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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對照法條內容看,上述陳述不準確,因為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也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同的是要退還保險費的。
2. 在財產保險中,必須什麼時候要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
財產保險需要出險時對標的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需要投保時對標的有保險利益。
3. 被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時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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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代位求償的含義
代位求償:是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即保險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後,取代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取得該項權利後即可站在被保險人的地位向第三者進行追償。
代位求償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在保險實務中,代位求償通常存在物上代位和權利代位兩種形式。
堅持該原則的目的在於:維護補償原則,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得到雙重賠償(既從保險人得到賠償,又從第三者得到賠償),又有利於被保險人迅速得到保險賠償;有利於維護保險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可使有關責任方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2.代位求償的條件
(1)保險標的所遭受的風險必須屬於保險責任范圍。
(2)保險事故的發生應由第三者承擔責任。
(3)被保險人要求第三者賠償。這既是保險人賠償的條件,也是代位的條件。
(4)保險人必須事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
(5)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限度內行使代位求償權。若保險人向第三者實際取得的賠償金額大於賠償給被保險人的金額,則保險人必須將超過部分的金額退給被保險人。這是代位求償的許可權。
3.代位求償的適用范圍
代位求償權只適用於財產保險,而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因為財產保險的保險價值是可以確定的,財產保險合同是補償合同。按照損失補償原則,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只能得到補償,而不能獲得雙重賠償。而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保險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保險價值無法衡量,只存在保險金的給付,而財產保險的保險價值是可以確定的
另外,我國《保險法》第46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規定的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4. 保險中的被保險人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一般是被保險財產的所有者,當發生保險事故後,享有賠償請求權;而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是指定以其身體或生命作為保險標的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作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呢?
一、權利
1 、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及其保險金額,在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的情況下,保險合同無效。
2 、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有權指定或變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事先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3 、在某些情況下,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受益權。如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義務: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並沒有指定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並沒有其他受益人。
二、義務
被保險人也有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保險事故通知義務、防災防損和施救義務、提供有關證明、單證和資料的義務等
當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權的時候(即保險人代替被保險人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行事賠償請求權的時候),被保險人有協助義務。
5. 在財產保險中,投保人對標的不要求保險利益,但是理賠時被保險人對標的必須有保險利益,這句話對嗎
根據舊《保險法》第十二條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新《保險法》修訂為: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因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往往是財產或者承擔的某種責任,往往具有可轉移的特點。因此在財產險中,規定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是是必須的。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也可以不是被保險人,在不是被保險人的情況下,投保人對保險財產可能不具備保險利益,只是履行繳費義務的人,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另根據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即保險利益轉讓時,也會產生權利與義務的轉移。財產險的保險理賠請求權,自始自終是與保險利益有關的人。
6. 財產保險里有被保險人一說嗎
一則財產保險里邊,一般存在的關系有:保險人(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財產)。
投保人、被保險人有可能是同一個人,但要保的財產也就是你說的物品,是保險標的。
被保險人通常是指財產所有人。
7. 財產保險的投保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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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8. 財產保險對於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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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被保險人自己造成的損失。一般不適用代位求償原則,否則投保對於被保險人沒有意義了。
但是被保險人的組成人員到底如何定義?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一般是一個企業法人。雇員、家庭成員、分、子公司這些哪些是你說的被保險人的組成人員呢?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些存在爭議,一般保險合同會增加一個條款。
放棄代位追償擴展條款
經雙方同意,保險人同意放棄對下列各方可能擁有的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一)被保險人的關聯或聯營公司;
(二)被保險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險人的董事、合夥人;
(四)被保險人的雇員。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為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保留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本附加條款與主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條款為准;未盡之處,以主條款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