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托運單上怎麼看日期
托運日期在提單日期之後,托運日是貨主辦理托運的時間,辦理完托運後按合同要求的日期進行裝運,裝運完成後簽發提單,提單日就是這個日期,給你一個文本看看;
② 怎麼確定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期限
一、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期限
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期限是依據航程確定的。保險責任的開始和終止以約定的運輸途程為准,即從被保險貨物離開起運地點的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直至到達目的地收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一般沒有固定的時間約束。具體為:保險責任的起止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後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註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若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後,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收貨通知單」後的15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准)。
二、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費率
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費率包括基本險費率和附加險費率。費率釐定要考慮的主要因素有:
(一)運輸方式。運輸方式可分為直達運輸、聯運和集裝箱運輸等。其中,由於聯運需要採取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工具才能將貨物從起運地運達目的地,所以,聯運的基本費率應按聯運中收費最高的一種運輸工具來確定,並另加費。
(二)運輸工具。運輸工具可分為陸運、水運和空運三種。其中陸運包括火車、汽車和驛運三種;水運包括沿海內河的輪船、機動船和非機動船等幾種。顯然,不同的運輸工具客觀上存在著不同的運輸風險。
(三)貨物的性質。按貨物的性質可分為:一般貨物、一般易損貨物、易損貨物和特別易損貨物四類。對不同性質的貨物也應制定相應的級差費率,易損程度越高,保險費率也就越高。
③ 保單上的起運日怎麼填寫
貨運險保單上的起運日期是根據提單來的,應該與提單保持一致。保險單出確認件的時候請修改將保單起運日期與提單修改一致。
理賠的時候會要求提交保單與提單的。
④ 保險單的啟運日期晚於開航日期
你好,你這個是貨運保險嗎?
貨運保險的話保單上面的起運日期肯定是不能晚於開船日期的,舉個列子,
如果你想保險是保港口到港口的話,那麼你保單上面的起運日期就要跟實際的開船日期對應,開船日期多少號,保單上面的起運日期就多少號。
如果你是想從倉庫提貨就開始保,保全程的話,那麼你倉庫提貨走當天就要投保險,起運日期就是倉庫提貨日期。
總而言之,保險單的起運日期不能晚於實際開船日期,
⑤ 海運出口保險生效日期如何確定
投保必須提供正本提單是誰規定的,保險公司沒有這個要求的,你提供船期就可以投保的,所以不存在在你的這個問題,建議跟保險公司再溝通一下投保流程。
⑥ 保險單的簽發日期是指投保的日期還是保險的起保日期
保險單的簽發日期是指的投保的日期,並不是起保的日期。
⑦ 請教前輩,CIF 條件下,保險單出單日期是在提單上裝運日期後三天內有沒有問題,還是必須要在提單日期之前
這個問題其實您看看CIF的概念其實就大概知曉了
我是做人壽險的,知識淺薄,不知道對您是不是有幫助
CIF貿易術語簡介:
1、 定義:CIF是COST,INSURANCE,AND FREIGHT(…..NAMED PROT OF DESTINATION)三個單詞的第一個字母大寫組成,中文意思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指當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實際為裝運船艙內),賣方即完成交貨。貨物自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費保險費等由賣方支付,但貨物裝船後發生的損壞及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2、 適用運輸方式:海運和內河運輸,貿易國(貨物最終運抵的海港或河港)。
3、 關鍵點:風險點、交貨點在啟運港船上,費用劃分點至目的港港口船上。
4、 賣方的主要義務
A、 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並給予買方裝船通知。
B、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證書(原產地、商檢證書等)
C、 負責租船或訂艙並支付到目的港的海運費。
D、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
E、 負責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F、 負責提供商業發票,保險單和貨物已裝船提單等。
5、 買方的主要義務
A、 按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B、 負責辦理進口手續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准書。
C、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D、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
6、 實際業務中的注意點
A、 概念上的誤區:CIF和FOB,術語中交貨點及風險點都是在裝運港的船上,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安全地裝到船上即完成賣方義務,裝運後貨物可能發生的風險,賣方不再承擔責任。賣方將保險單、提單等交由買方,風險索賠等就由買方去辦理。
B、 訂艙配載:CIF條件下賣方自主訂船,選擇船公司貨代,自付運費,碼頭費等,一般不接受買方指定的貨代/船公司等,實際業務中客戶會選擇國外服務較好的馬士基、APL等知名船運公司,一般在和買方確認好運費,船期後也可以接受,但一般不可以由買方指定的貨代出運。
C、 賣方在裝運港辦理保險,一般在訂立合同時具體規定保險金額,保險險別和適用保險條款,以及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選擇協會或中國保險條款,保險單銀行交單時要背書轉讓給買方。
D、 卸貨費用:碼頭作業費等,CIF中一般用PORT TO PORT即港至港條款,啟運港的費用由賣方承擔,目的港的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E、 裝船通知以及貨物的中轉、到港日期等。
1、 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後,取得海運提單並將主要貨運單據給銀行或自行交由買方,承保保險取得保險單支付海運費以及裝運港雜費後即完成全部交貨義務。
2、 賣方在裝船後給買方充分的已裝船通知。
3、 賣方無保證貨物必然到達以及確保何時到達目的港的責任。
4、 賣方無貨物裝船後的損害、受潮、滅失等承擔責任。
5、 若賣方提交單據時,貨物已經損壞或滅失,買方仍須憑單付款,買方可憑提單向船公司/船代,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要求損壞賠償而不可以向賣方提出索賠。
6、 實際業務中買方以貨物在中轉港,未按時中轉、掉箱,貨物在途中兩次或叄次中轉延誤到港日期影響其成衣/成品交貨索賠誤工費、空運費等是不合理的,如何避免應在訂立貿易合同時就註明賣方無裝船後保證貨物何時到達目的港以及無法保證何日中轉的義務。
⑧ 保單生效日期和起保日期的區別
一般消費者在投保前,會提交相關資料給保險公司審核,如身份證、戶口本,體檢報告等,保險公司核保通過後,即可簽訂保險合同,並支付保費,我們把簽訂合同的日期稱作是承保日期。而保險的生效日是指保險公司開始履行保險責任的日期,不同的產品生效日期是不同的。多數保險產品是在成功投保後的次日零時開始生效,也有意外險是投保成功幾天後才生效。除此之外,有的保險產品的生效日期可以讓消費者自己指定。
保單的生效日期和承保日期不是同一個,消費者在投保前一定要仔細閱讀產品相關條款,避免不必要的理賠糾紛。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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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為什麼保險單的簽發日期不得遲於裝運單據的簽發日期
在CIF、CIP貿易條件下,賣方替買方辦理保險,保險有一個「倉至倉」條款,此時,買方辦理的保險的保單簽發日期肯定是早於貨物的裝運單據的簽發日期的。在其他的貿易條件下,比如FOB,買方自己辦保險,那麼買方肯定要保證在貨物的風險轉移到自己之前就辦理了保險,這樣才能在貨物發生貨損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在這種要求下,只有保險單的簽發日期不遲於貨物的裝運單據的簽發日期,買方才有權利索賠,保險公司才會理賠。而如果是賣方自己辦理保險,那麼就得看賣方想讓自己貨物的什麼時候開始保險了。如果是單純的投保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話,就必須保證在整個海洋運輸的全過程都在保險范圍里,毫無疑問,保單的簽發日期得不遲於裝運單據的簽發日期。樓主的這句話應該只是指投保海洋運輸保險的情況。 查看原帖>>
⑩ 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起始日期與生效日期
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起始日期與生效日期。
人壽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被保險人在合同規定的年限內死亡,或者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仍然生存,由保險人按照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合同。
人壽保險合同多為定額給付性的長期保險合同,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也不存在重復保險或者超額保險問題。
人壽保險合同以承保的危險為標准,可以分為死亡保險合同、生存保險合同和生死兩全保險合同三種基本類型。
指定的人死了,保險公司就賠錢的合同。有權指定的人是投保人,保險公司給誰錢,誰就是受益人。保險公司是保險人,預期死亡的人是被保險人。
(10)保險單中的起運日期怎麼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
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