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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區社會保險費稽核整改書

發布時間:2021-10-11 03:25:34

⑴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已於2003年2月9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頒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張左己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第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部門具體承辦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第四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二) 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和財會、審計專業知識;
(三) 熟悉社會保險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具備開展稽核工作的相應資格。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稽核人員開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
相關帳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對被稽核對象
的參保情況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詢問;
(三)要求被稽核對象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辦理稽核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一)與被稽核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稽核個人之間有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稽核公正實施的。
被稽核對象有權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申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迴避。
稽核人員的迴避,由其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負責人決定。對稽核人員的迴避做出決
定前,稽核人員不得停止實施稽核。
第八條 社會保險稽核採取日常稽核、重點稽核和舉報稽核等方式進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計劃,根據工作計劃定期實施日常稽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特定的對象和內容應當進行重點稽核。
對於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
及時受理舉報並進行稽核。
第九條 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包括:
(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四)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按照下列程序實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對
象,特殊情況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並向被稽核對象說明身份;
(三)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筆錄應當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註明拒簽原因;
(四)對於經稽核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被稽核對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稽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稽核結果;
(五)發現被稽核對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存在違反法規行為,要據實寫出稽核意見書,並在稽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對象。被稽核對象應在限定時間內予以改正。
第十一條 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請處理事項的結果及時通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並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並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稽核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3年 4月1日起施行。

⑵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有哪些內容呢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 ,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
益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
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第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部門具體承辦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第四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原則 ,作風正派 ,公正廉潔;
(二) 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和財會、審計專業知識;
(三) 熟悉社會保險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 ,具備開展稽核工作的相應資格。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稽核人員開展稽核工作 ,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
相關帳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 ,對被稽核對象
的參保情況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詢問;
(三)要求被稽核對象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辦理稽核事務應當實事求是 ,客觀公正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自行迴避:
(一)與被稽核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稽核個人之間有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 ,可能影響稽核公正實施的。

被稽核對象有權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申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迴避。

稽核人員的迴避 ,由其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負責人決定。對稽核人員的迴避做出決
定前 ,稽核人員不得停止實施稽核。

第八條 社會保險稽核採取日常稽核、重點稽核和舉報稽核等方式進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計劃 ,根據工作計劃定期實施日常稽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特定的對象和內容應當進行重點稽核。
對於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
及時受理舉報並進行稽核。

第九條 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包括:
(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四)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按照下列程序實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對
象 ,特殊情況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 ,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並向被稽核對象說明身份;
(三)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 ,筆錄應當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委託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 ,應註明拒簽原因;
(四)對於經稽核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被稽核對象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稽核結束後
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稽核結果;
(五)發現被稽核對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 ,存在違反法規行為 ,
要據實寫出稽核意見書 ,並在稽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對象。被稽核對象應在限定時
間內予以改正。

第十一條 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
門應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請處理事項的結果及時通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 ,發現社會保
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並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 ,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
處理 ,並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稽核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依法
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⑶ 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

很簡單,就是一個函件文書。

題目《關於對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京社保稽2012第3號)所提整改意見的說明》
然後是收文單位:(寫整改意見書的發文單位,例如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說兩句客氣話,比如:在收到京社保稽2012第3號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後,我單位高度重視,認真對照意見書所列內容進行了自查自糾…………等等
然後筆鋒一轉,例如:但是,對該整改意見書的部分內容,我們存在異議,分列如下。
再就按照原意見書順序一條一條提出異議,重要的是說明自己的理由
沒有異議的條目跳過。
最後是本單位落款、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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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請問各位,如何書寫關於對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的異議有模版可以提供的最好了,謝謝!

具體情況,你可以咨詢申報部門。

⑸ 淺析社會保險稽核工作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16號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已於2003年2月9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1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頒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張左己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確保社會保險費應收盡收,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的核查。
第三條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部門具體承辦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第四條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二)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和財會、審計專業知識;
(三)熟悉社會保險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具備開展稽核工作的相應資格。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稽核人員開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相關賬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對被稽核對象的參保情況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詢問;
(三)要求被稽核對象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辦理稽核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條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一)與被稽核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稽核個人之間有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稽核公正實施的。
被稽核對象有權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申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迴避。
稽核人員的迴避,由其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負責人決定。對稽核人員的迴避做出決定前,稽核人員不得停止實施稽核。
第八條社會保險稽核採取日常稽核、重點稽核和舉報稽核等方式進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計劃,根據工作計劃定期實施日常稽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特定的對象和內容應當進行重點稽核。
對於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進行稽核。
第九條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包括:
(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四)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第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按照下列程序實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將進行稽核的有關內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備的資料等事項通知被稽核對象,特殊情況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應有兩名以上稽核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並向被稽核對象說明身份;
(三)對稽核情況應做筆錄,筆錄應當由稽核人員和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被稽核單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簽名或蓋章的,應註明拒簽原因;
(四)對於經稽核未發現違反法規行為的被稽核對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稽核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稽核結果;
(五)發現被稽核對象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存在違反法規行為,要據實寫出稽核意見書,並在稽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送達被稽核對象。被稽核對象應在限定時間內予以改正。
第十一條被稽核對象少報、瞞報繳費基數和繳費人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被稽核對象拒絕稽核或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遲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報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請處理事項的結果及時通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並責令退還;拒不退還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並可對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稽核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⑹ 社保 稽核 整改時間

社保稽核分為書面稽核和實地稽核。到時候會通知企業的,企業需要准備上一年度職工工資明細表,相關的會計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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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社會保險在稽核部門怎麼轉出來

這里除了企、事業單位負責人法律法規意識不強、有意規避法律義務等原因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缺乏有力的糾正、查處機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是社會保險的一項基礎內容,同時又是規范社會保險各業務環節的重要手段。加強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內在要求,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體現,是社會保險機構的重要職責,也是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一、加強稽核工作,有利於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意識和法律法規意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感到社會保險工作有法可依,拒不參保、不依法登記、申報、繳費是可以查出並會得到處罰的。二、加強稽核工作,有利於進一步摸清參保單位家底。通過開展稽核工作,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對全統籌范圍內的參保單位構成、變更及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有了進一步地了解。為今後的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據和第一手資料。三、加強稽核工作,有利於進一步規范參保單位登記、申報、繳費、待遇申領等行為。稽核工作的開展,也是社會保險政策的宣傳和貫徹,通過開展稽核工作,使參保單位加深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理解。四、加強稽核工作,有利於促進社會保險申報登記、核定繳費、待遇發放等工作的順利開展,使不按規定參保、不如實申報、拒繳和拖欠社會保險費,虛報和冒領社會保險待遇等行為都將得到有效地遏制。一、健全稽核體系,提高人員素質。近幾年來,社會保險事業發展非常迅速,黨中央、國務院對社會保險工作給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同時社會保險事業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社會保險機構人員的增長速度遠不適應事業發展的需求,許多社會保險機構僅疲於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無力開展社會保險費的稽核工作。工作再忙,也必須做到有序。因此,必須提高對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的認識,加強對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稽核機構,從上至下形成社會保險稽核體系。省及地級市都要成立專職稽核機構,以加強對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的領導,縣級社會保險機構也要配備專(兼)職稽核員,以保證稽核工作得到具體落實。在健全體制的同時,還必須重視稽核隊伍的培訓工作,以提高稽核人員的素質。目前,瞞報與反瞞報、冒領與反冒領的手段是同步前進的,加強對稽核隊伍的培訓,不斷提高其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才能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提高稽核工作的質量。1、建立稽核制度。應建立定期走訪稽核制度、日常稽核制度、立案稽核制度、專項稽核制度和書面稽核制度。定期走訪稽核制度是指稽核人員定期到殯儀館、醫院、老幹部局等單位了解離退休人員死亡情況,結合單位申報,查處其瞞報、冒領養老保險金的情況。日常稽核制度是以內部科室移交的資料為主,針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相關單位開展稽核。立案稽核制度是以舉報為主,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實行立案處理並進行專項調查的制度。專項稽核制度是以上級部門部署為主,有針對性地開展稽核工作的制度。書面稽核制度是以繳費單位自查為主,對繳費單位申報的各類數據進行綜合分析,並對其存在的問題,社會保險稽核機構進行稽核查處的制度。2、規范稽核行為。制度制定以後,必須制定稽核工作程序,以規范稽核行為。一般的稽核程序應具備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確定稽核單位。二是下發稽核通知書。把稽核的時間、內容、要求等通知被稽核單位。三是被稽核單位攜相關資料到稽核機構接受詢問、檢查和稽查人到單位實施稽核。重點稽核應付工資,管理費科目,和有關往來科目,並視情況巡視工作場所,詢問職工代表等,全面了解被查單位的財務狀況、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基數申報、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漏報、瞞報、拖欠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四是做好調查稽核筆錄等取證工作。五是建立稽核台帳、製作稽核意見書。根據稽核情況,對違規問題進行性質界定,提出處理意見。六是下達書面通知。向被查單位提出存在的問題、稽核結論及限期整改責任書,要求被稽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七是實施處罰。對愈期未按要求整改的,視情節予以處罰。三強化措施,為稽核工作提供製度保障。為充分發揮稽核工作預防性和主動性的特點,稽核工作還必須強化措施,使之真正做到事前指導、事中監督、事後處罰的作用。一是建立目標責任制。社會保險工作必須納入年初工作計劃之中,將社會保險稽核工作作為日常工作來抓,形成制度,做到常抓不懈,以避免稽核工作中的「陣雨」現象。每年實際稽核面不低於20%,其中大中型企業不低於40%。同時,在稽核工作中,實行稽核責任制、錯誤追究制,對未及時發現問題、處理不力或違法亂紀的,進行嚴肅處理。二是建立監督舉報機制。設立社會保險監督舉報電話,受理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申報審核、征繳管理及冒領養老金等舉報。建立舉報備案制、結果反饋制,及時查處舉報問題並向舉報者反饋處理結果,熱情細致為咨詢者提供政策解答服務。三是建立部門協作制度。一方面,稽核機構與經辦機構加強合作,建立反饋制度。經辦機構將涉嫌違規的單位及時向稽核機構通報,稽核機構查處後,將情況及時向經辦機構反饋。另一方面,稽核機構與監察機構加強協作,稽核機構對違規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及時向監督機構通報。將三種情況移交勞動監察機構立案查處:一是不接受社會保險詢問稽查或實際稽核的單位;二是在稽核中不提供相關資料的被稽核單位;三是稽核中存在問題在規定期間內未整改的單位。稽核機構和勞動監察機構共同加強督辦,確保違規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問題,接受查處。作者:佚名文章來源:阜寧縣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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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社會保險稽核查什麼

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

(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四)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社保繳費是指參加各類社保保險並繳納保費的行為。一般情況下特指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社保繳費分為兩部分: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

(8)甘州區社會保險費稽核整改書擴展閱讀:

徵集方式: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准,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因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准,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系,不管是僱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均等保險費制: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僱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於普遍實施;而且採用此種方法徵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採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

⑼ 社保稽核通知書

直接網路社保稽核應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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