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礦井坑口設施安全狀況評述應怎樣寫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工程性礦產開采活動(以下簡稱工程性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工作,保障礦山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境內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工程性礦山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施工和竣工驗收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礦山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評價,並按照規定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以下簡稱安全設施設計)或礦山開采方案與安全技術措施(以下簡稱方案)。
第四條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五條 礦山建設項目施工前,其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
第六條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審查審批、屬地監管的原則。上級安監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委託下級安監部門承擔由本級安監部門負責的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並具體負責下列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地下礦山建設項目;
(二)年產100萬噸以上的露天礦山建設項目;
(三)年開采量100萬立方米以上且開采期限1年以上的工程性礦山建設項目。
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轄區內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具體負責以下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一)年產量100萬噸以下的露天礦山建設項目;
(二)年開采量100萬立方米以下的工程性礦山建設項目,或開采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工程性礦山建設項目。
縣(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管工作,並負責上級安監部門委託的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和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章 安全評價
第八條 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新建項目在初步確定礦界後,聯合踏勘前),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申請竣工驗收以前),應當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第九條 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和程序進行安全評價工作,提出評價報告。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負責。
第十條 礦山建設項目單位(以下稱建設單位)應當與承擔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對公共安全影響的定性、定量評價;
(二)預防和控制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評價;
(三)可能造成職業危害的評價;
(四)安全對策措施、安全設施設計原則;
(五)預評價結論(應從安全生產角度明確項目選址和擬用建設方案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指出擬建項目存在的主要安全風險和重要安全對策措施);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設施符合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規定以及安全設施設計和方案的評價;
(二)安全設施在生產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評價;
(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評價;
(四)建設項目的整體安全性評價;
(五)存在的安全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建議;
(六)安全驗收評價結論;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評價工作完成後,及時將安全評價報告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安全預評價報告及其備案表作為當地安監部門在新辦礦山聯合踏勘表上簽署意見和後續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為更有效地做好安全評價工作,同一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工作,宜由不同中介機構分別承擔,設計或方案編制單位不得對該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章 設計審查
第十五條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方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方案編制單位)承擔。年產原礦50萬噸以下並且開采高度在50米以下的小型露天採石場(含符合該條件的工程性礦山),可以用方案替代設計,其它礦山均應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設計(方案)編制單位對其安全設施設計(方案)負責。
第十六條 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方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七條 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方案)應當包括主要災害的防治措施,並明確竣工驗收時應達到的條件。安全設施設計(方案)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十八條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審查申請。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提出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審查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審查申請表;
(二)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文件; 無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提供可行性階段的其它相關材料(如新辦礦山的聯合踏勘意見等);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書及其備案表;
(四)礦山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或礦山開采方案與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審查申請後,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設計審查不合格:
(一)安全預評價報告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承擔的;
(二)安全設施設計(方案)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的;
(三)針對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採取的安全對策措施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安全設施設計(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行業技術規范的;
(五)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
(六)安全設施設計(方案)確定的采礦方法不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的;
(七)不符合國家和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完成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審查通過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批復;未通過審查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根據礦山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在安全設施設計批復前,建設單位還應向安監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礦山與周邊受影響的相關單位和居民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有關批准文件(具體根據安全評價報告、開采設計或方案的要求確定)。
(二)建設單位委託外單位施工的建設項目:應提供建設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和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建設單位自行施工的建設項目:要提供安全預評價單位對建設單位施工能力的評估意見;改建、擴建項目尚需提供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新建項目尚需提供礦山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有關資格證書,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書、應急救援預案、職工工傷保險及其有關人員任命文件等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方案)所確定的重要安全設施、開拓系統和采礦方法需要作較大變更的,應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設計(方案)編制單位變更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報原批准單位審查同意後實施。
第四章 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由符合要求的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方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不得將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
第二十四條 礦山應在批準的建設時間內完成安全設施建設,無法按時完成的,經建設單位申請,安全設施設計(方案)編制單位或安全驗收評價機構證明,當地安監部門審核,可向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原批准機關申請延長建設期。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發現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有關單位。
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礦山建設項目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要求完成建設工程後,其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礦山建設項目完成後,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申請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表;
(二)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及其修改的有關文件;
(三)主要安全設施、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報告;
(四)施工期間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有關資料;
(五)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書及備案表;
(六)金屬非金屬礦山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復印件;
2、礦山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書、應急救援預案;
3、礦山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材料;
(七)工程性礦山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建設單位與工程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2、工程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礦山採掘施工類)、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
3、施工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和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4、施工單位工程項目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書、應急救援預案,工程施工人員工傷保險等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驗收申請後,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組織現場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一)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二)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不能滿足正常生產和使用的;
(三)未按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四)礦長(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五)不符合其它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驗收完畢,簽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見,並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三十二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驗收合格的,自取得「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性礦山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後,即轉入正常施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新建項目是指新設立的礦山(獨立生產系統),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已注銷和失效的礦山(獨立生產系統),按照新辦礦山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改建項目是指礦山因開采范圍發生較大變化,導致開拓系統發生較大變化的建設項目,以及礦山對原有的開拓方式、采礦方法、重要安全設施進行改變的建設項目;擴建項目是指礦山規模發生較大變化,原有的生產系統不能滿足需要,而在原生產系統的基礎上擴大規模的建設項目,主要指地下礦山和擴建後年產量50萬噸以上的露天礦山,在開采規模增加30%以上時的建設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是指依法取得采礦權,經工商登記合法從事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開采經營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性礦山,是指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人,在批準的礦產資源范圍內所從事的開山造地(填海)、港口建設時的礦岩開挖;其采礦權人是政府下屬機構或資產經營性的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或其工商營業執照沒有礦山開采經營項目,所開採的礦岩不進入市場銷售。工程性礦山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負責施工,並由施工單位承擔安全生產責任,采礦權人作為發包單位依法承擔相應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礦山安全設施,是指礦山生產經營活動中用於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設施、設備、裝置、構(建)築物和其它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浙安監管礦〔2005〕75號文同時作廢。
附件1.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寫提綱
2.小型露天採石場《礦山開采方案與安全技術措施》編寫提綱
3.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申請表
4.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
5.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表
附件1
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初步設計
《安全專篇》編寫提綱
1. 設計依據
1.1 建設項目依據的批准文件和相關的合法證明。
1.2 國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有關安全規定。
1.2 採用的主要技術規范、規程、標准。
1.3 其他設計依據,如地質勘探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評價報告、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等。
2. 工程概述
2.1 建設工程基本概況
簡明敘述礦山地理位置、設計范圍、開采方式、設計規模、采選工藝,開拓、提升、運輸、排水、通風系統、礦區總平面布置、工程概算、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2.2 工程設計中涉及安全問題的新科研成果、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
2.3 影響礦山安全的主要因素及防範措施。
2.4 對礦山安全狀況及周邊安全環境的影響進行總體評價。
2.5 存在問題和建議。
3. 地質安全影響因素
3.1 簡述區域地質特點,主要構造帶(斷層、破碎帶)的分布,礦區發生地面塌陷、泥石流、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
3.2 地表水系和地下水賦存狀況、喀斯特地貌(溶洞)對礦山開採的影響。
3.3 高硫礦床和其它有自燃、自爆傾向的礦床對礦山安全的影響。
3.4 礦床開采技術條件對開采安全的影響
3.4.1地質條件復雜、地壓大、岩層破碎、水害嚴重的礦床。
3.4.2開采深度大,有岩爆發生的礦床。
3.4.3釋放有毒、有害氣體的礦床(如氡氣等)。
3.4.4有放射性元素的礦床。
3.4.5礦區老硐、采空區、塌陷區對開采安全的影響。
3.5 特殊災害對開采安全的影響
3.5.1地震。
3.5.2雷電。
3.5.3海嘯。
3.5.4台風。
3.5.5暴風雪(雨)。
4. 礦床開采安全評述
4.1 選用的采礦方法安全可靠性分析
礦塊構成要素,采場整體穩定性,頂板管理,充填及采空區處理等。
4.2 露天礦最終邊坡角,工作幫坡角選擇、防止邊坡坍塌及周邊建築物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4.3 坑內通風系統設計特點,礦井風量計算與分配原則,礦井風流和風量的控制方法,風門、風牆、風橋等通風建築物配置的安全可靠性分析;礦井防塵措施:入風質量、鑿岩防塵、爆破防塵、裝卸礦時防塵、井下破碎防塵、水簾降塵、風量和風速排塵等安全可靠性分析;深凹露天礦爆破通風及防塵措施的可靠性分析。
4.4 露天礦和坑內礦排水系統特點、水泵排水能力、防水閘門設置等安全可靠性分析。
4.5 露天及坑內爆破器材庫安全可靠性分析。
4.6 露天及坑內爆破和大爆破作業安全可靠性分析。
4.7 特殊開采條件下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4.7.1三下開采(建築物、水體、交通線)。
4.7.2大水和突發涌水礦床開采。
4.7.3高硫和有發生火災礦床開采。
4.7.4高地壓和有岩爆(傾向)發生的礦床開采。
4.7.5有放射性元素礦床開采。
4.7.6高溫、高寒、高海拔礦床開采。
4.8 采空區處理方法對開采和地面設施安全的可靠性分析。
4.9 災變設施(安全出口、避難硐室、報警裝置、通訊設施)安全可靠性分析。
5. 總平面布置
5.1 礦床開采移動范圍圈定的合理性分析。
5.2 井口及井口設施安全狀況評述。
5.3 采礦和選礦工業場地穩定性總體評述。
5.4 各建(構)築物與移動線距離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5.5 總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5.6 鍋爐房、油庫、炸葯庫、氧氣站、乙炔站等易燃、易爆場所採用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分析。
5.7 地表移動范圍和塌陷范圍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可靠性分析。
5.8 露天礦爆破危險區域的管理措施安全可靠性分析。
5.9 露天礦排土場,坑內礦廢石場安全狀況分析(避免為泥石流發生創造條件)。
6. 機電和其它
6.1 礦山機械
6.1.1 闡述提升設備選型的安全可靠性。
6.1.2井口機械化設施、安全門、防過卷、防斷繩保險、防誤操作裝置的可靠性分析。
6.1.3 闡述斜井提升防跑車裝置、斜井人車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6.1.4 坑內及地表電機車運輸線路設計、信號,調度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
6.1.5 坑內水泵啟動、運轉可靠性分析。
6.1.6 主扇及多級機站風機運轉和效率的可靠性分析。
6.1.7 其它設備如破碎機、皮帶運輸機、空氣壓縮機的安全分析(包括降低噪音措施)。
6.1.8井下內燃機尾氣凈化措施及效率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6.2 供配電
6.2.1敘述礦山電源及供電系統可靠性,特別是一類負荷(如坑內排水)的供電可靠性分析。
6.2.2提升自動控制系統可靠性分析。
6.2.3電器設備的接地、防漏電、防過流三大保護裝置可靠性分析
6.2.4其它
露天礦和地下礦山通信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等。
6.3 供排水
6.3.1坑內及地表供水系統的可靠性分析。
6.3.2消防水池容量、消防管理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
6.3.3排水系統(地表)可靠性分析(是否會造成礦區洪澇災害)。
6.4 工業與民用建築
6.4.1建築物抗震設計。
6.4.2建築物基礎設計。
6.4.3建築物防火設計。
6.5 尾礦庫
6.5.1尾礦庫位置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如庫區匯水面積、排洪能力、最大暴雨及洪水頻率,地形地貌特點,下游的居民區(位置)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分析。
6.5.2尾礦庫初期壩和堆積壩的穩定性分析。
6.5.3尾礦庫的安全管理及尾礦壩動態監測和通訊設備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7. 礦山安全保健輔助設施
7.1坑口生活福利室(浴室、更衣室、洗衣間、乾燥間、礦燈房等)。
7.2 坑口保健食堂。
7.3 井下保健站。
7.4井下消防材料庫。
7.5井下衛生間及巷道衛生清理。
7.6工業衛生化驗室。
8. 礦山安全機構及設施
8.1 礦山安全機構及人員配備。
8.1.1礦山安全機構組織系統。
8.1.2安全管理、通風防塵、災害檢測、安全教育培訓、人員配備及職責。
8.2 礦山消防
8.2.1設計依據及消防特點。
8.2.2消防措施。
8.2.3消防人員配置。
8.3 礦山救護
8.3.1根據災害事故特點,大型礦山應設專業礦山救護隊,中小型礦山設業余礦山救護隊。
8.3.2礦山救護隊人員及設備配置表。
9. 存在問題和建議
10. 附圖
10.1大型及特大型礦山,礦山安全專篇如單獨成冊,應附下列圖紙:
(1) 礦山地形地質圖;
(2) 礦區總平面圖;
(3) 露天采場平面圖;
(4) 坑內外工程復合圖;
(5) 礦井通風系統圖;
(6) 礦床開拓縱投影圖(露天礦為開拓平面圖)。
(7) 礦山基建終了平面圖
10.2中小型礦山安全專篇原則上不單獨附圖,見相關專業圖紙,但必須註明安全出口、避災線路、礦山消防、礦山救護等安全設施等。必要時附一張礦山安全設施綜合示意圖。
附件2
小型露天採石場《礦山開采方案與安全技術措施》
編寫提綱
1.概述
1. 1礦山位置、企業性質和隸屬關系
1. 2礦山范圍、礦山資源賦存、工程地質情況
1.3礦山現狀、特點、周邊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2. 編制依據
2.1編制依據文件(批准書、委託書、協議等)
2.2編制依據的地質資料及有關礦山安全的基礎資料
2.3編制依據的法規、規程、標准及技術規范
3.開采方案
3.1確定開采境界、開采規模和服務年限
3.2開拓方式、采礦方法的選擇及其理由
3.3主要開拓工程、采場及工業廣場布置
3.4采場開采
3.4.1開采順序和推進方式
3.4.2采礦工藝
3.4.3工作台階要素或分層要素
3.4.4采場爆破方案
3.4.4采場鏟裝、運輸方案
3.5礦山運輸系統
3.6供電、供水、壓氣、通訊
3.7礦山破碎等其它輔助生產系統(限采礦范圍內)
3.8主要設備
4.危害安全生產因素分析
4.1自然危害因素分析
4.1.1地質構造和主要岩體結構面
4.1.2對開采不利的工程地質和岩石力學條件
4.1.3水文地質條件
4.1.4有毒有害物質
4.1.5其他自然危害因素
4.2生產過程(主要生產環節、生產工藝)危害因素分析
4.3附屬設施(炸葯庫、尾礦庫、廢石場等)和輔助生產系統危害因素分析
4.4礦山周圍和廢棄老窯等情況及其危害因素或者特殊要求
5.安全技術措施
5.1總圖布置安全措施
5.2礦山行人、工具材料運輸安全路線
5.3保障露天礦邊坡穩定及防止坍塌的措施
5.4防止高處墜落的措施
5.5防止物體打擊的措施
5.6防止廠內機動車輛傷害的措施
5.7預防地面洪水措施,礦山防排水的措施
5.8防塵毒等有害物質措施
5.9爆破安全措施
5.10爆破器材加工、存儲安全措施
5.11礦山消防設施的設置
5.12破碎、鏟裝、運輸等機械設備防護裝置及安全運行保障措施
5.13供電系統及電器設備安全運行保障措施,防雷電措施
5.14排土場、廢石場及可能發生危害的預防措施
5.15預防其他危害的措施
6.礦山安全裝備、安全機構及人員配備
6.1礦山安全檢測和其他安全裝備
6.2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
6.3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及組織
6.4特種作業人員配備
6.5從業人數及其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7、主要安全設施綜述
7.1主要安全設施及施工要求
7.2主要安全設施要達到的效果
8.附圖
(1)礦山及周邊總平面布置圖
(2)露天采礦最終境界圖和最終邊坡剖面圖
(3)采礦方法圖
(4)基建終了平面圖
(5)排水系統圖(限凹陷露天礦)
(6)其它必須的圖紙
2. 河南辦理露天爆破採石場的工商登記的要件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工程性礦產開采活動(以下簡稱工程性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督管理工作,保障礦山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境內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工程性礦山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施工和竣工驗收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礦山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評價,並按照規定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以下簡稱安全設施設計)或礦山開采方案與安全技術措施(以下簡稱方案)。
第四條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行業技術規范。
第五條 礦山建設項目施工前,其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
第六條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審查審批、屬地監管的原則。上級安監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委託下級安監部門承擔由本級安監部門負責的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並具體負責下列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地下礦山建設項目;
(二)年產100萬噸以上的露天礦山建設項目;
(三)年開采量100萬立方米以上且開采期限1年以上的工程性礦山建設項目。
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轄區內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具體負責以下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一)年產量100萬噸以下的露天礦山建設項目;
(二)年開采量100萬立方米以下的工程性礦山建設項目,或開采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工程性礦山建設項目。
縣(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管工作,並負責上級安監部門委託的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七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和驗收合格的建設項目,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章 安全評價
第八條 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包括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新建項目在初步確定礦界後,聯合踏勘前),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申請竣工驗收以前),應當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第九條 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評價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和程序進行安全評價工作,提出評價報告。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負責。
第十條 礦山建設項目單位(以下稱建設單位)應當與承擔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的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對公共安全影響的定性、定量評價;
(二)預防和控制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評價;
(三)可能造成職業危害的評價;
(四)安全對策措施、安全設施設計原則;
(五)預評價結論(應從安全生產角度明確項目選址和擬用建設方案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指出擬建項目存在的主要安全風險和重要安全對策措施);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設施符合法律、法規、標准和規程規定以及安全設施設計和方案的評價;
(二)安全設施在生產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評價;
(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評價;
(四)建設項目的整體安全性評價;
(五)存在的安全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建議;
(六)安全驗收評價結論;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評價工作完成後,及時將安全評價報告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安全預評價報告及其備案表作為當地安監部門在新辦礦山聯合踏勘表上簽署意見和後續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為更有效地做好安全評價工作,同一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工作,宜由不同中介機構分別承擔,設計或方案編制單位不得對該項目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章 設計審查
第十五條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方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方案編制單位)承擔。年產原礦50萬噸以下並且開采高度在50米以下的小型露天採石場(含符合該條件的工程性礦山),可以用方案替代設計,其它礦山均應編制安全設施設計。設計(方案)編制單位對其安全設施設計(方案)負責。
第十六條 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方案)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七條 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方案)應當包括主要災害的防治措施,並明確竣工驗收時應達到的條件。安全設施設計(方案)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等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第十八條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審查申請。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提出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審查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審查申請表;
(二)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文件; 無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提供可行性階段的其它相關材料(如新辦礦山的聯合踏勘意見等);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書及其備案表;
(四)礦山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或礦山開采方案與安全技術措施。
第二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審查申請後,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設計審查不合格:
(一)安全預評價報告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承擔的;
(二)安全設施設計(方案)由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的;
(三)針對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採取的安全對策措施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安全設施設計(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行業技術規范的;
(五)所確定的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行業標準的;
(六)安全設施設計(方案)確定的采礦方法不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的;
(七)不符合國家和省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完成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審查通過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批復;未通過審查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根據礦山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在安全設施設計批復前,建設單位還應向安監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礦山與周邊受影響的相關單位和居民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有關批准文件(具體根據安全評價報告、開采設計或方案的要求確定)。
(二)建設單位委託外單位施工的建設項目:應提供建設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和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建設單位自行施工的建設項目:要提供安全預評價單位對建設單位施工能力的評估意見;改建、擴建項目尚需提供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新建項目尚需提供礦山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有關資格證書,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書、應急救援預案、職工工傷保險及其有關人員任命文件等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方案)所確定的重要安全設施、開拓系統和采礦方法需要作較大變更的,應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設計(方案)編制單位變更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報原批准單位審查同意後實施。
第四章 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由符合要求的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方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不得將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
第二十四條 礦山應在批準的建設時間內完成安全設施建設,無法按時完成的,經建設單位申請,安全設施設計(方案)編制單位或安全驗收評價機構證明,當地安監部門審核,可向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原批准機關申請延長建設期。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發現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報告有關單位。
第二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礦山建設項目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或方案要求完成建設工程後,其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礦山建設項目完成後,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申請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表;
(二)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及其修改的有關文件;
(三)主要安全設施、特種設備檢測檢驗報告;
(四)施工期間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有關資料;
(五)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書及備案表;
(六)金屬非金屬礦山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復印件;
2、礦山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書、應急救援預案;
3、礦山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材料;
(七)工程性礦山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建設單位與工程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2、工程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礦山採掘施工類)、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
3、施工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和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4、施工單位工程項目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書、應急救援預案,工程施工人員工傷保險等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驗收申請後,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組織現場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驗收不合格:
(一)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不符合設計要求的;
(二)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不能滿足正常生產和使用的;
(三)未按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四)礦長(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五)不符合其它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驗收完畢,簽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見,並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三十二條 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驗收合格的,自取得「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性礦山建設項目驗收合格後,即轉入正常施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新建項目是指新設立的礦山(獨立生產系統),或安全生產許可證已注銷和失效的礦山(獨立生產系統),按照新辦礦山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改建項目是指礦山因開采范圍發生較大變化,導致開拓系統發生較大變化的建設項目,以及礦山對原有的開拓方式、采礦方法、重要安全設施進行改變的建設項目;擴建項目是指礦山規模發生較大變化,原有的生產系統不能滿足需要,而在原生產系統的基礎上擴大規模的建設項目,主要指地下礦山和擴建後年產量50萬噸以上的露天礦山,在開采規模增加30%以上時的建設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是指依法取得采礦權,經工商登記合法從事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開采經營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的工程性礦山,是指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人,在批準的礦產資源范圍內所從事的開山造地(填海)、港口建設時的礦岩開挖;其采礦權人是政府下屬機構或資產經營性的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或其工商營業執照沒有礦山開采經營項目,所開採的礦岩不進入市場銷售。工程性礦山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負責施工,並由施工單位承擔安全生產責任,采礦權人作為發包單位依法承擔相應安全生產職責。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礦山安全設施,是指礦山生產經營活動中用於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設施、設備、裝置、構(建)築物和其它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浙安監管礦〔2005〕75號文同時作廢。
附件1.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編寫提綱
2.小型露天採石場《礦山開采方案與安全技術措施》編寫提綱
3.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申請表
4.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表
5.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表
附件1
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初步設計
《安全專篇》編寫提綱
1. 設計依據
1.1 建設項目依據的批准文件和相關的合法證明。
1.2 國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有關安全規定。
1.2 採用的主要技術規范、規程、標准。
1.3 其他設計依據,如地質勘探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評價報告、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等。
2. 工程概述
2.1 建設工程基本概況
簡明敘述礦山地理位置、設計范圍、開采方式、設計規模、采選工藝,開拓、提升、運輸、排水、通風系統、礦區總平面布置、工程概算、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2.2 工程設計中涉及安全問題的新科研成果、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
2.3 影響礦山安全的主要因素及防範措施。
2.4 對礦山安全狀況及周邊安全環境的影響進行總體評價。
2.5 存在問題和建議。
3. 地質安全影響因素
3.1 簡述區域地質特點,主要構造帶(斷層、破碎帶)的分布,礦區發生地面塌陷、泥石流、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
3.2 地表水系和地下水賦存狀況、喀斯特地貌(溶洞)對礦山開採的影響。
3.3 高硫礦床和其它有自燃、自爆傾向的礦床對礦山安全的影響。
3.4 礦床開采技術條件對開采安全的影響
3.4.1地質條件復雜、地壓大、岩層破碎、水害嚴重的礦床。
3.4.2開采深度大,有岩爆發生的礦床。
3.4.3釋放有毒、有害氣體的礦床(如氡氣等)。
3.4.4有放射性元素的礦床。
3.4.5礦區老硐、采空區、塌陷區對開采安全的影響。
3.5 特殊災害對開采安全的影響
3.5.1地震。
3.5.2雷電。
3.5.3海嘯。
3.5.4台風。
3.5.5暴風雪(雨)。
4. 礦床開采安全評述
4.1 選用的采礦方法安全可靠性分析
礦塊構成要素,采場整體穩定性,頂板管理,充填及采空區處理等。
4.2 露天礦最終邊坡角,工作幫坡角選擇、防止邊坡坍塌及周邊建築物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4.3 坑內通風系統設計特點,礦井風量計算與分配原則,礦井風流和風量的控制方法,風門、風牆、風橋等通風建築物配置的安全可靠性分析;礦井防塵措施:入風質量、鑿岩防塵、爆破防塵、裝卸礦時防塵、井下破碎防塵、水簾降塵、風量和風速排塵等安全可靠性分析;深凹露天礦爆破通風及防塵措施的可靠性分析。
4.4 露天礦和坑內礦排水系統特點、水泵排水能力、防水閘門設置等安全可靠性分析。
4.5 露天及坑內爆破器材庫安全可靠性分析。
4.6 露天及坑內爆破和大爆破作業安全可靠性分析。
4.7 特殊開采條件下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4.7.1三下開采(建築物、水體、交通線)。
4.7.2大水和突發涌水礦床開采。
4.7.3高硫和有發生火災礦床開采。
4.7.4高地壓和有岩爆(傾向)發生的礦床開采。
4.7.5有放射性元素礦床開采。
4.7.6高溫、高寒、高海拔礦床開采。
4.8 采空區處理方法對開采和地面設施安全的可靠性分析。
4.9 災變設施(安全出口、避難硐室、報警裝置、通訊設施)安全可靠性分析。
5. 總平面布置
5.1 礦床開采移動范圍圈定的合理性分析。
5.2 井口及井口設施安全狀況評述。
5.3 采礦和選礦工業場地穩定性總體評述。
5.4 各建(構)築物與移動線距離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5.5 總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規定。
5.6 鍋爐房、油庫、炸葯庫、氧氣站、乙炔站等易燃、易爆場所採用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分析。
5.7 地表移動范圍和塌陷范圍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可靠性分析。
5.8 露天礦爆破危險區域的管理措施安全可靠性分析。
5.9 露天礦排土場,坑內礦廢石場安全狀況分析(避免為泥石流發生創造條件)。
6. 機電和其它
6.1 礦山機械
6.1.1 闡述提升設備選型的安全可靠性。
6.1.2井口機械化設施、安全門、防過卷、防斷繩保險、防誤操作裝置的可靠性分析。
6.1.3 闡述斜井提升防跑車裝置、斜井人車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6.1.4 坑內及地表電機車運輸線路設計、信號,調度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
6.1.5 坑內水泵啟動、運轉可靠性分析。
6.1.6 主扇及多級機站風機運轉和效率的可靠性分析。
6.1.7 其它設備如破碎機、皮帶運輸機、空氣壓縮機的安全分析(包括降低噪音措施)。
6.1.8井下內燃機尾氣凈化措施及效率的安全可靠性分析。
6.2 供配電
6.2.1敘述礦山電源及供電系統可靠性,特別是一類負荷(如坑內排水)的供電可靠性分析。
6.2.2提升自動控制系統可靠性分析。
6.2.3電器設備的接地、防漏電、防過流三大保護裝置可靠性分析
6.2.4其它
露天礦和地下礦山通信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等。
6.3 供排水
6.3.1坑內及地表供水系統的可靠性分析。
6.3.2消防水池容量、消防管理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
6.3.3排水系統(地表)可靠性分析(是否會造成礦區洪澇災害)。
6.4 工業與民用建築
6.4.1建築物抗震設計。
6.4.2建築物基礎設計。
6.4.3建築物防火設計。
6.5 尾礦庫
6.5.1尾礦庫位置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如庫區匯水面積、排洪能力、最大暴雨及洪水頻率,地形地貌特點,下游的居民區(位置)可能受到的危害程度分析。
6.5.2尾礦庫初期壩和堆積壩的穩定性分析。
6.5.3尾礦庫的安全管理及尾礦壩動態監測和通訊設備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7. 礦山安全保健輔助設施
7.1坑口生活福利室(浴室、更衣室、洗衣間、乾燥間、礦燈房等)。
7.2 坑口保健食堂。
7.3 井下保健站。
7.4井下消防材料庫。
7.5井下衛生間及巷道衛生清理。
7.6工業衛生化驗室。
8. 礦山安全機構及設施
8.1 礦山安全機構及人員配備。
8.1.1礦山安全機構組織系統。
8.1.2安全管理、通風防塵、災害檢測、安全教育培訓、人員配備及職責。
8.2 礦山消防
8.2.1設計依據及消防特點。
8.2.2消防措施。
8.2.3消防人員配置。
8.3 礦山救護
8.3.1根據災害事故特點,大型礦山應設專業礦山救護隊,中小型礦山設業余礦山救護隊。
8.3.2礦山救護隊人員及設備配置表。
9. 存在問題和建議
10. 附圖
10.1大型及特大型礦山,礦山安全專篇如單獨成冊,應附下列圖紙:
(1) 礦山地形地質圖;
(2) 礦區總平面圖;
(3) 露天采場平面圖;
(4) 坑內外工程復合圖;
(5) 礦井通風系統圖;
(6) 礦床開拓縱投影圖(露天礦為開拓平面圖)。
(7) 礦山基建終了平面圖
10.2中小型礦山安全專篇原則上不單獨附圖,見相關專業圖紙,但必須註明安全出口、避災線路、礦山消防、礦山救護等安全設施等。必要時附一張礦山安全設施綜合示意圖。
附件2
小型露天採石場《礦山開采方案與安全技術措施》
編寫提綱
1.概述
1. 1礦山位置、企業性質和隸屬關系
1. 2礦山范圍、礦山資源賦存、工程地質情況
1.3礦山現狀、特點、周邊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2. 編制依據
2.1編制依據文件(批准書、委託書、協議等)
2.2編制依據的地質資料及有關礦山安全的基礎資料
2.3編制依據的法規、規程、標准及技術規范
3.開采方案
3.1確定開采境界、開采規模和服務年限
3.2開拓方式、采礦方法的選擇及其理由
3.3主要開拓工程、采場及工業廣場布置
3.4采場開采
3.4.1開采順序和推進方式
3.4.2采礦工藝
3.4.3工作台階要素或分層要素
3.4.4采場爆破方案
3.4.4采場鏟裝、運輸方案
3.5礦山運輸系統
3.6供電、供水、壓氣、通訊
3.7礦山破碎等其它輔助生產系統(限采礦范圍內)
3.8主要設備
4.危害安全生產因素分析
4.1自然危害因素分析
4.1.1地質構造和主要岩體結構面
4.1.2對開采不利的工程地質和岩石力學條件
4.1.3水文地質條件
4.1.4有毒有害物質
4.1.5其他自然危害因素
4.2生產過程(主要生產環節、生產工藝)危害因素分析
4.3附屬設施(炸葯庫、尾礦庫、廢石場等)和輔助生產系統危害因素分析
4.4礦山周圍和廢棄老窯等情況及其危害因素或者特殊要求
5.安全技術措施
5.1總圖布置安全措施
5.2礦山行人、工具材料運輸安全路線
5.3保障露天礦邊坡穩定及防止坍塌的措施
5.4防止高處墜落的措施
5.5防止物體打擊的措施
5.6防止廠內機動車輛傷害的措施
5.7預防地面洪水措施,礦山防排水的措施
5.8防塵毒等有害物質措施
5.9爆破安全措施
5.10爆破器材加工、存儲安全措施
5.11礦山消防設施的設置
5.12破碎、鏟裝、運輸等機械設備防護裝置及安全運行保障措施
5.13供電系統及電器設備安全運行保障措施,防雷電措施
5.14排土場、廢石場及可能發生危害的預防措施
5.15預防其他危害的措施
6.礦山安全裝備、安全機構及人員配備
6.1礦山安全檢測和其他安全裝備
6.2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
6.3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及組織
6.4特種作業人員配備
6.5從業人數及其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7、主要安全設施綜述
7.1主要安全設施及施工要求
7.2主要安全設施要達到的效果
8.附圖
(1)礦山及周邊總平面布置圖
(2)露天采礦最終境界圖和最終邊坡剖面圖
(3)采礦方法圖
(4)基建終了平面圖
(5)排水系統圖(限凹陷露天礦)
(6)其它必須的圖紙
3. 浙江省瑞安市有眾安保險公司嗎
眾安保險以網路為主,各地沒有分公司啊
4. 浙江省工業設備安裝集團有限公司怎麼樣,待遇,工作環境如何,我是學電氣的
真的很差,就是和農民工一樣,天天做苦力,放電纜,拉電纜。他們工程都是承包給項目經理,資格老的電氣技工等各個方面的技工,我們進去天天給他們做苦力,我親身經歷,一個師兄幹了一年了那些,而且發工資也不明確,一會分公司說一套,總公司說一套,最終發到手上比他們說的還要少很多,見習期為六個月,本科生只有2100,專科1900還要扣保險那些,而且周六周日也不休息!我已經跳槽咯。
總之,1、工資低。本科2100,專科1900,而且工作三個月休息15天,15天也沒啥工資,相當於2100元/30天,太他媽廉價了。當然轉正多點,也就4000左右。
2、干苦力。跟工地上的小工一樣,跟他們干一模一樣的事。
3、學不到東西,干苦力能學到啥,到調試的時候就把你調走。
4、靠關系嚴重。
浙江安裝其他的分公司我不清楚,至少二空分公司的學電氣專業的是這樣。進入浙安是我人生最大的失誤,耽誤了畢業找工作的最佳時期(有些公司只要應屆生),現在想起來都咬牙切齒,真想抽自己大嘴巴。所以我在這以親身經歷負責任地告訴大家請慎重選擇。
5. 浙江省石灰石礦山《開采設計與安全專篇》提交評審的流程。請行家進,外行就不要復制粘貼了。謝謝!
情況描述的有點亂,我不是什麼高人,但是略懂。
首先,前期工作肯定是做的差不多了,聯合踏勘意見肯定都是簽了的,安全預評價報告肯定也備案了,現在是申請《開采設計與安全專篇》專家評審。所以前面你說錯了,這個還沒定稿,只是送審稿,要專家評審後修改才算定稿。現在你要做的就是先網上申報,再把以下資料交到安監局。
(一)安全設施設計(方案)審查申請表;
(二)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文件; 無立項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提供可行性階段的其它相關材料(如新辦礦山的聯合踏勘意見等);
(三)安全預評價報告書及其備案表;
(四)礦山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安全專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審查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完成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審查通過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批復;未通過審查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根據礦山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在安全設施設計批復前,建設單位還應向安監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礦山與周邊受影響的相關單位和居民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有關批准文件(具體根據安全評價報告、開采設計或方案的要求確定)。
(二)建設單位委託外單位施工的建設項目:應提供建設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文件和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建設單位自行施工的建設項目:要提供安全預評價單位對建設單位施工能力的評估意見;改建、擴建項目尚需提供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新建項目尚需提供礦山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有關資格證書,企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書、應急救援預案、職工工傷保險及其有關人員任命文件等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詳見浙安監管礦安[2008]173號
6. 眾安保險公司到底靠不靠譜這家公司的實力怎麼樣
眾安保險公司還是比較靠譜的,而且本身這家公司也是非常的有實力。其實我覺得如果要談實力的話,首先得看一下眾安保險公司的背景,眾安保險公司在2013年的時候成立總部公司是在上海這邊的,而且這家保險公司本身也是國內第一家互聯網保險公司。這家公司的背景非常的強,因為這家保險公司的背後有馬化騰,馬明哲,還有馬雲這三位大佬。
總體來說,我覺得眾安保險公司是非常靠譜的,如果想要購買一份保險的話,那麼不妨可以優先考慮一下這家保險公司。目前如果想要購買眾安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可以通過線上的方式購買,也可以通過線下購買。假如說想要線上購買保險,那麼可以直接關注該保險公司的微信公眾號,然後通過線上商城來購買相關的保險產品即可。但是無論是通過線上購買還是線下購買,一定要了解清楚自己想要什麼類型的保險產品,然後再去進行挑選。
7. 現在有哪些與化工園區安全風險評估相關的依據和導則
安全評估報告引用的,估計差不多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
(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令第40號
(5)《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號
(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主席令第二十二號,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主席令第六十五號,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8)、《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9)、《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10)、《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1)、《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號)
(1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號)
(1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號)
(1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0號)
(15)《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
(16)《浙江省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浙安監管危化〔2012〕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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