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重復保險和共同保險的區別
什麼是重復保險?解讀重復保險的累積賠償情形-工保網
重復保險,常涉及道德風險,保險人應正確區分重復保險、復合保險與共同保險的不同;同時,重復保險下可重復累積賠償的保險情形,能夠有效為各類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險保障,因此保險消費者也應重視相應的保險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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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重復保險和共同保險的區別是什麼
1.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但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一種保險。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可能超過保險價值。正因如此,重復保險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法律對重復保險的要求和規定也比較嚴格。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簡稱「共保」,是指投保人和兩個以上的保險人之間,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風險共同締結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在保險損失發生時,各保險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攤損失。共同保險是對可保風險的橫向轉移,但仍是第一次轉移,這是它與再保險的主要區別。
重復保險與共同保險都存在多個保險人,但共同保險只簽訂一份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不高於保險價值,而重復保險則簽訂數份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超出保險價值。
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有重大的區別,一是共同保險是投保人的風險一次性轉移,而重復保險則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轉移。二是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緊密。因為,在共同保險中,盡管保險人為數人,但它們和投保人之間只存在一個保險合同。而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基本上沒有,因為,在重復保險中,各保險人和投保人存在數個保險合同,但數個保險合同彼此沒有任何聯系。三是共同保險中,保險金額的總和不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重復保險則相反,保險金額的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
Ⅲ 原保險,再保險和共同保險的區別
以港珠澳大橋建設為例,這座打破世界海上橋梁工程極限的大橋,造價1269億,歷時8年建成,建造過程中多項技術應用都是世界首例,客觀上面臨著很大的工程建設風險。
國內6家大型保險公司參與了港珠澳大橋的共同保險,保險金額高達人民幣278億元,同時項目還確定了瑞士再保險公司、蘇黎世保險有限公司作為聯合首席再保險公司,共同分擔項目風險。
在整個港珠澳大橋施工過程中,項目累計保險賠付金額高達數億元。這些賠償損失,分別由6家國內保險公司與2家國外保險公司,通過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共同分擔,有效的實現了各保險人主體間的風險轉移與分散。
此外,再以近年來我國工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的工程保證保險為例,各地在政策試點文件中普遍要求保險機構採用保險聯合體(共同保險)的形式進行業務承保,其目的即為提高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證保險業務時的風險管理能力,有效分散全新工程險種的市場業務承保風險。
近年來,建設工程領域各項新技術、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快速發展應用,令國內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業務中,日益面臨著更加嚴峻的業務經營風險。而實踐證明,保險機構通過運用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能夠有效分散、轉移相應責任風險,提高業務經營的安全性。因此,進一步深入探索工程保險中的共同保險與再保險機制,應成為未來我國工程保險行業發展的重要方向。
Ⅳ 重復保險和共同保險的區別
1.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但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一種保險。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可能超過保險價值。正因如此,重復保險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法律對重復保險的要求和規定也比較嚴格。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簡稱「共保」,是指投保人和兩個以上的保險人之間,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風險共同締結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在保險損失發生時,各保險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攤損失。共同保險是對可保風險的橫向轉移,但仍是第一次轉移,這是它與再保險的主要區別。
重復保險與共同保險都存在多個保險人,但共同保險只簽訂一份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不高於保險價值,而重復保險則簽訂數份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超出保險價值。
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有重大的區別,一是共同保險是投保人的風險一次性轉移,而重復保險則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轉移。二是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緊密。因為,在共同保險中,盡管保險人為數人,但它們和投保人之間只存在一個保險合同。而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基本上沒有,因為,在重復保險中,各保險人和投保人存在數個保險合同,但數個保險合同彼此沒有任何聯系。三是共同保險中,保險金額的總和不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重復保險則相反,保險金額的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
Ⅳ 重復保險與共同保險的不同之處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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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復保險有哪些種類
重復保險往往會造成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情況。重復保險並不要求保單承保完全相同的利益、危險或期限。各保單之間只要存在重疊現象,便屬重復保險。例如,同一房主以同一家財投保一年期家財險,在第十一個月底又向另一家保險公司投保,那麼這兩張保單有一個月期屬重復保險。
投保人進行重復保險的動機多樣,有的是為了攫取不當利益,有的是為了增加安全度,根據投保人的主觀狀態,將重復保險分為善意重復保險和惡意重復保險:
1、善意復保險是指投保人投保的目的並非為了獲取超額保險賠償金,旨在增加安全度,提升對某一危險的防範能力,減少損失而進行的重復保險;
2、惡意復保險是指投保人旨在為了攫取超額保險賠償金而進行的重復保險。
二、重復保險與共同保險有什麼區別
共同保險與重復保險有相似之處,尤其與未超額的重復保險極為相似。但是,兩者至少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區別:
1、共同保險指多數保險人主動就同一標的共同承保同一風險的保險,而重復保險指投保人積極就同一保險利益重復投保之結果;
2、共同保險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一個保險合同,而重復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
3、共同保險一般不構成超額保險,而實質意義上的重復保險必然為超額保險;
4、共同保險中沒有同時保險和異時保險之區分,而重復保險根據合同訂立的時間不同,分為同時重復保險和異時重復保險。
Ⅵ 重復保險和共同保險有什麼不同
這個題目是我考公估人時最頭疼的題目啦:
1.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但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一種保險。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可能超過保險價值。正因如此,重復保險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法律對重復保險的要求和規定也比較嚴格。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規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共同保險
共同保險簡稱「共保」,是指投保人和兩個以上的保險人之間,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風險共同締結保險合同的一種保險。在保險損失發生時,各保險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險金額比例分攤損失。共同保險是對可保風險的橫向轉移,但仍是第一次轉移,這是它與再保險的主要區別。
重復保險與共同保險都存在多個保險人,但共同保險只簽訂一份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不高於保險價值,而重復保險則簽訂數份保險合同,保險金額超出保險價值。
共同保險和重復保險有重大的區別,一是共同保險是投保人的風險一次性轉移,而重復保險則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轉移。二是共同保險的各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緊密。因為,在共同保險中,盡管保險人為數人,但它們和投保人之間只存在一個保險合同。而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基本上沒有,因為,在重復保險中,各保險人和投保人存在數個保險合同,但數個保險合同彼此沒有任何聯系。三是共同保險中,保險金額的總和不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重復保險則相反,保險金額的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可保價值。
Ⅶ 什麼是再保險,與共同保險的區別,與原保險的關系如何
原保險:客戶到保險公司買的保險,不管是哪類,都叫原保險。
再保險:保險公司為分散客戶原保險給公司帶來的可能的經營風險,而給這個原保險買的保險,叫再保險。所以再保險也叫保險的保險,相對於原保險的區別是,再保險只能由保險公司來買,分擔的是保險公司的風險。
共同保險:他是指保險公司對於風險單位比較大的保險標的,為分散自己的承保風險,聯合2家以上的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同時進行承保的保險。和再保險的區別是分散風險的方式不同,在保險是縱向的風險分散,而共同保險是橫向的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