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不得低於
一、失業保險金的標准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4、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二、失業保險金的申請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⑵ 失業保險金最低標准不低於多少
不能低於所在地區最低工資。
⑶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低於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准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3)失業保險金標准不能低於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注意申請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首先是和單位終止合同,注意是合同到期,或者是單位辭退用戶,而不是用戶主動提出辭職,否則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向濟南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人員名單,檔案,勞動合同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本人同意簽字後,經審核認定對符合辦理失業登記的,由單位通知失業人員。
⑷ 失業保險金不得低於什麼標准
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工資 每個地區經濟不一樣,失業保險金也不一樣。具體的去當地社保局查詢咨詢
⑸ 失業標准失業保險金的標准不得低於
1、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2、《社會保險法》只規定了失業保險金的最低限,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其最高限,應執行《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⑹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應當不低於什麼
解答如下: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及政府最低工資標准規定,失業補助金不能低於當地政府規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標准,一般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70%,個別地區向最低工資標准靠攏。
希望可以幫到你
⑺ 失業保險金會低於城市低保嗎
小劉高中畢業後就去了廣東一家公司打工,兩年前,由於家人催促小劉回家結婚,小劉就將工作調回了河南老家,在家鄉附近一家鋼鐵公司上班。因為行業不景氣,鋼鐵廠計劃裁員,整天忙於結婚事宜的小劉自然被劃入了裁員名單。失業後,小劉即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可是當其領到第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的時候,小劉就非常氣憤,他認為自己在廣東工作了將近十年,可是為什麼失業後卻要按照當地的失業保險金標准領取,而且失業保險金比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還要低,難道失業保險金比城市低保還要少嗎?
小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應當按照河南當地的失業保險金標准計算,並不得低於河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依照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金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由於小劉將工作調回了河南,其失業保險關系也隨之轉移,因此,小劉失業後,無論是其登記失業,還是申領失業保險金,都應當在河南當地進行,具體領取數額也應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失業保險金標准。同時,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准,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而由於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我國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也有所不同,具體到本案,小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標准則應當不低於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法律制定經濟補償標准時會考慮當地的經濟、地理、人文等多種因素,我們面臨某種不利的客觀結果時,也應當考慮法律的合理性和限制性。
⑻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可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嗎
現實困惑
2012年7月,王某所在公司要開辟內地市場,在王某老家甘肅設立了辦事機構,由於王某經驗豐富,工作能力強,所以公司決定讓王某擔任辦事處的負責人。但是,王某在當地開展工作一年後仍沒有起色,公司決定撤銷該辦事處。2013年8月,王某合同到期後,公司也不再續約。失業後,王某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了失業登記,但是,他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遠低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那麼,失業保險金的標准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嗎?
律師答疑
王某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應當按照甘肅當地的失業保險金標准計算,並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依照我國《社會保險法》第47條的規定,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金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由於王某將工作調回了甘肅,其失業保險關系也隨之轉移,因此,王某失業後,無論是其登記失業,還是申領失業保險金,都應當在甘肅當地進行,具體領取數額也應當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失業保險金標准。同時,我國《社會保險法》第47條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准,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而由於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我國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也有所不同,具體到本案,王某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標准則應當不低於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⑼ 失業保險金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