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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一切險保險期限的爭議

發布時間:2021-10-21 20:01:05

1. 建築工程一切險中的保險期間與建築期限有何關系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正常是一年期限,實際以完工之日止。

2.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限開始

建築工程一切險保險期限跟工期進度密切相關,保險期限一般都根據工程合同期限一致,但遇到特殊情況延期,需向保險公司申請。
滿意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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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

建築工程的保險期限包括從開工到完工全過程,由投保人根據需要確定。
1、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
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開始有兩種情況: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兩者以先發生者為准。
2、保險責任的終止時間
建築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終止有三種情況:保單規定的終止日期,建築工程完成移交給所有人時,所有人開始使用時,三者以先發生者為准。
3、保證期
工程完成後,一般還有一個保證期。在保證期間如發生工程質量有缺陷甚至造成損失,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須負賠償責任,這是保證期責任。保證期責任是否加保,由投保人自行決定,但加保則要加交相應的保費。

4. 下列情形中,可能導致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期限終止的有

對象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可以包括: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業主聘用的監理工程師;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等。
范圍
建築工程一切險適用於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業用房、醫院、學校、劇院;
工業廠房、電站;
公路、鐵路、飛機場;
橋梁、船閘、大壩、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原因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的危險與損害涉及面很廣,即保險單中列舉的除外情況之外的一切事故損失全在保險范圍內,尤其是下述原因造成的損失:
火災、爆炸、雷擊、飛機墜毀及滅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損失;
海嘯、洪水、潮水、水災、地震、暴雨、風暴、雪崩、地崩、山崩、凍災、冰雹及其他自然災害;
一般性盜竊和搶劫;
由於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或無能力等導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損失;
其他意外事件
物質損失
(一)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本保險單除外責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對經本保險單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有關費用,本公司亦可負責賠償。
本公司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本保險單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但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
定義
自然災害:指地震、海嘯、雷電、颶風、台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檔案、文件、帳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三者責任險
(一)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
本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准。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由於震動及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築物的損失以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僱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3)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4)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總除外責任
在本保險單項下,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3)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三)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四)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六)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
(七)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保險金額
(一)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金額應不低於:
建築工程——保險工程建築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原材料費用、設備費用、建造費、安裝費、運輸和保險費、關稅、其他稅項和費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
施工用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重置同型號、同負載的新機器、裝置和機械設備所需的費用;
其他保險項目——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商定的金額。
(二)若被保險人是以保險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概算總造價投保,被保險人應:
在本保險項下工程造價中包括的各項費用因漲價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據此調整保險金額;
在保險期限內對相應的工程細節作出精確記錄,並允許本公司在合理的時候對該項記錄進行查驗;
若保險工程的建造期超過三年,必須從本保險單生效日起每隔十二個月向本公司申報當時的工程實際投入金額及調整後的工程總造價,本公司將據此調整保險費;
在本保險單列明的保險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本公司申報最終的工程總價值,本公司據此以多退少補的方式對預收保險費進行調整。
否則,針對以上各條,本公司將視為保險金額不足,一旦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將根據本保險單總則中第(六)款的規定對各種損失按比例賠償。
保險期限
(一)建築期物質損失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本公司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准。但在任何情況下,建築期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建築期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不論安裝的被保險設備的有關合同中對試車和考核期如何規定,本公司僅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試車和考核期限內對試車和考核所引發的損失、費用和責任負責賠償;若保險設備本身是在本次安裝前已被使用過的設備或轉手設備,則自其試車之時起,本公司對該項設備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上述保險期限的展延,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否則,從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建築期保險期限終止日起至保證期終止日止期間內發生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二)保證期物質損失保險:
保證期的保險期限與工程合同中規定的保證期一致,從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起算,以先發生者為准。但在任何情況下,保證期的保險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證期。
賠償處理
(一)對保險財產遭受的損失,本公司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但對彼保險財產在修復或重置過程中發生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二)在發生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的損失後,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確定賠償金額:
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一一以將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准。但若修復費用等於或超過被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2項的規定處理;
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一一以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准,但本公司有權不接受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本公司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三)本公司賠償損失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四)在發生本保險單第三者責任項下的索賠時: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五)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被保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謹慎選用施工人員,遵守一切與施工有關的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四)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在保險財產遭受盜竊或惡意破壞時,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後,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被保險財產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於其他保險財產中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並糾正該缺陷。否則,由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於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為准。
【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條款】
總則
第一部分物質損失保險部分
保險標的
第二條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為:
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明細表中分項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圍內的與實施工程合同相關的財產或費用,屬於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第三條下列財產未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金額的,不屬於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一)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
(二)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
(三)在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終止前,已經投入商業運行或業主已經接受、實際佔有的財產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財產,或已經簽發工程竣工證書或工程承包人已經正式提出申請驗收並經業主代表驗收合格的財產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財產;
(四)清除殘骸費用。該費用指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為修復保險標的而清理施工現場所發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
第四條下列財產不屬於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一)文件、賬冊、圖表、技術資料、計算機軟體、計算機數據資料等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二)攜帶型通訊裝置、攜帶型計算機設備、攜帶型照相攝像器材以及其他攜帶型裝置、設備;
(三)土地、海床、礦藏、水資源、動物、植物、農作物;
(四)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航空器;
(五)違章建築、危險建築、非法佔用的財產。
保險責任
第五條在保險期間內,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分項列明的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保險合同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六條在保險期間內,由於第五條保險責任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所產生的以下費用,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二)對經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因發生上述損失所產生的其他有關費用,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七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第八條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二)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三)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四)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五)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於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六)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損失。
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
第九條(一)本保險合同中列明的保險金額應不低於:
1、建築工程:保險工程建築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原材料費用、設備費用、建造費、安裝費、運保費、關稅、其他稅項和費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設備的費用;
2、其他保險項目: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商定的金額。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險工程合同規定的工程概算總造價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
1、在本保險項下工程造價中包括的各項費用因漲價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險工程造價時,必須盡快以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據此調整保險金額;
2、在保險期間內對相應的工程細節作出精確記錄,並允許保險人在合理的時候對該項記錄進行查驗;
3、若保險工程的建造期超過三年,必須從保險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個月向保險人申報當時的工程實際投入金額及調整後的工程總造價,保險人將據此調整保險費;
4、在保險合同列明的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向保險人申報最終的工程總價值,保險人據此以多退少補的方式對預收保險費進行調整。
第十條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對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保險人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對保險標的在修復或替換過程中,被保險人進行的任何變更、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損失後,保險人按下列方式確定損失金額:
(一)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以將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考慮本保險合同第四十六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式後確定的賠償金額為准。但若修復費用等於或超過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二)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以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考慮本保險合同第四十六條約定的殘值處理方式後確定的賠償金額為准。
第十三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應保險金額時,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應保險金額;
(二)保險金額低於應保險金額時,按保險金額與應保險金額的比例乘以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第十四條每次事故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為根據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的金額,或者為根據第十三條約定計算的金額扣除該金額與免賠率乘積後的金額。
保險標的在連續72小時內遭受暴雨、台風、洪水或其它連續發生的自然災害所致損失視為一次單獨事件,在計算賠償時視為一次保險事故,並扣減一個相應的免賠額(率)。被保險人可自行決定72小時的起始時間,但若在連續數個72小時時間內發生損失,任何兩個或兩個以上72小時期限不得重疊。
第十五條若保險合同所列標的不止一項時,應分項計算賠償,保險人對每一保險項目的賠償責任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合同明細表對應列明的分項保險金額,以及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特別條款或批單中規定的其他適用的賠償限額。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下承擔的對物質損失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合同明細表中列明的總保險金額。
第十六條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其應保險金額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標的的應保險金額。
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小於其應保險金額時,上述費用按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與其應保險金額的比例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之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被施救標的的保險金額。
被施救的財產中,含有保險合同未承保財產的,按被施救保險標的的應保險金額與全部被施救財產價值的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十七條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按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投保人請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從投保人請求的恢復日期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第二部分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
保險責任
第十八條在保險期間內,因發生與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本項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人按照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二十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築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二)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一條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建築工程一切險合同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其所僱用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及上述人員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關系方或其所僱用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員所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率)
第二十二條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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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築工程一切險」保險期限有何爭議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自保險工程在工地動工或用於保險工程的材料、設備運抵工地之時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實際佔用(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時終止,以先發生者為准。但在任何情況下,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義務的期限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建築期保險終止日

6. 建築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建築期間過期保險期限沒有過期

就像車險,你給別人撞了,用車上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
建築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萬。保險費650元。
一共保障的有兩部分:
1、工程保險物質損失部分:承保施工期內由於意外事故和自然災害所引起的工程本身的損失。
2、工程保險第三者責任部分:承保在施工期內,由於發生與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或臨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針對財產部分有免賠額,一般為500或者損失金額的5%
針對人身傷害沒有免賠額。
可以網路侯曉博保險工作室為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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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築工程一切險」保險期限有何爭議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第三者責任險在本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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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下列關於建築工程一切險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期限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不負責賠償。
賠償處理:
(一)對保險財產遭受的損失,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等建築工程一切險一般不對人身傷亡賠償、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可以包括:業主。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可予以賠償,但費用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三)賠償損失後。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
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一一以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准,但有權不接受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總承包商;分包商;業主聘用的監理工程師,但對彼保險財產在修復或重置過程中發生的任何變更、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
(二)在發生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的損失後,按下列方式確定賠償金額:
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一一以將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准。但若修復費用等於或超過被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2項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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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築工程一切險過了保險期限,但在保證期限內發生的損害能否索賠


但需要注意的是,相較成熟工程保證保險市場發展,目前國內工程保證保險的發展程度還有著明顯不足。較為顯著的即是工程保證保險各項主要功能作用的發展,如有效的市場准入篩選、有效的風控管理服務、以完成工程建設本身為最終目的,這三項保障功能都仍待進一步發展與完善。


1

有效的市場准入篩選,需要進一步探索發展高保額擔保方式與建立完善的市場誠信體系;

2

有效的風控管理服務,需要加大對各項保險技術應用的投入,對專業化人才、技術與管理力量的積累;

3

已完成工程建設本身為最終目的,需要探索工程保證保險全新的功能應用與保險服務理念,不只局限於風險事故理賠


同時,需要一步步建立起充分的市場認知與市場信心,將最後一項的功能作用形成工程建設風險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才能有效建立起建築企業應對包括重大風險事故在內的各項風險保障。




建築企業在市場發展過程中往往面臨著眾多復雜多變的風險因素。各類風險事故的發生將直接影響企業的生存發展。完善的工程保證保險制度,其具備的各項功能應用,令其有著成為「有效的市場化自救方式」的可能。因此,國家與保險行業應進一步推動完善工程保證保險制度,使其快速成為建築行業發展的又一種風險保障。

10.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自什麼時候開始生效

建築工程一切險自工程開工之日或在開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於工地之日開始生效;建築工程一切保險開工前購買,由發包人購買。

建築工程一切險是以建築工程中的材料、裝飾物料、設備等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10)建築工程一切險保險期限的爭議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一切險適用於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1、住宅、商業用房、醫院、學校、劇院;

2、工業廠房、電站;

3、公路、鐵路、飛機場;

4、橋梁、船閘、大壩、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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