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保險理賠與侵權賠償可並行
案情
覃林和趙凱均是某小學六年級學生。2004年9月覃林之父覃某為覃林向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學生平安險,保險金額最高為30000元,期限為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
2005年3月27日放學後,覃林和趙凱等同學在學校操場上踢足球,覃林一腳踢飛足球,射在趙凱臉上,使其受傷跌倒。在老師的幫助下,趙凱被及時送到醫院就診,診斷為「腦外傷,中度異常」。
自當天至4月16日,趙凱在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共計12340餘元。出院後,趙某向人壽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在調查後,向趙某支付了保險金9000元。隨後,趙某找到覃林的法定代理人覃某,要求覃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2萬余元。
兩家協商未成,趙某即以趙凱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將覃林其法定代理人覃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覃某對覃林踢足球致傷趙凱無異議,但得知人壽保險公司已向趙家支付了保險金後,認為趙家的損失已得到了補償,自己僅應賠償不足的部分。
人身傷害保險理賠與侵權賠償相矛盾嗎
法院審理:
覃林與同學踢足球時造成了趙凱人身損害,依法應當給予賠償。由於人身損害賠償和人身保險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不能相互取代或者補充,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覃某向趙凱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4000餘元。
法院說法
本案的焦點在於:受害人作為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能否既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又向侵權行為責任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一、侵權法律關系和人身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第一個法律關系是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因違法行為侵害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等物質性人格權,造成了受害人身體的損傷或生命的喪失,侵害人應當依法承擔受害人因此所受到的財產損失的侵權民事責任。
第二個法律關系是因投保人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而產生的人身保險合同關系。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死、殘、廢、疾病為保險事故的保險。當被保險人的身體或生命因意外事故、意外災害、疾病、衰老等原因,以致死亡、殘廢或喪失勞動能力、年老退休或保險期滿時,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
因此,人身保險不僅是一項社會保障制度,還是一種半強制性的儲蓄,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保險人最終都將以各種形式返還給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而且,人身保險不存在重復保險問題,投保人無論向多少人投保,人身保險事故發生後均可同時按約取得保險金。
二、兩種法律關系性質不同,不能相互取代、相互補充
我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可以看出,侵權行為人的賠償責任並不因受害人獲得保險金而予以減少或免除。
因為這是性質不同的兩個法律關系。在人身損害賠償中,民法保護的客體是公民享有的物質性人格權,侵害人賠償的不是人身損害或死亡這一損害事實的本身,而是這種損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在人身損害賠償中,當事人之間是侵權法律關系,受害人向侵權人索賠損失的事實根據是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與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而在人身保險中,當事人之間是合同關系,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獲取保險金的法律依據是保險法,事實依據是雙方簽訂了人身保險合同,而且保險事故已經發生。
其次,人身保險的性質、特徵決定了其不適用補償原則。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補償恰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事故發生所造成的損失。
實行補償原則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從保險中得到額外的利益,以致不合理地擴大保險人的責任,防止誘發人為危險,這是財產保險特有的原則。
如果在人身保險中適用補償原則,不僅在理論上不能說通,而且,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裡獲取保險金後,加害人不賠償或不全額賠償,客觀上等於助長了加害人的侵權行為,其危害社會的後果是可以想像的。相反,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此種情況中被保險人的請求賠償權。
《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綜上,在本案中,覃林的法定代理人向趙凱賠償是基於其侵權行為,而趙凱獲取保險金是由於其法定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人身保險合同,二者基於不同的法律事實,不可混為一談。趙凱在獲取保險金後,仍可基於侵權關系依法向覃林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閱讀:
人身保險理賠的功能
人身保險的理賠工作從接受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損失通知時開始,經過現場查勘,責任審定、賠款計算,保險金給付等主要過程來完成,是一項比較復雜而又繁重的工作。人身保險理賠的功能表現在三個方面:
1.實現保障功能
人身保險本身的內涵決定了購買人身保險,對個人和家庭來說,目的是為了尋求未來的保障;對企業來說,目的是穩定企業的經營,而理賠是實現人壽保險經濟補償功能的最終體現。
2.規范經營行為
保險理賠是對承保、保全風險控制的監督和檢驗,行使著「內部審計」的工作職責。通過理賠可以發現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制定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有利於規范保險公司的業務行為,為業務核保和風險管理提供依據,減少和杜絕不規范業務和高風險業務,提高保險公司整體風險控制水平,促進保險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
3.樹立保險公司品牌
商業保險公司的社會形象和聲譽,在一定程度上是通過良好、及時、合理的理賠服務品質來樹立和維持的。因為高品質的理賠服務最能反映保險公司對客戶的尊重,每一件滿意的理賠案件都是推動人身保險展業的最好廣告。
4。防範保險欺詐和騙賠
保險理賠是以事實為依據,以保險責任為准繩,既要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又要通過保險理賠防範保險欺詐,避免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犯。尤其在團體保險理賠時最容易出現利用團體的社會影響進行騙賠或者強行索賠。
㈡ 人身損害賠償金與保險金的區別
首先,它們最根本的區別就是責任保險屬於財產保險中的一種,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屬於人身保險的一種。下面就他們的定義來說明,責任保險:是指以保險客戶的法律賠償風險為承保對象的一類保險,它屬於廣義財產保險范疇,適用廣義財產保險的一般經營理論,但又具有自己的獨特內容和經營特點,從而是一類可以獨成體系的保險業務。它主要可以分為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五類業務。意外傷害險: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一定量的保險費,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並以此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時期內造成死亡、殘廢、支出醫療費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則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險金。可從他們的的定義看出,它們之間區別還是很大的。
1、承保內容不同: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這種利益損失因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責。人身意外傷害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以此為直接原因或近因,造成死亡、殘廢、支出醫療費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
2、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不同: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是以靈活的賠償限額作為被保險人轉嫁法律風險和保險人承擔法律風險的最高限額。而人身意外傷害險不問被保險人有無損失以及損失金額是多少,只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
3、保險的費率不同:責任的保險的費率與被保險人的業務性質及其產生意外損害賠償責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對損害補償的規定、賠償的限額高低有關。意外傷害保險是根據保險金額損失率計算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㈢ 商業保險理賠和人身損害賠償有什麼區別
首先,它們最根本的區別就是責任保險屬於財產保險中的一種,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屬於人身保險的一種。下面就他們的定義來說明,責任保險:是指以保險客戶的法律賠償風險為承保對象的一類保險,它屬於廣義財產保險范疇,適用廣義財產保險的一般經營理論,但又具有自己的獨特內容和經營特點,從而是一類可以獨成體系的保險業務。它主要可以分為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五類業務。意外傷害險: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一定量的保險費,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並以此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時期內造成死亡、殘廢、支出醫療費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則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險金。可從他們的的定義看出,它們之間區別還是很大的。
1、承保內容不同: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這種利益損失因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責。人身意外傷害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以此為直接原因或近因,造成死亡、殘廢、支出醫療費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
2、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不同: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是以靈活的賠償限額作為被保險人轉嫁法律風險和保險人承擔法律風險的最高限額。而人身意外傷害險不問被保險人有無損失以及損失金額是多少,只按照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保險。
3、保險的費率不同:責任的保險的費率與被保險人的業務性質及其產生意外損害賠償責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對損害補償的規定、賠償的限額高低有關。意外傷害保險是根據保險金額損失率計算的。
㈣ 人身損害保險如何賠償多少錢
這種賠償並無高低之分,關鍵是看傷殘等級
但是,對於人身傷害賠償來說,工傷賠償具有一些人身傷害賠償不具備的特性
1,無責任原則
工傷的認定和賠付,與勞動者在工傷過程中是否有一般過錯無關,如勞動者因為操作失誤導致工傷,同樣可以被認定,並且享受對應的待遇;而在人身傷害賠償中,受害人自身存在過錯的,需要承擔對應的責任
2,持久性
被鑒定為1-4級工傷的勞動者,可以依法退出工作崗位,除了享受工傷賠償外,還可以獲得定期的工傷補助直至退休年齡,而多數人身傷害賠償是一次性的,即便因此引發並發症,再度主張賠償還需要舉證等
因此,一般來說,如果同時構成工傷和人身意外傷害(一般是交通事故或侵權責任)時,工傷的待遇總體要比侵權傷害待遇高一些
但是有一點:在工傷事故中,如果是侵權傷害(例如保安在履行職責時被不法分子毆打)或交通事故(如上班途中被車撞傷)傷害的,工傷保險僅僅承擔補充責任,即優先處理的是事故傷害,即侵權處理優先於工傷,只有在侵權責任賠付不足的情況下工傷承擔補充責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㈤ 人身損害去保險公司理賠需要什麼手續
要身份證及買保險的票據,在有在當地保險公司只定有權三甲醫院所受傷害的證明,才能去保險公司辦理理賠。
㈥ 人身損害保險如何賠償標准
交通事故賠償標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險公司對承保車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所依據的標准,包括人身損害賠償標准和財產損失賠償標准。其中對於人身損害賠償標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
具體賠償標准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意外人身傷害保險的理賠程序都有哪些的
您好,
人身意外保險理賠程序如下:
1、發生意外傷害或住院後應及時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了解需要准備的單證,以便保險公司快速理賠,需在3日內向保險公司報案。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辦理理賠時所須手續(住院醫療保險需在保險公司規定的認可的二級(含二級)以上醫院住院就診)。
(1)醫學診斷證明;
(2)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3)醫療費原始收據及處方;
(4)本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復印件。
3、保險公司在所有單證齊全的情況下,在7日內會作出結案通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接到通知後,可憑本人身份證和戶籍證明到保險公司領取賠款。
現在中民保險網上投保意外險之後,理賠流程十分方便,將有專業人士全程協助您理賠!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㈧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如何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依據傷者實際產生的合理醫療費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但非醫保用葯不予理賠。另,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范圍內不分責任大小先予承擔壹萬元醫療費,不足部分,按責任大小在商業險范圍內由保險公司予以承擔。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准以及交強險合同的約定,並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准,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核定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
㈨ 人身損害保險如何賠償
如在同一家保險公司投保,處理比較簡單,正常賠償,在累積保額內按計算公式賠償。
如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則比較麻煩。保險事故發生時,數個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對象為同一被保險人的為保險競合。
保險合同中保險條款關於保險競合責任分配的規定和處理方式,在保險條款中主要有以下3種方式:
1.溢額保險條款。即發生損失時,如有其他保險人,本合同的保險人僅就全部損失扣除其他保險人應負擔賠償額之後的余額(即超額部分)負責賠償。
2.不負責任條款。即當發生損失時,如有其他保險人的,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3.比例分攤條款。根據保險金額進行比例分攤。
比例分攤條款在我國保險公司條款中比較多見,但比例分攤的賠償方式,給被保險人索賠帶來不便。因為被保險人必須向多家保險公司分別索賠。在我國保險理賠實務中,發生保險競合時,一般都是依照慣例或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協商處理,無從遵循法律規定。
建議你根據條款規定,選擇索賠對象。實際賠償的保險公司可以要求其他保險公司根據保險金額進行比例分攤。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