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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財產申報銀行理財要上報嗎

發布時間:2021-10-21 17:55:44

Ⅰ 理財產品需要申報嗎

理財產品當然要申報,這是公職人員的主要財產,申報是對黨的忠誠!

Ⅱ 處級幹部申報財產時如理財虧損了還報嗎

理財虧了也需要申報,申報凈值即可。好像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不需要申報,基金和股票需要申報

Ⅲ 公職人員的財產申報

財產申報公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縣處級以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公布法(草案)
第 一 條 為了保障和加強廉政建設,防止貪污腐敗,維護人民民主權利,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製定本法。
第 二 條 國家級正職和副職、省部級正職和副職、廳局級正職和副職、縣處級正職和副職的公職人員,包括國有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中相當於上述級別的公職人員,都是法定申報人,都須依照本法申報財產。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可以將某些經濟發達地區的鄉科級正職和副職的公職人員列為法定申報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申報的其他人員。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職務的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各個民主黨派的黨務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
第 三 條 法定申報人應申報的財產,包括本人家庭成員的全部財產和已單獨成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的全部財產。
本法所稱全部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以及附著其上不可分割的物等不動產;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和期權,汽車和其他貴重用品、飾品和字畫、古玩等收藏品,以及價值在3000元以上的其他動產。申報人在境外、國外的財產亦須申報。
申報的各項財產,應逐項列明種類、數量和價值及其來源。其中的主要財產還須列明所有權(或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證件的頒發機關、頒發時間和編號。
申報人和家屬及另立家庭的子女及其配偶參與的所有金融活動和不動產交易,均須實行實名制。
第 四 條 最高廉政監察院和地方各級廉政監察院,是本法的執行機關。
各級廉政監察院負責受理、公布、審核和管理申報人的申報,有對申報人及相關的人員和組織進行調查的權力,以及對涉嫌違法者進行檢查、建議處分(行政、紀律處分)和對涉嫌犯罪者起訴(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
最高廉政監察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地方各級廉政監察院的院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各級廉政監察院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由人民代表大會予以審議。報告全文及審議結果應在互聯網和大眾媒體上公布。
各級廉政監察院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和監督。
上級廉政監察院領導和監督下級廉政監察院的工作。
第 五 條 法定申報人在就職後二十日內應向同級廉政監察院進行申報。在職期間,須在每年五月二十日前申報上年度的全部財產,其中新增加的財產,應具體說明其來源。
主管機構在公示遴選新的領導人員之前二十日,應通知被遴選的法定申報人申報全部財產,並將申報內容列入公示之中。
法定申報人在離職(包括調動、退休等)後的二十日之內,須向同級廉政監察院進行申報。
第 六 條 各級廉政監察院在收到法定申報人的申報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申報內容在相應范圍的互聯網的專設系統上和大眾媒體上公布,即:中央國家機關申報人的申報,在全國人大網站和中央級報刊上公布;各部委申報人的申報,在本部委的網站和報刊上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人的申報,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網站和報刊上公布;各縣申報人的申報,在本縣的網站和報刊上公布;國有企業申報人的申報,在本系統內公布。
凡公民或單位對法定申報人申報的財產及其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提出質疑或檢舉的,廉政監察院應於一個月內給予書面答復,情節復雜一個月不能予以答復的,不得遲於三個月內給予書面答復,但應向質疑人或檢舉人說明推遲答復的具體理由。
為了國家利益,最高廉政監察院確認國家核心保密人員的申報,不予公布。
第 七 條 廉政監察院對於申報人不依法定日期申報或申報內容不詳的,應責令其限期補報。逾期不報的,以拒報論處。對拒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並可處以罰款。
廉政監察院對申報人申報的內容應進行嚴格審核;發現瞞報、謊報的,轉移財產的以及新增財產來源不合法或不能說明來源的,情節輕微的,應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並可處以罰款;觸犯刑法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 八 條 廉政監察院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有失職行為的,應予以行政處分;有包庇或誣陷申報人行為或其他瀆職行為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廉政監察院工作人員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其職務未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任何人不得予以變更。
廉政監察院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立功表現的,國家應予獎勵,並授予國家反腐倡廉榮譽稱號。
申報人和申報人的利益相關人報復陷害廉政監察院工作人員的,應依法從重懲處。
第 九 條 廉政監察院在預防和反對腐敗工作中,應主動徵求並廣泛聽取人民群眾意見,維護人民群眾反對腐敗的權利不受侵犯。
廉政監察院應支持、保障和鼓勵各種媒體對公職人員的貪污腐敗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各級廉政監察院以外的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在接到公民檢舉、揭發貪污腐敗和與之有直接關系的舉報後,應及時轉交廉政監察院或國家檢察機關處理。
第 十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維護政府清廉、反對腐敗的權利。
公民對於任何公職人員的貪污腐敗行為,有檢舉、揭發、控告或提出質疑、提供核查線索的權利。
任何公民不得包庇申報人。如有為申報人隱瞞和轉移財產以及利用其他方法規避本法之行為的,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任何公民不得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實對申報人進行誣告。對誣告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 十 一 條 本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Ⅳ 公務員進行財產申報的時候貨幣基金需要報嗎

需要申報。財產申報的越詳細越好,房產,股票,基金凡事有收益回報的投資都需要申報。

Ⅳ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其他短期理財產品要報告嗎

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其他短期理財產品也是需要報告的。

根據《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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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八條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中共中央組織部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二)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本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不屬於本單位管理的領導幹部,向上一級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報告材料由該領導幹部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後,交所在黨委/黨組的組織人事部門轉交。

領導幹部因發生職務變動而導致受理機構發生變化的,原受理機構應當及時將該領導幹部的報告材料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轉交新的受理機構。

Ⅵ 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 銀行理財 需要填寫嗎

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97年1月31日印發,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幹部思想作風建設,制定本規定。全文共十二條。
如您有需求可參考《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通知,1997年發布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同時廢止,現行文件是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1-2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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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公務員買理財保險要不要資產申報

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反對腐敗的一項重大舉措。對於依法約束公務員行為、防止權力腐敗,使反腐倡廉走向法制化道路具有重要意義。
公務員應該申報哪些財產?
①工資②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③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④申報對象及其近親屬接受與申報對象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個人贈送的現金(禮金)、有價證券、各類支付憑證、珍貴禮品(包括以婚喪嫁娶、各類節假日、子女升學、喬遷、工作變動等各種名義收受的錢物)⑤申報對象及其近親屬接受與申報對象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食宿行等方面的饋贈、款待和各種由對方給予的補償、優惠⑥有權擔任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負責人的申報對象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⑦數額較大的動產、不動產購置、交易、租賃情況及資金來源⑧股票、債券、期貨等交易性金融資產及其收益情況及資金來源⑨由繼承、贈與偶然所得等形式獲得的財產⑩與申報對象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單筆數額較大的債權債務11有權機關認為需要申報的其他財產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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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銀行理財產品,在財產申報里,算哪一項

算股票、債券、期貨等交易性金融資產及其收益情況及資金來源一項。

11項財產申報:

1、工資。

2、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

3、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4、申報對象及其近親屬接受與申報對象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個人贈送的現金(禮金)、有價證券、各類支付憑證、珍貴禮品(包括以婚喪嫁娶、各類節假日、子女升學、喬遷、工作變動等各種名義收受的錢物) 。

5、申報對象及其近親屬接受與申報對象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食宿行等方面的饋贈、款待和各種由對方給予的補償、優惠。

6、有權擔任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負責人的申報對象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7、數額較大的動產、不動產購置、交易、租賃情況及資金來源。

8、股票、債券、期貨等交易性金融資產及其收益情況及資金來源。

9、由繼承、贈與偶然所得等形式獲得的財產。

10、與申報對象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單筆數額較大的債權債務

11、有權機關認為需要申報的其他財產或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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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所申報的財產,必須比較全面、准確地反映申報者及其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按照以往規定,申報的種類和人員范圍過窄,如1995年《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申報的內容只是強調「個人收入」,很容易給規避申報者以可乘之機。

新的規定強調,申報的財產范圍應當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債權和債務;申報的對象范圍,既包括領導幹部本人。

也包括財產申報者的近親屬(父母、岳父母、妻子、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防止一些官員通過轉移非法財產給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來逃脫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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