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責任:倉至倉條款
是確定保險責任的起訖:
倉至倉條款屬於海運貨物保險險別,
是適用於除戰爭險以外的險別,
至於戰爭險,
則實行只負水面危險的原則,即岸至岸條款.
所以只選BC
B. 航空運輸貨物險的兩種基本險的保險責任採用的條款是什麼
航空運輸險的兩種基本險保險的責任如下: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於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於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或失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航空運輸貨物險的兩種基本險的保險責任採用的條款是(倉至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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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航空運輸貨物保險的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
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運輸工具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它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三十天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內被保險的貨物需轉送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二)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後 滿三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D. 航空運輸保險的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運輸工具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它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三十天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內被保險的貨物需轉送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三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E. 航空運輸一切險的責任起訖
(一)航空運輸一切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運輸工具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它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三十天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內被保險的貨物需轉送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三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F. 空運貨物保險免責條款有哪些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該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及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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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航空貨運險的倉到倉具體怎麼理解
您好!倉至倉條款,指的是貨運險的保險責任的起訖日期。具體是指,貨運險的保險責任,自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生效,到貨物運達保險單載明目的港(地)收發人的最後倉庫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
慧擇網專家提醒您,"倉至倉條款"是運輸貨物保險中較為典型的條款,它具有充分性、嚴密性和普遍性的特點。所謂充分性,是指貨物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的保障程度貫穿於貨物運輸全過程的各個環節,涉及各種運輸方式,整個運輸過程無一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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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保險責任倉至倉條款
是確定保險責任的起訖:
倉至倉條款屬於海運貨物保險險別,
是適用於除戰爭險以外的險別,
至於戰爭險,
則實行只負水面危險的原則,即岸至岸條款.
所以只選BC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I. 保險法中的「倉至倉條款」是什麼意思啊
1、「倉至倉」條款所指的運輸包括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的整個運輸過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責任起止期的條款。
2、保險期間自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生效,到貨物運達保險單載明目的港(地)收發人的最後倉庫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
3、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目的港(地)卸離海輪滿60日為止。在貨物未經運抵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並在卸離海輪60天內,需轉運到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時,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9)空運保險負倉至倉責任擴展閱讀:
倉至倉條款中運輸責任終止的幾種情形
1、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收貨人未及時提貨,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目的地卸離運輸工具起:進出口的滿60天、國內公路水路的滿15天、國內鐵路運輸收貨人以接到《到貨通知單》滿15天。
2、貨物部分到達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到達的貨物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收貨人在承運人的倉儲處所只提走部分貨物,對所留的部分貨物則以上述時間要求終止責任。倘若被保險人就目的地處置貨物,將貨物調撥、分配分派或出售給其他單位,以及轉運其他地區,一經提取出倉,即行終止。
3、保險貨物到達目的地最先卸存的倉庫,後又轉倉而發生的運輸,不屬於保險責任以內。
J. 空運保險的保險條款
保險責任空運保險有兩個基本險別:航空運輸險和航空一切險。一、航空運輸險,負責賠償由於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1、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2、因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三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3、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4、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5、凡屬液體、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致使所裝容器(包括封口)損壞發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保藏貨物腐爛的損失。6、遭受盜竊或者提貨不著的損失;7、在裝貨、卸貨時和港內地面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損失。在發生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二、航空一切險,除包括上述航空運輸險的責任外,還負責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除外責任空運中被保險人需要確切了解自己的保險責任,但同時也更需要清楚空運保險中的除外責任。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1、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2、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3、保險貨物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以及貨物包裝不善;4、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5、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6、屬於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7、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8、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9、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責任范圍一、航空運輸險負責賠償: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於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於飛機遭碰撞、傾覆、墜落或失蹤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損失。2.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二、航空運輸一切險除包括上列空運保險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責任起訖(一)空運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運輸工具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它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地卸離飛機後滿三十天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內被保險的貨物需轉送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二)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空運保險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的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後 滿三十天為止。2、被保險貨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倉至倉」條款用一個將變化的時間概念轉化為比較固定的空間概念來簡化了合同中關於保險期間的規定,更好的保護了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