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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可以變更簽名嗎

發布時間:2021-10-17 01:25:07

『壹』 買保險簽名變更有效嗎

這樣的合同是無效的,發生問題保險公司也不會理賠
有兩個方法來處理:一.投保人去保險公司變更簽名,這樣保單就有效了;
二.去保險公司退保。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貳』 保險合同可以更改嗎

保險合同可以變更。

保險合同變更是保險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根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保險合同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變更內容主要包括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內容的變更和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等。

投保人的變更,屬於合同的轉讓或者保險單的轉讓,如在轉移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同時將保險合同一並轉讓給新的財產受讓人。《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

被保險人的變更,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這是保險關系確立的基礎,是不能變更的。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移轉而消滅了,但是保險利益仍然存在,為受讓人所有。

受益人的變更,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叄』 保險合同上不是本人的簽名,是賣保險的給代簽的,說去變更一下簽名風格就可以,是嗎,那我在外地能變更

這是違規的行為。按原則來講保單自始無效,不過也不用緊張你可以親筆簽名更改。麻煩的話 就用快遞郵寄吧。

『肆』 在保險公司簽字後雙方都反悔可以去更改簽字無效嗎

如果在保險公司簽合同的話,雙方都產生反悔了,那麼這樣協商一致就可以取消原來訂的合同。

『伍』 人保壽險的保單簽名可以更改字跡嗎

可以。辦理保全項目變更簽名手續即可。

『陸』 保險合同為代簽名,可以重簽一份嗎

可以去客服中心補簽名,不需要重新簽

『柒』 保險合同,簽名變更麻煩嗎

要變更什麼簽名?由被保險人申請批改,個人攜帶身份證,企業攜帶三證去櫃台辦理。具體可打電話咨詢個保險公司的客服熱線

『捌』 不是本人簽名的保險合同有效嗎

買了一份保險,拿到合同才知道,投保書不是我本人的簽名,合同繼續有效嗎? 專家分析: 具體什麼情況?如果是電銷產品,電話錄音視同你本人簽名,合同有效。如果覺得產品不適合自己,在收到合同後10天內可以退掉。 如果不是電銷產品,產品又不適合自己,可以退掉,如果覺得不錯,又適合自己的需求,帶上身份證去保險公司櫃面,辦理補簽名手續,合同有效。 帶上合同原件,身份證原件,投保人和被保人一起去保險公司客服做簽名變更即可。 合同的保險責任可以讓代理人給您講述一遍或者打合同上客服電話咨詢。 看是具體是什麼情況,如果是代理人惡意行為,你可以要求全額退保。如果只是偶爾過時代簽名,您可以做一個簽名變更。但是在簽名變更前發生的風險,保險公司可以有理由不賠的。 這個代理人膽子太大了,按保險法您這個合同是沒有效的。請盡快處理。如果認為是自己需要的,帶上資料去櫃台辦理一下相關手續,如果不需要,直接投訴退掉。 不是本人簽名暫時還有效,但是萬一出了事需要理賠的時候就很難說了,所以要盡快更改簽名。讓業務員幫你辦個保全自己再親自簽字就可以了。不用擔心,早發現早解決了。

『玖』 保險合同可以變更嗎

主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保險當事人以及保險關系人。保險當事人是指訂立保險合同並享有和承擔保險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人,包括保險人和投保人。保險關系人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時,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合同的主體不同,變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規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變更,屬於合同的轉讓或者保險單的轉讓,如在轉移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同時將保險合同一並轉讓給新的財產受讓人。《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
被保險人的變更,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這是保險關系確立的基礎,是不能變更的。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移轉而消滅了,但是保險利益仍然存在,為受讓人所有。
受益人的變更,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客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為投保人所有,其變更一定是投保人的變更所致。
內容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指保險合同中規定的各事項的變更。《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這一規定是內容變更的總原則,即須雙方協商同意後由保險人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雙方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須經保險人同意,這樣會出現保險人故意或是無意拖延的情況,為求實際便利和保險關系的確定,有些國家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如僅限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經一定期間如保險人並無反對之意即視為同意。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有兩類情況,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變更,二是因一定法定情況的發生,保險合同一方須予提出變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絕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包括保費的變更及其他內容的變更,主要是保費的變更。法定須予變更的情況有:
(1)保費的增加: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五條);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第五十三條)。
(2)保費的減少: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或是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投保人因自己的實際需要提出變更請求,主要是因變更保險金額而變更保費。
(1)保險金額的增加:如保險價值因市場價格上漲,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險價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險金額,當然亦需增加保費;投保人亦可在保險價值並無增加的情況下,在保險價值限度內提出增加保險金額的請求。
(2)保險金額的減少:如因有保險價值減少的情況或者雖無減少情況,投保人亦可提出減少保險金額的請求,只是一些保單規定保險人並不受理保險金額減少的請求,此種保單多為人壽保險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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