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㈡ 公司一定要有保險櫃嗎
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草案)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一九七七年頒發的《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嚴格貨幣管理,保證貨幣發行權集中於中央,有計劃地調節貨幣流通,節約現金使用,穩定市場物價, 提高管理水平,發揮銀行對各項經濟活動的促進和監督作用,維護財經紀律,打擊城鄉資本主義勢力, 保衛社會主義公有制, 促進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高速度地發展,鞏固無產階級專政,實現新時期的總任務,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一切國營企業、 事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集體經濟單位都執行本辦法。
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和他們辦的獨立核算的企、事業單位的現金管理具體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結合本地情況自行制定。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現金管理執行機關, 對執行本辦法的單位 (以下簡稱各單位),有權進行檢查監督。
在中國銀行和信用社開戶的單位,分別由中國銀行和信用社監督執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受人民銀行的委託,監督在建設銀行開戶的基本建設單位執行本辦法。
現金管理是國家的重要財經制度,各級中國人民銀行、以及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和信用社(以下簡稱銀行)都必須嚴格地貫徹執行, 要認真負責, 切實做好這項工作。
第四條 各單位的庫存現金,都要核定限額。庫存現金的限額,由單位提出計劃,經開戶銀行審查後,報當地革命委員會批准。具體批准辦法,由各地革命委員會確定。
各單位庫存現金的限額,一般不得超過本單位三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要的現金。離銀行較遠,交通不便的單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十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庫存現金限額核定後,不得超過。
對沒有在銀行單獨開立帳戶的附屬單位也要實行現金管理,必須保留的現金,也應核定一個限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商店、糧店和服務行業的找零備用現金也要核一個定額,不包括在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各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一般每年調整一次。由於生產或業務的發展和變化,需要增加或減少庫存現金限額時,可向開戶銀行提出,經原批准部門批准後,再行調整。
第五條 各單位需要補充限額內的庫存現金時, 除可用非業務性的零星現金收入補充外,均應向開戶銀行提取。
第六條 各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通過銀行進行轉帳結算。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只能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 支付職工個人的工資、獎金、津貼、福利費及對人民公社社員的分配和預支款;
(二) 支付各種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濟費用,如各種撫恤金, 學生助學金, 退職、退休金,移民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其他支出;
(三) 支付對城鄉居民個人的勞務報酬。對社、隊組織外出搞副業人員支付的生活費,按各地規定辦理;
(四)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支付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它物資的款項,以及農村生產大隊、生產隊交售農副產品時所需的零星現金開支;
(五) 支付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六) 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七條 各單位向銀行送存現金,必須如實註明來源;支取現金,必須如實寫明用途。用途不明或者不符合規定的,銀行拒絕支付。
第八條 各單位派人到外地采購,應通過銀行將款項匯往采購地點,在采購地銀行開立采購帳戶,由銀行監督支付。不準自帶現金,也不準將采購款化整為零,通過郵局匯兌套取現金。
各單位在外地采購,因有特殊情況必須攜帶現金時,應由單位申請,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並予開據證明,方可攜帶現金。
銷貨單位遇有采購人員持大量現金前來采購時,應當問明情況,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拒售,並報告當地市場管理部門和銀行,銀行根據縣級以上政法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通知將款項凍結並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和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收付,帳款要日清月結,做到帳款相符。不準用「白條」頂替庫存現金; 不準私人借支公款; 不準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不準假造用途,套取現金;不準用轉帳憑證套換現金;不準利用銀行帳戶代其他單位或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不準保留帳外公款(即小金庫);禁止發行變相貨幣,不準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流通。
各單位食堂使用的「食堂代價券」、「飯票」,只限在本單位使用,不得在市場上流通。服務行業經批准使用的理發票、洗澡券,各單位要嚴加管理,禁止流通和兌換現金。
第十條 各單位收入的現金, 必須當天送存銀行。 在銀行當日停止收款以後所收進的現金,必須在第二天送存銀行。距離銀行較遠,交通不便,或現金收入不多的單位,可按具體情況,同銀行商定交款時間。
第十一條 各單位支付的現金,除零星開支可以從單位現金庫存中支付以外,其他一切支出必須從開戶銀行提取,不準從本單位收入的現金中直接支付(簡稱坐支)。但對下列單位的有些用途可以允許坐支。
(一) 基層供銷社、糧站、食品站、委託商店等銷售兼營收購的單位向個人收購支付的款項;
(二) 郵局以匯兌收入款支付個人匯款,醫院退還病人款項及輸血費;
(三) 其他有特殊情況的單位。
上述單位的坐支,應當事先提出申請,並經開戶銀行同意。坐支的現金,單位必須在現金帳上如實反映,並按月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情況。
第十二條 為了有計劃的調節貨幣流通, 保證國家現金計劃的完成, 現金收支較多的單位,必須按季分月編制現金收支計劃,於季前十天報開戶銀行審核後,報當地革命委員會批准。單位現金收支計劃經批准後,各單位要採取措施保證實現,並力爭增收節支。支出超過計劃時,須事先申請追加,經過批准後,銀行才能支付現金。單位現金收支計劃未批准下達前,支出現金暫按上報計劃執行。
一個地區哪些單位編制現金收支計劃,由各地銀行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掌握。但總的要求,在一個市、縣、區的范圍內,編制現金收支計劃的單位的現金收入或支出,應逐步達到占當地總收入或總支出的百分之七十左右。
第十三條 軍工單位和公安系統等所屬的一些保密單位的現金管理,亦執行本辦法。但這些單位向銀行送存、支取現金時,可按銀行現金統計項目填寫說明。
第十四條 軍隊系統的現金管理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一九七八年二月三日下達的《關於軍隊單位現金管理的幾項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銀行經管保密單位現金管理的人員,必須專人負責,嚴格遵守國家對保密單位的有關保密規定及要求,確保國家機密。
第十六條 銀行應當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各單位執行國務院 《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和本辦法的情況,並加強宣傳工作,發揮單位財會人員的積極作用。
現金管理執行情況的檢查,每年要進行一次。發現單位有違反現金管理問題,應當隨時進行檢查。
各單位對銀行派出的檢查人員,應當積極提供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七條 各企、事業的主管部門要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所屬單位執行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和本辦法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將檢查情況書面送同級銀行。
第十八條 各級銀行應積極支持敢於堅持原則,同違反現金管理行為進行斗爭的各級財會人員。對模範遵守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應報告當地革命委員會及其主管部門給予表揚,並交流他們的先進經驗。
第十九條 對違反現金管理各項規定的單位,根據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歷次指示精神,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可以採取以下辦法:
(一) 給予批評教育;
(二) 在一定期間停止部分或全部現金支付(不包括國家計劃內的工資現金支出);
(三) 將外地采購人員攜帶的大量現金,存到銀行予以凍結;
(四) 情節嚴重和有打擊報復行為的要報當地革命委員會,對有關領導和經辦人員給予紀律制裁。
由於採取上述措施而引起的困難,概由各單位負責。
對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實行現金管理的決定》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銀行工作人員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不堅持執行上述規定的,以失職論處。
第二十條 現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 各級銀行要加強調查研究, 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各種問題,及時滿足各單位正常的、合理的現金需要。並定期向當地革命委員會報告情況。
第二十一條 各級銀行要建立和健全機構,配備專職現金管理人員,改進工作作風,簡化業務手續,方便各部門各單位。務使辦理收款、付款、 轉帳結算等業務時, 作到迅速准確,更好地適應國民經濟高速度發展的需要。
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過去頒發的各項規定如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㈢ 公司購買的保險櫃入到什麼科目下呢
公司購買的保險櫃計入固定資產科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一般被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等。
㈣ 公司購買的保險櫃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可以抵扣.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保險櫃不在上述范圍之內,可以抵扣
㈤ 公司購買的保險櫃入到什麼科目下
計入固定資產比較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㈥ 公司買了個保險箱,就1000塊,這個要計入什麼科目固定資產還是低值易耗品或者管理費用急。。
第一步:購入時借:低值易耗品 貸:現金(銀行存款)
第二步:看你公司低耗採取什麼攤銷法,做攤銷處理:
攤銷時借:管理費用-低值易耗品攤銷 貸:低值易耗品
這樣的好處:1、低值易耗品借方可體現公司所購的低耗資產,若盤點有個較明細的賬可查;2、貸方可體現已費用化的低耗資產。
㈦ 我們公司購買的保險櫃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貴公司購買的保險櫃如果不屬於以上范圍,則可以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
㈧ 公司財務用保險箱有什麼要求
對於財務保險箱,規格和尺寸都有很多種,可以根據企業的不同需求選擇不同的保險箱。如果是品牌,我建議使用大品牌的保險箱,必須是通過國家3C認證的,像是艾譜這類的。
㈨ 我公司購買的保險櫃屬於固定資產嗎
公司購買的保險櫃如果符合以下情況的屬於固定資產:
1、財稅[2014]75號文: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2、使用期限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3、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㈩ 今天公司買了個保險櫃就500元,該記入哪個會計科目呢是辦公費呢還是固定資產還是低值易耗品呢
單價不到2000元,記入低值易耗品,按一次攤銷法或分次攤銷法攤銷,或者直接記入管理費用-辦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