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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原因無法查清

發布時間:2021-10-16 17:46:04

『壹』 交警部門開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上面寫:事故原因無法查清。 我該怎麼辦呢

對事故認定不滿,可以向上一級的交警部門要求重新出具,但是希望不大。下一步就報保險,因為事故原因無法查明可能存在保險公司不予理賠什麼的,那就只有通過訴訟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貳』 單方事故交警認定書寫無法查清事故事實保險公司如何理賠

你好。現場是否有保險公司過來查勘,如果沒有,按70%賠付。

『叄』 事故認定書上寫著該事故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斷保險公司會賠嗎

這種情況,需要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會根據保護受害者的原則進行裁定,裁定後保險公司就會賠償了。

『肆』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無法查清的怎樣賠償

眾所周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確定責任和進行後續處理的重要證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一般由公安機關交通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並對責任主體應對事故承擔的責任具體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這幾種。除之外,還出現了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種類。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出具了「無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無法認定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或者「無法確定雙方誰有過錯,無法作出事故認定」的事故認定書。何為交通事故無法認定?顧名思義,就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現有的證據來看,沒有證據證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無法判斷事故責任。那麼,當事人一方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由於交通事故的突發性、環境的變化性、個案的特殊性等情況,會造成一部分交通事故發生後,連第一時間趕赴交通事故現場的交通警察都無法取得事故相關證據,進而無法認定事故責任,這是客觀存在的。那麼,是否交警作出事故無法認定的認定書就意味著任何一方都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了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但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無法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該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於機動車一方規定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因此,在該類交通事故發生後,首先推定機動車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如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如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事故責任。
因此,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是過錯原則,於是在責任無法認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可舉證對方存在過錯,並要求對方根據該過錯承擔責任,如經舉證並證實發現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換言之,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有過錯,那麼也可以憑合法、有效、充分的證據去推翻交警已經作出的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責任認定書。但如果雙方都沒有相應的證據足以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如何分配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沒有進一步進行規定,湖州律師李廣健提醒,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雖說,從事故的實際發生情況來說,確實可能發生一方責任小於另一方的情況,但由於事故現場沒有留下相應的證據足以證明這一點,導致交警以及當事人雙方都無法對事故舉證,並還原出事故現場,從而證明一方存在過錯,因此,從法律程序角度出發,以公平責任分配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是較為合理的模式。
三、至於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首先,在實踐操作中常有一個誤區,即交通事故都是在機動車和機動車之間發生、或者在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但是不少人通常忽視了另外一種情況,就是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因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對於「車輛」的定義,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交通事故的發生只要滿足道路、車輛、當事人一方存在過錯並造成了損害後果的構成要件,即可以構成交通事故。基於以上這一點,如發生在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道路交通事故,並且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同樣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首先,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另一方存在過錯的,就可以減輕己方的責任,如果能進一步舉證對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己方可以不承擔責任。至於雙方都無法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那麼同樣的,也應當按照公平責任,分擔賠償責任。
在新道路交通法實施後,公安機關交通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經從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為轉化為一份證據,而只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行為的,就可減輕己方的責任。因此,在交通事故賠償過程中,並非僅憑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就可以作為最終賠償責任認定的標准。
那麼在上述幾種情況下,當事人對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無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書不服,是否可以進行救濟?如果可以救濟,則如何進行救濟?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是可以進行救濟的,根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六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復核工作。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由此可見,在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復核,如經查實,確實存在錯誤的,可以重新作出事故認定書。
事實上,在實踐操作中,很少會發生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當事人另外一種救濟手段即是通過向法院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通過取證、舉證,推翻同處於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如果公安交警部門在交通事故上無法認定,就會導致在事故處理的民事賠償方面比較復雜。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浙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九條本省依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相應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機動車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於相應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過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部分,屬於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屬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一方已經採取了必要處置措施應當相應減輕責任的,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十至二十的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五萬元;(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賠償責任;(三)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四)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七十至九十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於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機動車一方無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對於事故無法作出事故認定的交通事故,在起訴到法院後,由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進一步進行舉證。如果不能證明相對方有過錯的,負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如果能證明另一方有過錯,則應減輕己方的賠償責任,即己方承擔80%左右賠償責任;如果一方能證明另一方違反了交通法規,且己方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伍』 無法查明事故事實保險該如何賠付

恐怕不行,一般保險公司對這種情況賠償70%

『陸』 交通事故出證明事故無法查清保險公司不給修車為什麼

無法認定事故原因的,拒賠或者減少賠償比例。

『柒』 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五十條指的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一方雙方行為至證據滅失

『捌』 員工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認定該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無法查清。 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認定該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無法查清,並不影響該員工工傷認定申報,因為上下班途中必經路線只要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損害為工傷;重點是上下班途中,因為該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無法查清,所以也不能認定該員工應承擔主要責任,既然無法認定員工承擔主要責任,就符合申報工傷條件!

『玖』 在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會怎樣宣判

法院會根據原告方的其他證據情況及被告方的答辯做出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根據這一精神,《規定》第31條規定:」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如何正確理解「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是正確理解定期宣判制度的核心和關鍵。首先,定期宣判是開庭的一種方式,而當事人到庭參訟是其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
既然按時到庭是當事人的基本義務,當庭送達裁判文書就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所做的一種制度安排。其次,定期宣判前人民法院已經告知了當事人「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的內容,當事人對定期宣判的後果已經有足夠的心理預期。如果當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不影響該裁判上訴期間的計算。再次,定期宣判之日即為送達之日,充分體現了定期宣判制度本身的嚴肅性和對拒不到庭行為的懲罰性。當事人在定期宣判之日未到庭的,其行為的性質與開庭時拒不到庭相同,其承擔的法律後果也應與缺席判決制度相同。

『拾』 發生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無法查清

無法查清那就上各自承擔百分之五十的責任,這是法院推定的。如果證據確實可以證實,法院可以據此作出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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