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保險共保體
就共保體運作的監管體系看,以四川廣元為代表的地區要求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定期核查共保體的經營情況、賠付情況、費率執行情況、風險防控情況,一方面為正確釐定保險費率提供數理基礎,另一方面也為確保風險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維護經營的穩定性和盈利性。此外還需在監管體系中完善以行業自律監管和社會監管,增加監管透明度。
在日益市場化運作的工程保證保險領域,當前「共保體」經營模式是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的主流選擇。而共保體模式也有不利於市場競爭的不足之處:其掩蓋了各家保險公司經營水平的差異,任何一家共保成員試圖創新產品或優化服務,都可能面臨成本一家獨擔、成果多家共享的局面。因此在充分發揮共保體優勢的同時,也要注意在共保體模式的積極意義與消極影響間求得平衡。
⑵ 保險的作用
一、保險必須有風險存在。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風險則無保險。
二、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三、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系。保險制度是採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四、保險的分擔金必須合理。保險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一是具有自願性,商業保險法律關系的確立,是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自願訂立保險合同來實現的,而社會保險則是通過法律強制實施的;
二是具有營利性,商業保險是一種商業行為,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公司無論採取何種組織形式都是以營利為目的,而社會保險則是以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為目的;
三是從業務范圍及賠償保險金和支付保障金的原則來看,商業保險既包括財產保險又包括人身保險,投入相應多的保險費,在保險價值范圍內就可以取得相應多的保險金賠付,體現的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原則,而社會保險則僅限於人身保險,並不以投入保險費的多少來加以差別保障,體現的是社會基本保障原則。
從經濟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保險是一種經濟制度。 表現在:(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商品交換關系,(2)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關系。 保險屬於經濟范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是保險的本質性的東西。
從法律意義上說,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被保險人以繳納保費獲取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賠償,保險人則有收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①保險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
②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③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發生必須是不確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發生是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
⑤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承擔給付金錢或其他類似的補償;
⑥保險應通過保險單的形式經營。
保險是一種經濟制度,同時也是一種法律關系, 保險乃是經濟關系與法律關系的統一。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這二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經濟補償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險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最鮮明的特徵。資金融通功能是在經濟補償功能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社會管理功能是保險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並深入到社會生活諸多層面之後產生的一項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經濟補償功能
一、資金融通的功能
資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將形成的保險資金中的閑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保險人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必須保證保險資金的增值與保值,這就要求保險人對保險資金進行運用。保險資金的運用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也是可能的。一方面,由於保險保費收入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時間差;另一方面,保險事故的發生不都是同時的,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不可能一次全部賠付出去,也就是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賠付支出之間存在數量差。這些都為保險資金的融通提供了可能。保險資金融通要堅持:合法性、流動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則。
二、社會管理的功能
社會管理是指對整個社會及其各個環節進行調節和控制的過程。目的在於正常發揮各系統、各部門、各環節的功能,從而實現社會關系和諧、整個社會良性運行和有效管理。
1.社會保障管理: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效組成部分,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一方面,保險通過為沒有參與社會保險的人群提供保險保障,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另一方面,保險通過靈活多樣的產品,為社會提供多層次的保障服務。
2.社會風險管理:保險公司具有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大量的風險損失資料,為社會風險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數據支持。同時,保險公司大力宣傳培養投保人的風險防範意識;幫助投保人識別和控制風險,指導其加強風險管理;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投保人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提取防災資金,資助防災設施的添置和災害防治的研究。
3.社會關系管理:通過保險應對災害損失,不僅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對損失進行合理補充,而且可以提高事故處理效率,減少當事人可能出現的事故糾紛。由於保險介入災害處理的全過程,參與當社會關系的管理中,改變了社會主體的行為模式,為維護良好的社會關系創造了有利條件。
4.社會信用管理:保險以最大誠信原則為其經營的基本原則之一,而保險產品實質上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承諾,對保險雙方當事人而言,信用至關重要。保險合同履行的過程實際上就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管理提供了大量重要的信息來源,實現社會信息資源的共享。險單的局限性等忠告。因為保險經紀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的情況,從而向市場上販賣費率低保障高的保險。但是在中國,保險經紀行業剛剛起步,數量少而且很不規范。
一些保險公司開始嘗試將保險條款進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多數人看得懂。擁護的意見認為這是一個好的方向。但是許多業內人士和法律專家認為,這樣做會導致保險條款失去法律意義上的嚴謹性,可能導致歧義,從而引發經濟糾紛。
⑶ 共保協議」如何體現出利益共保特點
協議書編號: 共保字[2003] 號
甲方:
乙方:
為加強商業保險公司之間的區域合作,向保險客戶提供更全面、專業的保險保障服務,茲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共同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共保合作保險產品范圍
(1)、財產保險及其附加險;
(2)、工程險及其附加險;
(3)、責任保險及其附加險;
(4)、貨物運輸保險及其附加險;
(5)、短期意外險、短期健康險及其附加險;
(6)、其他甲乙雙方商定同意共保的保險商品。
第二條、共保原則
甲乙雙方應本著「客戶第一、信譽第一、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開展共保合作業務。
第三條、共同承保人及經辦機構
甲乙雙方在開展共保業務時,由提出共保的一方作為「第一承保人」邀請簽訂本協議的另一方參與該筆(批)共保業務;接受邀請並同意參與承保該筆(批)共保業務的另一方作為「第二承保人」,雙方作為「共同承保人」對該筆(批)共保業務進行承保;雙方同時簽訂「共保業務確認書」(見附件1)作為共保業務確認憑證。
第四條、共保業務承保比例
「第一承保人」與「第二承保人」在「共保業務確認書」上確認該筆(批)共保業務的各方具體業務承保比例。
第五條、共保業務運作方式
(一)、共同承保人代表:
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共保合同時,應各自確認一位工作人員作為以後共保業務的具體承保負責人。
甲方承保負責人:
乙方承保負責人:
甲乙雙方在開展共保業務時,由「第一承保人」的承保負責人或其授權指定的其他人員作為「共同承保人代表」,全權代表共保業務雙方處理「共同承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日常業務事項。
(二)、共保業務保險方案的確定:
每一筆(批)共保業務的保險方案按「第一承保人」與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執行,甲乙雙方簽署「共保業務確認書」後,「第二承保人」需無條件接受及執行該保險合同。
(三)、承保出單:
1、共保業務保險合同
「第一承保人」根據其所隸屬的保險公司已向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報備(或報批)並已獲批准可以公開銷售的保險條款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簽訂該筆(批)共保業務的保險合同並出具相關保險單證。
該筆(批)共保業務保險合同的保險人為「第一承保人」,「第一承保人」與「第二承保人」通過簽訂「共保業務確認書」確認共保此一(批)保險標的。同時,「第一承保人」應將其已簽訂的一份保險合同副本遞交給「第二承保人」留存。
「第一承保人」如對該筆(批)共保業務的保險合同進行任何修改,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第二承保人」,並得到「第二承保人」同意對該保險合同進行「第一承保人」所通知修改的書面答復。否則,「第二承保人」將不承擔因修改該筆(批)共保業務的保險合同而增加的任何保險賠款與費用。
2、共保業務保險費
「第一承保人」應負責向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並出具其公司的正式保險費發票;「第一承保人」應於「共保業務確認書」簽署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向「第二承保人」按雙方確認的業務承保比例劃撥保險費。否則,雙方簽訂的「共保業務確認書」自動作廢。
「第二承保人」應在收到「第一承保人」該筆(批)共保業務的保險費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按所收到的該筆(批)共保業務保險費金額向「第一承保人」開具其公司的正式保險費發票。否則,「第一承保人」有權以任何合法方式向「第二承保人」追回該筆費用。
3、共保費用
「第一承保人」應向「第二承保人」提供該筆(批)共保業務的「營業稅」完稅證明或其他說明文件,以免「第二承保人」重復納稅。
另外,「共保業務確認書」上的「第一承保人」可向「第二承保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共保手續費」,具體「共保手續費」金額由雙方按照業務實際情況另行商定。
(四)、共保業務賠償處理
1、損失通知義務
「共保業務確認書」中「第一承保人」獲悉被保險人出險或接到被保險人「出險通知書」(或同等效力單證)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該筆(批)業務的「第二承保人」。
2、核賠許可權
共保保險業務的保險賠款確認應符合相關國家及保險行業法律、法規,並以保險合同確定的方式、方法、范圍、流程、標准為限。保險合同沒有確定的以保險行業慣例為准。缺乏慣例的,甲乙雙方可以共同選定「保險公估人」確認事故損失或以其他方式確認事故損失額。
(1)、損失在人民幣二十萬元(含二十萬元)以下時,「第一承保人」按保險合同規定,繕制「賠款計算書」(或同等效力文件);及時向被保險人支付(給付)保險賠款,「第二承保人」應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給付)保險賠款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照共保業務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劃轉保險賠款,同時交收相關單證。
(2)、損失在人民幣二十萬元以上至壹百萬元以下(含壹百萬元)時,「第一承保人」負責事故現場的查勘,檢驗,定損及定損後的一切理賠事務。「第一承保人」將最終的理賠報告以及經簽章的索賠單證復印件遞交給「第二承保人」,「第一承保人」先按核定的賠款金額付給被保險人賠款。「第二承保人」應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給付)保險賠款後的七個工作日內按照共保業務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劃轉保險賠款。同時交收相關單證。
(3)、損失在人民幣壹百萬元以上時,「第一承保人」與「第二承保人」共同負責事故現場的查勘、檢驗、定損及定損後的一切理賠事務,但雙方均不得單方面直接與被保險人接觸。「第一承保人」將最終的理賠報告以及經簽章的索賠單證復印件遞交給「第二承保人」,「第一承保人」按核定的賠款金額付給被保險人賠款。「第二承保人」應在「第一承保人」支付(給付)保險賠款後十個工作日內按照共保業務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劃轉保險賠款。同時交收相關單證。
(4)、如有特殊業務需要,「第一承保人」與「第二承保人」可事先協商有關理賠及賠款事宜。
3、賠款、檢驗費、聘請公估人的費用分攤
聘請保險公估及其他「共保業務確認書」各方認可的費用(如有)根據各方所佔共保業務承保比例分攤。
4、 共保追償
「第一承保人」負責一切追償事務,實際追償費用支出及追償所得均按共保業務承保比例分攤。「第一承保人」應在收到追償款後的十個工作日之內,向「第二承保人」劃付其應得的追償款。
5、 拒賠答復
未經「共保業務確認書」雙方同意,「共保業務確認書」任何一方不得就被保險人(受益人)及其代表的索賠要求提出拒賠答復。
(五)、退保、退費處理
共保業務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投保人)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提出退保、退費要求時,由「第一承保人」依據合同自行處理,並將有關業務處理單據副本一份遞交「第二承保人」,「第二承保人」應在收到相關單據的五個工作天內按照所佔共保業務承保比例向「第一承保人」劃付應退保險費及相關費用。
第六條、共保業務其它約定
1、咨詢服務
「第一承保人」應按被保險人的要求,提供保險咨詢服務。
2、防災防損服務
「共保業務確認書」約定的「第一承保人」向被保險人提供防損咨詢服務,如需費用,必須書面通知「第二承保人」,經「第二承保人」書面確認同意後,該筆費用由「共保業務確認書」雙方所佔比共保業務比例分攤。
第七條、其它
1、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共同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兩周年;本協議自然或因故終止後,對甲乙雙方在本協議書有效期內確認共保的未失效業務,甲乙雙方仍然必須遵守本協議書第四條、第五條條款的約定。
2、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書簽訂後雙方各執兩份為憑。
3、本協議若有其它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後以補充協議方式明確;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精神解決雙方分歧及異議。
4、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時,可提交仲裁或通過訴訟解決。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協議書簽訂地:
⑷ 買商業保險有什麼好處
1、豐厚的投資回報和安全性⑸ 買保險有什麼好處呢
你好,OK保險網小編為你回答
1、保障人們無論何時何地,因任何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可避免讓自己及依靠他生活的家人陷入絕境,且無需擔心本身收入那裡的減低或喪失謀生能力;
2、為了在年老時仍能保持經濟獨立和個人自尊;
3、人沒有拒絕生病的特權,而明智的人懂得防患未然。疾病並不可怕,龐大的醫療負擔才可怕,為自己和家人參加醫療保險是免除重大開支的另一好處;
4、因意外受傷無法工作時,保險可提供固定的家庭收入,這是其它收入來源無法處理的一項好處.。
⑹ 買商業保險有什麼好處
商業保險最大的作用是規避因意外、疾病、身故或殘疾等帶來的極端風險。那是不是有了社保就不需要買商業保險了呢?推薦您閱讀:《有了社保,還要買商業保險嗎?》⑺ 保險公司對老百姓有什麼好處呢
1,如果老百姓和保險公司沒發生任何關系,那除非是保險公司做了公益性的貢獻才對社會,對老百姓有好處。這是宏觀的,保險公司也要上繳稅收的,稅收被國家拿來建地方基礎設施嘛。
2,如果老百姓在保險公司投保,那好處就是直接的。但根據投保產品的不同,好處也不一樣。比如有的品種是儲蓄保障類,就是你一直分批存錢進去,等到了一定年齡就可以全部拿出來還可以得到一部分利息,萬一發生重大疾病或死亡還可以得到一定倍數的賠償;還有的品種屬於投資類保險,這種保障性差一點。這類產品也有給客戶賠本的!
生病了,車翻了,人掛啦等等很多突發情況,都會在有投保的前提下得到保險公司的保險金。
畢竟保險公司屬於國家的,一定會給人民帶來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