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職工怎樣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Ⅱ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不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有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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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哪些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符合工傷規定的,但是如果是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則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Ⅳ 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哪些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
八、第十六條修改為:「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Ⅳ 哪些情況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現實問題
賈某為某台資製造企業的員工,一日突然從該公司頂樓跳樓自殺,並留下遺書稱生無可戀。賈某的父母認為因該公司長期壓榨員工精力,造成賈某心理壓力大,賈某又性格內向而長期郁結在心,最終造成了賈某的自殺,故該公司應當按照工傷的規定進行賠償,但是該公司認為賈某自殺的行為與公司無關,拒絕賠償。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自殘或者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因此,無論員工是否因工作壓力大而自殺,又或者是否在上班時間或上班地點自殺,都不是法定的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