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重大疾病和癌症險一起買好還是單獨買好
投保重疾險謹防三大誤區
作為個人、家庭抵禦重疾所導致的財務風險的重要手段,重大疾病險是以重大疾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疾病保險。即只要被保險人罹患保險條款中列出的某種疾病,無論是否發生醫療費用或發生多少費用,都可立即獲得保險公司的定額補償。可以說,重疾險是轉嫁大病風險的理想選擇,在決定是否投保時,消費者首先應避免一些常見的認識誤區。
誤區一:有社保無需額外購買重疾險
在現有社保體系下,許多重大疾病治療由於需要進口葯物、非醫保內材料等原因,診療費用往往不在社保的報銷范圍內,整體醫療費用中需患者自行承擔的比例較高。有統計數據顯示,我國人均重大疾病醫療支出已超過10萬元,惡性腫瘤平均治療費用達到15萬?50萬元。在腫瘤專科醫院,自費葯的比例甚至高達90%。因此,盡管不少人擁有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但是補充一份重疾險依舊尤其必要:一方面,與社保「生病—治療—憑票報銷」不同,重疾險具有「確診即可獲賠」的保障功能,因此不需要被保險人在病後四處籌錢墊付醫療費用即可獲賠;另一方面,由於無需「憑票報銷」,因此也不存在患者最為擔心的自費葯費用高、報銷不了的問題。
誤區二:重疾保障年紀大了才需考慮
不少消費者都認為重大疾病大多發生在中老年,而且重疾險價格通常並不便宜,因此等到中老年才適合購買。但事實上,隨著重大疾病發病的日趨年輕化,重疾已經不再是中老年人才需顧慮的問題。其次,由於重疾險的保費「隨著年齡增長」,投保越晚就意味著為同樣的保障支出更高的保費。最重要的是,由於重疾險通常還設有投保年齡限制,達到一定年齡,比如55歲或60歲以上就很可能無法投保自己心儀的產品。
誤區三:買了重疾險「什麼大病都能保」
投了「重疾險」,所有重病大病就都能保了?事實上,每個消費者對於「大病」、「重病」的認知范圍可能都不一樣,而保險業中對「重大疾病」是有明確界定的。目前,各大保險公司所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險均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頒布的《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為基礎,可涵蓋《規范》包括的惡性腫瘤、腦中風後遺症、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終末期腎病、良性腦腫瘤(須開顱手術或放射治療)等25種重大疾病的治療保障。而除此之外,各家公司還會根據目標客戶及市場需要自行增加部分疾病,消費者在投保時可以詳細了解。
⑵ 為什麼癌症早期不算重大疾病,買保險的人為什麼不給客戶講清楚
癌症早期,,算輕度重疾,,如果你買的保險是有輕度重疾提前給付醫療費的才有,,如果買的重大疾病提前給付那現在還不算,但是我們保險公司有種就是輕度重疾可以給付重大疾病的保額的80%讓客戶先治病的,,比如你買的重大疾病是100000,,那麼你可以先申請8萬去治病,,你買的具體是什麼,,我不了解,,但是可以有問題咨詢
⑶ 癌症病人(將死),可以買保險嗎
癌症病人是可以買保險,但因該病人的保險風險過高,保險公司會拒絕承保,且通常重疾險都有觀察期,在觀察期內發生意外,保險公司是不予賠償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3)癌症與保險的8個誤區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三十五條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或者分期支付保險費。
⑷ 重大疾病保險與癌症保險的區別
區別就在於病種的區別,癌症就是惡性腫瘤,惡性腫瘤屬於重大疾病中的一種疾病而已
不過惡性腫瘤是發病率最高的,但是既然是買一個萬一,那就保障的齊全一點,畢竟誰也不能保證發生重疾的話就一定是癌症,比如心肌梗塞、良性腦腫瘤、重大器官的移植等等,都是費用很高的,那如果買了防癌險,萬一得了別的重疾,那醫療需要花費大筆錢,但是這個防癌險又賠不到而且還要繼續交保費,得不償失了。所以買保險之前先要了解清楚。
希望能幫到你
⑸ 那要知道自己是得了癌症之後,再買保險,死了之後保險怎麼賠啊
得知罹患癌症就不能購買保險了,保險公司會去調查,會拒保。假如真的保險公司承保,在兩年內發覺,同樣會解除保險合同,情況嚴重的保險公司會以合同詐騙罪起訴。