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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理財產品利息稅前扣除

發布時間:2021-10-08 13:32:12

保險代理公司發行理財產品,年利率5,到期後給予客戶利息是計入財務費用還是計入成本核算。請指教

稅收已成為現代經濟生活中的一個熱點。不論是企業法人還是自然人,只要發生有應稅行為就要依法納稅。稅收籌劃是企業用足用好稅務政策的新課題,在新形勢下企業作為納稅人,熟悉了解稅法及財務會計制度,用足用好稅務政策,運用稅法上的優惠政策為企業創造經濟效益。
一、資金籌集的稅務籌劃
(一)根據資本結構所作的稅務籌劃
對任何一個企業來說,籌資是其進行一系列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不能籌集到一定數量的資金,就不能取得預期的經濟效益。籌資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理財活動,其對企業經營理財業績的影響,主要是通過資本結構的變動而發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籌資中的納稅籌劃時,應著重考察兩個方面:資本結構的變動究竟是怎樣對企業業績和稅負產生影響的;企業應當如何組織資本結構的配置,才能在節稅的同時實現所有者稅後收益最大化的目標。
資本結構是由籌資方式決定的,不同的籌資方式,形成不同的稅前、稅後資金成本。籌資決策的目標不僅要求籌集到足夠數額的資金,而且要使資金成本最低。由於不同籌資方案的稅負輕重程度往往存在差異,這便為企業在籌資決策中運用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企業經營活動所需資金,通常可以通過從銀行取得長期借款、發生債券、發行股票、融資租賃以及利用企業的保留盈餘等途徑取得。下面比較各種籌資方式的籌資成本,為企業選擇籌資方案提供參考。
1.幾種籌資方式的資金成本分析。
(1)長期借款成本。長期借款指借款期在1年以上的借款,如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這種大規模的支出就需要長期借款來幫助完成。其成本包括兩部分,即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一般來說,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高,會導致籌資成本高,但因為符合規定的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可以計入稅前成本費用扣除或攤銷,所以能起到抵稅作用。例如,某企業取得5年期長期借款200萬元,年利率11%,籌資費用率0.5%,因借款利息和借款費用可以計入稅前成本費用扣除或攤銷,企業可以少繳所得稅36.63萬元。
(2)債券成本。發行債券的成本主要指債券利息和籌資費用。債券利息的處理與長期借款利息的處理相同,即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應以稅後的債務成本為計算依據。例如,某公司發生總面額為200萬元5年期債券,票面利率為11%,發生費用率為5%,由於債券利息和籌資費用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可以少繳所得稅39.6萬元。若債券溢價或折價發行,為更精確地計算資本成本,應以實際發生價格作為債券籌資額。
(3)留存收益成本。留存收益是企業繳納所得稅後形成的,其所有權屬於股東。股東將這一部分未分派的稅後利潤存於企業,實質上是對企業追加投資。如果企業將留存收益用於再投資,所獲得的收益率低於股東自己進行另一項風險相似的投資所獲的收益率,企業就應該將留存收益分派給股東。留存收益成本的估算難於債券成本,這是因為很難對企業未來發展前景及股東對未來風險所要求的風險溢價做出准確的測定。由於留存收益是企業所得稅後形成的,因此企業使用留存收益不能起到抵稅作用,也就沒有節稅金額。
(4)普通股成本。企業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發行股票的籌資費用較高,在計算資本成本時要考慮籌資費用。例如,某公司發行新股票,發行金額100萬元,籌資費用率為股票市價的10%,企業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發行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資金佔用費即普通股股利必須在所得稅後分配。該企業發行股票可以節稅100×10%×33%=3.3(萬元)
2.籌資成本分析的注意問題。企業籌集的資金,按資金來源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債務資本需要償還,而權益資本不需要償還,只需要在有嬴利時進行分配。通過貸款、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屬於債務資本,留存收益、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屬於權益資本。根據以上籌資成本的分析,企業在融資時應考慮(1)債務資本的籌集費用和利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而權益資本只能扣除籌集費用,股息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企業稅後利潤中分配。因此,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考慮債務資本的比例,通過舉債方式籌集一定的資金,可以獲得節稅利益。(2)納稅人進行籌資籌劃,除了考慮企業的節稅金額和稅後利潤外,還要對企業資本結構通盤考慮。比如過
高的資產負債率除了會帶來高收益外,還會相應加大企業的經營風險。
3.根據資本結構所作的稅務籌劃。一般來說,企業以自我積累方式(留存收益)籌資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要重於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貸款融資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要重於企業間拆借所承擔的稅收負擔,企業間拆借資金的稅收負擔要重於企業內部集資的稅收負擔。這是因為從資金的實際擁有或對資金風險負責的角度看,自我積累方法最大,企業內部集資入股方法最小。因此,它們承擔的稅負也就相應地隨之變化。從納稅籌劃角度看,企業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產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留存收益)方法效果最差。這是因為通過企業的內部融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這兩種融資行為涉及到的人員和機構較多,容易尋求降低融資成本、提高投資規模效益的途徑。金融機構貸款次之,但企業仍可利用與金融機構特殊的業務聯系實現一定規模的減輕稅負的目的。自我積累(留存收益)方式由於資金的佔有和使用融為一體,稅收難以分割或抵銷,因而難於進行納稅籌劃。
以下僅以負責籌資與權益籌資(即發行股票)為例,對不同籌資方案的稅負影響加以比較。企業的資金來源除資本金外,主要就是負債,具體又包括長期負債和短期負債兩種。其中長期負債與資本的構成關系,通常稱之為資本結構。資本結構,特別是負債比率合理與否,不僅制約著企業風險、成本的大小,而且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影響著企業的稅收負擔以及企業權益資本收益實現的水平。負債融資的財務杠桿效應主要體現在節稅及提高權益資本收益率(包括稅前和稅後)等方面。其中節稅功能反映為負債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抵減應稅所得額,從而相對減少應納稅額。在息稅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稅前的收益)不抵於負債成本總額的前提下,負債比率越高,額度越大,其節稅效果就越顯著。當然,負債最重要的杠桿作用在於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盈餘(稅後)方面。這從下式得以反映:權益資本收益率(稅前)=息稅前投資收益率+負債/權益資本(息稅前投資收益率-負債成本率)。
上式可以看出,只要企業息稅前投資收益率高於負債成本率,增加負債額度,提高負債比重,就會帶來權益資本收益水平提高的效應。應當明確的是,這種分析僅是基於純理論意義,而未考慮其他的約束條件,尤其是風險因素及風險成本的追加等。因為隨著負債比率的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及融資的風險成本必然相應增加,以致負債的成本水平超過了息稅前投資收益率,從而使負債融資呈現出負杠桿效應,即權益資本收益率隨著負債額度、比例的提高而下降,這也正是上述所提出的實現節稅效果必須是建立於「息稅前投資收益率不低於負債成本率」前提的立意所在。
(二)籌資中納稅籌劃的一些特殊問題
1.租賃的納稅籌劃。租賃作為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在市場經濟中的運用日益廣泛。租賃過程中的納稅籌劃,對於減輕企業稅負具有重要意義。對承租人來說,租賃既可避免因長期擁有機器設備而承擔資金佔用和經營風險,又可通過支付租金的方式,沖減企業的計稅所得額,減輕所得稅稅負。對出租人來說,出租既可免去為使用和管理機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獲得租金收入。此外,機器設備租金收入按5%繳納營業稅,其稅收負擔較之其銷售收入繳納的增值稅為低。當出租人與承租人同屬一個企業集團時,租賃可使其直接、公開地將資金從一個企業轉給另一個企業,從而達到轉移收入與利潤、減輕稅負的目的。另外,租賃發生的節稅效應,並非只能在同一利益集團內部實現,即使在專門租賃公司提供租賃設備的情況下,承租人仍可獲得減輕稅負的好處。租賃還可以使承租者及時開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並獲得收益。
2.籌資利息的納稅籌劃。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籌資的利息支出,凡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計入開辦費,自企業投產營業起,按照不短於五年的期限分期攤銷;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後竣工決算以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眾所周知,財務費用可以直接沖抵當期損益,而開辦費和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價值則須分期攤銷,逐步沖減當期損益。因此,為了實現納稅籌劃,企業應盡可能加大籌資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的份額,縮短籌建期和資產的購建周期。
二、稅務籌劃注意問題及發展前景
(一)稅務籌劃的注意問題
目前,我國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特別注意兩個問題。
1.稅務籌劃活動必須合法及時。我國稅制建設還不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及會計財務制度,充分利用稅務政策與會計財務制度的差
別,如何將前後者結合起來,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以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防範籌劃的風險。原來是稅收籌劃,政策變化後可能被認定是偷稅,所以,目前稅收籌劃的重點應是用足用好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讓稅收優惠政策盡快到位,這個空間非常大。許多納稅人對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還不了解,有些政策還沒有被完全利用。我們對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必須有緊迫感,否則,有些稅收優惠政策過一段時間就取消了。
2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必須堅持經濟原則。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提高經濟效益。但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及籌劃付諸實施的過程中,又會發生種種成本,因而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先對預期收入與成本進行對比,只有在預期收益大於其成本時,籌劃方案才可付諸實施,否則會得不償失。此外,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只注重某一納稅環節中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於整體稅負的輕重,同時還應運用各種財務模型對不同稅收籌劃方法進行對比分析,從而實現節稅與增收的綜合效果。
(二)稅務籌劃的發展前景
稅務籌劃是在宏觀的經濟背景下進行的。一個國家的法律建設,特別是稅法的建設,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開展稅收籌劃的方向和方法,加上各個地方情況不同,稅務部門對法規的理解也存在差異,都會影響籌劃的成功與否。但隨著納稅人權益保護意識的增強,稅務籌劃不僅會為納稅人所重視,也會為稅務機關所接受,所以稅務籌劃在中國前景廣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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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理財產品的利息是否要交稅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投資人獲得的投資收益是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不過,並不是每一種理財產品都需要交稅。

Ⅲ 企業銀行理財產品的利息收入需要繳納那些稅費

如果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取得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如果是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非保本的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Ⅳ 理財收益如何繳納稅款

1、按照國家規定,目前市場上很多投資品種,哪些是不需要納稅的?能否舉例說明?

國債:我國稅法規定,國債收入免稅。綜合免稅因素,其收益率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受到眾多投資者青睞。

基金: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紅利、個人投資者購買基金獲得收益時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因為基金獲得的股息、紅利以及企業債的利息收入,已經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發時代扣代繳了20%的個人所得稅。

教育儲蓄:作為零存整取的形式出現,存款最高限額為2萬元。銀行理財產品:由於有關部門還沒有出台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因此,這類銀行理財產品暫時也是可以避稅的。

信託產品:暫無征稅規定。

保險:我國的稅法規定「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買賣股票:財政部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去年12月15日發布的《關於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口徑的通知》明確了股票轉讓所得的自行申報標准。

2、按照國家規定,目前市場上很多投資品種,哪些是需要納稅的?能否舉例說明?這些品種的稅收如何計算?

銀行存款:利息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由銀行代扣代繳。企業債券:利息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應由兌付機構在兌付利息時適用20%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轉讓價差收入,應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股票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由公司在發放時,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50%適用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作為普通投資者,有哪些方式手段,可以合理避稅?可以舉例說明?

對於普通投資者,資產配置中低風險投資產品的選擇可以傾向於國家明文規定免稅的國債產品,或者暫無征稅規定的銀行理財產品及信託產品。

如:近期建行推出的2007年度第三期利得盈理財產品的年預期收益率為3.45%,期限一年。相比目前一年銀行普通存款利率為2.52%,扣除20% 所得稅後收益為2.016%,與理財產品相比還是有一定的差距。

至於基金,沒有起到避稅的目的,因為其自身得到股票分紅、債券利息時候已經繳稅,但是由於其風險分散的產品性質,決定了其較高的投資價值。

4、假設一位本地居民,今年工資總收入6萬元,房屋租金年收入3萬元,房屋買賣今年初賺了20萬元,股市炒新股賺取5萬元,股市炒股票賺取3萬元,購買指數基金賬面營收3萬元(沒有贖回),企業債券到期盈收5000元,摸彩票共計中了5000元,銀行存款扣除利息稅之後的年利息為2萬元(依然存在銀行),銀行浮動收益的理財產品年底收益1萬元。

請問這個居民今年如何繳納個稅?又如何合理的避稅,可以降低繳稅金額?

工資總收入6萬:如該居民每月4000,年終獎12000.

月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費用扣除標准每月1600元,應納稅所得額2400,適用15%稅率,125速算扣除數,得到每月納稅=(4000-1600)×15%-125=235.

年終獎所得:先除以12,據此確定適用稅率,再以這個稅率計算納稅,12000/12=1000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5,得到每月納稅=12000×10%-25=1175.

綜上所述,年總納稅=235×12+1175=3995.

租金年收入3萬元,平均每月2500元:

個人出租房屋以1個月取得的收入為1次,按照財產租賃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為收入減去費用扣除額後的余額,稅率為10%.費用扣除內容包括:納稅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教育費附加;租金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能夠提供有效、准確憑證,證明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可以從租賃收入中扣除。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到扣完為止。

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當月取得的租金收入-繳納的各項稅金、教育費附加-每月最高800元的修繕費用-扣除費用。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10%.

營業稅=2500×3%×12=75×12=900

個人所得稅=(2500-75-800)×10%×12=1950

房屋買賣賺20萬:

個人轉讓住房,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若該居民轉讓住房滿足計稅要求,則個人所得稅=20×20%=4萬。

炒新股、炒股票、銀行理財產品、買基金均不納稅。

企業債券盈利5000元:

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應納個人所得稅=5000×20%=1000元。

中彩票5000元:

體育彩票中獎所得,屬於「偶然所得」項目。根據規定,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規定年收入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必須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申報其與納稅相關的個人基礎信息。這里指的「年收入」包括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11個應稅所得項目,即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因此,無論是應納稅所得還是免稅所得,只要總所得超過12萬,都應該將所有11項所得依法申報。

實行申報機制之後,有許多納稅人就開始關注起了避稅問題,以下幾點可作為該居民避稅考慮:

1.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可以將定期銀行存款轉換為國債或銀行理財產品來避稅以增加投資收益。

2.利用公積金:所得稅有關規定,每月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從稅前扣除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免稅比例確定為12%,即職工每月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只要在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就可以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公積金、補充公積金來免稅。

3.均衡地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通常採用超額累進稅率,這時,納稅人的應稅所得越多,其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可能也就越高,所以,在納稅人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其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的收入應盡量均衡,最好不要大起大落,如實施季度獎、半年獎、過節費等薪金,會增迦納稅人納稅負擔。

4.充分利用稅法中費用扣除的規定,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減少納稅義務。例如,該居民個人出租住房的房屋修繕費可以作為房租收入的扣除項目,每月以每次 800元為限扣除,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到扣完為止。

5.受近年來政府打壓房地產的影響,個人住房轉讓納稅不可避免,因此盡量不要讓這房產的增值部分變現,如果需要資金,可以考慮選擇用財產作抵押進行信貸融資。

Ⅳ 公司購買理財產品取得的收益什麼時候交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一般一個季度申報一次,每季度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故看你取得的收益是什麼時候哪個季度的取得的,且只需要在企業盈利的情況下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向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獲得的收益在國稅不涉及流轉稅,涉及企業所得稅,其取得的收入(收益)應並入本年應納稅所得額,同其他收入一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Ⅵ 銀行理財產品利息是否要繳納稅收有沒有相關政策依據以及優惠政策

你好,沒有專門的理財收益稅種。理財收益和個人其他收入一起,按照個人所得稅的方式繳納,也沒有什麼特別優惠和減免。

Ⅶ 銀行理財產品損失是否可稅前扣除

銀行的理財產品損失是不可以稅前扣除的,國家的稅收是按規定和時段計收的,沒有退,或者QQ書的道理

Ⅷ 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收益要交所得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參照上述規定,客戶將銀行存款委託金融機構投資短期理財產品,金融機構將理財資金用於投資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客戶不承擔投資風險,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動收益。由此可見,此浮動收益不符合「不與投資方共同承擔風險,只收取固定利潤的,視為發生貸款行為」。因此,客戶取得不固定的浮動收益,在稅法尚未明確下,暫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繳納營業稅。

Ⅸ 企業向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繳稅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 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3·因此,貴單位通過銀行購買理財商品,屬於金融商品買賣中的其他金融商品買賣,除了個人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外,單位取得的收入應按照上述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買賣金融商品的營業稅稅率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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