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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保險實務中普遍推行

發布時間:2021-10-17 07:30:11

⑴ 在我國保險實務中,普遍推行的「零時起保制」的含義之一是指保險合同生效的開始時間為

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險合同開始對訂立合同的雙方都開始產生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約束力。在我國保險實務中普遍推行的合同生效制度是零時生效制,即保險合同的效力產生於保險合同訂立後的次日零時或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生效日的零時開始生效。例如在車輛保險裡面,客戶如果是在1號訂立的保險合同並繳納保費,則保險的生效日期為2號的零時。人壽保險里也是這樣,1號投保繳費,生效的日期為2號零時。
但隨著技術進步和客戶需求的增多,保險公司也適時的選用了一些新的生效制度,如約定生效制和即時生效制。例如現行的交強險,可以選擇2小時生效,或在一個約定的時間生效。而現在平安在使用了E承保的方式下,選用了即時生效制,即保費轉賬成功後,即時生效。
而另一種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約定條件生效的情況,即要滿足合同約定的條件,保險效力才開始有效,例如在人壽保險里的重大疾病保險,就專門對重大疾病保險設置了觀察期(一般都是要合同生效,且有90天-1年的重大疾病免責期),只有在滿足了以上列明的條件以後,重大疾病保險的效力才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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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在我國保險實務中,普遍推行的「零時起保制」的含義之一是指保險合同生效的開始時間為(

為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時。

依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

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前條規定的保險合同事項外,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約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2)在我國保險實務中普遍推行擴展閱讀:

保險實務的相關要求規定:

1、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2、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3、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⑶ 我國保險實務中普遍推行的一種合同生效制度是

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險合同開始對訂立合同的雙方都開始產生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約束力。在我國保險實務中普遍推行的合同生效制度是零時生效制,即保險合同的效力產生於保險合同訂立後的次日零時或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生效日的零時開始生效。例如在車輛保險裡面,客戶如果是在1號訂立的保險合同並繳納保費,則保險的生效日期為2號的零時。人壽保險里也是這樣,1號投保繳費,生效的日期為2號零時。
但隨著技術進步和客戶需求的增多,保險公司也適時的選用了一些新的生效制度,如約定生效制和即時生效制。例如現行的交強險,可以選擇2小時生效,或在一個約定的時間生效。而現在平安在使用了E承保的方式下,選用了即時生效制,即保費轉賬成功後,即時生效。
而另一種需要注意的是按照約定條件生效的情況,即要滿足合同約定的條件,保險效力才開始有效,例如在人壽保險里的重大疾病保險,就專門對重大疾病保險設置了觀察期(一般都是要合同生效,且有90天-1年的重大疾病免責期),只有在滿足了以上列明的條件以後,重大疾病保險的效力才開始生效。

⑷ 在保險實務中,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倉至倉條款」通常限制的是()。

在保險實務中,我國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倉至倉條款」通常限制的是保險期限長短。「倉至倉」條款所指的運輸包括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的整個運輸過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責任起止期的條款。

保險期間自貨物從保險單載明的起運港(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開始運輸時生效,到貨物運達保險單載明目的港(地)收發人的最後倉庫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

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目的港(地)卸離海輪滿60日為止。在貨物未經運抵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並在卸離海輪60天內,需轉運到非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時,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4)在我國保險實務中普遍推行擴展閱讀

保險人的承保責任從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倉庫開始,直至該項貨物被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為止。

海運進出口貨物運輸險的保險責任起訖,不是象財產、人身等保險險種規定從什麼時候開始到什麼時候終止,它是從貨物「運離」保險單上列明的裝貨港發貨人倉庫開始。

直到「送交」保險單上列明的目的港收貨人倉庫時終止,中間包括:多次的轉運、海輪與港口間的駁船運輸責任、港口與倉庫間的陸上運輸責任、存放在港口碼頭庫場待運期間的責任。

⑸ 我國保險實務中普遍推行的一種合同生效制度是()。 合同成立當日零時起保制 繳納保費次日零時起保制

由於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一般保險合同都規定了在投保人按約定繳清保費時保險合同才產生效力。而在具體的保險合同期限方面, 則一般是在投保時以後的某個時間才起保的。交強險有例外,田 家規定可以即時起保。即投保人與保險合同後,保險可以立刻生效的

⑹ 在我國保險實務中,普遍推行的:零時起保制的含義之一是指開始時間為

約定時日的零時起保險合同開始生效.

⑺ 我國保險實務中普遍推行的一種合同生效制度是…

由於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一般保險合同都規定了在投保人按約定繳清保費時保險合同才產生效力。而在具體的保險合同期限方面, 則一般是在投保時以後的某個時間才起保的。交強險有例外,田 家規定可以即時起保。即投保人與保險合同後,保險可以立刻生效的。

⑻ 保險試卷題

1a2b3c4c5b6c

⑼ 在我國保險實務中,普遍推行的:零時起保制的含義之一是指開始時間為

為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時。

保險合同成立,為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生效,為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我國採取的是「零時起保制」,合同成立後的次日零時,或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的次日零時起生效。

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的關系為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合同成立後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險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成立或附期限到達後才生效。

(9)在我國保險實務中普遍推行擴展閱讀:

保險合同的相關要求規定:

1、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

2、保險人在其提供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對非保險術語所作的解釋符合專業意義,或者雖不符合專業意義,但有利於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應予認可。

3、通過網路、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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