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們國家是哪一年開始執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
1998年政府搭建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平台,之後又分別在2005年和2007年啟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從而在框架上讓醫保制度得以完整。
1988年,中國政府開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和國有企業的勞保醫療制度進行改革。1998年,中國政府頒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開始在全國各地實施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但各地的啟動時間有早有晚,全國沒有統一的時間。
長期以來,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主要分為三種:
1、適用於企業職工的勞保醫療制度;
2、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費醫療制度;
3、適用於農村居民的合作醫療制度。
(1)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自1994年國務院決定在江蘇鎮江、江西九江試點開始,我國拉開了從計劃經濟下勞保醫療與公費醫療體系向市場經濟下社會醫療保險體系轉變的改革歷程,逐步建立起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內的三大醫保制度。
初步構成了覆蓋全體國民的醫保體系。在覆蓋對象的劃分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1998年為國有企業改革解困而出台的一項配套措施,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是自然的考慮,但也在客觀上造成該制度覆蓋面較為狹窄,僅限於城鎮正規就業職工。
2003年出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覆蓋對象是廣大農村居民;2007年出台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對象為不屬於職工醫保制度覆范圍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從制度設計的初衷來看,三大醫保制度各自的覆蓋范圍應當是清晰的。
然而隨著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調整、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加快,使得三大險種的覆蓋對象之間開始出現不同程度的交叉,尤其對農民工、失地農民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等特殊人群應當納入哪種制度范圍缺乏明確的規定,各地做法不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醫療保險制度
② 「三項」基本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是什麼
養老、醫療、失業
若說五險 再加 工傷、生育
沒有看清楚是基本醫療保險樓下說得對。
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農合。
③ 社會醫療保險分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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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統一性原則
所謂法制統一,是指一個國家的全部法律要相互協調和互相一致。社會醫療保險法是部門法,它的制定必須以憲法為根據,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立法中,應避免不同類別或者同一類別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之間的矛盾,注意法律部門之間的相互銜接和配合,同時應避免不必要的重復。此外,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勞動法對保障公民及勞動者合法權益都做出了明確規定,醫療保險立法時,都不能違背這些基本精神,立法工作要遵循和現這些規定。中共中央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對深化企業和事業單位改革,保持社會穩定,順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大意義。」「城鄉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這應是社會醫療保險立法遵循的基本思想。
2.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實際上就是平衡個體與社會之間利益的沖突。可以這樣認為,「社會必須為個人而存在,或個人必須遵循社會為他所設定的各種目標和生活方法,或社會和個人是相關的。社會需要個人的效用和從屬,而同時亦需要為那務於個人而存在。』,④正因為社會和個人之間這種互動關系的存在,如何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一直是社會保障這一領域爭論較多的問題。對此,筆者同意有些學者的觀點,即在醫療保障制度改革中,效率與公平並不存在質的沖突,個別人利益的得失不能作為衡蚤這一問題的標准、,由於公費醫療制度改革,會使一部分人利益受損,卻能使更多人得益從深層次來講,平衡利益才是社會保陣的公平性所在,而實現絕大多數人利益的保障又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效率性體現。所以,從公平與效率的一般標准來看,就是要實現醫療保障的充分社會化,實現個人對科會的貢獻與從社會的獲得掛鉤,而不是在小部分人群中實行平均化或特權化。合理的社會保障制度,應是盡量覆蓋社會全體成員,同時體現個人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效率性。
④ 醫療保險制度是以什麼形式設立的
社會醫療保險模式。
為什麼社會保險制度是保險體系的最重要的一項內容
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社會保險法》草案,標志著我國社會保障立法進程又邁進了一大步。作為社保體系的核心法律,新草案將涵蓋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個保險領域。
我國社會保障改革已延續十幾年了,但基本法律的缺位,使這一改革始終缺乏「尚方寶劍」。現代社保體系在中國的發展,與市場化轉型密切相關,在與計劃體制相應的、傳統板塊式社保制度被觸動後,需要進行重大改革來維系國民福利和社會穩定。1990年代,與社保改革相關的一系列立法活動開始出現,如《勞動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以及國務院1991年通過的《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都構成了社保體系的立法基礎。
然而,十幾年過去了,雖然社保改革取得了重要成就,但與讓公眾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相比,還遠遠沒有達到要求,其原因之一,就是立法基礎的不完善。現有對社保的法律支持,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為主,法律法規數量少、層次低,立法分散,難以形成體系,尤其缺乏綜合性社會保險基本法,這使得國民福利保障只能通過行政手段,弱化了社會保障體系的嚴肅性和運行效率。
現代市場經濟國家通過法治化來保證政府為公眾服務,其中社保立法本質上是為了明確規定政府的責權。從此角度看,現代社保立法的原則,除了增加政府的職責,更要明確限制政府的權力,避免以社保名義侵害國民福利的政府行為。1883年,德國頒布《疾病保險法》,標志著以社會保險為核心內容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誕生。1935年,美國國會通過《社會保障法》,促使社會保障制度在美國得到全面實施。如今,歐美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進入成熟階段,無論是「福利國家」的北歐模式,還是政府與市場結合的美國中間模式,或者「完全積累制」下的拉美模式,雖然各自都有不如人意之處,但毋庸置疑地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基石。
我國多年社保改革舉步維艱,但值得慶幸的是,《社會保險法》已呼之欲出,或許將帶來一個全新的中國特色社保制度的改革時代。當然,為了彌補我國社保改革的法律缺位,不僅需要盡快出台《社會保險法》,還需要一系列單項法律和實施細則的配合,由於涉及眾多主體的利益,這一立法過程必然困難重重。需要強調的是,制定這些法律,根本目的是為了以法治來保障國民基本福利,其中應該充分貫徹幾個原則。
首先,應在立法精神中充分體現社保的制度化特徵。所謂制度化,表明社保不僅是經濟制度,而且是政治和社會制度的核心要素。改革開放帶來經濟總量的迅速增長、富裕階層的規模增加,而收入兩極分化和貧困問題也更嚴重。社保制度是面向中低收入階層的制度,目的是為了盡可能使國民分享國家強大的成果,只有上升到如此高度,才能使社保改革真正被各界重視起來。其次,也應藉此盡快強化社保體系的法律化特徵。相關政府條例和部門規章是不可能真正約束政府自身權力的,以法律替代行政規章,是我國社保改革的出發點。如果有人擔心,通過法律會使政府在社保方面套上「財政枷鎖」,那麼我們認為這個枷鎖是必需的,只有這樣才能促使政府在首先保證社保支出的基礎上,通過其他收支結構優化改革來實現公共財政的意義。
此外,社保立法也應體現出全民化。這要求立法過程不僅是部門主導推動,而且要充分向社會聽證,使切身利益相關的大眾都盡量參與。同時,全民化還意味著要以法律手段來保證大多數國民被納入保障體系。人們只看到發達國家「福利國家」帶來的財政困境,卻沒看到這對於許多國家向現代社會平穩過渡的意義。在轉軌中的當前特定階段,為了真正實現社會和諧,普惠的福利保障是理應承受的成本,要想直接跨越發達國家社保制度的發展歷程,是不現實的
⑤ 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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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保障的基本內容是: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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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體系由哪幾部分組成
社會醫療保險體系是由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統籌基金)、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三部分組成:
基本醫療保險:是醫療保險體系的基礎,實行個人帳戶與統籌基金相結合,能夠保障廣大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主要用於支付一般的門診、急診、住院費用;
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是借鑒項商業保險機制為職工建立的大額醫療費命現保險形式;
公務員醫療補助:是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國家為保障公務員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而建立的醫療補助制度;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指一些經濟條件較好的企業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為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商業醫療保險:是社會醫療保險體系的補充形式,是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