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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生育保險制度設計對象為

發布時間:2021-10-22 19:54:13

⑴ 我國生育保險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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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初步建立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主要內容包括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社會保障。
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養老保險。我國現已基本形成以基本養老保險為核心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框架。按現行制度規定,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承擔,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一般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18%左右繳費。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失業保險。我國的失業保險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保險費。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為本人工資收入的1%。在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財政給予必要補貼。
醫療保險。1998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了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奠定了我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基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引入醫療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的分擔機制和個人賬戶的約束機制,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並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資金來源主要為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此外,我國還設立了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國所有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已全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標準的制定主要依據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費水平、上年物價水平等基本生存所需物品、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地方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對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中央財政給予支持。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特點,我國在農村實行與城鎮有別的社會保障辦法。目前,正在積極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社會救助措施,以及探索並逐步解決農民工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問題。
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具有低水平、廣覆蓋、多層次的特徵。

⑵ 試論我國生育保險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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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支柱。黨的十六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進行了一系列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基本形成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框架。
2004年,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從遼寧擴大到吉林、黑龍江;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制度改革進入新階段。2005年,在總結東北三省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做出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2006年,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原則要求和基本政策。2007年,在繼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研究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並在全國啟動了試點工作,計劃用三年左右時間逐步將城鎮居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勞動保障部負責人指出,通過努力,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在城鎮,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實施;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開始全面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正在積極探索,新型合作醫療改革試點正在加快推進。
這一時期,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體制轉軌和結構調整過程中的突出矛盾逐步得到化解,社會保險覆蓋范圍逐步擴大,基金支撐能力逐步增強,籌資渠道逐步拓寬,基金監管逐步加強。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年均增長20%左右,是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增長最快的時期。
到2006年末,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人數分別達到18766萬人、15732萬人、11187萬人、10268萬人、6459萬人,分別比2002年末增加4029萬人、6331萬人、1005萬人、5862萬人和2971萬人。2006年,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總規模達到15099億元,比2002年翻了一番。
同時,為應對將來人口老齡化可能帶來的資金支付壓力,國家建立了具有戰略儲備性質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截至2007年6月底,按市值計算的總規模已經超過了4000億元。中央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助也逐年增加,由2002年的408億元增加到2006年的774億元,增長了90%。
農民工參加工傷和醫療保險人數大幅增加。截至2006年底,全國已有2537萬和2367萬農民工分別參加工傷和醫療保險。

⑶ 我國的生育保險制度主要包括

1、什麼是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懷孕、分娩女職工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其宗旨在於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他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
生育保險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通常由現金補助和實物供給兩部分組成。現金補助主要是指給予生育婦女發放的生育津貼。有些國家還包括一次性現金補助或家庭津貼。實物供給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醫療保健、醫療服務以及孕婦、嬰兒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圍、條件和標准主要根據本國的經濟勢力而確定
2、現行生育保險制度主要內容是什麼?
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制度分別於1951、1955年建立之後,經過30多年的實踐,國家為了進一步保護婦女和嬰兒的身體健康,提高民族整體素質,經過醫學專家和婦幼保健專家對產後婦女及新生兒身體情況及營養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學論證,並參考其他國家婦幼保健的經驗做法,於1988年7月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1998年第9號令)。這是我國建國以來保護女職工的勞動權益,減少和解決她們在勞動中因生理機能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較完整和綜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主要明確了「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並將產假由56天延長到90天,產假期間的工資以及醫療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該規定的頒布,統一了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生育保險制度。1994年原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將生育保險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單位管理逐步轉變為實行社會統籌,由各地社會保障機構負責管理生育保險工作。
3、生育保險的作用是什麼?
生育保險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基本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孕產期以及流產期間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使她們在生育和流產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收入和醫療照顧,保障她們及時恢復健康,回到工作崗位。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實行生育保險是對婦女生育價值的認可。婦女生育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她們為家庭傳宗接代的同時,也為社會勞動力再生產付出了努力,應當得到社會的補償。因此對婦女生育權益的保護,被大多數國家接受和給予政策上支持。目前世界上有135個國家通過立法保護婦女的生育的合法權益。
二是,實行生育保險是對女職工基本生活的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離開工作崗位,不能正常工作。國家通過制定相關政策保障她們離開工作崗位期間享受有關待遇。其中包括生育津貼、醫療服務以及孕期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時,給予的特殊保護政策。在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兩方面為孕婦的順利分娩創造了有利條件。
三是,實行生育保險是提高人口素質的需要。婦女生育體力消耗大,需要充分休息和補充營養。生育保險為她們提供了基本工資,使她們的生活水平沒有因為離開工作崗位而降低,同時為她們提供醫療服務項目,包括產期檢查,圍產期保健指導等,為胎兒的正常生長進行監測。對於在妊娠期間患病或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婦女,做必要的檢查。如發現畸形兒,可以及早中止妊娠。對於在孕期出現異常現象的婦女,進行重點保護和治療。以達到保護胎兒正常生長,提高人口質量的作用。
4、生育保險主要待遇有那些?
(一)產假。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職工在生育過程中休息的期限。具體解釋為女職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後的一定時間內所享有的假期。產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職工在生育時期得到適當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復體力,並使嬰兒得以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
我國在80年代以前,把懷孕、生育和產後照料嬰兒的假期規定為56天。1988年公布《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後,對原規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現法定正常產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期為15天,產後假期為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流產產假以4個月劃界,其中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15-30天的產假;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很多地區還採取了對晚婚、晚育的職工給予獎勵政策,假期延長到180天。
(二)生育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有的國家又叫生育現金補助。
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准分兩種情況:
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准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期限不少於90天;
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准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0天。
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還有的地區對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中男職工的配偶,給予一次性津貼補助。
(三)醫療服務。生育醫療服務是由醫院、開業醫生或合格的助產士向職業婦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產後的醫療照顧以及必須的住院治療。生育醫療服務是生育保險待遇之一。各國的生育保險提供給懷孕婦女的醫療服務的項目不同,一般是根據本國的經濟實力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制定相應的服務范圍。大多數國家為女職工提供從懷孕到產後的醫療保健及治療。我國生育保險醫療服務項目主要包括檢查、接生、手術、住院、葯品、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等。
5、我國生育保險的覆蓋范圍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女職工。企業包括全民、集體、中外合資、合作、獨資、鄉鎮、農村聯戶企業以及私營和城鎮街道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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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生育保險制度有哪幾部分組成

社會保險法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其中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⑸ 我國生育保險制度何時建立

我國企業職工的生育保險制度建立於1951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一個組成部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制度建立於1955年,即前政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規定》。企業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生育保險制度雖然分別建立,但其項目和待遇水平是相同。當時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56天;產假期間由所在單位照發工資;生育期間的醫療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1988年《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出台後,統一了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內容是將正常產假由原來的56天延長為90天。生育醫療費用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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