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一般情況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是《合同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同時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效力可以附生效條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條件或期限,那麼生效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時,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合同成立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條件或期限時,合同的生效就會滯後於合同的成立。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後,其效力也具有上述的兩種狀態,即立即生效或附有條件、期限而效力待定,所以保險合同是否自成立時生效與其是否附有生效條件或期限有關。
2. 保險合同是附條件合同,那它生效的條件是
保險合同是附條件合同,,那它生效的條件是保險合同是附條件合同。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根據本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條件,即附條件的合同。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並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
3. 保險合同的生效與成立的區別
我國《保險法》第13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內容。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也可以採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書面形式訂立保險合同。由此可見,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實質上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但是應當注意,保險合同的生效和成立是有區別的。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險合同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約束力,即合同條款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合同具備了成立要件將宣告成立,但已經成立的合同必須經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生效,並產生法律約束力。所以說,保險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基礎條件,保險合同成立不必然導致保險合同生效。如果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但是不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保險合同中,除了當事人雙方約定生效的情況,一般在保險合同成立時即告生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