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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解讀

發布時間:2021-10-10 09:32:54

Ⅰ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司法解釋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工傷能否參照該條例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所以,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不參加工傷保險,也不參照執行,具體規定有社會保險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

Ⅱ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司法解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1、所謂「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單位制度或者單位臨時工作安排進行勞動的時間,以工日或者工時為計量單位。工

作時間這一概念主要是和休息日休假日及下班後休息時段等概念相區分,它是從法律制度層面上講,而不是從實際行為效果層面上講。

舉個極端的例子,哪怕職工在工作時間休息睡大覺,工作時間依然屬於工作時間而不是休息時間。這就是工作時間的概念,它就是一個法律制度層面的概念,通俗地講法律制度為職工從事工作安排的時間,而並非指工作過程實際消耗的時間段,所以與工作具體行為本身無關。

2、所謂「工作崗位」是指勞動者勞動所處的位置和狀態。由工種、職務、工作地點、工作時間諸因素構成。

3、「48小時之內」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舉例說明,某森林公園工作人員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暈倒,經過30個小時山路運送才送到醫院,在醫院昏迷36個小時搶救無效死亡。那麼,此案「48小時之內」起算時間從送到醫院初次診斷時間作為起算時間,此案是符合這個時間條件的。

(2)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解讀擴展閱讀

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網路:工傷保險條例

Ⅲ 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款解釋,參加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屬於強制性規范),如果用人單位不投保,那麼可以去相關部門舉報,該部門對未參加投保的單位進行責令改正(即補交保險費),並且按未交保險費的時間繳納滯納金,如應交1000,未交1000,未交費天數為10天,那麼每天交5角,十天就是5元了,如果單位在不繳納,那麼,罰款,即罰款1000到3000元,但是這些錢都不是你的,哈哈。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對於第二款:用人單位未繳納保險費的,只要職工發生工傷,那麼按照參保的條件對待。相當於,一視同仁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三款:用人單位未繳納保險費的,一次發生的費用,不如,利息等等都是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承擔,當然誰承擔多少,那是2個部門協商的時了。

Ⅳ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六十五條是對誰不公

沒有什麼不公啊。對任何一方都很公平。這個是國家的工傷保險條例統一規定的。地方政策必須符合國家政策規定。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單位不再屬於勞動關系,而屬於勞務關系。
勞務關系時,因工作發生的事故不能認定工傷,但可以依據民法由企業支付相應的待遇。從個人角度來說,個人的合法利益沒有任何損害。從單位角度來說,企業可以通過商業保險的方式減輕相應的負擔。

Ⅳ 《工傷保險條例》解讀(下)

合同期滿終止,就是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這種情況下和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是一樣的,你不僅可以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還可以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元老都由單位支付,《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如果合同到期,單位續簽,你就只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而沒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如果若干年後,你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仍然可以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Ⅵ 關於新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怎麼理解

【新工傷保險條例 溯及力】《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規定:《工傷保險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條例施行後本決定施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依照本決定的規定執行。

即:新《工傷保險條例》以工傷認定日期為准,2010年12月31日前認定為工傷的,仍執行原《工傷保險條例》;2011年1月1日以後認定工傷的,可以執行新《工傷保險條例》。

Ⅶ 新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中說社會團體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第六十五條中說社會團體人員發生工傷由單位支付

你好,主要指的是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

Ⅷ 工傷保險條例65條中的具體辦法是什麼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請參考以下鏈接:

http://..com/question/410159106.html

Ⅸ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按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事故傷害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所以,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不參加工傷保險,也不參照執行,具體規定有社會保險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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