的給付以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生為條件,具有一定的投機性,這與賭博相類似。如果允許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財產作為保險標的,以自己作為收益方進行投保,那麼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他就不承擔任何損失而獲取遠遠超過保險費的保險給付,保險活動就完全成為投機賭博行為,而喪失了具有轉移風險減少損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險賠償金的接受者,對保險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規定受益方須有保險利益,必然使得投機性大大增加。
〈二〉依通說,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是防止道德危險的必備要件。道德危險是保險理論中的固有名詞,是指被保險人為了索取保險人賠款而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的發生或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放任損失的擴大。受益方是保險金給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險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險利益為前提,那麼為了獲取保險賠償,往往會出現故意破壞作為保險標的人或物的行為,從而導致道德危險。保險利益原則的使用較好地避免了這個問題。
〈三〉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方請求的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如若不堅持保險利益原則,受益方請求的損害賠償額超過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也就是說獲得和所受損失不相稱的利益,這將損害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更深層次將否認或是減損保險活動的價值。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否認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使用,誠然,人身保險中並沒有超額保險或是重復保險,這一切源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具有不可估價性,但是筆者認為,損失補償原則畢竟是保險活動的根基,無論人身保險或是財產保險均受其影響,只是所受影響的程度不同罷了。即使人身保險中也不能大大超過保險利益投保,也應有個額度的限制,此額度的基礎就是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
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對以下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此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在財產保險中,凡可使投保人產生經濟利害關系的標的,都具有保險利益。

⑤ 保險產品的特殊性有哪些

具有以下特徵:
1、人壽保險採取均衡保費,即保險人在整個保險期間的死亡成本按壽險精算原理重新分攤計算而得的,每期都繳納相同的保費,不隨年齡的變化而相應地變化。
2、它具備人身保險的一般特徵,如保險標的的風險不可估價、保險金額的定額給付、保險利益只是合同訂立的前提而非效力條件等。
3、風險特殊,經營穩定。
4、以長期性業務為主體。
5、具備儲蓄的性質,日漸成為投資手段的一種。
6、制定科學的、合理的保險費標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⑥ 人壽保險、財產保險、醫療保險的區別是什麼

保險可以簡單的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和醫療保險都屬於人身保險,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或者生存作為人身保險的業務,醫療保險以被保險人就醫治療發生的費用為保險標的,財產保險是以各種財產物資和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以補償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基本目的的一種社會化經濟補償制度。
我國保險法對人身保險利益的規定,投保人對下列人員有保險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及其他成員、近親屬,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此之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視為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必須對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在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金。
人身保險合同一般是長期性保險合同,除了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是短期性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都是短期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具有不可估價性,其價值無法用貨幣來衡量。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
人身保險的保險金是定額給付的,財產保險的賠償金是不確定的。
。。。。。。

⑦ 如何防止被保險人通過賠償而得到額外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的基本原則,其本質內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須對投保的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標的投保,保險人可單方面宣布保險合同無效;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事故,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得不屬於保險利益限度內的額外利益。而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兩層含義:
1、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資格。
2、)保險利益是認定保險合同有效的依據。此所謂的保險利益原則的內涵。
具體構成需滿足三個條件:
1、具備法律上承認並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2、具備可以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利益。
3、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認或能夠確認的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的確定是為了通過法律防止保險活動成為一些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從而確保保險活動可以發揮分散風險減少損失的作用,因此保險利益原則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廢。
〈一〉保險利益原則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機行為的發生。保險合同是投機性合同(射悻合同)當事人義務的履行取決於機會的發生或是不發生,即保險金的給付以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生為條件,具有一定的投機性,這與賭博相類似。如果允許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財產作為保險標的,以自己作為收益方進行投保,那麼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他就不承擔任何損失而獲取遠遠超過保險費的保險給付,保險活動就完全成為投機賭博行為,而喪失了具有轉移風險減少損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險賠償金的接受者,對保險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規定受益方須有保險利益,必然使得投機性大大增加。
〈二〉依通說,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是防止道德危險的必備要件。道德危險是保險理論中的固有名詞,是指被保險人為了索取保險人賠款而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的發生或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放任損失的擴大。受益方是保險金給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險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險利益為前提,那麼為了獲取保險賠償,往往會出現故意破壞作為保險標的人或物的行為,從而導致道德危險。保險利益原則的使用較好地避免了這個問題。
〈三〉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方請求的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如若不堅持保險利益原則,受益方請求的損害賠償額超過保險利益的金額或價值,也就是說獲得和所受損失不相稱的利益,這將損害保險人的合法利益,更深層次將否認或是減損保險活動的價值。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否認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中的使用,誠然,人身保險中並沒有超額保險或是重復保險,這一切源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具有不可估價性,但是筆者認為,損失補償原則畢竟是保險活動的根基,無論人身保險或是財產保險均受其影響,只是所受影響的程度不同罷了。即使人身保險中也不能大大超過保險利益投保,也應有個額度的限制,此額度的基礎就是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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