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山東省社會保險事業局怎麼樣
簡介:山東省社會保險事業局於2000年11月正式組建,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的副廳級單位,是根據《山東省人民 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魯政辦發[2000]121 號) 和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省社會保險事業局機構編制 的批復》(魯編[2000]13 號)等文件規定,將原省社會勞動 保險事業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事業辦公室和省勞動就 業辦公室內設的失業保險機構合並組建的五險合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來源為全額預算管理。 2017年11月,獲評第五屆全國文明單位。
㈡ 山東省社會保險基數管理局網
山東省社保的基數,你需要給社保中心打電話詢問一下。
㈢ 山東省勞動局監管部門投訴電話是多少工資拖欠問題相關投訴
山東省勞動局監管部門投訴電話是0531-86916116。
山東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的電話為0531-86916116,地址為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解放東路16號。
(3)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擴展閱讀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㈣ 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交多少錢什麼時候受益
各縣標准都不同。繳費不少於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㈤ 舉報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可以獲得獎勵的范圍是什麼
答:任何個人(舉報人)舉報參保單位或個人、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機構(被舉報人)違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有關規定的事項,經查證屬實、符合規定的,可以獲得獎勵。
舉報的違法事項涉及舉報人自身權益或者負有管理、經辦、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等法定職責的,不適用。
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哪些監督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查閱、記錄、復制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㈦ 對惡意舉報、編造違法事實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對惡意舉報、編造違法事實的行為,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舉報人的責任;舉報事項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政策依據(以上問題依據下列文件):
1.《關於統一2008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的通知》(2008年3月25日 京社保發〔2008〕22號)
2.《關於調整本市部分社會保險繳費問題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 京勞社保發〔2008〕237號)
3.《關於進一步規范繳費工資申報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年12月31日 京勞社保發〔2008〕238號)
4.《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試行辦法〉的通知》(2008年3月26日 京勞社督發〔2008〕101號)
5.《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案件受理和獎金申請、發放程序〉的通知》(2008年5月21日 京勞社督發〔2008〕109號)
㈧ 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行為有哪些
答:被舉報人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
(1)單位或個人採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逃避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
(2)單位或個人採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冒領、騙取社會保險費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
(3)單位或個人利用提供社會保險服務工作的機會,採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費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將征繳的社會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違反規定支付社會保險待遇、違法違規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基金遭受損失的;
(6)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規定,侵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或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其他行為。
㈨ 社會保險基金查詢
當地社保網了,看看能不能支持網路查詢,不支持的,只能去社保中心查詢
㈩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的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並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並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