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合同的生效與成立的區別
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內容。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採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形式訂立保險合同。由此可見,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實質上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但是應當注意,保險合同的生效和成立是有區別的。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約束力,即合同條款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合同具備了成立要件將宣告成立,但已經成立的合同必須經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生效,並產生法律約束力。所以說,保險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基礎條件,保險合同成立不必然導致保險合同生效。如果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但是不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保險合同中,除了當事人雙方約定生效的情況,一般在保險合同成立時即告生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㈡ 關於保險合同是否成立,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d、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一致,保險合同即可視為成立
㈢ 保險合同是如何成立的
訂立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的雙方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是投保人和保險人意思表示趨於一致的過程,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雙方最終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才能成立。訂立保險合同與其他合同一樣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一方要約,另一方承諾,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由於保險活動與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要約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而由保險人承諾給予保險保障。具體來講保險人為便於業務開展,應就各種保險險種的投保單,投保人在認可保險人設計的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的前提下,將投保單交付給保險人,便構成要約。保險人經過對投保單簽章,便構成承諾,這時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或者說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保險合同屬於非即時清結合同,其有效期往往比較長,而且內容比較復雜,因此保險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在採用書面形式的基礎上,保險合同的具體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1.保險單。保險單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正式保險合同的書面憑證,它由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是最基本的保險合同形式。2.保險憑證。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以證明保險合同業已生效的文件,它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與保險單具有同樣的作用和效力。3.投保單。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遞交的書面要約,為准確迅速處理保險業務,投保單的格式和項目都由保險人設計,並以規范的形式提出。在保險人出立正式保險單後,投保單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4.暫保單。暫保單是在正式保險單出立之前先給予投保人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它具有與正式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並於正式保險單交付時自動失效。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由於保險標的的特殊性不能採用標準的保險單時,投保人與保險人需要就保險標的及保險保障的一些問題進行具體的協商,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在保險合同中增加新的內容或對部分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如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出具批單,以註明保險單的變動事項,或者在保險合同上記載附加條款,以增加原保險合同的內容。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採取上述四種形式之外的諸如批單和附加保險條款等其他一些保險合同形式,它們也構成保險合同的一部分。
㈣ 保險合同成立與保險合同生效是否是一個概念的兩種表述
不是,合同成立,不一定生效。比如有些保險合同簽訂完成,要到交保費之後生效,合同先成立,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