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單據的主要種類
.保險單據的分類
(1)保險單(INSURANCEPOLICY):俗稱大保單,是一種正規的保險合同,除載明被保險人(投保人)的名稱、被保險貨物(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或重量、嘜頭、運輸工具、保險的起訖地點、承保險別、保險金額、出單日期等項目外,還在保險單的背面列有保險人的責任范圍,以及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各自的權利、義務等方面的詳細條款,它是最完整的保險單據。保險單可由被保險人背書,隨物權的轉移而轉讓,它是一份獨立的保險單據。
(2)保險憑證(INSURANCECERTIFICATE):俗稱小保單,它有保險單正面的基本內容,但它沒有了保險單反面的保險條款,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合同。
(3)聯合保險憑證(COMBINEDINSURANCECERTIFICATE):俗稱承保證明(RISKNOTE),它是我國保險公司特別使用的一種更為簡化的保險單據,由保險公司在出口公司提交的發票上加上保險編號、承保險別、保險金額、裝載船隻、開船日期等,並加蓋保險公司印章即可,這種單據不能轉讓。
(4)預約保險單(OPENPOLICY/OPENCONER):它是一種長期性的貨物保險合同。預約保險單上載明保險貨物的范圍、險別、保險費率、每批運輸貨物的最高保險金額以及保險費的結付、賠款處理等項目,凡屬於此保險單范圍內的進出口貨物,一經起運,即自動按保險單所例條件承保。但被保險人在獲悉每批保險貨物起運時,應立即將貨物裝船詳細情況包括貨物名稱、數量、保險金額、運輸工具種類和名稱、航程起訖地點、開船日期等情況通知保險公司和進口商,這種保險單據目前在我國一般適用於以FOB或CIF價格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以及出口展覽品和小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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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在各類保險單證中保險
汽車保險的險種
是承擔機動車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汽車保險包括哪些具體險種如下:
汽車保險由兩部分:主險和附加險。
(一)主險包括下面兩個險種:
1、車輛損失險
2、第三者責任險
(二)附加險包括下面幾個險種:
1、全車盜搶險
2、車上責任險
3、無過失責任險
4、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
5、風檔玻璃單獨破碎險
6、車輛停駛損失險
7、自燃損失險
8、新增加設備損失險
9、不計免賠特約險
汽車保險單證有哪幾種形式
在汽車保險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單證:
1、投保單:是投保人申請投保保險的一種書面憑證。投保單通常由保險公司提供,由投保人填寫並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填寫好的投保單的內容出具保險單正本。
2、保險單:也叫保險單正本。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保險單由保險公司出具,主要載明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是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的憑證。
3、保險卡:由保險公司簽發給保戶的、記載保險單正本中的主要內容、供保戶隨身攜帶的卡片式的簡單憑證。
4、批單:是為變更保險合同內容,保險公司出具給被保險人的補充性的書面證明。
5、保險費發票:是保險費付訖的憑證。目前,除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仍為收據外,其他各財產險公司均為稅務局監制的正式發票。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㈢ 陽光人身投保提示書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這條主要為了防止誤導銷售,針對的是「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保險單證」指的是投保單、銀保通保單、投保提示書、產品說明書這類東西,而「宣傳資料」指的是保險產品的宣傳資料。一些知識類的宣傳、通知、公告不在此列。比如宣傳保險知識但不涉及產品的情況下就沒問題,保監會和行業協會的通告內容也不屬於產品的宣傳資料,所以沒有問題的。
「宣傳資料」主要包括產品的彩頁、海報、展架等。
㈣ 代理保險產品的宣傳資料可以由印刷
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
保監發〔2014〕3號
各保監局、各銀監局、各保險公司、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為了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與風險承受能力測評,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戶。
(一)投保人存在以下情況的,向其銷售的保險產品原則上應為保單利益確定的保險產品,且保險合同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將保單材料轉至保險公司,經核保人員核保後,由保險公司出單:
1.投保人填寫的年收入低於當地省級統計部門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2.投保人年齡超過65周歲或期交產品投保人年齡超過60周歲。
保險公司核保時應對投保產品的適合性、投保信息、簽名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產品不適合、信息不真實、客戶無繼續投保意願等問題的不得承保。
(二)銷售保單利益不確定的保險產品,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變額型等人身保險產品和財產保險公司非預定收益型投資保險產品等,存在以下情況的,應在取得投保人簽名確認的投保聲明後方可承保:
1.躉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2.年期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費超過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
3.保費交費年限與投保人年齡數字之和達到或超過60;
4.保費額度大於或等於投保人保費預算的150%。
在投保聲明中,投保人應表明投保時了解產品情況,並自願承擔保單利益不確定的風險。
二、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保險產品。各商業銀行代理銷售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年金保險、保險期間不短於10年的兩全保險、財產保險(不包括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的保費收入之和不得低於代理保險業務總保費收入的20%。
商業銀行總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監會、當地銀監局上報上一季度代理各險種保費收入佔比情況。
對於業務佔比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商業銀行總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監管機構有權採取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
分期交費的保險產品,鼓勵採用按月交費等符合消費者消費習慣的保費交納方式。保險公司、商業銀行不得通過宣傳誤導、降低合同約定的退保費用等手段誘導消費者提前解除保險合同。
三、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並在合同中載明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的權利。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並書面簽收之日起計算。
四、保險公司應合理設計保險單冊樣式,保險單冊封套及內頁裝訂後應為A4紙大小,保險單冊封套在顏色、樣式、材料等方面應與銀行單證材料有明顯區別。
五、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單冊封面以不小於72號的字體標明「保險合同」,並用不小於二號的字體標明保險公司名稱。
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單冊封面用不小於三號的字體標明風險提示語及猶豫期提示語。
分紅保險風險提示語:「您投保的是分紅保險,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萬能保險風險提示語:「您投保的是萬能保險,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有初始費用的產品還應包括:「您交納的保險費將在扣除初始費用後計入保單賬戶。」
投資連結保險風險提示語:「您投保的是投資連結保險,投資回報具有不確定性。」有初始費用的產品還應包括:「您交納的保險費將在扣除初始費用後計入投資賬戶。」
其他產品類型的風險提示語,由公司自行確定。
猶豫期提示語:「您在收到保險合同後15個自然日內有全額退保(扣除不超過10元的工本費)的權利。超過15個自然日退保有損失。」
六、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設計、印刷、編寫相關保險產品的宣傳冊、宣傳彩頁、宣傳展板或其他銷售輔助品。
七、商業銀行應將保險公司發放的保險單作為重要憑證管理,建立完善有關管理制度並及時回銷。
八、商業銀行選擇保險公司合作對象時,應考慮保險公司銀郵代理業務13個月保單繼續率、銀郵代理業務結構和銀郵代理產品的功能等情況。
保險公司應當向商業銀行充分說明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
九、商業銀行的每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與超過3家保險公司(以單獨法人機構為計算單位)開展保險業務合作。
十、商業銀行應加強對所屬銷售人員的管理。網點銷售人員應按照商業銀行的授權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銷售未經授權的保險產品或私自銷售保險產品。
商業銀行的每個網點應當以紙質或電子形式公示代理保險產品清單,包括代理保險公司的名稱和產品種類等信息。
十一、商業銀行網點銷售人員應請投保人本人填寫投保單。有下列情形的,可由銷售人員代填:
(一)投保人填寫有困難,並進行了書面授權;
(二)投保人填寫有困難,且無法書面授權,在錄音或錄像的情況下進行了口頭授權。
在代填過程中,銷售人員應與投保人逐項核對填寫內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寫投保單。填寫後,投保人確認投保單填寫內容為自己真實意思表示後簽字或蓋章。
書面授權文件、錄音、錄像等資料由商業銀行交由保險公司進行歸檔管理。
十二、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篡改客戶投保信息,不得以銀行網點電話、銷售及相關人員電話冒充客戶聯系電話。需要投保人、被保險人確認的,應確保本人親自簽字或蓋章確認。
十三、商業銀行及其銷售人員不得截留客戶投保信息,應將完整、真實的客戶投保信息提供給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應將客戶退保、滿期給付等信息完整、真實地提供給商業銀行。
十四、商業銀行應在保險單、業務系統和保險代理業務賬簿中完整、真實地記錄商業銀行網點名稱及網點銷售人員姓名或工號。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保險產品銷售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後台保障能力,建立完整的銷售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以下功能:
(一)與保險公司業務系統對接;
(二)實現對保險銷售人員的管理;
(三)能夠提供電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書、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現金價(1300.00,-3.50,-0.27%)值表等文件;
(四)記錄各項承保所需信息,並對各項信息的邏輯關系及真實性進行校對;
(五)保存、傳輸投保原始文件掃描件的電子文檔;
(六)有現場出單功能的系統,應合理設置產品參數,兼容不同年齡被保險人的不同保險費率。
十六、商業銀行應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書、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現金價值表等。對合同材料不得進行刪減或截取內容。
十七、商業銀行在銷售時通過銀行扣劃收取保費的,應當就扣劃的賬戶、金額、時間等內容與投保人達成協議,並有獨立於投保單等其他單證和資料的銀行自動轉賬授權書,授權書應包括轉出賬戶、每期轉賬金額、轉賬期限、轉賬頻率等信息。劃款時應向投保人出具保費發票或保費劃扣收據。
十八、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投保單信息審查制度。發現客戶信息不真實或由其他人員代簽名的,尚未承保的,不得承保;已承保的,應要求商業銀行限期予以更正。同時,保險公司應及時聯系客戶說明保單情況、辦理補簽名等手續。
十九、保險公司應當在劃扣首期保費24小時內,或未劃扣首期保費的在承保24小時內,以保險公司的名義,向投保人的手機發送提示簡訊。提示簡訊應當通俗、簡練,便於投保人閱讀和理解。
提示簡訊應當至少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險產品名稱、保險期間、猶豫期起止時間(非現場出單除外)、期交保費及頻次、公司統一客服電話,並請投保人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
投保人無手機聯系方式的,應通過電子郵件、紙質信件等方式提示。
保險公司在續期交費、保險合同到期時應採取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或紙質信件等方式及時提示投保人。
二十、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在發生投訴、退保等情況時第一時間積極處理,不得相互推諉,並及時採取措施,妥善解決。
投訴處理過程中對客戶損失進行賠償的,處理後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根據雙方約定及實際情況明確雙方責任,承擔損失。
二十一、保險公司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當地保監局上報上一季度各合作商業銀行的猶豫期內退保件數、回訪問題件數,及占同期投保件數的比率。
二十二、中國保監會、各保監局與中國銀監會、各銀監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對猶豫期內退保較多、回訪問題較多、業務佔比存在問題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及其一級分支機構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二十三、各保監局、各銀監局應加強監督檢查,發現保險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實施。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郵政公司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下發前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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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人身投保提示書怎麼填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這條主要為了防止誤導銷售,針對的是「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保險單證」指的是投保單、銀保通保單、投保提示書、產品說明書這類東西,而「宣傳資料」指的是保險產品的宣傳資料。一些知識類的宣傳、通知、公告不在此列。比如宣傳保險知識但不涉及產品的情況下就沒問題,保監會和行業協會的通告內容也不屬於產品的宣傳資料,所以沒有問題的。
「宣傳資料」主要包括產品的彩頁、海報、展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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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簡述國際貿易中保險單據的種類及其主要內容
保險單:是保險單中級別最高的單據,有正面條款和反面條款
保險憑證:正面內容與保險單相同,沒有反面條款,級別低於保險單,如果信用證中要求出具保險單,則不能用保險憑證代替保險單,如果信用證中要求出具保險憑證,出具保險單代替保險憑證也是可以的
預約保險單:通常是一些有大量穩定出口的企業與保險公司在出口前簽訂一段時間的保險合同,在這個期間內,該企業的每批出口都由簽訂合同的保險公司自動承保,而不用再簽訂保險合同
保險批單:如果保險單上的內容需要改正,通常不在原保險單上直接改,而是在保險單上另附一張單據,在單據上蓋騎縫章證明兩張單據是不可分割的,附在保險單上的這張單據就是保險批單
㈦ 普通承保單證有哪些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承保的主要環節和程序有:
1、核保
2、作出承保決策
(1)正常承保。對於屬於標准風險類別的保險標的,保險公司按標准費率予以承保。
(2)優惠承保。對於屬於優質風險類別的保險標的,保險公司按低於標准費率的優惠費率予以承保。
(3)有條件地承保。對於低於正常承保標准但又不構成拒保條件的保險標的,保險公司通過增加限制性條件或加收附加報費的方式予以承保。
(4)拒保。如果投保人投保條件明顯低於承保標准,保險人就會拒保。
3、繕制單證
4、復核簽章
5、收取保費。
其中,繕制保單就是把保險單的製作點填寫和完善。
㈧ 保險單據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1) 保險單。一般外貿企業所稱的大保單就是保險單。它是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表示已接受承保責任而出具的一種獨立文件。在保險單正面有雙方約定保險標的物的有關內容。背面印有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其中包括基本險的責任范圍,.還有除外責任、責任起訖、被保險人的義務和索賠期限等。它是一種正規的保險單據,是被保險人在貨物發生損失時進行索賠的主要依據。
(2)保險憑證(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稱小保單。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為了簡化手續,把保險單的條款作了簡略,對背面條款並不作詳細記載的一種文件。所以它是保險單的一種簡化形式的憑證。 保險單與保險憑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聯合保險憑證(Combined 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險公司不另出保險單,利用商業發票在上面加蓋章戳,註明保險編號、承保險制、金額、裝載船名、開船日期等,即以此作為保險憑證。 必須注意,這種聯合保險憑證不是專用單據,不能轉讓,僅適用於港、澳地區中資銀行開來的信用證項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