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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發布時間:2021-10-13 09:25:42

⑴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告知書區別

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告知書的區別:

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製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行政處罰告知書: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於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告知書沒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處罰決定書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處罰告知書只是起到一個通知作用,如果對行政處罰告知書中的一些內容有異議,是可以拒簽並向上申請重新處理。

只要是處罰告知了即要進行處罰了,有處罰決定了不用先行告知。被處罰人可以憑任何一書(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行政復議。

(1)保險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般由三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標題、編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其基本情況)。

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決定等內容。

1.事實:

(1)案件事實的表述要完整准確。案件事實就是案件發生時的一切真實情況,包括:案件來源、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情節和結果等要素。相關單位和個人,涉案違法物品標示生產廠家、生產批號、購進渠道、數量、貨值、違法所得、剩餘物品數量和價值、違法行為定性及相應的違法後果等內容應寫全。敘述一般應當按照事件發生的時間順序客觀、全面、真實的反映案情,並抓住重點,詳述主要情節和因果關系。對影響自由裁量的從重或者符合從輕、減輕處罰等情形,執法人員也應當寫明。另外,在敘述事實時不應加任何主觀的評論性語言。

(2)證據的列舉。違法事實必須是經過調查核實,有充分證據證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對於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要求明確、具體,全面列舉認定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認定的每個違法事實要素都要有證據支撐以及證據分析過程,證據列舉方式既可以在敘述事實過程中同時分析列舉,也可以在敘述違法事實後單獨列舉分析。

(3)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情況。對是否採納當事人所提出觀點的理由應詳盡說明。應當表述行政處罰決定前的告知時間、形式,當事人有無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述意見的,應描述當事人的申辯要求和理由依據,並將復核以及採納與否的情況和理由在本文書中予以說明。當事人在聽證中對行政機關調查認定的事實、定性、法律適用、證據程序等提出的相關質疑及其證據也應當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採納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規,並進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說清、說透。

2.理由和依據:

(1)法律適用的理由應全面表述。對違法事實認定後實施處罰的理由和處罰的法律依據,應當結合具體個案事實,對具體適用某一法律條款作為處罰依據的理由進行解釋,必要時要對法律條款進行法理解釋。

(2)引用法律條款要准確,符合法律適用原則,並且應當根據條、款、項、目的順序寫明適用到最底一層。

(3)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規范合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要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闡述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理由,包括依法從重或者從輕、減輕情節的適用。

3.處罰決定:

處罰決定應當表述清楚,具體、明確,具有針對性、客觀性和可執行性。罰款除書阿拉伯數字外,應同時採用漢字表述。

第三部分:尾部。

主要是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時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後果,告知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時要寫明復議機關和訴訟法院的具體名稱(地址),復議、訴訟的期限,寫明製作日期並加蓋行政執法機關的公章。

⑵ 行政處罰先行告知書和行政處罰告知書有區別么

事先或先行告知書,說白了就是草稿,未生效的行政處罰。
履行告知,通知、聽證等辯駁程序後,確定無誤再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⑶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有什麼規定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3)保險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的種類可以依據不同的標准劃分為兩類:

1、是口頭方式和書面方式;二是實際告知和推定告知。

口頭告知方式是指行政主體藉助於口頭語言來實現其行為意思的方式。這種形式的優點在於簡便易行,直接迅速;缺點是缺乏文字依據,發生爭議時不易處理。所以,它僅適用於比較簡單的行政處罰案件,案情復雜、處罰較重的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則不適用。書面告知方式是指行政主體藉助於書面文字來實現其行為意思的方式。

書面告知方式在實際執法中應是主流的告知方式,因為它不僅能清楚、完整地表述行政主體的行為意思,使當事人了解到其包含的有價值的信息,從而實現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的價值目標,而且書面形式解決了發生爭議時的證據問題。

從當事人是否真正知情角度,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方式可以分為實際告知和推定告知。實際告知是指行政主體當面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信息告知當事人。實際告知表現在口頭形式告知和書面形式告知的直接送達上,它能夠直接將相關信息傳達到當事人,為當事人所實際掌握,達到實際告知的效果取決於兩個方面,一是行政主體必須切實履行告知義務,

2、是當事人採取配合的態度。

推定告知是指行政主體無法當面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信息告知當事人時,通過法定的其它方式實施告知,並據這種告知行為所產生的結果推定已告知了當事人。

在推定告知的情況下,當事人知悉行政行為的內容不是客觀上的實在狀態,而只是法律上的推定結果。推定告知是實際告知的一種補充,在適用上應確立一種先後次序,在實際告知無法進行或需要很大的行政成本時,再採用推定告知。

⑷ 行政處罰決定事先告知書與違法行為通知書有什麼區別,為什麼

一是產生時間不同

行政處罰告知書發生在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是行政主體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理由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告知。

而行政處罰通知書是行政主體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並履行告知等法定程序後作出的終局性決定。

三是救濟途徑不同

行政相對人對處罰通知的內容不服,可以拒簽並行使陳述申辯權,要求行政主體進行復核。

而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行政相對人只能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⑸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否是行政處罰文書

嚴格來講,告知書屬於行政處罰程序性文書,不屬於決定類文書。告知是處罰前必經程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是在處罰過程中作出的,但不是最終的行政處罰決定,因為擬處罰的內容未經處罰機關領導簽批。簽批之後,不出意外的話,其主要內容一般與處罰決定一致。

⑹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嚴重嗎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如果表述有錯誤,作出主體可撤回重新作出。但由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意在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內容,告知相對人陳述申辯或申請聽證的權利,本身尚不構成對相對人行政處罰的拘束力,行政相對人申請撤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並無意義。

⑺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發出後可發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最長時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告知後,如果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公安機關經過審批,可以立即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可在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內下達,也就是說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因鑒定所用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間。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⑻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您好,針對您所提問題,我們負責任的給予您如下回答
該局處罰程序違法.首先,未對您做詢問筆錄.
即使是簡易行政處罰也應當要製作詢問筆錄的
還有就是,您注意看〈處罰決定書〉的最後幾段:
當事人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日內到 銀行廣場分理處(地址: )繳納上述罰款。(帳戶: 罰沒收入戶,帳號: )。逾期不繳納,我局將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以罰款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 日內向 復議或 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您據此可以申請復議的。
說句題外話,政府部門就怕復議。

以上回答希望您滿意,祝您獲得新知愉快
:)

⑼ 對於較大數額罰款,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同時下嗎

對於較大數額罰金,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是必須同時下的。

《告知書》是程序文書,《決定書》是實體文書。一般是先有《告知書》,經聽證程序後作出的實體文書是《決定書》。也可能原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後,當事人不服,提起復議,或處罰前需要聽證的,在告知當事人時,所發出的程序文書叫《告知書》。

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9)保險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擴展閱讀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十六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七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應當當場調查違法事實,收集必要的證據,製作現場檢查或者詢問筆錄,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繳款途徑、時間、地點、加處罰款的標准、救濟途徑、價格主管部門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在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口頭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權當場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執法人員應當採納。

第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查處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現場檢查或者詢問筆錄,執法人員應當及時報其所在的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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